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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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 . 单位 受贿 罪 是 指 国家 机 关 、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 索取 、 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 . 或者 在 经济往来 中 . 在账外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 扣、 手 续 费 的行 为 。 单 位 行 贿 罪是 指 单 位 为 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而行 贿 . 或 者 违 反 国家 规 定 . 给予 国
数罪并罚。 单位对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的 , 成立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 成立对单
位行 贿 罪 。
关 键词 : 单位 受贿
单位 行 贿
构成要 件
解释
司法认 定
在贿 赂犯罪 的刑法理论研究 中 , 《 刑法 》 第 3 8 7条 规 定 的 单 位 受 贿 罪 和 第 3 9 3条 规 定 的 单位 行贿 罪没 有被作 为 重点 。 然而 . 由 于 其 构 成 的特 殊 性 和贿 赂 犯 罪 体 系 的复 杂性 . 司 法 实 践 中该 两 罪 的认 定 疑 难 争 议 问题 并 不 少 见 。 本文结合 刑法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 . 运 用 体 系解 释 的方法 . 对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认定 中若 干 问题 进 行 研 讨 . 以期 有 助 于实 务 和 理 论 的深 化 如 何 区分 单 位 受 贿 罪 与 受 贿 罪 、 单 位 行 贿 罪 与 行 贿 罪

家 工作 人员 以 回扣 、 手续费 , 情 节严 重 的行 为 。 无 论 是单 位 受贿罪 还 是单 位行 贿 罪 . 其 主体 “ 单位 ” 都仅 限 于依法 成立 的单 位 . 非法 成立 的单位 实施 所 谓 单位 受贿 或者 行贿 . 应 当按 照个 人 犯受 贿 罪 或行贿罪定罪处 罚 当然 . 单 位受贿罪 中的“ 单 位” . 仅 限于 国有 单位 . 而单 位行 贿罪 中的“ 单

行贿罪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区别

行贿罪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区别

⾏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
我们知道,在社会上有些⼈为了达到⽬的对某些⼈或者单位⾏贿,在法律上对个⼈和单位⾏贿都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
⼀、主体不同
个⼈⾏贿罪的主体是⾃然⼈,其是⼀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具有对向性、同⼀性,在⼆者之间,⼀般不介⼊其他主体,因此,个⼈⾏贿罪具有两个核⼼要件:⼀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然⼈;⼆是所⾏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然⼈所有、并归其⽀配。

⽽单位⾏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这⾥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贿罪⾏贿⾏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所有,应以⾃然⼈的个⼈⾏贿罪论处。

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原⽂看,两种罪⾏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案标准存在⾮常⼤的差别。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以单位⾏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逃脱刑事追究。

不过,⾏贿是⼀种犯罪⾏为,因此⼤家⼀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拒绝做出⼀些⾏贿的事情,以免触犯法律的规定。

如果您咨询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4)——分则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4)——分则
3 本罪的对象即行贿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是本罪与第164条的对公司、企业 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所在。如果 行贿人不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是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则构成《刑法》第391条 的对单位行贿罪。可见,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三种行贿犯罪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行贿的对象不同。 但它们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4、390~39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 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 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 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 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 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具有三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位索贿,还是单位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 件,这一点显然同受贿罪有所不同;再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必须是在账外暗中进行,即未在依法设立的 财务账目上如实记账,如果虽然收受了回扣、手续费,但都如实记账的,则不构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认定难点研究——赵某行贿案评析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认定难点研究——赵某行贿案评析
贿案 出发 , 试剖 析承 包 关 系下行 贿行 为性质 的认 定 。
关键 词
单位行 贿
行 贿 承 包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8 2 - 0 2
社会 的行 为 , 法律规 定为 单位犯 罪 的, 应当 负刑事 责任 。从法 律
动 合 同及承 包协议 , 约定 由该 公司管线 工程处 保留赵某 的人事关 法律 明确 规定 单位 为犯罪 主 体;二 是犯 罪行 为 系单位 意志之 落 系, 赵某每 年至 少完 成 3 0 0万元 产值 并按 结算工 程款 上缴 8 %管 实 : 三是 犯罪行 为应 体现单位 利 益。 理费。 赵 某使 用 自己的施 工 队和 设备 , 但 工程 收支 需通过 该公 司 关于 行贿犯 罪 , 《 刑法》 第3 9 3条 明确 规定 了单 位行贿 罪 : 单 的账户 。 位 为谋取 不正 当利益而 行贿 的 , 或者 违反 国家 规定 , 给 予 国家工 2 0 1 0年春 节前 , 赵某 得知联 通公 司将永 定路 引水渠 ( 简称永 作人 员 以回扣 、 手续 费 , 情节 严重 的行为 ; 《 刑法》 第3 8 9 条 明确规 引渠) 三个 基站 的建 设业 务交予 工程 局公 司 , 便 向管线处 经理 冯 定 了行贿 罪 , 是指 为谋取 不 正当利益 , 给予 国 家工作人 员 以财物 某 表示 想承接 该业 务 。 为获 得上 述基站 建 设 占用土 地 的审批权 , 的行为 。 廓清 以单位 名义 实施 的个人 行贿 与单位 行贿 , 应 在刑法 赵 某通 过耿 某介 绍认 识土地 管 辖单 位北 京市 河湖 管理处 的李某 预 没的构 成要 件 中重 点考察 如下 两点 : 一是从 主观考 察 , 明确犯 ( 涉 嫌受 贿罪 , 另 案处 理) 并请 李某帮 忙 。经协商 , 双 方约 定赵某 罪行 为系 出于单 位意 志抑或 个人 意志 : 二 是从 客观 考察 , 判 断犯 按 照每 个基 站 3 0 万 元给 予李 某好 处费 。 后赵 某按 照李某 要求 开 罪行 为所 谋取 的是单 位利益 还是 个人利 益 。 通 银行 账户 , 先 后两 次存入 共计 2 9 万 余元人 民币。为 了筹措剩 ( 二) 意志 因素决 定行 贿主体 余 好处 费, 赵某欲 从公 司账户 中提取工 程款 以便给予 李某剩余 的 1 . 单 位意 志是单 位行 贿罪 的核心 要件 6 0 万元好 处 费 , 便 找到北 京爱 日尔科 技发展 公司 , 并通过 李某使 从主 观方 面看 , 单位 行贿 行为 需体现 单位 意 志 , 单位 意志 系 该 公司获得 土地使 用授权 , 再 由赵 某 以通 信工程 局公 司的名义与 单位 成员个 别行贿意 图通过 客观程 序整合 而成 的, 是单位 成员协 该 公 司签合 同 。后赵 某将 该协 议交 由工程 局公 司领 导郑 某并获 调 决策形成 的整体意 志 , 在 此过程 中个人意 志被单 位意志 吸收 并 得 审批 。后 因联通 公司 未支付 合 同款 ,赵某亦 未给 李某 剩余 6 0 不 再为刑 法所 独立 评价 。有 学者将 单位 行贿 意志 的客 观表 现 总 万 元好 处 费。 结为: ( 1 ) 在单位 领导 决策后 , 由业 务 部 门的直接 负责 人负 责、 业 二、 分歧 焦点 务 员具体 执行回扣给 付 的指 令 ; ( 2 ) 单位 内部章程 、 合 同等书面 文 第 一种意 见认为 , 被 告人赵 某系代表 北京市 电信 工程 局公 司 件 明确规 定或约定 了销售产 品的 回扣率 ; ( 3 )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 总 承 接项 目, 其为 获取项 目建设 土地施 工使用权 , 给予 李某 2 9 万余 经理 、 部 门主 管在授 权范 围 内, 未经 集体 讨论 , 单 独进 行的 , 满足 元 人 民币好 处 费的行为 系单位行 为 , 被 告人赵某 作为该 单位 的直 单位 不 正当利 益要求 的贿 赂决 定等等 ; ( 4 ) 贿 赂资金 从单 位账簿 接 责任人 员 , 其行 为 已触 犯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三 百九十三 支 出 。 一般情 况下 , 单位 意志 的形成 需要 程序 和过 程 , 并 有多 名 条之规 定 , 应 以单位 行贿 罪对 其定 罪处 罚 。 成 员参与 决策 , 但 实践 中没有 明确严 格 决策生 发机 制 的情 形下 , 第 二种 意见认 为 , 被告 人赵某 与工 程局 公司签 订承 包协议 , 需综 合考 虑行 为人 的身份 、 行 贿动机 及 资金来 源 , 对 是 否具有单 其 行贿 非 出于单位 意志 、 亦 未用 单位钱 款 , 且仅 向公 司上 交 固定 位意 志或 得到 单位概 括授 权 予 以推 定 。若行 为人 实施 行贿 不 需 比例管理 费 , 因此 为涉案项 目给 予 国家 工作人 员财物 的行 为系个 单位 同意 、 亦未得 到概括 授权 或事 后追认 , 且行 为人 个人 承担行 人 行为 , 其 行为触 犯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 三百八十 九 条之 贿 资金来 源 , 则该 行为 不宣认 定为 行使 单位之 意志 , 而应 认定 为 规定, 应 以行 贿罪 对其 定罪处 罚 。 在个 人意 志支 配下 的个人 行贿行 为 。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我国的社会上和法律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区别对待。

相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判罚也较为不同。

下面小编就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我国的社会上和法律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区别对待。

相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判罚也较为不同。

下面小编就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

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

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行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

行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

⾏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犯了⾏贿罪的嫌疑⼈在被调查的时候,就会找个律师来为⾃⼰辩护,帮助⾃⼰洗清相关的犯罪嫌疑,让⾃⼰能够避免牢狱之灾等等。

律师收了费⽤后也会积极的辩护,那么,⾏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第⼀个主要辩点是看被告⼈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化,把社会上常见的求⼈办事现象都涵盖了进去,⽐如企业认为⾏政机关审批项⽬的程序过慢,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去找关系送钱,这也被纳⼊不正当利益范畴。

但毕竟还是有⼀些⼈送钱⽬的是被索要,⽽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钱,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定为⾏贿犯罪。

第⼆个主要辩点是看犯罪性质,是个⼈⾏贿还是单位⾏贿,两者的处罚幅度相差很多,个⼈的⾏贿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但单位⾏贿罪,⽆论数额是多少,哪怕达到⼀个亿,处罚最多也会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

可以说,两者的量刑差距⾮常巨⼤。

但有时,个⼈检察机关对⾏贿性质把握不准,就会把明明是单位⾏贿的案件按照个⼈⾏贿犯罪起诉,⽐如公司领导为了某个项⽬投标或者审批⾏贿后,之后公司解散、注销,案发后检察机关找不到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以个⼈⾏贿犯罪起诉。

所以,律师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还要看是不是应该定单位⾏贿。

主要判断点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贿(⽆论是管理层决策,还是单位领导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个⼈决策)决定,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实际归单位所有,等等。

第三个主要辩点就是前⾯谈到的,律师要审查案件证据并询问被告⼈,注意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情况,如有就可以建议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对⾏贿罪的辩护还有许多其他⽅⾯的辩点,⽐如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社会恶劣影响,有⽆被索要情节,以及被告⼈及其公司积极向法院交纳罚⾦,等等。

还有⼀种情形值得注意,如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国家⼯作⼈员索要财物的,就不构成⾏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作者:黄剑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8期引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很多单位及其负责人,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乃至犯罪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管理者输送经济利益,以达自己的非法目的。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是《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中两个重要的罪名,由于市场主体的多重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主体的认定以及对一个行贿行为认定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诸多困惑和疑虑。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9年期间,某市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取得中心血站的采购合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市中心血站副站长唐某、某市中心血站站长何某、某区血液中心主任罗某回扣、好处费等共计350000元的财物。

承办该案的人民检察院最后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滕某某、唐某某构成行贿罪,并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此部分犯罪性质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理由是本案的行贿主体是单位。

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具体到本案中,该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求,滕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有业务往来的中心血站领导回扣以及好处费,是完全根据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利益实施的,通过行贿所得的好处利益也是由公司所有,且其行贿有关财物也是公司所有,并非私人财物。

因此,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某医疗器械公司滕某某、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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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的区别
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法院根据这些因素来认定
导读: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都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从罪名来看,其区别在于行贿行为是否由单位进行,而司法实践中从这一角度区别这两个犯罪却是难点。

其问题主要体现为:单位意志如何认定?利益归属部分归单位,部分归个人如何处理?行贿人的身份对单位行贿的认定有何影响?本期法信小编梳理了与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文件、观点及案例,供读者参阅。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法信·相关案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个人名义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郁某单位行贿案
案例要旨: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贿意志以及不当利益归属方面。

行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其公司形成对外行贿的单位意志,其行贿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归属具有团体性,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

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具体的行贿行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2集(总第46集)
2.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做出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符宁单位行贿案
案例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个人决定单位事项,其在处理单位财产过程中做出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

该行贿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是基于公司财产所取得的应当属于公司的利益,因此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3期(总第47期)
3.以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构成行贿罪——
南通集成水产品有限公司单位行贿、顾成兵行贿案
案例要旨:利益归属作为区别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标准之一,对于因行贿所获利益归属于单位的,属于单位行贿罪;利益归属于个人的属于行贿罪。

对于代表单位实施的行贿行为尤其要区分其利益的归属,若单位从中获取利益的且代表单位行贿的个人也因行贿行为获利的,对单位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同时对个人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法信·专家观点
1.区别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应从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因素入手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或者都是违反国家规定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判断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是否单位意志。

即行贿是否经过该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的决定或认可。

只有经过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的决定或认可而实施的行贿,才能体现为单位意志,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第二,利益是否归属单位。

《刑法》第393条规定,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个人行贿处理。

如果利益归属于单位,或者是主要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体现单位意志的,应该定为单位行贿。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第五版),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
2.违法所得部分归属了单位、部分归属了个人的处理以分别构成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为原则,利益归属过于悬殊的只对获得绝大多数违法所得者认定为犯罪
就行贿而言,应当特别注意,利益的归属对于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作用至关重要。

《刑法》第393条后半段特别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说,即使起初是单位为了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单位的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只要事后违法所得归属了个人,也不能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而只能对获得违法所得的个人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当然,值得研究的是,如果违法所得部分归属了单位、部分归属了个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分别按照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分别处理,对单位认定单位行贿罪,对个人认定行贿罪。

但是,当利益归属过于悬殊时,应当只对获得绝大多数违法所得者认定为犯罪。

比如,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属了单位,应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分得极少数违法所得的个人,不宜认定为行贿罪。

(摘自《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赵震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3.行为人实施行贿犯罪时单位意志的认定
单位的行贿故意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拟制意志,这种意志的有无,是认定单位行贿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衡量单位犯罪能力的标志。

但是,行贿实行犯的身份不同,则有可能产生行贿罪是由单位实施还是由个人实施的差异。

有学者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单位利益而决定行贿的,虽然行贿行为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但行贿决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但是,这种观点并不妥当。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代表,其行贿决策与其履行职务是密切相关的,即行贿与谋取公司利益密不可分。

作为行贿所得利益的承受者,单位对行贿行为也理应承担责任。

如果按照上述否定论观点,那么不管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东会议或其他负责人,其决策范围在合法范畴上显然都不包括行贿,因为任何法律和公司章程都不可能明文规定或授权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实施包括行贿在内的犯罪活动。

因此,以决策事由是否超越职权来界定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机制。

超出职权的行为只要是与单位、机关利益或行为有关,都可以归属于该单位或机关。

至于决策机制上的不同,并不是判定的准绳。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股东会议在决策程序上的差别,仅仅是决
策形式、决策机制、决策权限的不同,即一人决策和集体决策的区别,一人决策也是单位意志的形成机制。

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当然属于单位行为。

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超出了职权范围,哪怕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单位的业务员的行贿行为只有事先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该类案件较多表现为业务员在开拓市场过程中,用单位定额发给的费用(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拓展费”等)而行贿。

对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要弄清楚单位工作人员的性质。

判断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某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与单位自身业务的相关性,或称业务关联性。

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身利益行贿,虽然借着单位的名义,也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二是该单位成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反映,其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行为客观上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利益。

单位自身意志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

之所以将这些情况也作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政策、结构等恰是单位人格和意志的具体体现之一。

即使一般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权限行贿,单位、机关、高级管理职员对此明知却不予有效制止,就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因此,单位事务的执行人(即一般工作人员)在
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如果为了单位利益而行贿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摘自钱晶晶:《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司法界分》,《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2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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