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
行贿

一、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立案标准: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1、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单位犯罪是指由法人、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以及其他非自然人的组织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比一般犯罪更大,因此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以下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罪名。
一、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行为人以贿赂的方式,通过向受贿者非法行为实施承诺、给予款物等手段,帮助单位实现其非法目的。
单位行贿罪主要表现为给予、承诺给予贿赂等,有时也包括行贿所受到的罪名。
二、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职务活动而受受贿,使单位获得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利益。
单位受贿行为包括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受贿,被行贿人贿赂以影响单位业务决策等。
三、单位行贿、受贿罪单位行贿、受贿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实施行贿、受贿,使单位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单位行贿、受贿罪是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合并。
四、单位贪污罪单位贪污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贪污单位的财务资产,使单位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单位贪污罪也包括盗销企业资产等行为。
五、单位渎职罪单位渎职罪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玩忽职守,给单位运行带来损失,从而有悖于其职务使命与工作目标。
单位渎职罪分为不同情形,如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等。
六、单位犯罪嫌疑人罪单位犯罪嫌疑人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单位内拥有一定权力和影响力、掌握一定财务资源的人员,在单位内涉嫌犯罪活动。
该罪名主要是在依法调查、处理企业犯罪行为时采用的。
七、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为了获取利润,公然违反国家规定,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涉及庞大的资金量和极高的社会风险,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
八、单位传销罪单位传销罪是指单位以虚假宣传、大肆招商、组织推销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入股和购买产品,实施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通常会采用串联多层次的方式,利用人际关系诱导消费者投资,以达到获得高额收益的目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怎么处罚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的处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 《刑修十二》共对7项刑法条文作出修订,内容虽少,意义却十分重大,其与国家近年来反复强调的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精神紧密契合,新增的刑法条文为民营企业治理内部贪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同时,还完善了行贿、单位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犯罪、单位行受贿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或将成为过去式。
从具体内容看,本次刑修涉及两大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
以上七项修改内容分别对应《刑修十二》的七个实质性条文。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条文解读修订要点。
首先在经济类犯罪中突出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
第一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改动两个方面:1. 犯罪主体从过去的“董事”、“经理”,扩大至公司的董监高。
2. 不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可以构成本罪,非国有公司、企业董监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也可构成本罪。
第二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修改两个方面:1.除商品采买外,与亲友开展非法的服务采买也可构成本罪2.任何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不限于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亲友牟利的,也可构成本罪。
第三点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罪:将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以上三条可以看出,《刑修十二》的相关修订,落实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有效降低了民企反腐的报案门槛,切中了民企腐败治理的痛点,同时与新修订的 《公司法》形成联动,共同组成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法律武器。
下一部分,在职务类犯罪中,完善行贿犯罪处罚规定,从严处罚、对齐受贿;同时调整涉单位行受贿刑期,均衡处罚。
第一点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修改两个方面:1. 增设7种从重处罚情形。
2. 将行贿罪前两档刑期的5年以下、5-10年调低至3年以下、3-10年,使之与受贿罪的3档刑期基本对齐。
单位行贿,案例典型意义

单位行贿,案例典型意义典型案例案例一:甲某,某勘验工程公司负责人,中共党员。
2015年,甲某以勘验工程公司的名义欲承接某辖区某勘验工程,在此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甲某送予分管勘验项目的该区副区长李某好处费30万元。
经查,甲某以公司名义承接勘验工程的事项由其个人决定,项目经营所得利润也均归甲某所有。
案例二:乙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乙某在该公司旧生产厂房拆迁的过程中,为违规获得拆迁补偿款,送予辖区拆迁队负责人王某好处费20万元,后该公司违法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其中180万元归公司所有,8万元由乙某本人使用,乙某辩称该8万元系公司事先约定的奖金。
案例三:丙某,某劳务公司经理。
2016年,丙某在承接某辖区市政开发总公司项目的过程中,为使部分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送予该辖区市政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好处费50万元。
经查,该劳务公司系丙某个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公司财务制度完整,项目开支及收益均由公司支配。
案例四:丁某,某建筑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
2015年以来,丁某以该建筑设计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接多个设计项目,其间,丁某请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违背行业规范为其提供帮助,并送予陈某好处费20万元。
经查,该建筑设计公司对该分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并收取固定的承包费用,该分公司实为丁某个人出资成立。
争议焦点——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均为,如何认定相关行为人的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案件评析通常来讲,对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分是比较明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及单位利益往往与个人行为及利益相混同,因此就需要对二者作出实质性区分。
现结合上述案例,分别展开。
一、案例一中甲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在对单位行贿罪作出规定后,同时又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可见,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区分的关键标准就是看行贿所得利益的归属,归个人的,认定行贿罪,归单位的,认定单位行贿罪。
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0年4月第22卷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Ap r 12010Vol 122 No 1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吴 浪(6),女,湖南岳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吴 浪(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单位行贿罪主体已成定论,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行贿罪的主体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
实践中,一人公司、私营企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个人挂靠型、风险经营型企业、承包企业等几种特殊企业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
除了正面了解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范围,还应了解其与相关因素的关系,以期准确把握单位行贿罪与相关行贿受贿犯罪的关系。
关键词:单位行贿罪;主体;法律思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2-0051-03 单位行贿罪是行贿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单位行贿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方式已由过去隐蔽、单一向公开化、多样化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犯罪的罪名及刑罚,为认定和处罚单位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因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十分特殊,情况较为复杂,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对单位行贿犯罪打击的力度。
因此,本文试就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粗作探讨,以求共识。
一、单位行贿罪主体的法律认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
单位行贿直接责任人员瓜分回扣如何定性

工作人 员与 国家 工作人 员相互 勾结 , 同利 用 国家 工作人 员职务 确 定 为非 法 占有 货代 公 司钱款 。如 果 胡某在 履行 职 务过 程 中采 共
受 回扣 归个人所 有 并参 与分 赃, 当 以受贿罪 的共 犯论 处 。 应 《 刑法 》 第三 百八十 五条第 二款 规定 , 国家工作 人员在 经济往 节 , 具有 独立 于单位 行贿 故意之 外的其 他犯 罪故 意 。 不 胡某 事前
来 中, 反 国家规 定 , 受各 种名义 的回 扣 、 违 收 手续 费 , 归个人 所有 与赵某 约定 、 事后共 同瓜分 回扣款等 行为所 对应 的故意 内容 以及
胡某 是否 自 具有非 法 占有 本单位 钱款 的 E的, 始 1 故意利 用职 务便利 将本 单位财物 转化 为回扣款 后参 与瓜分 ?笔者 认为 , 进一
步对 胡某经手 单位 同扣款及 其与 受贿人 瓜分行 为进行 动态分 析 ,
构成 行 贿罪 。第三 种意 见认 为 , 胡某构 成受 贿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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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直接责任人员瓜分回扣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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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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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代公 司给付 回扣 , 为直接 责任 人 员, 某构 成单位 行贿 罪; 作 胡 胡某帮 助 国家工作 人 员赵 某 个人控 制 回扣 , 事先 约
回扣金 额 , 从其他 单位 开具相 应金额 的发 票 , 再 以支 付“ 邮件 操作 要件事 实的行 为, 故应 当 以受 贿罪对 胡某 的行 为进 行一 次性且 全 费” 的名义 , 公司财 务账 上领取 现 金转 交赵某 。在朱某 分 得 l 面的规 范评价 。 从 2 万元、 赵某分 得 4万 元后 , 某 开始单 独控 制 回扣 款 。胡某 察觉 赵 的事 实, 6 回扣款 由胡 某与赵 某各 占有 l 其 余 4 该 % %, %共 同使 第 二, 职务 侵 占罪 的构成 要件无 法整体评 价 胡某 以单 位名义
怎么写单位行贿罪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么写单位行贿罪辩护词在单位行贿当中,既会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也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在关系到自己利益的时候,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打官司。
接下来,本文为大家介绍怎么写单位行贿罪辩护词。
李XX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一、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XX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17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的当日,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此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六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被告人李XX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以前无犯罪前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
被告人李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故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危害不大。
3、被告人李XX主观上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小。
三、被告人李XX具备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李XX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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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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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
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
重的行为。
根据l90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
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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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
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认定
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
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
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
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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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
贿罪定罪量刑。
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
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在单位行贿犯
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
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389条、第390条
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