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邀标中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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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行贿受贿标准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关于行贿和受贿行为的要求和限定,它是社会治理和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

行贿受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净化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介绍行贿受贿的标准。

一、行贿标准行贿是指向公职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服务、权益等利益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标准的确立主要从行贿对象、行贿方式、行贿金额等方面进行界定。

行贿对象一般包括公职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行贿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非营利性组织的工作人员等。

行贿标准明确规定,不仅要对小额行贿进行打击,也要对大额行贿进行严厉制裁,以维护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行贿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给予财物、服务和权益,也包括通过其他途径来进行行贿。

行贿标准明确规定了行贿的方式,如现金、礼品、旅游、购物卡、房产、车辆等,以及通过代理人、中间人等进行行贿。

行贿金额是对行贿行为的一个重要限定条件。

行贿标准一般根据行贿金额的大小来划分,比如分为重大行贿、数额巨大行贿、一般行贿等不同级别,具体的金额由法律法规来规定。

这样一来,可以对不同规模的行贿行为进行分类管理,严惩行贿行为。

二、受贿标准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服务、权益等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回报的行为。

受贿标准的确立主要从受贿行为的性质、金额以及受贿人的身份等方面进行界定。

受贿行为的性质包括财物受贿和非财物受贿。

财物受贿是最常见的受贿方式,包括现金、礼品、房产、车辆等财物。

非财物受贿是指受贿人收受的非实物利益,比如旅游、购物卡、特殊关照等,这些非实物利益也可能带来不正当利益。

受贿金额是对受贿行为的一个重要限定条件。

受贿标准明确规定了受贿金额的大小,比如分为巨额受贿、数额较大受贿、一般受贿等不同级别,具体的金额由法律法规来规定。

行贿和受贿的标准

行贿和受贿的标准

行贿和受贿的标准行贿和受贿是指行为人在交易或者其他利益交换的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种破坏,对国家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阻碍。

下面是有关行贿和受贿的标准:一、行贿的标准:1. 行为人向行政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共职务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达到其个人或者其他权益的目的。

2. 行为人以行政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共职务人员的名义索要、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从而达到个人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目的。

3. 行为人以非法手段操纵投标、拍卖等活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4.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贿,以谋取经济利益。

5. 行为人向调查、审查、检查、审计等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达到个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目的。

二、受贿的标准:1. 行政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公共职务人员,在工作中索要、接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达到个人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目的。

2. 行政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公共职务人员在工作中因职务或者其他关系接受他人的礼品、宴请、旅游等不当待遇。

3. 行政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公共职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达到个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目的。

4. 向行政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公共职务人员送礼、宴请、旅游等不当待遇,以谋求其在工作中提供便利或者公正执行职务。

5. 行政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公共职务人员与他人勾结,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以上就是关于行贿和受贿的标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行贿和受贿都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于行贿者和受贿者我们要给予法律严惩。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

行贿罪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区别

行贿罪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区别

⾏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
我们知道,在社会上有些⼈为了达到⽬的对某些⼈或者单位⾏贿,在法律上对个⼈和单位⾏贿都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贿罪单位和个⼈有什么区别
⼀、主体不同
个⼈⾏贿罪的主体是⾃然⼈,其是⼀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具有对向性、同⼀性,在⼆者之间,⼀般不介⼊其他主体,因此,个⼈⾏贿罪具有两个核⼼要件:⼀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然⼈;⼆是所⾏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然⼈所有、并归其⽀配。

⽽单位⾏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这⾥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贿罪⾏贿⾏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所有,应以⾃然⼈的个⼈⾏贿罪论处。

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原⽂看,两种罪⾏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案标准存在⾮常⼤的差别。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以单位⾏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逃脱刑事追究。

不过,⾏贿是⼀种犯罪⾏为,因此⼤家⼀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拒绝做出⼀些⾏贿的事情,以免触犯法律的规定。

如果您咨询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主要包括三条:
一、实施行贿行为的形式和数量。

一般表现为礼金、物品、劳务、旅游、住宿和服务等,以及市场价值等价物;实施行贿应当是单一实施,不得串联实施;行贿金额,总金额或单一行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二、行贿受贿对象、职务和个人境遇。

行贿受贿对象包括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对象的职务不得歧视实施
行贿者;行贿受贿对象的个人境遇可能限制行贿行为的实施,不得以
行贿受贿对象的个人境遇为由实施行贿。

三、行贿受贿的行为目的和诱因。

行贿受贿的行为目的应当符合
法律的规定,不得促成违法行为;行贿受贿的诱因不得与行贿者的利
益挂钩。

以上就是行贿受贿标准的大致内容,要想完全掌握行贿受贿标准,还
需要细致的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行贿受贿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

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的侦查讯问攻略

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的侦查讯问攻略

⼯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的侦查讯问攻略2019-09-04【本期主讲】钟娟,安徽滁州⼈,1986年安徽⼤学法律系硕⼠研究⽣,1988年从基层检察院调任合肥⼯业⼤学⼤学法学系副教授。

主要研究⽅向侦查讯问实务。

[核⼼提⽰] ⼯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直处于上升的趋势,这类犯罪⾏为的隐蔽性、暴露的周期性,强化了⾏为⼈的侥幸⼼理,及时有效的查办这类犯罪,是遏制⼯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重要途径。

根据⼯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如何能够有效的查办这类犯罪,在侦查实践中能够科学的运⽤“⼋种”侦查讯问技巧,能够有效的达到查办这类职务犯罪的⽬的。

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易发环节主要包括⼯程建设项⽬招投标环节、发包分包环节、建筑⼯程⼟建施⼯环节、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环节、⼯程进度款预付等环节。

⾸先是⼯程建设项⽬招投标环节。

由于建筑⾏业供求⽭盾突出,竞争⼗分激烈,竞争的背后暗流涌动,⼯程建设项⽬招投标环节是最容易发⽣⾏贿受贿犯罪的环节。

常见的犯罪⼿法:⼀是私下将⼯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以利于⾃我控制达到能够收受贿赂的⽬的;⼆是建设⼯作不进⾏公开招标,指定给关系⼈施⼯,从中收受贿赂;三是为了排斥潜在投标⼈,寻找理由改变招标⽅式和项⽬变为邀请招标,以便内定的施⼯单位中标,从中获取贿赂;四是投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从⽽进⾏贿赂⾏为;五是中标⼈私下转让中标项⽬,或将中标项⽬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单位,从中进⾏不法交易;六是随意让指标单位将⼯程转包给⾮法挂靠的不具有施⼯资质的单位;七是内外勾结、进⾏围标、⾮法兜售承包权,从⽽收受贿赂;⼋是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受贿赂。

其次是⼯程建设项⽬发包分包环节。

发包分包环节是⼯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发案率最⾼的环节之⼀。

发包单位管理⼈员利⽤项⽬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单位的回扣、贿赂。

再有是建筑⼯程⼟建施⼯环节,故意将挖⼟⽅和回填⼟⽅交由没有执照的个体户承包,从中收受贿赂。

工程中法律规定行贿受贿(3篇)

工程中法律规定行贿受贿(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涉及资金量大、环节复杂、利益关系众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行贿受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的法律规定,探讨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这一违法行为。

二、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的法律规定1. 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3. 相关法律法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的危害1.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行贿受贿行为使得部分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导致其他企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贿受贿行为使得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行贿受贿是指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行贿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各国都对行贿受贿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行贿受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行贿受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标准、对象标准、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

行为标准是指行贿受贿的具体行为内容,包括给予、索取、承诺、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受贿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针对个人,也可以是针对组织。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象标准是指行贿受贿的对象范围。

行贿受贿的对象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教师等各种职业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无论是行贿的对象还是受贿的对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象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数额标准是指行贿受贿的金额大小。

法律对行贿受贿的金额大小进行了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或其他利益,都可以构成行贿受贿行为。

无论是多少金额的行贿受贿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情节标准是指行贿受贿行为的具体情节。

行贿受贿的情节复杂多样,可能涉及贿赂、受贿、行贿受贿中介、非法经营等多种情节。

法律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情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不同情节的行贿受贿行为给予了不同的法律制裁。

总的来说,行贿受贿的标准是由行为标准、对象标准、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共同构成的。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行贿受贿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参与任何行贿受贿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行贿受贿标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个人行贿1万以上,单位个人行贿10万、单位行贿20万才构成行贿罪

个人行贿1万以上,单位个人行贿10万、单位行贿20万才构成行贿罪

个人行贿1万以上,单位个人行贿10万、单位行贿20万才构成行贿罪公民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时候,其实也不是必然就会被认定构成行贿罪,此时首先要看行贿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次还要结合实际行贿的金额才行。

那法律中规定行贿金额达到多少才构成行贿罪呢?一、行贿金额达到多少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打开今日头条,查看更多图片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行贿罪一般怎么样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中规定自然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金额要求与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金额要求不同,而此时实际构成的罪名也是不一样的,前者会被认定为行贿罪,但后一种情况则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比这两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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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邀标中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界分
作者:张作林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1期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系重庆市东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该公司是刘某与其母亲共同注册成立的,但刘某母亲只是挂名而已,只占有股份,没有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参与公司的分红。

该公司的一切事务均由刘某一人决定,公司的盈亏也是由刘某一人承担。

2004年,刘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北方建设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建武合高速公路LHJG5段和LHJG6段公路的中央分隔带、立交和行道绿化工程。

在施工期间,刘某担心绿化的工程在质量和数量上达不到设计标准,就多次找北方建设分公司分管该项目的副总经理濮某,希望濮某给予关照,并承诺以后会感谢濮某。

在绿化工程验收时,濮某没有认真检查验收,刘某的绿化工程顺利通过了验收。

2007年上半年,刘某在其办公室送给濮某20万元的好处费,感谢之前濮某在绿化工程验收检查上的照顾,并希望濮某能够帮助他在缺乏竞争优势的情况下,承包渝湘高速洪酉段边坡绿化工程,此时濮某也是主管该项目的负责人。

渝湘高速洪酉段的边坡绿化工程,是北方建设分公司采取邀标的形式进行的。

当时入围的条件就是,必须是做过绿化工程的公司。

在濮某的极力推荐和支持下,刘某公司顺利拿到了渝湘高速洪酉段边坡绿化工程。

二、分歧意见
(一)关于在绿化工程验收中刘某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上也有送人钱财的行为。

因此,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刘某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没有充分的、客观的书证予以证明。

仅仅是当事人刘某和濮某二人的证言,仅仅是言词证据。

因此,关于刘某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无法认定的。

(二)在邀标活动中的送礼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理由是,在洪酉路段绿化工程的邀标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充分,刘某的公司能在邀标中中标,作为分管洪酉路段绿化项目的受贿人濮某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理由是,北方建设分公司是采取的邀标形式,要求是只要是做过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的公司都可以承包。

而当时符合条件的公司有20家
左右,刘某的公司也是符合条件的公司之一。

北方建设分公司开会讨论确定8家入围公司的会议记录没有收集到案,现有证据也即是濮某的言词证据,证实当时在会上是濮某推荐了刘某的公司,也就是证明作为分管洪酉路段项目的濮某,对于刘某公司的入选是表示支持和同意的。

刘某公司是符合邀标的标准的,他认为自己的公司缺乏竞争优势,行贿的目的只是为了增加自己公司被选中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该行为不宜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意见分歧
如果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那么刘某的“一人公司”是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个人行贿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单位行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个人行贿罪。

三、评析意见
(一)关于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问题
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刘某在武合路段的绿化工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得不到证据印证。

从前文分析可知,由于时间久远,但是在验收检查时,并没有留下书面的记录,究竟刘某的绿化工程在质量与数量上与设计标准有多少差距,并没有收集到有力的证据。

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能认定的。

现有证据也仅仅是濮某一人的言词证据,欠缺说服力。

虽然,刘某在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但是在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以主观证据还定罪。

因此,关于刘某在武合高速路段绿化工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二)关于在邀标活动中送礼是否构成行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可见,邀标与公开招标一样,都是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的,都需要体现公平、公正。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接触,就是为了防止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濮某作为分管洪酉路段绿化项目的负责人,其身份与招投标法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无异。

某种程度上,作为主要负责人,他的意见至关重要。

濮某与刘某私下接触,甚至收受刘某好处费,其本身更难以在邀标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

据几名证人证实,在讨论会上,其他领导也主要是挺了濮某的极力推荐,才表示同意的。

且不管濮某有没有为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就邀标程序而言,招标项目主要负责人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并收受好处费,就是极其不合规定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刘某在邀标活动中的送礼行为,显然是构成行贿的。

(三)刘某的行为是个人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首先,从公司形式上而言,刘某的公司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

刑法中的"单位"既指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股东要符合法定的人数、要有公司章程、要有公司名称等。

在实践中,既然能注册成立公司,这些要件肯定是具备的,但是有的公司形式上是公司,实质上只是形式上领取了公司的执照的个人罢了。

在本案中,刘某的公司就是属于这一种情况。

他母亲只是在他公司挂名而已,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参与公司的分红。

实际上,刘某的公司就是所谓的“一人公司”。

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宗旨及立法本意上看,明显是为了惩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组织体的犯罪,而不是惩罚那种明为公司实为个人的犯罪。

其次,从行贿罪的意志而言,刘某的行贿行为体现的只是他个人的意志,而非单位的整体意志。

刘某公司经营管理的一切事务都是他自己亲自决断,自负盈亏。

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意志的做出需要公司管理层研究做出。

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单位行贿罪应该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而绝非某个领导的意志。

刘某的公司,并不具备完整的领导决策机构,所有事务均由他一人做出。

因而,在本案中的行贿意志,体现的是刘某的个人意志。

最后,从不正当利益归属而言,行贿利益也归属了刘某个人,而非单位整体。

单位实施犯罪所得的利益归属于单位,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其实施行贿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利益的归属就是区分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罪重要条件之一。

我国《刑法》第393条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以个人行贿论处。

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以个人行贿论处。

本案中,刘某的“一人公司”不具备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甚至没有固定的财务人员,名义上是公司的账户,实则是刘某的私人账户。

不难看出,本案中的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完全归于刘某个人所有。

本案中,刘某是谋单位利益之名而谋个人利益之实,把谋单位利益作为了个人取得非法利益的挡箭牌。

同时由于单位犯罪的立案数额较大,行贿人可以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在行贿过程中控制行贿数额,逃避相应惩罚,或者让单位承当行贿人的私利行为,这也不符合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有悖于打击单位犯罪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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