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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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需提交材料清单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需提交材料清单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需提交材料清单1.用地请示(用地单位);2.建设用地申请表(用地单位);3.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单位);4.拟征收(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勘测定界单位);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国土部门);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发展与改革部门);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发展与改革部门);8.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县人民政府);9.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县劳动保障局);10.州劳动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初审意见(州劳动保障局);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国土部门);12.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环保部门);1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14.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国土部门及有资质的单位);15.土地复垦方案(有资质的单位);16.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国土部门);17.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国土部门);1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单位);1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单位);20.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国土部门);21.耕地开垦费交纳凭证复印件(用地单位);22.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单位);23.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单位);2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部门);25.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要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林业部门、水利部门、文物管理部门);2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有资质的单位);2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类型土地项目的实施、审批及报批流程(实用干货)

各类型土地项目的实施、审批及报批流程(实用干货)

各类型土地项目的实施、审批、报批流程(实用干货)01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用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3.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同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它相关用地报件材料。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

同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用地报件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城镇、工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存在差异〕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1.用地报件材料形式、内容齐全,符合用地申报规定;2.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标准;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5.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

三、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1)用地申请表(原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专家名单(原件或复印件);(5)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需提交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原件);(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7)环保、建设(规划)、社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8)占用耕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9)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超出用地标准的,须进行专门说明(原件);(10)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1)项目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的其它区域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拟用地是否占压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用地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报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报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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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备注:1、土地勘测定界按《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21)勘测、坐标统一采用80XX大地坐标系(X坐标为7位,Y坐标为8位),土地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1)规定分类;2、凡不符合规划同步报批条件的,需提供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及批文;符合与建设用地同步报批条件的,涉及土地利用总体部调整、规划调整、规划修改的,需提供土地利用总体部调整方案、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方案相关材料;3、报送数据库表的纸质材料必须是从数据库表中直接打印生成,经审核无误后盖章随用地报件一并上报。

(二)报**批准的批次用地报批材料
备注:1、土地勘测定界按《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21)勘测、坐标统一采用80XX大地坐标系(X坐标为7位,Y坐标为8位),土地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1)规定分类;2、凡不符合规划同步报批条件的,需提供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及批文;符合与建设用地同步报批条件的,涉及土地利用总体部调整、规划调整、规划修改的,需提供土地利用总体部调整方案、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方案相关材料;3、报送数据库表的纸质材料必须是从数据库表中直接打印生成,经审核无误后盖章随用地报件一并上报。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供地审批组卷材料目录(用地单位提交)

供地审批组卷材料目录(用地单位提交)

供地审批组卷材料目录(用地单位提交)第一篇:供地审批组卷材料目录(用地单位提交)一、新建项目协议出让供地审批组卷材料目录1、涉及农转用项目用地,上级机关出具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土地权属审核单》3、申请用地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房地产开发项目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说明)4、《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会审意见》、《宗地估价结果备案单》5、宝泉岭国土资源局分局地价确认领导小组会议纪要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向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申请(附缴费票据)8、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10、工业用地或有污染源的其他用地,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11、申请用地单位缴费票据(原件)12、《XX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建用地的界线,图内不得有建筑物)13、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必须有图名和边框)、用地面积分摊计算表(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建筑面积计算表)备注:1、出具复印件的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二、划拨供地审批组卷材料目录1、涉及农转用项目用地,上级机关出具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划拨决定书3、《土地权属审核单》4、申请用地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保障性住房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说明、用地面积分摊计算表)5、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8、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申请(附缴费票据)9、用地单位缴费票据(耕地占用税、土地登记发证代理费发票)10、《XX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建用地的界线,图内不得有建筑物)11、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必须有图名和边框)备注:1、农场整体搬迁住宅楼的提供(整体搬迁住宅楼用地说明、动迁人员名单、入住户人员名单)2、出具复印件的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供地审批组卷目录1、《土地权属审核单》2、补办出让申请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关于国企改制的批准文件、改制合同;3、《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会审意见》、《宗地估价结果备案单》4、宝泉岭国土资源局分局地价确认领导小组会议纪要5、宝泉岭国土资源分局与申请用地单位签订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向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资产转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合同或协议7、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8、改变原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9、工业用地或有污染源的其他用地,出具的“环评报告”10、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缴费票据11、《XX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建用地的界线,图内不得有建筑物)1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必须有图名和边框)、用地面积分摊计算表(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建筑面积计算表)备注:1、出具复印件的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注明日期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报批组卷目录1、涉及农转用项目用地,上级机关出具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土地权属审核单》3、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说明、用地面积分摊计算表4、《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会审意见》、《宗地估价结果备案单》5、宝泉岭国土资源局分局地价确认领导小组会议纪要6、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7、竞买申请书(附:缴纳定金票据)、竞买资格确认书、报价单8、土地成交确认书;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的法人、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10、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申请(附缴费票据)1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3、工业用地或有污染源的其他用地,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14、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缴费票据(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登记发证代理费发票)15、《XX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建用地的界线,图内不得有建筑物)16、用地面积分摊计算表(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建筑面积计算表)17、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必须有图名和边框)备注:出具复印件的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注明日期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预审、方案报批、审批供地)手续受理通知书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你于2010年4月9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宝泉岭博惠景园十二号楼用地(方案报批)的材料,经宝泉岭国土资源分局宝泉岭国土资源所审查,你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合法有效,我所决定于2010年4 月9日受理你的土地使用权(方案报批)申请。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农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农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农用地)第一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农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1)封面(2)目录(3)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4)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5)建设用地申请表;(6)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用地单位落实预审意见的情况说明;(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10)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所需的必备资料。

(1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相关部门(县市农经站)出具的人均耕地证明、农用地等级证明(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

涉及国有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应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情况说明;(1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社会风险性评估报告;(13)占用林地的,应附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占用草地的,应附畜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4)涉及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应附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说明,项目建设对规划影响评价、听证会议纪要。

(1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或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16)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进行查询。

(17)占用耕地的,在“一书四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中按挂钩项目填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名称备案号、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中心点坐标,并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打印);(18)工业用地与申请的,应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草签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附地价评估有关资料。

(19)企业用地的,应附营业执照;(20)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证的应付情况说明)。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资料,严格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地报批方式(一)圈内建设用地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次报批和单个项目(或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报批。

其中分批次报批的,可不带项目,设区的市州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批次,县市每年一般不超过两个批次。

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等四个城市的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圈外项目用地报批。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精简审查报批内容(三)合理确定审查内容。

在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省厅主要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包括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地类权属、土地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拟征地告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情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圈内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还要审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及供地方式等情况。

(四)精简用地报批资料。

对涉及项目选址包括压覆重要矿床和地灾评估资料在用地预审环节予以审核,相关资料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

单独选址征地材料

单独选址征地材料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设部门用地申请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地籍证明表(权属情况汇总表,须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
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
8、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9、县(区)政府提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性说明材料
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
13、征地协议书(征地服务站)
14、信访表(市县区信访部门)
15、交纳补偿费收据及已到资金专户说明
16、县区政府用地申请
17、土地所有(使用)权证(地籍科)
18、征求村集体及农民意见(结论性)
19、听证材料(法规科)
20、单独选址用地还需提供建设用地申请表
21、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图
22、地质灾害压占矿床情况
23、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调整前后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需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
24、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5、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6、占用林地的须加附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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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占用耕地等农用地)
(1)封面
(2)目录
(3)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4)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用地申请表;
(6)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用地单位落实预审意见的情况说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10)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所需的必备资料。

(1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相关部门(县市农经站)出具的人均耕地证明、农用地等级证明(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

涉及国有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应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情况说明;
(1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社会风险性评估报告;
(13)占用林地的,应附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占用草地的,应附畜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4)涉及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应附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说明,项目建设对规划影响评价、听证会议纪要。

(1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或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16)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进行查询。

(17)占用耕地的,在“一书四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中按挂钩项目填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名称备案号、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中心点坐标,并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打印);
(18)工业用地与申请的,应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草签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附地价评估有关资料。

(19)企业用地的,应附营业执照;
(20)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证的应付情况说明)。

(2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2)涉及违法用地的,应附违法用地查处理的相关材料。

(23)涉及缴纳新增费的,提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系);
(2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6)拟占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西安80坐标系;应在图上标注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界址点或拐点坐标、面积、图幅号等相关信息)长距离线性工程可采用相应图件比例尺;
(27)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的挂钩土地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图;在图上需标注中心点经纬度坐标、面积、图幅号、土地开发项目名称及备案编号);
(28)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29)标准格式的80西安坐标系电子坐标(excel文档)。

(30)其他附件(矿业用地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土地复垦方案和审查意见);
(31)补正资料;
(32)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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