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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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秋学” 对 于 当 时 社 会 产 生 了什 么 影 响 , 下 面 这 段 记
《 春秋》 何贵乎元而言之?元者, 始也 。言本正
也 。道 , 王 道 也 。王 者 , 人 之 始 也 。王 正 则 元 气 和
录以其弟子及子孙 的个人事业发展情况 , 给我们提 供 了一个侧面答案 : 仲舒 弟子遂者 : 兰陵褚大 , 广J l I
所从来而承之 , 不能遂其 功。《 春秋》 变一谓之元。
元, 犹原 也 。其 义 以随 天 地终 始 也 。故人 惟有 终 始 也, 而生 不必应 四时之 变 。故 元 者 为万 物 之 本 。而
人 之元在 焉 。 @
仲舒研究《 春秋》 所达到 的高度是在汉代前 期的五 代统治者中, 成就最大 , 最为著名。 其 四, 其研究《 春秋》 的现实影响。董 氏的“ 春
第3 4卷 2 0 1 5年第 4期 2 0 1 5年 8月 出版

登( 双月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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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 w H e i g h t s ( B i mo n t h l y )
No. 4.秋决狱 "
其一 , 董仲舒对于《 春秋》 的研究概况。史书上
说: 董仲舒 , 广川人也 。以治《 春秋》 , 孝景帝 时为博
士 。下 帷讲 诵 , 弟 子传 以久 次 相 受 业 , 或莫见其面 ,
方面是 , 大凡研究董 仲舒者 , 又多多少少会 附带上
“ 春秋决狱 ” 。 ①
这样 导致 的结 果 有 二 : 一 是 研 究 者 较 多 而且 复
《 史记》 中, 有这么 四点记 载 , 可为我们提供些 原始
董 仲舒 与 “ 春秋 决狱 ” 之 间存 在 什 么 关 系 , 是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影响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犯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魏晋南北朝,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春秋决狱产生的原因1、春秋决狱在汉武帝时期兴起,是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的。

汉初实行的“无为而治”政策,使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到武帝时国力已相当强盛了。

汉武帝的所作所为却激化了社会矛盾,为了镇压反抗,缓和社会矛盾,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的统治,武帝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2、一方面出于尊重“先帝之法”的习惯,受到“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观念所囿,尚在完善过程中的汉代法律很难推倒重订;另一方面,即使要修改立法,刚成为统治思想的儒家思想也未必能马上就全面反映到立法中。

因此,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完备法典,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引经决狱”就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因为采用这种断狱方式以后,儒家思想便可迅速影响法律实践活动,而不必再受已有立法的束缚。

春秋决狱产生的特点1、原心定罪原则。

指的是将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为其是否犯罪的根据,特别重视行为人的动机是否与儒家的道德准则相符合。

在处理案件时,若有人仅有违法的举动,无犯罪动机,则应当酌情处理。

该原则的核心是主客观归责原则。

2、“亲亲相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春秋决狱”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孟子说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春秋决狱产生的影响一、积极方面1、“原心定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想矫正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现象。

2、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

二、消极方面1、因为儒家的经典并非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其简约的文字和深奥的含义常使人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且司法官也不可能完全通晓儒家经典。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二、亲亲、 尊尊
一、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相隐) 二、尊敬尊长
史料案例
隐 。 甲 宜 匿 乙 不 当 坐 。 与 子 乙 罪 易 , 。 杀 之 振 甲 人 活 当 , 养 何 以 春 乙 论 状 秋 。 ? 语 之 虽 断 甲 义 非 曰 , , 所 : 甲 父 生 甲 藏 为 , 无 匿 子 谁 儿 乙 , 养 为 己 子 。 及 长 大 , 有 时 有 疑 狱 “ 甲 无 子 , 拾 道 旁 弃 据 通 《 典 卷 》 九 七 记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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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心定罪
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 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 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
第 第 第 第 第 五 据记载,孔子处死少正卯 四 三 二 一
就是“原心定罪”的典范 顺 记 言 行 心
非 丑 伪 僻 逆 而 而 而 而 而 泽 博 辩 坚 险
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 即仗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 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历史由来
无 为 —— 春秋决狱(过渡) —— 而 治 独 尊 儒 术
春秋决狱的实质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 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 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 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 用《易》、《诗》、《书》、《礼》、 《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 决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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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文化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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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 ——“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 及其由来 二、“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 三、“春秋决狱”的影响 四、后世对“春秋决狱”的评价

211137932_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

211137932_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

《汉书·董仲舒传》记载:“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1〕在《后汉书》中也有言:“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2〕二者都记载了“春秋决狱”的形成过程。

西汉时期,每当有特殊案件发生,法律对这类案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或者说如果按照现有法律去执行处理,明显会造成与天道或人情伦理相悖的处理结果,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从《春秋》等儒家经典文献中,去找寻和发现相关适用的依据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原则。

之所以“春秋决狱”这一方法可以实施,一方面是因为儒家经典中的思想原则符合当时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统治的需要,作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实施政策的指导思想,自然在处置案件时也可以作为参照。

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提《汉书》之记载,也是因董仲舒在其中对“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实践进行了许多的指导和推动。

此外,“春秋决狱”也可作为对当时法律制度不够完备的一种补充,在某种程度上能较为合理地解决一些当时律法无法妥善处理的问题,因此,“春秋决狱”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董仲舒“春秋决[作者简介]魏姝,复旦大学哲学学院2020级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迄今,学界对董仲舒学说及其思想已有较多研究,对“春秋决狱”也有较高关注。

但对董仲舒与法家的关系、董仲舒思想中的法家渊源以及所呈现的法家思想痕迹的探析,并没有太多涉及。

“春秋决狱”是儒家经典学说指导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存于《通典》《白帖》和《御览》中的六个案例是研究董仲舒“春秋决狱”问题的重要文献资料。

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亲亲相隐”“诛首恶”“罪同异论”等《春秋》经义来审判司法案件,实际上是对儒家意旨与法家刑律的有机结合。

所以,本文旨在从“春秋决狱”案例的具体分析出发,对董仲舒在其中的儒法交涉进行一定的阐发。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决狱;儒家;法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23)03-0058-08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魏姝0582023第3期·总第593期狱”中,显然是以儒家经典文献《春秋》等作为自己的指导原则,从儒家经典中寻找出的决狱原则,势必也符合当时王朝统治的需要。

小议董仲舒“春秋决狱”

小议董仲舒“春秋决狱”

依 照法律 法令 断 罪之 外 , 凭 借 以孔 子 为代 表 的儒 还 家思 想作 为决 断 疑狱 的根 据 。笔 者 拟 分 析 “ 秋 决 春
狱 ” 生 的历 史 背 景 , 及 如 何 正 确 认 识其 内容 和 产 以 实质 , 并结 合二 篇案 例 , 一番 探讨 。 作

宫律} 7 , 2 篇 赵禹制定《 朝律》 篇 , 6 , 6 合 0篇 统称为 汉律 。总起来 看 汉 律 比起 秦 律 并 不 简 易 , 如 人们 正 常说 的“ 承 秦 制 ” 汉 。汉 高 祖 初 入 关 时 的汉 初 至 武 帝7 O年 间立 法上虽 如 是 , 司法 上 却 比秦 代 总要轻 但
以及对 以礼注律 的推动 , 最终 达到了以礼入法 、 礼法 融合的 目的。应 “ 其精华 , 取 去其糟 粕”, 证地分析 , 辩 总结 历
史经验 , 为当今建立 和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提供借鉴 。
关键 字 : 春秋决狱 ; 董仲舒 ; 以礼统法 ; 以礼 注律
中图 分 类 号 : F 8 D 05
但 是 到 汉 武帝 时期 , 会 形 势发 生 了很 大 的变 社
化 。汉初 的休 养生 息 恢 复 了 国家 的元 气 , 此 时 即 而 位 的武帝 已不 甘 于实 行 黄 老 之 治 , 要 施 展 自己 的 他 雄 才 大略 , 遂使 阶 级 矛 盾 日渐 加 剧 。正 如 《 书 ・ 汉 刑法 志》 言 :及 至孝 武 即位 , 事 四夷 之 功 , 所 “ 外 内盛
作者简介 : 董明珠 (9 4 ) 女 , 18 一 , 山东青岛人 , 天津 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史 2 0 0 7级硕 士研 究生 ; 毛克洵 (9 6 ) 男 , 1 8一 , 山东淄博 人 , 天津 师范大学法学院 20 0 6级本科生 。

春秋诀狱

春秋诀狱
“亲亲相隐”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西汉时法律上开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汉宣帝本始四年的诏令中说:“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意思是说父子之间的亲缘关系,夫妻之间的道德伦理,是天经地义的……从今后,子首谋隐匿父母,妻子首匿丈夫,孙子首匿祖父母,包庇他们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对父母首谋匿子女,丈夫首匿妻子,祖父母首匿孙子的,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廷尉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亲亲得相首匿”也是统治者用儒家理论补充法律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为了维护封建者的统治,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它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因此规定亲属有义务告发、作证。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一直贯穿于以后漫长的专制主义法制中。
(3)春秋决狱使得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治、伦理之间界限更加模糊。在我国古代社会,法律和其它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界限本来就不是很清晰,汉统治者推行春秋决狱以后,儒家伦理道德从各个方面渗透到法律中去,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极力主张儒家思想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甚至在某些司法活动中以儒家经典的伦理道德代替法律,最终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实现对法律改造。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及其原则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春秋》是孔子晚年修订的一部编年史,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道,挽救礼崩乐坏,维护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礼制而作的。汉朝统治者根据儒家思想对立法思想作了重大修正以后,儒家学说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渗透,在西汉的成文法并为能够全面引礼入律之前,特别是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解释法律权变形成了,二者逐渐走向融合。《春秋》决狱在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原则主要有:

儒学史话:春秋决狱

儒学史话:春秋决狱

儒学史话:春秋决狱即指利用儒家经典《春秋》来判狱,始于西汉前期的董仲舒。

董仲舒是汉代著名的思想家和经学家。

曾任博士、江都相和胶西王相。

著述丰富,但至今流传下来的只有《天人三策》、《春秋繁露》和《春秋决狱》。

董仲舒在胶西王手下作相时,以有病为由辞去相位,回归故里,以讲学著书为业。

由于董仲舒的名声和造诣,朝廷遇到疑难问题,尤其是棘手的案子还要派使者和主司法之事的廷尉张汤到他那里去求教,而他每次也都给以明确的答复。

时间长了,案子多了,董仲舒便将其系统化为著作,书名便叫《春秋决狱》。

这部著作理论性不太强,主要是实用性的。

它通过案例,说明判案要以《春秋》的经文为根据。

如儿子杀了人,父亲将之藏起来,按当时的法律来讲则是老人犯了窝藏罪。

但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的原则,“父为子隐”,老人应该把儿子藏起来。

于是,则判老人无罪。

另外,董仲舒依《春秋》制狱还有一个特点,即原定罪,就是根据动机来定罪。

《春秋决狱》在汉代很有名气。

史书记载,武帝判淮南王的案子就运用了《春秋》“臣无将,将必诛”的条例,就是说臣子不能有谋反的动机,有了这种动机,就可以杀头。

王充在《论衡》中称赞《春秋决狱》“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根据《春秋》决狱。

尤其是根据《存秋》只问动机、不间效果的原则决狱,有时是很荒唐的。

但这在封建社会却倍受青睐。

到了唐代,白居易还引董仲舒的断狱当作典范。

以《春秋》决狱,说明汉代的审判决狱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者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于是便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十儒家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法律原无律无正文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而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

汉代的法律虽为法家系统,但自武帝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

儒家欲将其思想融入国家制度之中,使儒家借政治、法律的力量而立于不败之地,因而汉律虽已颁布,不能轻易改变,但儒家却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以《春秋》来判狱即是一例。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1.董仲舒与春秋决狱为了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

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有规定但与儒家思想相违背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

儒家经义上升为法律。

这一重大转变使汉朝司法审判制度由原来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实行一元化审判,转变为既依据法律,又依据儒家经典大义的二元化审判。

董仲舒编订的《春秋决狱》232事,成为审判的标准与重要参照。

后来这一制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引经决狱,引礼入律,逐渐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对于儒家思想成为两千年中国封建制社会法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2.《春秋决狱》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3.“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原心定罪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事实,然后按照首犯、从犯,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

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4.春秋决狱的作用: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对实现法律儒家化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春秋决狱”,强化了皇权,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贯彻了儒家的德治思想,提倡德主刑辅,减轻了苛法的弊端,量刑上也改重为轻,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

(1)“春秋决狱”在“引礼入律”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改造和完善才能达到其最大的社会功效,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的法律改革显得十分突出。

“引礼入律”是封建社会初期开始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造法律活动,其过程之长延及盛唐之时,其影响之大延至明清时期,并且构筑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体系,铸造了中华法系之生命精神。

而这一进程的真正起始就是汉初兴起的“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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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即皇帝位,次年改元建元。 他一改文景时代一切因任自然、因循守旧、无所作 为的施政方针,建元元年新年伊始,即“诏丞相、 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以明于《春秋》中选,为博士;辕因生亦以 贤良应征。其余学申不害、商鞅、韩非法家之言, 操苏泰、张仪纵横之说者,一概罢黜,不予录取。 董仲舒是否参加这次对策,史有分歧。董仲舒对策, 《汉书·武帝纪》记于六年后的元光元年(前134), 《资治通鉴》载于建元元年。《汉书》所记可信。 对策说“今临政愿治七十余年”,
第三策
❖ 对于天人问题,董仲舒进一步申明“天人感应”说,认为天 是“群物之主”,包润万类,无不容纳。“故圣人法天而立 道”: 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子所 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 所以罚也。 天有春生夏长冬杀,人也有仁慈德爱刑罚,天有 是理,人有此行,这就是“天人之徵”。关于古今之道,汉 武帝问曰:“或谓久而不易者道也”,何“三王之教所祖不 同,而皆有失”,是不是道也有不同?道也有弊端呢?言下 之意:有没有一个万古不变,百世奉行,而又有利无弊的经 常之道呢?对此,董仲舒作了肯定的回答,提出了著名的、 影响千载,同时又是毁誉不一的哲学命题: 道之大原出于天, 天不变,道亦不变!
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董仲舒,是西汉的大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 和今文经学大师。出生年代(前179一前104)中国汉代思想家, 政治家。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汉武帝元光元年 (前 134),董仲舒在著名的《 举贤良对策》中,提出他的哲 学体系的基本要点,并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 帝所采纳。其后,任江都易王刘非的国相10年;元朔四年(前 125),任胶西王刘端的国相,4 年后辞职回家。此后,居家著 书,朝廷每有大议,令使者及廷尉就其家而问之,仍受武帝尊 重。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依据,将周代以来的宗教天道观 和阴阳、五行学说结合起来,吸收法家、道家、阴阳家思想, 建立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成为汉代的官方统治哲学,对当时 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政治、社会、历史问题,给予了较 为系统的回答。
第二策
❖ 第二策共四个问题: ❖ 1)关于黄老无为和孔孟有为的向题。 ❖ 2)黄老尚质与儒学尚文问题。 ❖ 3)任德还是任刑? ❖ 武帝问:周之成康,刑罚不用,四十余年,囹圄屡空;秦人
用严酷之刑,死者甚众,却奸邪不止。其故何也?董仲舒曰: 周前有武王行大义,有周公制礼乐,到成康时才出现刑措不 用的局面,“此亦教化之渐(浸润)而仁义之流(风化), 非独伤肌肤之效也。”秦朝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 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俗,又没有文德 教训于下。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再加之 任用“残酷之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 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此乃“俗化使然也”。 ❖ 4) 善政的实现。
❖ 建元六年(前135年)五月,窦太后死,黄老之学 的最后一个顽固堡垒消失了。六月,武安侯田蚡复 出为丞相,坚冰已经打破,阻碍已经消除。‘司马 迁说: “及窦太后崩,武侯田蚡为丞相,细黄老刑
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数百人,而公孙弘以《春 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平津侯。天下学士靡然 向风矣!”(《史记·儒林列传》)。儒学的真正复 兴和走俏是在窦太后死后,而为儒学的走红作好理 论准备和舆论准备的,则是次年董仲舒的贤良对策。 如果以窦太后薨作为汉代学术崇尚的转折点,那么 董仲舒的对策无疑就是儒运宏昌的开端。
天人三策
❖ 汉武帝又令郡国举孝廉,策贤良,而董仲舒 以贤良对策。汉武帝连问三策,董仲舒亦连 答三章,其中心议题是天人关系问题,史称 《天人三策》(或《贤良对策》),后被班 固全文收在《汉书·董仲书传》之中。
第一策
❖ 第一策主要是“天命”和“性情”问题。汉武帝问:“三代 受命,其符安在”; “灾异之变,何缘而起”;“性命之 情”,为何有善恶良莠之分?当务之急,“何修何饬”,才 能使“百姓和乐”,祥瑞普降呢? 董仲舒正告说,有天命存 在,灾异就是天与人的对话: 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 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 出怪异以惊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 天人之间的关系 是十分微妙的。国家政治有失,天就出现灾害来谴责他;如 不知道自我反省,又出怪异现象来警告他;如果还不知悔改, 天才改变成命,使其丧邦失国。这就是“天人感应”,天和 人可以互相感应,互相影响。
春秋决狱
❖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在儒家思想取得统地位以 后,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 即除依据法令断狱外,还可以直接引用儒家的5部经典 (《诗》、《书》、《礼》、《易》、《春秋》),特别是 《公羊春秋》这部儒家经典的内容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汉 朝的主要法典如《九章律》,制定于西汉初期,其定罪量) 刑标准主要来源于法家思想,往往轻罪重罚。西汉中期以后, 虽然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地位,但法律仍然是法家样式的, 其定罪量刑标准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又与儒家思 想相违背。在不能修订祖宗成法的条件下,统治者便利用儒 家经义来纠正、补充法家之法,即通过“春秋决狱”这一司 法方式对法家之法进行改造。
了解春秋决狱及其时代背景的史料
董仲舒出道前的情形
❖ 。但、“文帝好刑名”,“景帝不任儒”,“故诸博士具官 待问,未有进者” (《史记·儒林列传》)。
❖ “汉兴六十余载,海内义安,府库充实,而四夷未宾,制度 多阙。”(《汉书·公孙弘传赞》)
❖ 公元前141年,孝景帝驾崩。景帝是继文帝之后,又一个奉 行黄老清静无为、与民休息之治,从而实现“文景之治”的 君王。史称景帝时期,仓禀丰实,府库饶财,移风易俗,黎 民淳厚,西汉社会从经济到治安都达到了农业社会美好的极 点。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朝廷的无为放任,诸侯骄恣,豪 强坐大,商业地主侵渔细民,割据势力业已形成;再加之四 夷侵临,匈奴寇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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