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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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

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

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推进,实践中对初始认定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的要求愈来愈高,加之检察机关原先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由监察机关“继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否的认定工作转移至监察机关。

现阶段全国各地监察机关陆续开始办理职务犯罪,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对该条款的适用需要考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主动认罪认罚”与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二是如何理解“积极退赃”和“减少损失”之间的关系。

一、如何理解"主动认罪认罚”与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形之间的关系该问题的实质在于,主动认罪认罚是四种情形的概括和统称,四种情况是主动认罪认罚的具化说明,即只要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主动认罪认罚,还是被调查人只有在具备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的基础上,并符合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认罪认罚。

我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理由在于:一方面,认罪认罚中所认的罪罚本质决定了后一种观点的合理性。

所谓认罪认罚,是指被调查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有权机关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背负相应惩罚的行为。

换言之,认罪认罚概念形成的基础在于,认罪和认罚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必须是向有权机关承认以及承认的是自己所犯的罪行。

回归第31条,就所列的情况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部分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枭S州入芪验罄睽癸孑认罪认罚从宽剽度篕珥情m觔谓舄报备I王伟建* *冯秋静《马明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检察机关许多新的职能, 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以前检察 机关的公诉职能主要体现在指控犯罪,履行国家对犯 罪者的追诉职能。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 公诉是一种主动与犯罪人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并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其 对自己的审判的程序、量刑等有更多的主动性,从而 使得公诉由被动、对抗的方式变为主动、合作的方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是与世界刑罚理念的发展 密不可分的,现代刑罚理念由以前的有罪必罚的报应 主义转向预防主义的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 也与世界各国普遍发展的人权保护理念相一致。

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拓展了检察院的监督权的广度和深度, 进一步强化了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素质。

2020年1-6 月,海西州院对全州各基层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 情况进行调研,重点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难点 和不足进行整理汇总,撰写此调研报告。

—、基本情况(一)一审公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情况2020年1季度,全州检察机关一审公诉案件,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74.9%。

2季度,适用率 85.1%,总体适用率80.8%。

海西州2020年半年各院 适用情况统计如下图所示(二) 其它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情况2020年上半年,办结上诉、抗诉二审案件13件 40人,其中对3件5人适用认罪认罚处理,适用率为 12_5%〇(三) 量刑建议采纳情况2020年上半年,全州检察机关一审公诉认罪认 罚案件对出席法庭292人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 261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9.4%。

其中,提出确定刑 量刑建议181人,占比62%,法院采纳172人,采纳率 为 95%。

(四) 程序适用情况2020年上半年,全州检察机关一审公诉认罪认 罚案件出席法庭264件,适用普通程序104件,简易 程序67件,速裁程序93件,速裁程序占比35.2%。

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政策

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政策

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作者:谢望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8期非常高兴参加本次会议。

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也是本次会议的主办者之一。

作为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员,从2005年“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举办伊始,我已经多次参加该论坛,而且每次参加这样的会议都感受深刻,学习到很多新的知识。

今天,通过认真地聆听各位专家和检察官的精彩发言,我又确确实实了解到了我国当前检察理论与实务的一些热点问题。

我自己是教学研究刑事实体法的,但是我们今天探讨的主要是检察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所以,在这里我不敢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就利用这一机会,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与感受吧。

会议安排我对樊传明研究员和张国轩副检察长的发言进行点评,那么我的发言就主要集中在这两位发言者的发言内容上。

就张国轩副检察长的发言而言,他围绕“认罪认罚从宽”这一主题,通过梳理认罪认罚从宽问题的来龙去脉——从“两高三部”提出试点到《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认罪认罚从宽”的修正与发展完善,正确界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二元属性。

他的发言对量刑建议法定化做了深入研究,结合司法机关量刑建议的实际情况,以具体而可信的大量一手数据,分析和总结了量刑建议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针对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张副检察长对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做了完整的阐释,其发言的特点是: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整合有关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做了极具实践价值的研究。

关于樊传明研究员的发言,由于事先我没有获得其全文,我是从会务组发放的PPT上看的大纲,因此,我的评说可能存在不准确的地方。

樊研究員的文章结合中央有关文件和决定以及“两高”积极推动的司法改革的实践,厘清了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脉络,肯定了速裁诉讼程序的务实做法,分析了速裁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英美法上的辩诉交易做了必要的比较,对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做了较好的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构想,对我们今后检察制度的改革有积极参考意义。

认罪认罚的适用和对立性解读(8)

认罪认罚的适用和对立性解读(8)

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对立性解读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法制的进步,法律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正与更新。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经过多个省市试点工作的检验和总结,刑诉法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案中,正式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鲜明体现和进步。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有英美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但两者之间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通俗讲其属性具有交易型诉讼的特点,即是控辩双方经协商,法官不参与并不改变协商的结论。

其具有灵活、快捷的鲜明特点,可以极大的提高诉讼效率和弥补司法资源短缺的客观矛盾。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定制度,协商的范围受到实体法的约束和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权的立法规定,并不完全依据认罪认罚而作出判决,因此从宽的空间和幅度实质有限。

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均具有高效、公正、自由、平等的特点,对司法效率起到了极大的提高作用,并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增加了一项保障。

我国制定认罪认罚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引进和借鉴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引起学术界的争论和质疑,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坦白从宽”制度的长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无疑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了实质的进步。

一、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部刑法典中没有罪名的附条件适用规定和限制,即对所有涉及的刑事罪名都适用,没有特殊性限制。

同时不能因罪轻、罪重而制约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获取从宽处罚的权利。

2、认罪认罚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适用。

3、认罪认罚案件,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并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或撤回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不调整、不撤回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聚焦司改JU JIAO SI GAI制度的完善——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为视角U].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02):78-82.[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48-64.[3][4]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现状考察、制度局限以及法律帮助全覆盖⑴.政法学刊,201&35(02): 7-14.⑸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⑹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U].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6-106.[7]胡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定位及其完善----以Z省H市为例的实证分析[J].中国刑事法,2018(05): 115-126.[8]汪海燕.三畫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J].法学, 2019,40(12):12-23.[9]申来津,孙蕴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U].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01):62-69.[10]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11]李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研究----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间平衡U].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02):33-41+ 95.[12]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13]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6-106.[14]康克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9.[15]李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研究----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间平衡U].汕头天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02):33-41+ 95.〔作者:秦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王嘉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韩丹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广以来,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一项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方法和标准。

该指导意见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了指导,使其可以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罪犯的情节、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罪犯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事实:法官需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进行全面评估。

2.犯罪情节:法官需要综合重点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情节恶劣程度、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3.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法官需要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其是否存在再犯的可能性、有无悔改的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

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事实相对清晰,犯罪嫌疑人对于社会危害性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等情况,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或不处罚,从而达到积极的法律效果。

总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犯
罪的危害性,同时也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犯罪的严重性,并更好地纠正错误,重返社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涉及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涉及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涉及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商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人民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七十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我国刑法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度性。

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处罚;合法性是指认罪认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性是指认罪认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适度性是指从宽处理应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但在严重犯罪、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要从宽处理必须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认罪认罚真实、合法。

3.法院审理。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是否适当。

4.判决执行。

根据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判决结果接受处罚。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和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从宽处理的尺度不易把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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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理解和运用
作者:马晓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
作者简介:马晓雯,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助理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60
陕州区院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一年以来,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更新了司法理念和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案件诉前审查,受理时加快案件分流
陕州区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到期前公安机关提前一周将案件材料送至刑检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和内勤与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有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直接受理。

对于实践中较多的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三类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一定条件,公安机关可不经提请报捕程序,取保候审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比如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获得谅解的,且犯罪嫌疑人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可能判处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对于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等人身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对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可能判处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

这样,减少了一部分案件在检察环节流转的程序,在“捕诉合一”模式下,减少审查逮捕案件数。

(二)严格落实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模式
“律師在场”是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需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

为此,陕州区院和陕州区司法局积极沟通协调,区司法局每周三安排律师来检察院值班,见证犯罪嫌疑人具结书的签署。

值班律师前半天在检察院,后半天跟随承办人到看守所。

在此之前,承办人需要对已受理决定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一是承办人阅卷并初步形成量刑建议;二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着重告知其享有的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并向其送达告知文书;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确定其是否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承办人告知其检察机关拟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供其考虑。

律师值班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减少办案系统文书制作
由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审查起诉环节文书较多,为提高办案效率,简案快办,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简化文书制作。

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时,对公安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不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和制作取保候审相关文书,不再制作《审查报告》《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

其中,《审查报告》的减少就大大减少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权
陕州区院1-9月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不断更新检察司法理念,作出相对不起诉12人,高于去年一年相对不起诉人数。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终局性处理,它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自然延伸,既体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的要求,又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审前分流的作用。

这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不起诉权的体现。

(一)检察环节简化不够,检察人员工作压力增大
一方面捕诉合一后,速裁程序案件的办理,会打乱承办人的办案节奏。

对于大部分速裁案件,审查起诉10日,实际办案时间6-8天,同一承办人在这较短的时间内面临着要同时兼顾出庭支持公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检察官讨论案件。

遇上疑难复杂案件,还需要呈请检委会讨论。

承办人在不能保证速裁程序办案期限内审结案件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适用简易程序。

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文书制作上无实质性减少。

另一方面量刑建议是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关键,承办人的量刑建议得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认可变得尤为重要,这相当于将原本属于审判阶段的控辩对抗提前到了检察环节,这必然增大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同时量刑建议的精准性要求对检察官提出了挑战。

确定性的量刑建议存在极大的风险,所以实践中检察官绝大部分提出的是幅度刑量刑建议。

(二)检察环节认罪认罚量刑规范缺失,量刑不平衡
现阶段,检察人员量刑建议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17年11月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参考同期陕州区法院刑事判决。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同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幅度把握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比如在同样量刑情节下的交通肇事案件的两个被告人,陕州区法院法官判决的刑期会相差一个月。

另外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认
罪”“认罚”的把握,“可以从宽”中“可以”如何理解和把握,如何把握从宽的幅度,如何从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造成量刑上的不统一的原因。

(三)值班律师形式化严重,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由于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设施还不健全,区司法局派驻陕州区检察院值班的律师每周半天至一天,每次派驻一名值班律师。

而每周需要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4-6件,而通常是一名律师一早上要和多个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询问犯罪嫌疑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签署自己的名字。

由于时间的原因,使得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能给予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大打折扣。

(一)进一步简化文书制作
建议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需要的法律文书进行整合和精简,并对文书内容进行优化重组。

一是建议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书合一,将三个文书的内容合并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文书中;二是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速裁程序案件一样,减少《审查报告》《举证质证提纲》及《公诉意见书》的制作;三是建议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内容合二为一,因为《起诉书》中最后部分有量刑建议的内容,不在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四是建议简化办案流程,对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检察官依然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且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期限还未到期的,检察机关不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再制作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文书。

(二)统一规范法检的量刑指导意见,合理确定从宽幅度,明确规范檢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
建议河南省检察院和河南省人民法院联合制定适用认罪认罚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中从宽的幅度,细化量刑规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环节开始的认罪认罚分别设置不同的量刑从宽幅度,用从宽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最大限度的节省司法资源。

同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对于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

(三)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上文中提到现阶段值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见证的作用,其作用还未发挥出来。

一是建议完善值班律师的职责、配套设施和工作机制,并在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值班室,将认罪认罚制度制作成宣传栏挂在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提前了解。

建议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形成文字记录。

二是从长远看,建议将认罪认罚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建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后,对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保证每个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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