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工作研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加快犯罪案件审理速度,减轻司法负担。
然而,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宣传,增加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目前,由于一些人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可能会出现对制度的误解和抵触,导致不愿意主动认罪。
因此,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向广大嫌疑人、被告人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政策、原则和优势,让他们理解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部分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请到律师,缺乏法律援助的支持,难以正确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身的利益。
因此,应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辅助,帮助他们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时机和方法。
第三,应当加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奖励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是对悔罪认罪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认罚。
然而,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中,对于认罪认罚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不明确,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了犹豫的心理。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享受的具体优待条件,提高其对案件审理速度、量刑幅度和羁押条件的影响力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认罪悔罪,提供更多的奖励措施。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实施。
目前,一些地区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容易引发执法不公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相关的操作标准和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能够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从宽政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奖励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努力,相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更加健全、高效地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一些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量刑建议存在偏差和不公。
解决量刑建议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建立明确的量刑规范和标准
01
通过制定明确的量刑规范和标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
量刑建议更加准确和透明。
2. 完善监督机制
02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量刑建议的监督,确保量刑
建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开始探索对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给予程序优待和 量刑减让,以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
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试点中,进一步扩大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 用范围,并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 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研究不足与展望
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量刑建议 的实践应用上,对理论依据和 制度完善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对于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案情 下的量刑建议研究还不够细致 ,需要进一步细分研究领域。
未来研究可以加强对域外经验 的比较研究,借鉴先进经验, 推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发展。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深入研究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 ,探讨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个别化等理论的关系。
量刑建议的采纳与执行
要点一
总结词
量刑建议的采纳与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也是保 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中应包含对被告人刑罚 的具体内容,包括主刑、附加刑、缓刑等。在执行刑罚 时,司法机关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判决的执行也需要进行监 督和评估,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1.引言1.1 概述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院开展案件调查和审判活动,以期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
该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深刻反思,主动揭发自己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积极的法治观念。
当前,我国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规定,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和审判,提高犯罪嫌疑人的主动退赃和赔偿能力,使刑罚具有更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此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能促进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均衡发展。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本文将详细探讨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并重。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首先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简要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接着阐述文章的整体结构,向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大纲,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本文的内容。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就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正文部分将重点介绍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通过背景介绍,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
然后,详细分析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包括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和操作上的难点。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思路和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推动案件的快速侦办和判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不断完善这一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查认罪认罚请求存在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动认罪,主动揭发自己的罪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追求高立案率和高判决效率,并非全部为被告人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导致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使得刑罚的量刑并不完全准确。
2. 法律制度赔偿缺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得减轻刑罚的条件。
但是,对于那些错误认定的案件,认罪认罚后再受到改正,但却错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
因此,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为被错误定罪而无过错的被告人提供赔偿机会。
3. 实践中的不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但此制度的执行不一定能够确保对每一个被告人的平等对待。
公安和司法机关经常被指责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申请,对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甚至有所偏袒,指出了制度操作的不公平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操作细则,以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执行。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目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宣传力度并不足够,许多被告人根本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理解其对减轻刑罚的影响。
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政策法规的相关宣传和教育,让被告人了解相关细节和具体流程,从而提高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意识和积极性。
2. 审核认罪认罚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减少认罪认罚制度的恶意利用,必须向被告人明确解释、完整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让其在安全和保护的前提下思考是否要求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确定刑抑或幅度刑

2023 年第 1 期
法治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确定 刑抑或幅度刑
韩 旭 *
摘 要:量刑建议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关乎从宽的幅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 实施。刑诉法“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赋予量刑建议较高的法律效力。由此导致检察机关求刑权 与法院裁判权之争。精准量刑建议,不仅压缩了法院的裁判空间,也限制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在检 察官量刑技术亟待提高的情况下,法院通知调整量刑建议的比例将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由此导 致协调成本的提高和诉讼效率的下降,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初衷。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 议前控辩双方未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充分,将使量刑建议无法体现合意的功能,也不具有基本的 正当性。应区分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对轻罪案件可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重罪案件宜提出幅度刑 量刑建议。对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幅度应给予适当限制,以便于被追诉人“认罚”。 关键词:量刑建议 精准刑 幅度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瓶颈之破解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瓶颈之破解对策今年以来,河南省信阳市两级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5.47%,量刑建议提出率达100%,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参与率100%,量刑建议采纳率93.81%,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45.2%,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5.54%。
但在实践操作中,量刑建议的主动性、精准度、程序保障、各方共识等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
量刑建议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量刑精准度落实有难度。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但实践操作起来却较为困难,如量刑指引不全面,最高法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和覆盖面相对有限,而检察机关尚未出台量刑指引;再如量刑减让程度不确定,不同检察院、检察官对相似的犯罪行为和量刑情节可能会提出差异较大的量刑建议,影响量刑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有如退赔、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在不同诉讼阶段可能发生变化,在司法认定中时常出现争议。
二是值班律师参与度不够。
尽管《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而实践中,值班律师很少对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在犯罪嫌疑人即将签署具结书时,才邀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难以发挥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见证具结的作用,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长远发展。
三是被害方意见对量刑建议的影响不明确。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又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这些导致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方面检察官容易忽视被害方的意见,另一方面被害方的意见得不到满足时,会认为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不公正,导致矛盾产生。
四是量刑建议的权威性保障不充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是原则,不采纳是例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问题和建议The system of plea leniency in exchange for confession is an important tool for facilitating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为了追求犯罪案件的高效审理提供了重要手段。
This system allows for defendants to admit guilt early on in the legal process, saving time and resources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spent on lengthy trials. 这一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律程序初期承认罪行,节省了本应花在冗长审判上的时间和资源。
In return for their cooperation, defendants may receive reduced sentences or other benefits in their legal proceedings. 作为回报,被告可能会在其法律程序中获得减轻刑罚或其他利益。
The ability of defendants to make a guilty plea in exchange for leniency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被告能够以认罪认罚换取从宽处理引发了对刑事司法系统公平性和有效性的质疑。
Some critics argue that this system could incentivize false confessions and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一些批评者认为,这一制度可能会激励虚假认罪,破坏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对策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对策建议作者:董成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2期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
本文将主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作出一些实质性的建议。
一、引入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是与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相一致的客观要求。
当前以“侦查中心论”为中心的观点已与当下的司法改革背道而驰。
以审判为中心的各种改革呼声愈发高涨,审判的重要性尤其一审庭审的重要性已在学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
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务求事实真实与法律正确的标准相一致,以此为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理应得到坚持和不断地加以运用。
只有这样才能顺乎司法规律,符合法情感。
在一些论点中存在的观点,如在该制度中完全实现书面审理的方式既不符合当下中国法律发展的现状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应予拒绝。
二、事实证明标准与量刑证明标准应加以区分(1)事实证明标准不能降低。
我国法律所要求的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符合我国实际。
一方面,从被告人的心理来说,若被诬陷或者本身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受刑诉程序进行之煎熬以及检警双方的劝告,做出有罪的认定,则必然在其心中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心存怀疑。
另一方面,若一旦将事实证明降低,则侦查起诉机关必然想尽办法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以图业绩与办案速度,其工作重点则放在了使得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非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
因此,事实证明标准继续沿用刑诉之规定,更加符合实际。
(2)量刑标准应当放宽。
在确定被告是有罪之人时,采取量刑证明标准的降低有利于引导更多被告人采取认罪认罚以期获得更低刑期的目的,这未损法律的权威,同时保证了刑事速裁,节约了司法的成本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面临量刑建议对审判结果影响力增强、量刑建议自由裁量空间扩大、在量刑协商环节处于主导性地位等机遇和挑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遵循宽严相济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司法合作原则、普适性原则。
为解决量刑从宽幅度标准、量刑协商程序设定、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的从宽处理以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作用等难点问题,应允许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个案差异,设计区别化的量刑建议从宽幅度,建立规范的量刑协商制度,确立被害人参与量刑协商的权利保障机制,以更为科学合理地行使量刑建议权。
一、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制度的现状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改革,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实际审判中的运用,比如朝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既有轻刑快审、刑事和解等先行制度的经验优势,并广泛开展认罪认罚领域的相关理论研究,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1333”模式,即“一体化布局”“三流程简化”“三方面从宽”“三措施保障”,形成覆盖全面、过程精简、层次多样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缓解了人案矛盾,促进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实现了“多快好省”的办案效果。
一体化布局,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大格局。
落脚繁简分流,全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朝阳检察院为实现繁简分流,积极谋划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广泛运用不捕、不诉等手段,从简、从快、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切实提升了诉讼效率。
同时立足区域实际,探索非法集资类犯罪认罪认罚从宽。
三流程简化,打造认罪认罚从宽快通道。
简化流程制度,对于认定没有疑问的批捕案件取消讯问,充分利用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简化法律文书制作流程,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和法律帮助告知书三书合一,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结案报告两书合一,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两书合一,起诉书中也简化证据罗列,提高制作效率;促成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案件、法院设立专门的速裁办案组集中开庭,建立案件集中审理机制。
三方面从宽,构筑立体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轻缓化强制措施的适用;着眼办案实效,主动扩大相对不起诉适用比例。
聚焦精确量刑,努力提升从宽幅度的可预期性;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尽量缩小量刑幅度,并尝试精准量刑建议,提升犯罪嫌疑人对可能获得判决的可预期性和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这些有益的探索,对于未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以此沉淀为理论也是十分必要的,再比如XX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之后,全市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数8095件。
全市已实现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三种方式以及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的立体交叉、多维度、相互衔接的工作模式。
一是规范统一试点要求。
为切实落实《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要求,达到有效法律帮助的标准,XX市司法局积极配合,指定XX市法律援助处派员参与由XX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撰写,并于201X年6月12日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人民检察院、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XX市国家安全局、XX海关缉私局和黄埔海关缉私局七家单位联合签发公布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义和判断标准,细化了办案部门的告知、通知、证据开示、量刑公开、听取法律意见等的法定义务以及量刑激励机制。
此外,为更好地体现值班律师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实施细则》还专章规定了法律帮助的内容、程序和范围,赋予值班律师会见和阅卷的权利。
二是组建值班律师团队。
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进一步发挥法援律师在刑事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XX市法律援助处充分发挥XX律师资源丰富的优势,提高值班律师准入门槛,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年限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从事值班律师工作。
建立值班律师准入机制,公开招募各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
建立市、区两级联动值班律师库,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及网站公示。
设立“值班律师党员岗”、“值班律师党员示范岗”,开展“值班律师工作心得”分享等活动。
利用《XX法援》和XX市法律援助处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刊登值班律师工作心得和承办的案例;每年与XX市律协联合评选表彰“爱心法律援助律师”,制作悬挂“善行义举榜”,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树立值班律师良好形象。
三是严格值班律师培训。
紧密结合形势新变化,坚持务实、管用原则,集中组织值班律师岗前培训,邀请高校教授和在国内法律领域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作报告、授课辅导;重点学习与法援值班律师工作相关的文件和法规,明确值班律师工作内容、要求等内容。
为加强值班律师们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理解、认识,明确法律帮助的具体做法,举办法援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培训班,重点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分享值班律师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经验;组织市属法援工作站值班律师及相关办案部门、看守所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共同研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相关规定,探讨如何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发挥值班律师作用、提升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效。
各区也分别多次对所招募的值班律师开展轮训。
经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为值班律师今后更好地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和有效法律帮助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固化律师值班方式。
全市实现市区两级看守所、法院法援工作站全覆盖,还在驻XX铁路运输第二法院、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东省看守所和XX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设立法援工作站。
根据看守所、检察院、法院需要,每周固定2至5个半天安排律师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开展值班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帮助。
五是创新律师调配机制。
针对部分法援机构反映的值班律师工作重、人数不足的情况,XX市法律援助处已建立全市值班律师调配机制。
对部分值班任务重、办案单位要求增加值班次数的情况,督促相应法援机构尽早招募值班律师;对于一些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属地法援机构无法按要求安排值班律师的情况下,由XX市法律援助处统筹安排值班律师前往提供法律帮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法援案件,区法援机构认为超过其受理能力的,可以将案件上移到XX市法律援助处,由XX市法律援助处受理并安排律师办理。
六是探索法律帮助方式。
XX市为被刑事追诉人提供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帮助运行方式有两种:一是通常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办案部门启动,通过绿色通道通知法援机构,法援机构在收到通知2天内指派值班律师或辩护人为被刑事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院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等有效法律帮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以及看守所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求,由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以及看守所通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同意后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帮助七是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为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解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XX市委政法委定期委托XX市司法局组织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人民检察院、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民政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和XX市法律援助处相关人员召开XX市法援工作联席会议,主要通报全市法援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思路;组织与会人员就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等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广泛共识。
八是加大经费保障。
扎实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费保障是基础。
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XX市各级法援经费逐年大幅增长,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据实支付”。
全市法援经费由2013年885万元上升到201X年1708.36万元,其中XX市法律援助处专项经费近年平均增幅达3-4倍;加强对法援业务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法援业务经费使用绩效评核获“优”。
为确保全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根据《实施细则》明确“法律帮助的补贴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一致”。
在XX市法律援助处指导下,各区司法局主动作为,积极向区党委政府汇报,在原来法援业务经费预算的基础上,争取财政支持。
二、检察机关推进量刑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权行使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司法腐败问题呢?怎么样才能防止呢?”“认罪认罚从宽会不会变成‘花钱买刑’‘以权赎身’?”。
这几个问题不仅是普通百姓所关心的,也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检察机关除了做到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和公开化之外,还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坚决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明办案纪律,把督查作为改革落实的重要抓手,不定期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行抽查回访,重点检查罪犯回归社会情况及办案人员公正执法情况,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视察试点工作,适时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庭审观摩和评议,确保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杜绝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
以下难题是检察机关在推进量刑协商制度中最棘手的也是迫切需要解决。
一是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无法保障。
“两院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及XX市《实施细则》均充分认识到,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性。
因此,相关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一是确保值班律师的会见及阅卷权。
在指定通知前,给值班律师预留充足的办案时间,值班律师会见及阅卷时减少预约时间并简化程序,方便值班律师快速的介入案件,配合办案机关的结案期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