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段光勋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文件有:

1、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

2、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3、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

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6、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从上述6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可以看出,近4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

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中国房地产市场很不景气的今天,不断出台清算准则、管理规程等新政策,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并加大土地增值税的稽查力度,不能不说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雪上加霜。

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且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必须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否则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笔者将新出台的《管理规程》与2006年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简称“187号文”)进行了比较,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有以下10个方面的变化:

(一)总体框架清晰明了

1、《清算规程》分六章,共38条,新增“前期管理”、“清算审核”等内容。而187号文仅就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没有章节之分。

2、《清算规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税务机关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而不同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是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3、《清算规程》第三条,首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有利于征纳双方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新增“前期管理”内容

《清算规程》新增“第二章前期管理”内容,主要变化有三点:

其一,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清算前,提前介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其二,明确提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予以关注,对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的要求更高了。

其三,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强化了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监控。

以上前期管理三个方面的变化,加大了纳税人会计核算、发票管理、收入管理等涉税风险,需要纳税人高度重视。

(三)明确了纳税人注销前必须清算

《管理规程》与187号文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即: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而《管理规程》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新增的这一规定,对于堵塞个别基层税务机关不经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提前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的税务管理漏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破灭了部分纳税人不经清算注销企业的梦想。

(四)强化了征纳双方的责任

《管理规程》不仅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责任,同时也强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责任。

其一,纳税人的责任

1、《管理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责任,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管理规程》第十一条,强调了不按照税务机关确定期限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二,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1、《管理规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并对是否及时审核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情况、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负责。

2、《管理规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具有审核责任。

3、《管理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五)授予税务机关是否清算的自由裁量权

《管理规程》第十一条,授予了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

1、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不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由此可见,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调沟通是很重要的。

(六)对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有新要求

《管理规程》第十二条,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的资料提出了新要求,完善和补充了原有资料的不足。 1、统一制定并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的参考格式,同时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从新的参考格式看,对企业的要求更高,比如在成本费用申报明细表中增设了“非招投标合同金额”等。

2、增加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还增加了以下资料:

A、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B、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从上述可见,纳税人要特别关注两点,它给予了主管税务机关较大的空间:

其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其二是,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作为纳税人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但是,没有要求的其他资料,是不能主动提供的。否则,可能形成较大的涉税风险。

(七)明确了是否受理清算的处理方式

《管理规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1、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2、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意味着可以对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同时,该条还明确规定了两点:

其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上述的具体期限。

其二,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八)增加了清算前纳税评估的要求

鉴于《清算规程》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全程介入并跟踪监控房地产开发过程,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因此,《清算规程》第十四条提出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进行纳税评估的要求。

1、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

2、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由此可见,纳税人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前期日常管理,有利于纳税评估,可以降低涉税风险。

(九)新增“清算审核”程序性、实质性的规定

《清算规程》与187号文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新增了关于“清算审核”的程序性、实质性规定。这一部分内容,是该文件的核心和灵魂。

该规定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第四章的内容基本一致,纳税人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清算审核的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资料的审核;

2、直接销售收入的审核;

3、非直接销售收入的审核;

4、扣除项目的程序性审核;

5、扣除项目(如分成本项目、代收费用、关联企业交易等)应该重点关注内容的审核等。

(十)清算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管理规程》第五章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内容,与187号文相比主要有以下4点变化:

1、《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2、取消了187号文关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预征率”的规定,意味着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没有限制了。

3、《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核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即“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4、如果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大于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金额,按照《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是可以办理退税的。

笔者认为,《管理规程》中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对企业是有利的,我们应该有条件的充分利用它。

综上所述,《管理规程》与187号文相比,至少有以上10个方面的变化,作为纳税人必须高度重视。特别是各地收税任务完成不理想,主管税务机关历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偏爱”,现在又有了《管理规程》这个上方宝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看来是“躲”不了的。这样,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我们必须练好内功,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风暴”。

虽然《管理规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了明确,但是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协调和明确的事项。比如:

1、“国税发〔2006〕187号文”是否有效?

从《管理规程》不能看出187号文是否有效,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文件也没有明确《管理规程》是否替代187号文。这样,征纳双方会存在比较尴尬的情况:

A 如果187号文继续有效,它与《管理规程》不一致的地方(如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的关系等),以哪一个规定为准?

B 如果187号文作废,当然一切按照《管理规程》执行。

2、如何协调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关系?

我们知道,“国税发〔2009〕31号文”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文件,是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重要依据。它与原来的文件相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处理、计税成本的核算内容等方面,不仅更加规范,而且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而《管理规程》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处理、计税成本的核算内容等方面,规定得不是很清楚,况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实施的)的规定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处理方面,难免会出现许多矛盾,如何协调?值得商榷。

A “国税发〔2009〕31号文”,对计税成本的核算内容进行了重新界定,而《管理规程》并没有相关规定。

B “国税发〔2009〕31号文”,对预提费用继续了明确,而《管理规程》仍然规定是实际发生原则,不认可权责发生制。

C 土地增值税税前费用成本扣除,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维修基金”,所得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均不允许。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具体有哪些? 纳税人转让二手房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即可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在整个计算过程中,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尤为重要。 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三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卖方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金)、旧房评估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交易费等)。 根据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二手房,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项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二手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 一、财务资料: 1、从立项--竣工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开发项目成本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2、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二、备查类资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8、验资报告(复印件) 9、章程(复印件) 10、税务部门批准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复印件) 1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申报表(复印件) 12、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4、土地开发合同(复印件) 15、征地协议(复印件) 16、土地受让合同(复印件) 17、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书(复印件)

1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9、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相关会计凭证及后附的原始票证(复印件) 20、人防工程认证文件(复印件) 2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4、合作建房相关协议(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25、产权分割协议(复印件) 26、施工平面图 27、项目工程合同统计表(复印件) 28、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 29、项目工程相关建造合同、工程合同(总包、分包) 30、项目工程施工、预算、决算、结算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31、项目工程有关变更及增减账洽商的相关资料 32、银行贷款合同、协议、贷款利息通知单(复印件) 33、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 34、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凭证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5、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36、竣工项目地价核实函(复印件) 37、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38、流转税及附加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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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 【标 签】土地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 【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 【来 源】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则、管理规程等新政策,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并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和稽查力度,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更加细致和有针对性的对房产完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不论是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管理,还是开展鉴证业务的中介鉴证机构以及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认真学习、吃透政策,以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准确、管理规范、执行到位。笔者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重点内容以及新旧政策的对比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税收管理员及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文件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政策如下: (一)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 (二)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三)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 发[2007]132号),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征开始的时间,截至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90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90天的最后一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4.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5.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7.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8.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9.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6.表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7.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8.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 9.表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0.表第24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1.表第25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2.表第28、30、32栏“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9、31、33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13.表第34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14.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表单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还适用于以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4.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 增值税)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 税)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表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表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总结(2)

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一部份清算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部份清算应收集的资料 ●第三部份清算审核的要点 ●第四部份清算税款的计算 ●第五部份清算案例 第三部份清算审核的要点 ●土增值税申报表 ●一、清算收入的审核 ●1、获取清算项目销售明细表及未售房屋明细表 ●明细表需包含内容: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车库等列明购房人姓名、房号、 销售时间、用途、面积、单价、付款方式、已收款项、发票开具、产权办理情况等 ●2、获取面积统计表及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 ●核对企业提供的已售和未售房屋面积与实测报告书所载数据是否一致 ●核实该项目中各类型房屋的建设及分布情况,如有必要,可实地核查。 ●确定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可售面积 ●3、获取房管部门的销售备案信息 ● ●4、分析房屋的销售价格 ●(1)计算各类型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筛选出低于平均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的房屋,要求企 业提供合理的理由,如企业无法提供或提供理由不充分,可对销售价格过低的房屋销售价进行调整。 ●(2)了解该项目所在地段的同期平均交易价格,分析该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是否总体合理●5、复核企业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信息 ●6、结合账户核算情况检查 ●检查企业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查明企业账面记载的收入与 提供的销售明细表是否一致,是否有收取的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而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的情况。(少开发票案例) ●7、获取银行账号及对账单 ●了解企业开户信息,并获取银行对账单,抽查企业是否存在收取款项不入账的情况。 ●8、根据普通住宅的判定标准,区分或复核项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屋分别 的销售额和销售面积。 ●9、对未售房屋及用于自用或出租房屋的收入处理 ●10、审核各类代收费用 ●水、电、气、光纤、电话等初装费,查明企业是否存在收取的费用记入其他应付 款等往来科目,而发生的支出记入成本费用扣除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审核; ● 1.明确土地取得的方式 ●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有多种,如协议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采取政府行政划拨方式 取得、从旧城改造与房屋拆迁中取得、法院判决方式取得、股权投资方式取得。

土地增值税清算思路和模式

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全国都是一样的,但是各地具体计算方法又略有不同。 1计算逻辑与公式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是: 用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额,用这个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比例,根据比例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就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扣除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下简称A):即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 (特别注意:在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的时候,契税不能抵扣,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则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下简称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以下简称C):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看起来有点复杂,别管利息有没有金融机构证明了,直接按照计算扣除就行了,公式是C=(A+B)*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下简称D):“营改增”后指的就是增值税附加 (5)加计20%扣除(以下简称E):E=(A+B)*20% 3“营改增”以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每项都不含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项税;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 这样就把销项税扣除了。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需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1 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清算工作中的实际需要,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应提交的相关表格 1、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表; 2、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 3、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 4、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申报表; 5、商品房销售合同明细申报表; 6、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7、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8、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9、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10、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11、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12、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 13、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 1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基本资料 1、股东及关联方最近工商登记情况的说明; 2、关联往来情况说明; 3、土地(地上建筑物)入股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4、合作开发合同、代建合同等材料。 (二)项目基本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 7、建设、规划或国土等部门的函件/批复等文件; 8、税务部门减免税文件; 9、涉及清算项目的诉讼材料(判决书、调解书等); 10、经由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 11、清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12、经由土地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以及土地分割明细表; 13、无偿移交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工程相关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XXXX建设项目 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xxx小区建设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委托人: (甲方) 受托人:税务师事务所 (乙方) 签订时间: 2018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二〇一八年月日

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受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xxx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人)进行下述专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 完成委托方开发的石江景苑小区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并编制相应报告。本项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预定在月日至月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按照实际参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所耗用时间及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该费用包括受托人的编制费、差旅、食宿等全部

费用,委托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委托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约定书签约时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总额的__50___%,即大写元,交付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并通过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支付剩余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即大写元。 3.如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受托人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程序使实际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委托人可在了解实情后,视情况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用。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中止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受托人不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费。 5.受托人开具普通发票后,经委托方核验发票合格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委托人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相应款项支付至受托人账户后即视为委托人已完成支付义务。因受托人迟延开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等原因产生的任何法律风险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鉴证责任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责任 1.委托人承担鉴证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受托人承担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责任,对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报告承担责任。 四、委托人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编制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

土地增值税申报操作手册(20160807周翔) (2)

金税三期工程 土地增值税登记、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第一章项目登记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税源项目登记】—【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 办理人员进入项目登记页面。在项目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登记页面。 2.按规定录入项目登记信息。

3.点击<保存>按钮,项目登记成功。系统自动产生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注意:1.因金税三期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码与税友龙版生成规则不一样,所以需要做重新登记。

第二章申报 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办理人员进入申报页面。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项目编号回车,弹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界面,选择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点击<确认>按钮。 2.录入需要的申报数据:

3.点击<保存>按钮,申报成功。 注意事项 1.土地增值税预征要先完成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种登记。 2.土地增值税预征要选择正确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码,否则已预缴税款将汇总出错。

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操作步骤 1.进入菜单界面【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办理人员进入申报页面。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项目编号回车,弹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界面,选择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点击<确认>按钮。 2.选择所属期起止,录入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总可售面积、自用和出租面积、已售面积、其中:普通住宅已售面积、其中:非普通住宅已售面积、其中:其他类型房地产已售面积及相关申报数据。

土地增值税试题(卷)与答案

土地增值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项目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是()。 A、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C、企业对外出租办公楼 D、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 2、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定额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3、下列不属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是()。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前期工程费 C、建筑安装工程费 D、基础设施费 4、对房地产企业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按比率预征,然后清算的方法。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A、1% B、2% C、3% D、% 5、出售旧房及建筑物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其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按()计算。 A、账载余额 B、重置成本 C、账载原值乘以成新度折扣率

D、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 6、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C、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D、按照正常计税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的税率类型属于()。 A、三级超率累进税率 B、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C、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D、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8、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计算扣除。 A、10%以内 B、12%以内 C、15%以内 D、30%以内 9、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须经()确认。 A、海关 B、财政机关 C、当地税务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0、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A、免征土地增值税 B、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C、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D、按照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前的准备工作清单

原创:土地增值税清算前的准备工作清单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管理中最关键的工作,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和风险基本决定了房地产企业整体的税负和风险。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也同样决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功与否。我们将清算前的准备工作概括为税负测算、账务梳理和证据准备三个环节。 三、房地产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实现财税配比原则,土地增值税初期的预征完全不能代表最终的税负。要迎接清算,第一步就是做好税负测算,知己知彼方能成功。税负测算又有四个关键点: 1、统计和预测商品房销售收入,特别关注关联交易中的价格合理性和特殊产品(如地下无产权车位)的处理。 2、统计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的实际发生额和未到位入账额,尤其是未到位入账额,财务应同其他部门沟通,尽可能取得准确数字。 3、将开发成本中的利息剔除到开发费用部分,比较据实扣除和比例扣除优劣,选择适当方法。 4、税务测算是一个动态过程,愈早愈好,即使不够精确,可以随着开发过程逐步细化和精确化,清算前夕才开始测试显然是最被动的。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则虽然不同于企业账务处理,但又来源于账务。因此账务规范和核算的精细化程度均会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账务梳理的关键点如下: 1、成本与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将成本计入费用或将费用计入成本;

2、各产品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实施,尤其是商铺产品,售价很高,成本如果未能完整准确核算,会造成土增清算较大损失。这就要求企业在成本核算和分摊中做到精细化。 3、各项目成本有无混计,各分期成本有无混计。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最有力的支撑是证据链,合同、发票、资金流、其他证据组成证据链体系。企业应在清算前将整个证据链进行检查完善。 1、合同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善,条款是否清晰,后续实施是否同合同一致,有无补充协议。 2、发票是否齐备,发票真实性、合理性和格式是否完备。 3、资金流是否真实支付,是否同合同和发票保持一致,尤其关注未支付部分的风险。 4、其他证据如决算报告、进度验收报告、内部相关文件是否齐备,特殊项目如旧城改造应关注政府文件和相关资料整理齐备。 六、预先测算发现差距,账务梳理确保规范,证据链条整理齐备,三者统一,方可确保企业在土地增值税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 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 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 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 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 (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 《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 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 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 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 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1、土地成本: (1)《细则》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五)车库预征率为1.5%、2.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国税发[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国税发[2006]187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国税发[2006]187号) 4、关于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列支问题 第一种情况,售楼部、样板房在项目范围内,并对外出售,产生销售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装修房,销售收入计入清算收入,装修费用计入扣除费用。 第二种情况,售楼部、样板房不在项目范围内,或售楼部、样板房未对外销售产生收入,这里应将装修费用列入销售费用。 5、关于精装房成本项目的扣除 第一种情况,销售收入中含有装修款项。 在销售收入已隐含装修款项情况下,重点分析装修款项内容。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精装房装修款项里含有家用电器类支出。土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都明确规定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需要判断装修内空是否可以归属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家用电器此类支出不能归属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及扣除项目中同时剔除该部分金额。 第二税情况,销售收入未含有装修款项。 在销售收入中未含有装修款项时,其对应装修支出不能计入扣除项目。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 7、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管理、财务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时间:2014-04-16????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例1:我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结算,此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0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开始开发此项目,建成10,000平米的普通标准住宅,以4,000元/M2价格全部出售,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每平米1,500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账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0万元。已经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17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1、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300万元 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1,500元×10,000平方米=1,500万元 3、计算加计扣除: (300+1500)×20%=1800×20%=36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 因为你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300+1500)×10%=180万元,应按照180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税金:1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300+1,500+360+180+170=2,510万元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 商品房销售收入=4,000元×10,000平方米=4,000万 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000-2,510=1,490万元 第三步,确定增值率 增值率=1,490/2,510×100%=59.36% 增值率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1,490×40%-2,510×5% =596-125.50 =470.50万元 例2: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00)+(1000+6000)×5%=650(万元)

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段光勋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文件有: 1、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 2、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3、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

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6、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从上述6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可以看出,近4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

土地增值税与计算公式与9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 个实例 时间: 2014-04-16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例 1:我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结算,此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00 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开始开发此项目,建成10,000 平米的普通标准住宅,以4,000 元 /M2 价格全部出售,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每平米1,500 元,不能按转让房 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账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0 万元。已经缴纳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170 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1、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300 万元 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1,500 元×10,000 平方米= 1,500 万元 3、计算加计扣除: (300 +1500 )×20 %= 1800× 20%= 360 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 因为你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300+1500 )×10 %= 180 万元,应按照180 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税金: 170 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 300 + 1,500 + 360 + 180 + 170 = 2,510万元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 商品房销售收入= 4,000元×10,000平方米= 4,000 万 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000 - 2,510 = 1,490万元 第三步,确定增值率 增值率= 1,490 / 2,510 ×100 %= 59.36% 增值率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 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 %-扣除项目金额×5% =1,490 ×40%- 2,510 ×5% =596 -125.50 =470.50 万元 例 2: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 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 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 浮幅度的金额为 100 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

土地增值税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料清单 一、被审单位基础资料1 、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确认征收范围的有关资料1、项目立项批准批复文件复印件;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销售许可证》复印件;5 、《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6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 8、合作开发协议; “五证”不全的,应提交有关取得土地的资料和进行开发活动的注:(对于非常规开发项目,资料) 三、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 、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如无则不需提供);2 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4、项目建议书的批复;5、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 ;6、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如无则不需提供)(如无则不需提供);7、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如无则不需提供)、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8 9、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 2、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 4、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5、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 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五、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 3、银行明细对账单; 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 六、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 1、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 2、合作开发协议; 3、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 4、“四项成本”超标,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 5、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如无则不需提供); 6、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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