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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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第四章软件产品销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有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公司版权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版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版权保护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版权保护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原创作品、软件、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

第三条公司版权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二)全面保护原则:对公司的版权进行全面保护,包括原创作品、软件、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版权管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加强版权教育,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章版权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公司对原创作品、软件、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实施版权登记,确保版权归属明确。

第五条版权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品名称、类型;(二)作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创作时间;(四)作品内容摘要;(五)版权归属。

第六条版权登记后,公司应建立版权档案,妥善保管登记资料。

第七条版权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版权登记证书;(二)作品原始稿件;(三)创作过程记录;(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版权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作品保护期。

第三章版权使用与许可第九条公司内部使用版权作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二)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

第十条公司对外许可版权作品,应当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许可内容、许可期限、许可费用等。

第十一条版权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许可人、被许可人信息;(二)许可作品名称、类型;(三)许可内容、许可期限;(四)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

第四章版权侵权处理第十二条发生版权侵权行为,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二)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三)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公司应保留侵权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一)侵权作品;(二)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三)侵权方信息。

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

公司著作权管理制度

一、前言为保护公司知识产权,规范公司内部著作权管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单位及公司内部各部门。

三、著作权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四、著作权管理制度1. 公司内部作品创作(1)公司员工创作的作品,如软件、文学作品、艺术设计作品等,应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填写《公司内部作品著作权归属确认表》。

(2)公司内部作品创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相应的著作权证明。

2. 外部合作作品(1)与外部合作单位合作创作的作品,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和分享方式。

(2)合作作品完成并取得著作权后,应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 作品使用与许可(1)公司内部使用作品,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2)公司对外许可作品,应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许可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

4. 著作权保护(1)公司应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内部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发现他人侵犯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5.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公司内部著作权的登记、备案、审核等工作。

(2)负责对外著作权许可、维权等工作。

(3)定期对公司著作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著作权管理制度、积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著作权管理制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软著管理制度公司

软著管理制度公司

软著管理制度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软件著作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促进公司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保障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软件著作权的创造和发展。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第四条公司软件著作权是公司的重要财产,享有完全的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司软件著作权,否则侵权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程序、程序说明书、设计文档、用户手册等相关文档和资料,涵盖源代码和可执行代码。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软件著作权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确保软件著作权不受侵犯。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建立软件著作权管理规范,明确软件著作权的获取、登记、评估、保护等流程和要求,提高软件著作权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记录软件著作权的著作人、创作时间、内容、用途等信息,确保软件著作权的真实、完整和清晰。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软件著作权评估规范,确定软件著作权的价值和重要性,为软件著作权的开发、维护、使用和转让提供依据。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软件著作权保护措施,加密软件源代码、控制软件发布和分发、限制软件使用范围、维护软件安全等。

第四章软件著作权的开发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范、评估规范和保护措施,规范软件开发流程,保证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支持员工参与软件著作权的创作和开发,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的软件方案和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软件研发团队建设,提高软件研发团队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软件著作权的开发和应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软件著作权的开发档案,记录软件开发过程和成果,对软件著作权进行合理归档和管理。

软件著作权管理制度范文

软件著作权管理制度范文

软件著作权管理制度范文软件著作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管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软件开发、使用和保护行为,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著作权法规定的软件及其衍生作品著作权。

第三条: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工作由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途径获得软件著作权。

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的使用应遵守软件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登记。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其软件著作权,有权请求侵权行为的停止,恢复被侵权者的权利,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八条: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对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登记和保护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具体的申请、登记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备案、查询和信息发布等相关系统,为相关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十一条: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软件著作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软件著作权的意识和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保障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著作权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声明、软件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软件著作权的名称、版本号、作者、著作权人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受理费用和登记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并附上相应的收款凭证。

著作权管理办法(暂行)

著作权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六条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公司对其独立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应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公众出版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等关键领域的职务作品或其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主办部门应当就该作品的发表、公开和著作权保护事宜征求归口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公司与第三方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许可社会公众、不特定的第三方有偿或无偿使用的,应当在许可前进行著作权登记。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办法其他章节的规定。
(二)
(三)负责集团公司著作权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规范使用及著作权保护;
(四)
(五)协调与著作权管理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司法机关的关系;
(六)
(七)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处理集团公司著作权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著作权纠纷;
(八)
(九)办理著作权登记、许可使用、转让、质押、作价出资、保护等相关法律事宜;
第八条
第九条本办法用于规范著作权登记、许可使用、转让、质押、保护等作品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著作权管理工作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著作权法律风险。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涉及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部分,应当依据专利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同时应参照公司制定的专利、商标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归口部门汇总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公司内部版权软件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版权软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版权软件的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员工使用版权软件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版权软件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版权软件,是指公司购买的、具有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设计软件、开发工具等。

第五条版权软件的范围包括:(一)公司购买的、用于公司内部办公、生产、研发等活动的软件产品;(二)公司自研发的、已申请著作权保护的软件产品;(三)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具有著作权保护的软件产品。

第三章版权软件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公司版权软件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使用:员工在使用版权软件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合理使用:员工应当合理使用版权软件,不得滥用、盗用、复制、传播、出租、出售版权软件及其相关资料;(三)安全使用:员工在使用版权软件时,应当注意软件的安全性,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传播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

第七条版权软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应建立健全版权软件管理制度,明确版权软件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二)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版权软件的采购、安装、更新、维护等工作;(三)公司应定期对版权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版权软件的正常运行和合法使用。

第八条版权软件的更新与维护:(一)公司应根据软件厂商的推荐,定期对版权软件进行更新,确保软件功能的完善和安全;(二)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版权软件的维护工作,及时修复软件出现的故障和漏洞。

第四章版权软件的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版权软件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版权软件的认识和正确使用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通过内部宣传渠道,加强版权软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版权意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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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石油科[2009]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计算机软件及其著作权管理,激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地区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围绕股份公司业务需求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包括: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

文档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下简称软件著作权)管理,是指对软件开发中的著作权登记、保护、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制度、规范管理、激励创造、有效保护、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科研计划及任务形成的软件著作权,由股份公司总部管理;执行全资子公司科研计划及任务形成的软件著作权,由全资子公司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是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订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开发的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二)指导地区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协调股份公司部门之间软件著作权相关事宜;(三)负责股份公司管理的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保护、实施许可、转让、引进及管理工作,并编制经费预算;(四)协助培训主管部门组织软件著作权业务培训工作;(五)按照股份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软件著作权资料的归档工作;(六)负责发布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信息;(七)负责办理股份公司交办的其他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七条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软件管理工作:(一)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项目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投资计划管理工作;(二)财务部负责软件著作权业务会计核算,配合组织计算机软件价值评估工作;(三)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等业务的经费保障工作;(四)法律事务部负责重大软件著作权协议的审查和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权案件处理工作;(五)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软件著作权的审查、组织实施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统一部署,指导业务归口单位开展软件开发工作及引进技术、装备中的软件审查;协助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研究编制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开发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在本专业领域的实施许可与转让;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软件著作权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地区公司应明确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执行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开发、保护的规划,编制本单位工作计划,完成股份公司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二)落实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管理制度,制订本单位软件著作权工作管理细则;(三)组织软件著作权开发、登记、实施、保护、奖酬、纠纷调处及对外许可转让的申报等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引进软件及引进技术、装备等工作中涉及软件著作权的管理;(五)组织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及软件著作权管理、保护业务培训;(六)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软件著作权资料的归档工作;(七)组织编制本单位软件著作权工作经费预算。

第三章权利归属第十条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员工、临时聘用员工(包括在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学习、实习人员)在下列情况完成的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归股份公司所有或股份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共同所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指定的研究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或自然的结果;(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与外部单位开展科技与生产经营合作等活动中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应约定归股份公司所有,确需将合作方作为软件共同著作权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减,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四章开发与登记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时,应进行软件著作权检索和调查分析,编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报告》,明确项目的软件工作任务和目标。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软件开发责任人。

第十五条软件开发完成后,由主要开发单位的人员通过股份公司科技管理系统进行软件登记。

软件开发单位可提出国家版权登记申请,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对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版权登记的软件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费用由股份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六条软件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表;(二)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

程序和文档不足60页的,提交全部源程序和文档。

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三)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资格证明、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证明等);(四)有共同登记人的,共同登记人应当出具表明著作权归属的合同或开发任务书。

第十七条全资子公司执行本单位计划任务形成的软件,自行办理国家版权登记的,应将股份公司作为第一著作权人,相关费用由所属全资子公司承担。

完成登记后,应通过股份公司科技管理系统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对软件著作权开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对涉及股份公司重大利益的软件著作权,在登记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密处理。

第五章权益维护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员工不得将职务软件及其组成部分擅自改编、发表、登记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软件源程序按照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得私自泄漏软件源程序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员工在行使职务行为时,不得侵害他人软件著作权,定期检查本单位使用的软件,确保其来源合法。

第二十三条因股份公司机构重组等原因导致软件著作权人名称、权属发生变化的,地区公司应及时申请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

曾在科技管理系统申报过的,应及时更新著录项目变更信息。

第二十四条发现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员工应及时向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举报,并协助搜集、保存相关实物、销售发票等侵权证据:(一)未经许可复制、销售、使用股份公司软件的;(二)以他人名义登记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三)未经允许,将软件源程序泄露给他人的;(四)未经允许,改编股份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谋取利益的;(五)利用网络,向他人或公众传播软件的;(六)假冒股份公司软件,损害股份公司声誉的;(七)进口涉及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产品或装备的。

第二十五条发现他人侵犯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的,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侵权者发出停止侵权书面警告;(二)向著作权管理机关提出制止侵权的调处申请;(三)向著作权管理机关提出侵权证据扣押申请;(四)向海关提出著作权备案或扣押申请;(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纠纷的,按照股份公司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应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单位和软件著作权侵权产品(技术)进行内部通报,终止引进或采购侵权产品、技术。

第二十七条向国(境)外出口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装备及应用计算机软件、产品或装备,承担国(境)外项目或提供服务的,应就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开展针对目的国家(地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检索与分析,制订可能被侵权和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第二十八条涉及股份公司重大、核心利益和对股份公司综合竞争力、国内外市场份额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软件,不得对外许可、转让。

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优先采用股份公司具有自主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十条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具有自主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与专业分公司应组织推广实施。

完成相关软件的地区公司应提供完整、真实的软件技术资料,协助制订软件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软件实施必要的技术服务、培训和咨询等;被实施单位应为相关软件实施提供必要的场地、硬件、人员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第三十一条实施股份公司软件的地区公司,应与开发软件的地区公司就实施内容、实施费用等内容订立协议,开发软件的地区公司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审核报告书》,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备案,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软件,同时报信息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拟向股份公司以外许可、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地区公司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审核报告书》,经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分公司审查,科技管理部审批后,按照股份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许可实施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备案,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软件,同时报信息管理部备案。

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应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

有共同权利人的,应与共同权利人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向国(境)外许可、转让软件著作权,应遵守国家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密软件著作权的实施、许可转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执行股份公司引进计划或对外合作中确需受让、实施他人软件著作权以及引进软件的,地区公司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审核报告书》,地区公司应先对相关软件进行检索并开展权利有效性调查分析。

要求出让(口)方、投资(入股)方提供证明其合法拥有相关软件著作权或处置权的文件、材料,然后报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分公司审查,科技管理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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