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之路
程序比较论季卫东读后感

程序比较论季卫东读后感在繁忙的生活中,偶然间读到了季卫东先生的《程序比较论》,仿佛在混沌中找到了一丝清明。
这感觉就像是在闷热的夏日午后,突然吹来一阵凉风,让人精神为之一振。
季卫东先生在书中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程序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和剖析。
他的论述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更是通过丰富的实例和细致的分析,让那些看似枯燥的法律程序变得生动而具体。
就拿书中提到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审判程序上的差异来说吧。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其一大特色。
想象一下那个场景,一群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通人,被召集在一起,他们要凭借自己的常识和良知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他们要在法庭上聆听双方律师激烈的辩论,要面对各种复杂的证据和证词。
有时候,一个小小的细节,比如证人说话时的眼神或者语气,都可能影响到陪审团成员的判断。
我记得书中有一个案例,讲的是一起盗窃案的审判。
被告被指控从一家商店偷走了价值不菲的珠宝。
在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词等等,看起来证据确凿,被告似乎难逃罪责。
但是,被告的律师却敏锐地抓住了一个细节。
原来,其中一位目击证人在作证时,眼神总是飘忽不定,而且回答问题时有些迟疑。
律师抓住这一点,对证人进行了深入的盘问,最终让陪审团对证人的证词产生了怀疑。
结果,被告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中,细节和辩论的技巧是多么的重要。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中扮演着更为主动的角色。
他们不仅仅是裁判者,更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
这就要求法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的真相。
比如说,在一个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声称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自己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官不仅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还要亲自去调查相关的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等,以确定赔偿的数额。
这种主动调查的方式,虽然能够更加准确地查明事实,但也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_季卫东

法学精粹7Legal Information // 2010.9-10■ 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要走出转型期法治的陷阱,我们首先必须在没有共识的地方寻找出可以达成共识的途径,然后循此形成某种具有正当性的强制执行机制。
这条途径就是程序。
更准确地说,就是确保决策不偏不倚、合情合理的正当程序。
通过对“怎样作出决定”的程序共识来实现对“共同承认这样作出的决定”的实体共识,并使这种作为决定之结果的共识具有强制执行的力量,不容许混淆黑白的妥协,不容许反复翻案的缠讼,不容许以暗盘交易取代普遍合意——这就是“程序治国”的基本思路。
正当程序的宗旨,是要在公开透明的话语空间里确立新的、真正具有公共性的、可以在同样条件下不断再现的共识,以及相应的可以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
因而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官员以及司法者的裁量权,从而有效地保障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却容许选择的自由,并通过沟通和理由论证来收敛不同的意志,造成非常确定的效应。
对“程序治国”思路的质疑主要有两点:其一,在社会转型时期,所谓“日常”已经剧变,所谓“例外”层出不穷,正当程序的原理不能应急,主权者的政治决断成为必然;其二,正当程序的那个“正当”也是以价值共识为基础的,因此程序自身的正当化并不能通过程序来自我实现。
显而易见,这些质疑并不能否定程序的重要性。
恰恰相反,这类质疑的不断出现只是证实了共识的裂变以及价值多元化,同时也证实了执政正当化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更证实了要不要把正当程序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这个问题,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另外,正当程序的设计固然以一定的价值评估为前提,但关于正当程序的承认却完全可以基于常识和公理作出。
例如公共事务的处理必须公开进行、不同意见应该享有同等的表达权、任何结论必须以充分的信息和论证为基础、少数服从多数、在公共事务之外的问题上尽量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
在这里,程序生产结构,这些程序性原则正是决策机制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内容。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

1878 甘肃机器毡呢厂创立
1887 东京电灯株式会社开业
1888 广州电灯公司开业
表1-b 中日制度现代化初期过程的比较
日本
中国
1872 派遣使节团赴欧美考查法制 1905 派遣五大臣赴欧美考查法制
1874 司法省法学校开讲
1906 京师法律学堂开讲
1877 共同法律事务所出现
1912 律师组合出现
日本
中国
1865 横滨制铁所横须贺造船所开工 1865 江南制造机器总局开工
1872 富冈缫丝工厂开工
1872 继昌隆缫丝工厂开工
1872 新桥横滨间铁道通车
1876 上掘
1878 东京中央电信局开业
1882 上海电气公司开业
1879 千住制绒所创立
分制度,从生业选择到土地的买卖、租赁,经济活动的广大领域至少在形式上取决于个人间
的自愿的契约关系。然而,由于一直不具备适应市场自由竞争的组织-制度条件,不能形成
均衡的、可预测的机制、这种无规范的讨价还价只能产生类似韦伯所说的那种既缺乏伦理自 觉、又缺乏职业尊严、且极具铤而走险之心的“贱民资本主义”。为了减轻竞争的残酷性和 风险性,商贾在获利之后往往倾向于购田置产、变成地主,或者捐官买爵、混淆仕商。基于 经济竞争不安定性的危机感与传统的伦理观结合在一起,形成、进而强化了重农抑商的国家 政策及意识形态。在投机性营利的乱局之中,庶民为求安全保障,便通过血缘或地缘的社会 团体形成了连环保证的“承包秩序”。其结果,我国历史上尽管“封建性”身分关系比较薄 弱,但相互扶助、连带责任的“封建性”利益共同体关系却无所不在;尽管早就有自由竞争 的经济活动,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体系却得不到发展,合理性的资本经营方式更无从生根。 现在我们要推行市场体制,当然决不是要回归到上述经济模式。 但是不能不指出,198 0年代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却是以个人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尚未摆脱传统的经济秩序 的窠臼。首先当然要肯定,承包责任制打破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条条专政”,激发了基层 的活力,在农村和企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一个“包”字遮盖了事物的发 展过程,只问结果、不计手段和方式,并不具备制度建设的优势,更何谈“包医百病”呢?! 目前引起广泛讨论的所谓“诸侯经济”、“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等问题正好表明∶承包责任 制的局限已经显然,该适时提出合理的制度创新的课题了。否则,我们将无从走出四十年来 放权与收权循环不已的动态迷宫。 实际上,许多改革的实际工作者、经济学家、政治学家、 历史学家乃至哲学家都已经或多或少地意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法律体系合理化的关 键意义。但是迄今为止,对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制以及怎样去实现这一目标等重大问题,意见 仍然很不一致,有些场合甚至连问题之所在也如坠五里雾中。对于社会变革时期推行法治的 深刻两难,例如法律的规范强制性与认知调适性、法律关系的组织化与自由化、守法与变法、 法律的效用期待与负荷能力等一系列的矛盾,也缺乏必要的剖析处置。基于现实的急切需求 而正在大力移植或创制的新法规,只有在具备了一定的功能前提条件之后才能顺利运作,其 实际效果还将取决于各种法律措施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整合。立法技术的改进也迫在 眉睫。民事诉讼第一审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法院在现有条件下已感觉力难从心。律师供不 应求,但在资格授予上采取“放低门槛”的政策又不免滥竽充数之忧。法制建设的确是百端 待举、头绪纷纭。那么、从何处着手才能纲举目张呢? 在发展中国家,推动社会改革的权势 精英(power elite)集团一般都把立宪工作放在首位. 因为这既是自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 以来西方诸国建立资本主义法治秩序的传统路数,也比较适合自上而下贯彻国家意志的现实 需要. 但是有两点必须注意: 第一、西方是在有城邦自治(political- military autonomy)、教会抗衡、商人造反(the merchant as rebel)(2)等历史条件下签订城下之盟,宪法原则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主权妥协的结果. 但是 在非西方社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改革中其实存在着一种暗默的前提:被变革的对象不是国 家行使权威的机会结构,而是民众的传统行为方式. 无怪乎,尽管"开发行政(developmental administration)"的病态扩张长驱直入,而许多颇具自由主义激进色彩的知识分子也能宽恕为 怀;其原因概由此而起. 所以,在这里宪法的基础不是社会契约的精神,而只能是国家机关自我 限制的统治良心和反思理性. 因此,怎样才能使国家机关确定一套公正合理的办事程序的问 题就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宪法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效力的金字塔型体系中的顶端. 但是就其实质意 义而言,宪法也不妨理解为关于制定规范的规范形态. 因此其重点可以移到确立关于法律变 更的选择方式上来,而不必成为法规序列中的特定典章.(3) 换言之,立宪不等于起草一份最高 纲领,而是建立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法律再生产的有机结构(constitution). 正是由于这个道理, 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s).按照 W.道格拉斯的有权 解释,"公正程序乃是'正当过程'的首要含义."(4) 美国宪法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互相监督制衡 (checks and balances)的分权体制上,(5) 各个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更主要是通过程序进行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读了季卫东关于法律程序意义的论述,真的是像被打通了任督二脉一样,对法律程序有了全新的认识。
以前我觉得法律嘛,不就是那些条文规定谁对谁错,该怎么惩罚就好了。
但读完之后才发现,法律程序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动作(步骤)都有着深刻的意义。
从最接地气的角度来说,法律程序就像是一个超级公平的游戏规则。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个规则,大家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那不就乱套了?就像踢球没有裁判和比赛规则,那场面简直不敢想象。
法律程序让大家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管你是有权有势还是普通老百姓,在程序面前都得按照规定来。
比如说打官司,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这一套流程下来,就像是给双方都设定了明确的游戏关卡。
谁先出牌(举证),怎么出牌,什么时候出牌,都有个准儿。
这就避免了一方毫无节制地耍赖或者欺负另一方。
而且法律程序还特别像一个保护罩。
它保护着我们的权利不被随意侵犯。
比如说,在刑事诉讼里的那些程序,警察要抓人的时候得有合法的手续,不能随便就把人给拘了。
这就好比是给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上了一把锁,只有按照程序才能打开这把锁。
如果没有这些程序的保护,那我们随时都可能被莫名其妙地抓走,这社会得多恐怖啊。
还有啊,法律程序对于真相的挖掘也有着神奇的功效。
它就像一个侦探手里的放大镜,一点点地把事情的真相给找出来。
在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地举证、质证,就像是一场真相的拼图游戏。
法官呢,就根据这些程序里呈现出来的碎片,把整个事件的全貌拼凑出来。
这个过程虽然有时候很漫长,但是它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我们看到的是最接近真实的情况。
不像那种一拍脑袋就下结论的做法,往往会冤枉好人或者放过坏人。
季卫东的观点还让我觉得法律程序是个特别有智慧的东西。
它就像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把各种矛盾和冲突都放在这个程序的框架里去解决。
就像一个专门处理垃圾(纠纷)的大机器,只要按照程序把垃圾(纠纷)放进去,出来的就是相对公平合理的结果。
这样整个社会就不会因为各种矛盾的积压而爆炸,而是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下去。
程序正义在中国路径及实现

程序正义在中国的路径及实现摘要:正义是社会永恒追求的目标,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利益集团错综复杂。
程序正义所蕴含的正义理念,尤其需要我们的重视。
程序正义理念是我们从国外引进来的理念。
在中国,我们从民族心理、文化背景和物质条件来看,目前的社会能够进一步推动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发展。
关键词:程序正义民族精神经验论我国目前正处在迈向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社会多样化的利益集团的纷争也向我们的现代法制理念实施提出了挑战。
克服这样的困难,需要我们综合各方经验来解决问题。
”程序正义”理念本身蕴含的价值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不仅有助于我国现代法治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我国大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和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
我们需要在挖掘本身的特色的情况下,进一步促进程序正义的发展。
一、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现状程序正义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所以我国对其进行的研究和实践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
(一)程序正义在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在我国,”程序正义”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探讨。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的主要观点有:季卫东学者认为,我国要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而轻视制度层面做法是不可取的。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信息和思想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流,这一交流促进了契约关系和市场组织的发育,形成了不同的意识形态。
在这一情形下,就需要通过程序来重建社会共识、整顿竞争秩序。
随后季卫东教授在另一篇文章中强调,中国的传统文化本来就具有多元化契机,当前的社会结构转型正在进一步加剧多元化的进程,所以,有更多的理由来承认程序在多元调整方面的决定性意义。
陈瑞华学者认为:程序正义的独立性可以保证那些其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论有利或不利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这种公正对待的核心其实是使他们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得到尊重;可以保证裁判结论具有正当性;可以对被裁判者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公正性的接受具有极为明显的保障作用。
①陈小文学者提出,英美法系中的经验论哲学思想促使民众认为”程序先于权利”观念的形成,大陆法系受唯理论的影响,则侧重于法典化形式,重视演绎推理。
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进路

法制重构的新程序主义进路作者:季卫东来源:中评网来源日期:2010-11-30本站发布时间:2010-12-2 17:29:50阅读量:164次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天中国法学会和法制日报社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跟各位进行交流,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和高兴。
同时,也感谢俞可平教授、张维迎教授、王晨光教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研讨会。
大家都知道,明年就是辛亥革命100周年,回顾这一段历史,如何重建共和,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今天我们讨论共和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怎样才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健康的政治体制,是中国人100年来所追求的非常重要的课题。
而这样一个主题,现在重新提出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是在1990年中期之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非常本质性的变化,这个变化从1980年的改革开放开始,记得当年张维迎教授以及其他的经济学家,曾经为这样一个重大的社会变迁奔走呼号,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九十年代中期,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呢?第一,社会开始出现了利益集团的分化。
2002年中国政府报告,前总理朱镕基曾经第一次使用弱势群体表述,也就是意味着至少中国开始出现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这样一种阶层的分化。
这样的分化一旦出现以后,必然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提出来,我们可以看到,在价值取向上也开始出现了多样化的变化。
也许大家都读过林志军和马立诚两位资深记者出版的一本文集,题目就是《呼喊当今中国的五种声音》,从一种声音到五种声音,这是一个价值观多样化的非常形象的表述,即主流的声音、教条主义的声音、民族主义的声音、封建主义的声音和民主的声音。
我们知道俞可平教授有一个非常响亮的口号“民主是个好东西”,进行了非常好的概括。
也就是说,在1990年中期之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出现了多元化的变化。
中国人的价值取向也开始存在着多元化的趋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因为在一元化下出现共和不太可能,只有在多元状态下,共和的问题才能被提出来。
程序理性反抗价值虚无主义的徒劳——就“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及其对中国法学发展之意义”和季卫东教授商
20 06年 第 5期
No 5, 0 6 . 20
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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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科
学
20 0 6年 9月
S p 20 e .,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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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理性 反抗 价值虚无主 义 的徒劳
就“ 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及其对中国法学发展之意义" 和季卫东教授商榷
化 范式 的支配 中解脱 出来 , 据 中 国在 世 界结 构 中的特 依 定时空位置 , 以形成具有 中国主体性 的“ 中国法 学范式 ” ,
从而在理论上为成功建构 “ 中国法律理想 图景” 以引领 中
国法制健康 发展提供可能 。 尽管邓 文并未详尽说 明何 谓
“ 中国法学 范式” “ 和 中国法律理想 图景 ” 但 这两 个概 念 , 本身似乎 已然为“ 国法学 向何处 去” 中 这一设 问 , 提供 了 通 向适 当答 案的一种 方 向。也许 正是 这种方 向感所 蕴含 的重要 意义使邓文在 2 0 0 5年激起 了热烈讨 论 , 蔚然形 成 法学界少见的学术研讨和批评之风 。 季卫东也应邓正来之邀 , 20 于 0 6年 6月撰文《 为法 理
已经成为全球现 象, 而基于程序性建构理 性 的新程序 主义 法学范 武正是这 一现 象的组 成部分 和 表现 形式之
一
,
要求我们在一种更广阔 的思想版 图中思考 中国法学发展 的现 状和 未来。
作者季涛 ,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杭州
引 言
鉴于事情本 身 的需要 , 不得 不写 一 个较 长篇 幅 的 我
通过第二个 分析框 架 , 卫东 将上 述 四个 西学 渊 源 季 分别简约成 法学 理论 的 四个基 本要 素 : 自由 、 力 、 益 权 利
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读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读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
义》有感
张晨阳
【期刊名称】《《成功:教育》》
【年(卷),期】2017(000)024
【摘要】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感觉其不论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还是高校法学学生的程序法学习都有着指导意义。
本文从现代程序概念结构开始分析,系统阐述了其对于现代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本文也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倡通过对程序法的完善,来实现中国的程序正义。
【总页数】1页(P45-45)
【作者】张晨阳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相关文献】
1.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 [J], 毕巍明
2.法治程序主义话语的逻辑——对季卫东教授程序论法学思想的初步探讨 [J], 魏敦友
3.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J], 王颖颖
4.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J], 王颖颖
5.程序理性反抗价值虚无主义的徒劳——就“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及其对中国法学发展之意义”和季卫东教授商榷 [J], 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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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读了季卫东老师关于法律程序意义的论述,真的就像是在法律知识的大森林里,被人点亮了一盏盏小灯,让我看到了以前没太在意的那些弯弯绕绕背后的大道理。
一、法律程序像一场有序的游戏规则。
以前我觉得法律程序有点麻烦,就像玩游戏的时候有一堆繁文缛节。
但现在明白了,这程序就像游戏规则一样,要是没有明确的规则,大家就乱套了。
比如说打官司,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每个环节都有规定,就像游戏里不同的关卡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
这规则保证了大家都在一个公平的框架里活动,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法官,都得按照这个程序来。
就好比下棋,你不能乱走棋子,得按照象棋或者围棋的规则走,这样棋局才有意义,结果也才让人信服。
二、对权力的制衡就像驯兽师的皮鞭。
法律程序对权力有着很重要的制衡作用。
权力就像一头有点野性的大象,如果没有缰绳拉着,它就可能横冲直撞。
这缰绳就是法律程序啦。
政府的权力很大,要是没有程序约束着,那它可能就会做出不合理的事情。
比如说,警察抓人的时候,如果没有程序规定他们什么时候能搜查、怎么搜查,那可能就会随便侵犯公民的权利。
而法律程序要求有搜查证之类的东西,这就像给权力这头大象划了一个圈,让它不能随便越界。
这也是保护咱们普通老百姓的一个大法宝啊。
要是没有这个制衡,那有权的人想干嘛就干嘛,我们小老百姓可就惨咯,就像小羊羔在大灰狼面前没有任何保护一样。
三、保证结果的可接受性像魔法咒语。
还有哦,按照法律程序走,最后的结果更容易被大家接受。
就像你在做蛋糕,按照食谱上的步骤一步一步来,最后做出来的蛋糕,哪怕有点小瑕疵,大家也觉得这是合理的成果。
要是你乱做一气,就算最后蛋糕味道还可以,别人也会觉得不靠谱。
法律判决也是这样,经过严格的程序,双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证据也经过合法的质证等环节,那最后的判决结果就像被施了魔法咒语一样,大家心里就算有点不愿意,也会觉得“嗯,这个结果是按照规定来的,我得接受”。
这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争吵和不服气。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
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本文通过对1990年代初期之后欧美政法思潮的重大转折以及中国法制改革经验的综合性考察,进一步探讨了在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法律程序对于公共选择以及社会秩序正统化的深远意义。
针对国内部分学者对强调程序性正义的疑虑,作者指出:现实中滥用形式和程序要件的弊端其实正是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的结果,为此我们的确有必要对照公开、对等、透明以及公平等程序价值来检验和完善现行的程序规范。
一绪言在现代法学理论中,程序正义是一个恒言题目,并非什么新发明。
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却并不利于法律程序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众所周知,作为儒学核心价值的道德观重视的是人的主观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强调的是崇高而不是普遍性,既不同于社会正义的理念,更难以把公正与形式性、结构性结合起来考虑。
对于民间的有序化机制,人际互动关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促进非正式讨价还价的倾向,使决策过程具有情境思维的特征并且缺乏透明性和外部监督。
就国家制度的范畴而言,集中化、绝对化的权力以及自上而下的逐级个人承包责任构成维持规范效力的两大支柱。
凡此种种都与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形同圆凿方枘,因而怎样以适当的创新方式把程序话语引入中国并使之周流不息、渗透实践就是法学研究者的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应做的最大贡献之一。
笔者在1993年初发表长篇论文《法律程序的意义》,初衷不外乎就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的运作等问题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以便把重新诠释和发展了的程序正义论与既有的人际互动关系结合起来。
但并没有充分预料到新程序主义论会在国内学界产生这么巨大的反响,甚至引起某些持续性发酵的效果。
在拙稿问世之际,有关专攻分野的诸位先进以及广大读者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理解、声援以及引伸。
然而,与此同时批评和质疑的言论也很强劲,历经十余年之后仍然余波荡漾。
由此亦可见,无论立场和判断的差异有多大,要不要把公正程序作为中国法制改革的突破口,这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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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制度设计的公正体验
关于新程序主义的价值的若干说明
独立于实体评价的程序评价
现代程序正义的四项基本原则
正当过程 判断者中立性 决定的条件优势 行为和结构互动关系的合理化
扬弃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反思理性 作为法律内在的道德的程序正义--富勒的八条判断标准
当事人在法律武装上的平等 决定的参与 问责和说明义务 程序结果的执行力 对违背行为的威慑效果 异议的容纳和适当处理 中国传统法制的道德色彩和实质正义指向过于浓厚,所以法制改革的目标不得不反其道行之 应该通过中立性的程序来重建社会共识或者共同体道德 权力行使的任意性需要通过符合程序正义的制度安排来限制
拆迁纠纷中的价值处理
城市化的效益--功利主义思维 个人自由保障--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话语 承认的政治伦理--新条例草案中关于危房改造的被拆迁人90%以上同意条款以 及补偿协议生效的三分之二多数要件 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和价值兑换--听证会模式的程序指向
特定价值/目的优于程序正义的后果
秩序良好的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 不偏不倚(impartiality) 首尾一贯不恣意(consistency) 公正就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就社会制度的基本规则进行互相承认 “初始状态”--排除力量对比关系影响的公正缔约环境 经过全体一致合理选择的正义原理的自我正当性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达成社会所接受的均衡 网络社会的非对称化引起的平等悖论与对策 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调整方式 与产业社会需求对应:自由竞争的市场+长期雇用的企业+温情干预的政府 与后产业社会需求对应:事后确定责任+最低限度保障 再分配的重要性
在中国实现正义的两组基本公式--形成多元化、动态化的弹性结构
10
建设符合正义的社会的程序步骤
从改变不正义的状态着手--张扬中立性原理
以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为例说明 划分正义与不正义的具体标准
是否尊重公共规范,特别是法律? 规则的适用是否公平? 违反规则或不平等是否与一定的利益或好处有关
通过适度平等而接近正义--导入权利论的语法规则
5
在正义概念内涵示意图中定位程序
正义(justice) 得其应得(giving
people what they deserve)
守法性(legality)
正统性
(legitimacy)
权利尊重
(respect-of-right)
定分止争
(justice as harmony)
公正
Fairness as legality & Respect-of-rights & Equality & Equity, etc.
强调实质性价值很可能导致什么样的结局?
在地方知识的层面上将促进向封建格局的回归和规范秩序的碎片化 在国家框架的层面上将助长围绕价值的战争的倾向以及保守性 在普世价值的层面上将诱发新型的全能主义
2
处理价值问题的三种基本方式
功利主义--波斯纳 (Richard A. Posner
1939-)
重新建构社会契约论
建立在反思均衡上的实质正义
John Rawls 1921-2002
就道德原理和道德判断进行反复的试错逐步达成合意 为排除偶然性的干扰而加以程序限制的非随机化合理性 两条正义原理(平等的自由原理以及注重最不利者和机会平等的有限调整原理)的旨趣
பைடு நூலகம்
注意:这里强调的并不是合意本身,而是达成合意的条件 和手段以及强制的正当性根据 桑德尔解读罗尔斯正义论的结果指向思维的误区
正当过程
(due process)
中立化
公平(fairness
as equality)
道德化
配分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
程序正义
(procedural justice)
平等 (equality)
均分正义 (egalitarianism) 6
程序正义优于特定价值才能共和
--以拆迁纠纷解决方式为例
房地产价格的飙升 酿成金融困境 引发地方财政危机 城市化成本增大 在公开、透明、平等的话语空间里进行论证性对话和说服力竞争 以权利为尺度进行利害权衡和法律推理
在程序正义的视野里解决拆迁纠纷
7
也谈程序正义与共同体道德
程序正义的两种模式
利己心模式
对公正的关心是与利己的人生观相联系的 公共选择 个人利益的长期展望 共感与集体同化 对程序公正判断的集体认同的影响 程序价值的社会化
1953-)
以道德为价值尺度推动共同体的复兴 通过参与政治克服“失重的自我”现象 共同体之间的理解和尊重如何实现?-- 多元与公共的关系
3
从关系的视点来观察目的和名誉, 中立的正义原理就会呼之欲出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概念之构成
部分的正义: 社会中各种公平原理的实现 分配正义 调整正义
根据个人差异和能力差异分配 名誉和财富,容许结果不平等 无视个人差异和能力差异要求 算术平等,矫正数量的不均衡
法制重构的 新程序主义进路
――怎样在价值冲突中实现共和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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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入点:价值的多元化与冲突
19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化
利益集团的出现 价值取向的分歧 需要以多元化为前提重新进行制度设计
1990年代中期以后世界格局的结构性变化
文明冲突的预言开始酝酿自我实现 价值同盟主张的涵意 需要以多极化为目标推动国际秩序的重组
对程序治国思路的两点置疑及其回应
(1)在社会转型时期,所谓“日常”已经剧变,所谓“例外”层出不穷,正当程序的原理不 能应急,主权者的政治决断成为必然。 ⇒ 处理例外或者紧急事态固然需要当机立断,也需要临机应变,但并非可以把程序置之度 外。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性只是把以程序限制权力行使的重点从事先监控变成事后监控而已。 例如为申诉者提供救济和矫正的不同程序性条件、加强司法审查程序的功能、设置宪法提诉程 序等等。在这里,程序构成媒介,发挥着防止制度碎片化的整合功能。 (2)正当程序的那个“正当”也是以价值共识为基础的,因此程序自身的正当化并不能通过 程序来自我实现。 ⇒ 正当程序的设计固然以一定的价值评估为前提,但关于正当程序的承认却完全可以基于 常识和公理作出。例如公共事务的处理必须公开进行、不同意见应该享有同等的表达权、任何 结论必须以充分的信息和论证为基础、少数服从多数、在公共事务之外的问题上尽量保护个人 的思想自由。在这里,程序生产结构,这些程序性原则正是决策机制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的 基本内容。 其实这类置疑的不断出现只是证实了共识的裂变以及价值多元化已经到了怎样严重的程度,同 时也证实了执政正当化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更证实了要不要把正当程序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 突破口这个问题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按照公法规则的再分配:税收与财政预决算的审议 按照私法规则的再分配:民法的一般条款、契约的强制性条款以及诉权保障
兼顾私人选择自由和公共事务决定的宪政安排--缔造法律共同体
对包括法规在内的一切违宪现象进行司法审查 把一切行使权力的活动都纳入程序正义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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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程序设计的六个主要构成因素
新程序主义对中国社会与法制发展的特殊意义
在转型期推行程序治国的基本思路
从程序性共识到实体性共识
首先必须在没有共识的地方通过程序正义来达成共识,然后循此形成某种具有正当性的强制执行 机制。更准确地说,就是通过对“怎样作出决定”的程序共识来实现对“共同承认这样作出的决定” 的实体共识,并使这种作为民主决定和司法决定之结果的共识(而不是先验的共同体道德)具有强 制执行的力量,不容许混淆黑白的妥协,不容许反复翻案的缠讼,不容许以暗盘交易取代普遍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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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teles BC384-322
全体的正义: 通过部分正义的实施而实现
注意:这里强调的不是“道德上的正当性”, 而是“复数当事人之间的正确的关系” 桑德尔解读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两分法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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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局限性的视点来观察正义, 程序公正理应优于道德共识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公正调整
正义的最低限度要求
集体价值模式
关于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
程序正义的涵意和文化影响 程序正义普遍化的四个重要变数
过程的控制 程序性公正的判断标准 结果的满足度 程序选择的偏好
程序正义本身的妥当性问题 从交涉和交换的角度观察各种程序(谈判、调解、民会式裁判、仲裁、审判) 当事人对抗主义与职权纠问主义这两大审判程序模式的比较
以社会整体的财富最大化为价值尺度 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测定财富 万能市场
自由至上论--诺齐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
注重个体价值:不能成为增进社会整体福 利的目标的牺牲品 强制劳动(征税)和强制再分配(最低层 保障)是危险的决定 最小国家
公德主张--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