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征税 无法任性
美国税制

美国税制(tax system in USA)简介刚到美国的时候就听过这句话:“世上只有两件事你逃不过:一件是死亡,另一件就是缴税”。
税收的“起征点”是不固定的,一般来说,大概是年收入在7500美元以下免征。
不过在美国有正常收入的人,都会超过这个数字,所以才会说:逃不过缴税——几乎每个有收入的人都必须缴税。
每年4月15日是美国报税的“截止日”,“D e a d l i n e”,直译是“死线”每年的这据统计,这一天是美国人全年中请病假不上班人数最多的。
这是要填写的厚厚一叠报税表,这些繁琐的报税制度确实很令人头疼,所以即使美国的税收制度很完善,但还是经常惹得群众们的抱怨。
奥巴马2009竞选时年曾经利用“报税日”造势,为众多美国人争取减税。
“我想让每个美国人知道,我们会重新制定税法。
个税申报程序将更简便,每年4月15日也不再是一个让人害怕的日子。
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美国的税收是全球征税,不论身居美国境内还是境外,也不了论入境和出境美国次数多少。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指非美国公民,但依美国移民法取得法律认可有永久性居住权的人。
其他外国人即为非居民外国人。
征收范围包括:劳务与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营业所得、资本利得、退休年金所得。
从所得中应剔除的不征税项目有:捐赠、夫妇离婚一方付给另一方的子女抚养费、长期居住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军人与退伍军人的津贴和年金、社会保险与类似津贴、慈善捐赠、付借款的利息、意外损失,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费用、已缴外国所得税。
按年计征,自行申报,家庭可以采用夫妇双方共同申报办法。
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所得,贸易与经营所得,资本利得,其他不属于个人所得的收入。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指按联邦或州的法律在美国设立或组织的公司,包括政府所投资的法人。
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应就其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而外国法人只就其在美国进行贸易、经营的有关所得,以及虽然与其应纳税年度内在美国的贸易、经营无关,但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纳税。
美国的税收制度最新文档

美国的税收制度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
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
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
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
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
美国应VS不应征收财富税。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美国应VS不应征收财富税。
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团队,反对美国征收财富税。
首先,我们认为财富税会产生不良后果。
对于那些有钱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选择将资产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将其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这将导致财富流失和经济不稳定。
其次,财富税可能会对小企业和创业者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和创业者来说,他们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竞争力。
如果他们被征收高额财富税,他们可能无法承受这种压力,从而导致企业倒闭和就业岗位减少。
最后,我们认为财富税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
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财富不平等问题,比如增加税收的公平性,减少税收漏洞,提高教育和培训水平等等。
因此,我们反对美国征收财富税,我们应该寻求其他解决方案来解决财富不平等问题。
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团队,继续反对美国征收财富税。
首先,我们认为财富税会导致资本流失。
有钱人往往是经济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的投资和创业活动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
但是,如果他们被征收高额财富税,他们可能会将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导致美国经济的萎缩和就业岗位减少。
其次,财富税可能会对个人的自由和隐私产生负面影响。
财富税的征收需要对个人的财产和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计,这可能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
最后,我们认为财富税并不能解决财富不平等问题。
财富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和机制的不公平,而不是个人的财富水平。
如果我们想要解决财富不平等问题,我们需要改革社会制度和机制,而不是仅仅征收财富税。
因此,我们继续反对美国征收财富税,我们希望政府能够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财富不平等问题。
反方辩词三辩: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团队,坚持反对美国征收财富税。
首先,我们认为财富税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有钱人往往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的投资和创业活动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
美国全球征税“苛政猛于虎”?美国移民对此您多虑了!

美国全球征税“苛政猛于虎”?美国移民对此您多虑了!税收是每个国家必有的,而且强制性的政策。
每个国家都有它的税收法律,任何人只要达到征税标准,就必须严格执行。
提起美国移民,很多申请人的脑海里就会冒出美国的“全球征税、劫富济贫”等字眼,“富人避税放弃绿卡,美国富翁逃税放弃国籍”等报道也频见报端、网络,这些报道似乎给公众造成一种了“美国苛税猛于虎”的印象,也使得不少有意于移民美国的国内富人担心拿到绿卡后即将面临的一系列税务问题。
关于美国高昂税收的传言早就有各种各样的版本,再加上奥巴马当政期间发布的海外资产追查令,更是吓住了不少的投资者,但其实传言者也只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美国的全球征税其实并没有那么可怕。
兆龙移民专家提醒各位投资移民人士不必盲目地相信一些断章取义的说法,其实对于美国新移民,关于美国全球征税您过于多虑了,很多担心和误解,我们在这里来做一下详细的说明。
美国全球征税错误认知1:一旦获得美国绿卡,美国将对获得绿卡的人的全球资产(包括中国)进行征税吗?A:这个理解完全是错误的。
首先,我们先介绍一下资产和收入的定义。
资产是你从过去一直到现在已经获得的财富,收入是你当年的投资收益或者工资,奖金和提成所得。
美国的全球征税政策针对的仅是个人收入,而不是个人资产。
举例来说,假定你在国内有2000万人民币的房地产出租,每年获得租金200万人民币。
一旦你获得美国绿卡,美国税务局并不会要求你为2000万人民币的房地产资产价值交税,而只会对每年200万人民币的租金收入征税。
美国全球征税错误认知2:在获得到绿卡后,是否还要增加交纳资产利得税呢?A:在您拿到绿卡之后,美国是有一个资产利得税的概念,但是这个资产利得税只是在你出售资产时才需要申报。
美国税务专家对此问题,曾提出过一些合理省税的办法。
为了准备资产利得税的申报,客户可以在拿到绿卡前先将资产卖掉,或者转到不移民的一方名下,这样等拿到绿卡之后,就没有资产利得税的问题了。
美国税收管理的特点及启示

美国税收管理的特点及启示1. 强制性税收体系美国税收管理的首要特点是其强制性税收体系。
根据美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美国公民和居民都有义务缴纳税款。
这个强制性税收体系为美国政府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并保证了公共服务的可持续运作。
这一特点启示我们,在建立税收管理体系时应明确纳税义务,确保所有纳税人能够公平地缴纳税款。
2. 多层次税收制度美国税收管理的第二个特点是其多层次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体系由联邦、州和地方三个层面的税收构成。
联邦税收主要用于国防、社会福利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层面的项目。
州和地方税收用于各自的公共服务和地方政府运作。
这种多层次税收制度可以根据各个层面的需求来调整税收政策,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税收管理的制度设计应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确保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
3. 国际税收合作美国税收管理的第三个特点是其积极推动国际税收合作。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它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通过避税手段逃避税务,美国积极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与其他国家签订税务协定和合作协议,共同打击逃税和避税行为。
这一特点启示我们,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合作对于防止税收逃避和维护全球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4. 技术化税收管理美国税收管理的第四个特点是其技术化税收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美国税务部门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管理税收。
例如,美国实施了电子纳税申报系统,使纳税人可以在线提交申报表和缴纳税款,方便快捷。
同时,税务部门还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税收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一特点启示我们,在税收管理中合理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5. 公开透明的税收信息美国税收管理的第五个特点是其公开透明的税收信息。
美国税务部门提供公开透明的税收信息,使纳税人可以了解税收政策和规定,并对税收管理进行监督。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网站或其他途径获取税收信息,查询个人或企业的税务记录,并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法规的变化。
美国企业税改革艰难

美国企业税改革艰难作者:刘植荣来源:《新金融观察》2016年第33期由于美国税制的主体是直接税,即税收主要来自居民个人的收入税和财产税,在联邦层面上,企业税只占税收总额的9%,长期以来,美国对企业税并未给予过多考虑。
近日,欧盟委员会裁定美国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补缴145亿美元的税款,肥水流进了外人田,这才引起美国朝野对公司税问题的高度关注。
美国对亏损企业不征税,只对赚钱的企业征税,而且基本上就征一个税,即企业所得税(美国叫“公司税”)。
但美国各级政府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联邦企业所得税、州企业所得税、县企业所得税、市企业所得税。
因为地方政府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对一个公司来说,联邦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程序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程序基本相同,都是按全年收入一年征税一次,而且是自主报税。
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很独特,累进与累退参差交互,即企业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前的税率是累进的,当收入达到这一数值后又开始累退。
美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税前利润5万美元以下部分税率为15%,5万-7.5万美元部分税率为25%,7.5万-10万美元部分税率为34%,10万-33.5万美元部分税率为39%,33.5万-1000万美元部分税率为34%,1000万-1500万美元部分税率为35%,1500万-1833.3333万美元部分税率为38%,超过1833.3333万美元部分税率为35%。
如果一个公司的税前利润是100万美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6250+8500+91650+226100=340000美元,公司的税后收入为660000美元。
美国联邦政府对企业的税后利润还要征收一次税。
如果把税后利润派息分红征收的红利税为15%;如果把税后利润作为企业留存征收的留存利润为7.5%。
根据美国税法,联邦政府对美国企业在全球任何地方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缴纳给外国政府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税税额里扣除。
关于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特点及启示
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特点及启示1. 简介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税务管理体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探讨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的特点,并对其给予的启示进行介绍。
2. 税收来源及税种分类美国的税收主要来源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三大类。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税种,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不同,逐级征收不同比例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则是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收,税率的水平取决于企业所处的税务体制。
此外,美国还对一系列消费品征收销售税。
3. 税务管理机构美国的税务管理机构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层面。
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税收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简称IRS)。
州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州税,每个州都设有税务管理机构来执行相关职责。
此外,还有许多地方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地方税。
4. 特点美国税务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4.1 税收透明度高美国的税收制度相对透明,个人和企业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需要缴纳的税收金额。
税务机构会定期发布税收手册和相关指导,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并提供在线系统方便纳税申报。
4.2 租税自治美国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授权给各个州政府,使得各州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地经济状况的税收政策。
这种租税自治为各州提供了灵活的空间,以应对各自的财政需求。
4.3 税收进程繁琐由于美国税法体系复杂,税收申报和缴纳过程相对繁琐。
纳税人需要仔细了解税法,准备大量的申报文件,并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
特别是对于大企业和富裕人群,税务规定更为复杂,导致申报程序更加繁琐。
4.4 高度自律和合规性美国的税务机构对税收合规性要求严格,加强了税收管理和监督。
纳税人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及时缴纳税款。
税务机构利用现代化技术和数据分析手段,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以确保税收公平和合规。
4.5 纳税意识强美国有着广泛的纳税文化,绝大多数公民和企业都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世界主要国家税收制度概述
世界主要国家税收制度概述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和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税收制度进行概述。
一、美国的税收制度美国的税收制度分为联邦税和州税两种。
联邦税属于中央政府收入,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税等;州税属于各州政府收入,主要包括销售税、房产税等。
美国税制的主要特点是税率分层,高收入人群纳税金额较高。
美国还实行个人税收抵免政策,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同时,美国也长期存在较大的税收逃避现象。
二、英国的税收制度英国的税收制度分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属于中央政府收入,消费税被视为间接税,收入主要由各级政府共同支配。
英国税收制度的特点是税率较高,纳税人的税负较重。
同时,英国政府长期采取各种政策,鼓励企业在境内投资和纳税。
三、法国的税收制度法国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增值税、公司所得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属于中央政府收入,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法国税收制度的特点是税收种类繁多,税率较高,且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国政府长期采取各种手段,确保纳税人公平纳税,防止逃税现象发生。
四、德国的税收制度德国的税收制度分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政府收入,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德国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税率分层,高收入人群纳税金额较高。
德国政府长期采取各种措施,防止逃税和避税现象的发生,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五、日本的税收制度日本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多个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政府收入,消费税被视为间接税。
日本税收制度的特点是个人所得税较低,企业所得税相对较高,消费税税率较冷门。
此外,日本政府长期采取各种政策,鼓励企业在境内投资和纳税。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和特点,但都致力于实现税收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全球税收政策下的税收不公平问题探讨
全球税收政策下的税收不公平问题探讨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备受关注。
全球税收体系对于国家发展、贫富差距和经济平等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很多人认为全球税收政策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全球税收政策下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全球税收政策现状1.1 多边税收合作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多边机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和经合组织等,致力于税收合作和税基侵蚀行为的遏制。
然而,由于主权国家的存在以及各国治理能力的不平衡,多边税收合作机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1.2 国际税收规则国际税收规则主要由双边和多边的税收协议组成,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避免逃税。
然而,一些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在其国内设立子公司,从而剥离了税收收入。
1.3 税收竞争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刺激经济增长,一些国家通过降低税率和提供税收优惠,使自己在全球税收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这种竞争导致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使其他贫穷国家面临更大的税收负担。
二、税收不公平问题的影响2.1 不平等分配税收政策的不公平导致财富分配的不平等。
富人往往有更多的资源和能力来避税,而贫困人口则无力抵御税收负担。
这加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平。
2.2 发展不平衡高税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项沉重负担。
他们往往面临人口增长、贫困率高以及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无力通过税收来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
2.3 全球治理挑战全球税收政策不公平问题也给全球治理带来了挑战。
没有有效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机制,国家之间往往采取单边主义的做法,使得全球税收治理陷入困境。
三、解决税收不公平问题的对策3.1 增强合作国际社会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加强对税收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借助多边机构的力量,制定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全球税收政策,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
3.2 增加透明度各国应加强税收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高税务主管部门的透明度和合作。
这有助于发现和解决跨国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减少贫困国家的税收损失。
美国“国税局”:最令人闻风丧胆的政府部门
美国“国税局”:最令人闻风丧胆的政府部门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23期在美国,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是报税季节。
期间,每个公民都需要向一个部门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及纳税表格,包括合法收入以及非法收入——这个部门就是美国“国税局”(IRS)。
不要妄想逃税。
一旦逃税,IRS完全有能力查到。
毕竟,这里仅稽查人员就有4万人,占其职员总数的35%左右。
IRS被称为“美国最令人闻风丧胆的政府部门”,其能量甚至超过国防部、中情局。
美国人私下里讲,“惹谁也别惹国税局”,从中可以窥见其“强大威力”。
密不透风的机构设置“美国国税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简称IRS),也译为“美国国内收入署”,隶属于财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税务征收等工作。
1862年,林肯总统及当时的国会为支付战争费用,创立了国内税务局和所得税。
1913年美联储建立后,IRS开始正式运作,收缴高额税款直到今天。
IRS可以说是美国最大的政府机构,雇佣11.5万人。
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市县三级税务管理体制。
美国被称为“万税国”。
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为主,此外还有遗产税与赠予税、消费税(包括一般消费税及专项用途消费税)、暴利税、印花税等。
理论上,在美国所有收入都要缴纳联邦收入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分级收取,最低联邦税率是收入的10%,最高达到35%。
去年年底,特朗普政府推出31年以来最为重大的减税改革,将联邦个人收入所得税率由之前的10%、15%、25%、28%、33%、35%、39.6%共7个档次减至4个档次,分别为12%、25%、35%和39.6%。
“作为一个美国公民,我必须申报在全球的收入,并进行纳税。
”的确,美国是经合组织(OECD)中唯一对其公民在全球任何其他地方获得的收入都进行征税的国家。
2014年,《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FATCA)正式生效,授权IRS向国外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美国人的账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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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征税无法任性作者:杨志勇 | 发表时间:2015.04.06刊发于总2104期《中国经营报》[天下]版税收依法课征,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
依法课征,意味着政府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课税。
税制的确立包括税种、税基(计税依据)和税率如何确定;税收优惠的权限归属哪方,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还是赋予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税法的解释权归谁;在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中,法院和法官又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等等。
税收立法权归属立法机构,这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很平常的事,可视作制度的内在组成。
正因为平常,甚至于熟视无睹,当真要我们说明为什么这么做时,似乎不太容易。
然而,在时下的中国,税收立法权的归属仍然是个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人大授权国务院税收立法,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有点复杂。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召开,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明确,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已是大势所趋。
2020年税收立法权基本上要回归人大,这也反映了立法机构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内在要求。
为了更清晰地观察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我们还是通过历史的视角,看看典型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怎么对待税收立法权的。
英国的税收立法权由来英国是普通法国家,迄今仍无成文宪法,议会掌握最高权力。
但是,这并不是说议会在税收立法上就可以为所欲为。
英国议会的税收立法权要追溯到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贤人会议”(Witenagemot)。
“贤人会议”早在7世纪之前就存在。
它是一种由国王主持召开的、会期不定、人数不等的高层会议,与会者主要有被称为“贤者”或“智者”的高级教士和世俗贵族,包括国王的近臣、王族宠幸和地方长官等。
贤人会议讨论的议题包括税收。
国王发动战争,向贵族征税,引发贵族不满。
在贵族的抗争下,1215年,英国约翰王(King John,1166-1216年,1199-1216年担任国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MagnaCarta)。
根据《大宪章》,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集会议,否决国王命令,且可动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无疑,这对国王是重要的约束,也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经过抗争,“无代表不纳税”的精神形成了。
国王和贵族之间达成的妥协,强化了议会的税收立法权。
尽管有了《大宪章》,议会的税收立法权仍有反复。
国王仍时不时以各种借口来逃避约束。
议会与国王就战争和税收问题的矛盾冲突一直不断,国王和大贵族的争斗也一直延续。
随着经济发展,中小贵族(骑士)和市民因为商业地位上升,成为国王征税的重要对象。
在此之前,税源主要来自大贵族。
国王努力争取中小贵族和市民的支持,让他们参与议会。
1343年,骑士和市民议员开始单独开会,下院形成。
代表贵族利益的上院地位逐渐下降,代表平民利益的下院地位逐渐上升。
1688年光荣革命发生,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对国王权力作了较多限制,确立了议会的权威。
从此之后,议会拥有税收立法权就不再有太多的例外。
现实中,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不能为所欲为。
纳税人对立法机构仍有约束。
议会是由议员组成的。
英国上院议员不经选举,在立法中的权力有限。
税收立法权更多在下院手中。
下院议员要经人民选举产生。
这样,人民(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约束下院议员的行为。
现代所得税始于英国。
所得税的曲折发展过程,反映了税收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仍然受到各种力量的约束。
就是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类似的事情还在发生。
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力推的“人头税”(poll tax)虽经立法通过,但仅实施9个月就告终。
再几个月之后,撒切尔夫人也因此告别首相宝座。
美国限制税收立法权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
美国的建国,就与税收权力的争夺有关。
建国之前,英国认为殖民地维持费用太高,因此,应该在殖民地额外征税。
可是,殖民地的人民不愿意额外承担税负。
他们认为,这样做不合理。
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无代表不纳税”精神在美洲殖民地并没有得到落实。
独立战争后,美国一直坚持国会绝不能变为英国的议会。
征税权一直受到宪法的限制。
所得税的开征就是一例。
186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得税法案,规定收入超过800美元(中产阶级的收入)征收3%的税。
但是,由于缺乏统计资料,征税是困难的。
1862年,新的所得税法案通过,联邦政府从此才真正开征所得税。
据此,收入在600美元以下的免税;收入在600~10000美元之间的,税率为3%;收入在1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是5%。
然而根据联邦宪法,除非按人口摊派,国会不得征收直接税。
于是,为了让所得税有存在的基础,主张开征所得税的人将所得税解释为“间接税”。
这种解释显然站不住脚。
但是,由于战争和财政状况不够理想,所得税还是存在了一段时间。
1872年,所得税不得不停止征收。
没有了所得税,联邦税负就落在消费者身上。
个人财富的大量累积,导致对富人收入进行调节的新所得税又于1894年开征。
但是,1895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所得税是直接税,违反了宪法。
1894年的新所得税制规定,超过4000美元的收入征收2%的所得税,富人之外的所有群体都免税。
1894年,1200万美国家庭收入在4000美元以上的只有85000户,不到全国家庭总数的1%。
对特定阶层的公民征税,在美国是第一次,几乎所有共和党人都反对。
议会中力量对比也会反映在对所得税的态度上。
共和党占优势时,反对所得税的声音较大;民主党占优势时,主张所得税的声音较大。
但是,共和党和民主党内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
当民主党中分化出一部分主张所得税的成员后,形势就发生了变化。
最后,这导致1913年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联邦所得税从此在美国才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所得税能否生存下去,联邦最高法院也曾扮演了重要角色。
是否违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裁决。
议会有税收立法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税收都会顺利出台。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联邦政府至今没有开征增值税。
增值税可以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几十年间风靡全球,大国中只有美国未开征。
其主要原因是,各州担心增值税开征,将意味着联邦增值税会取代销售税,而这是各州的主要收入来源。
联邦和州的关系也制约着税收立法。
房地产税是现今比较流行的地方税。
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品质。
限制税负,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立法权。
1978年6月6日,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第十三号提案(Proposition 13),即《人民限制财产税的动议》(People"sInitiative to Limit Property Taxation)得到批准。
这是对加利福利亚州宪法的修改。
该提案最关键的内容是:财产税从价征收时的最大负担不得超过财产全部现值的1%。
该提案还限制房地产评估值因通货膨胀因素的增加,每年不得超过2%。
之所以有这样的修改,至少有以下三种解释:第一,上世纪70年代严重的通货膨胀,而加州老居民收入固定,交不起因为房地产评估价不断上升的房地产税。
第二,富裕地区的房地产业主觉察到支付的税收不再让当地的学校受益,选择税收封顶。
富人地区的地方房地产税转移到贫穷的学区。
第三,1978年之前加州政府支出增长太快,而纳税人限制增长。
不管哪种解释,都与纳税人的诉求有关,也进一步说明,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并不会全面停留在立法机构层面,而是会受到更根本的主体——作为纳税人的选民的制约的。
而加州第十三号提案的影响,不仅仅在加州,它还对美国其他州的房地产税制产生了示范效应。
受约束的税收立法权立法机构拥有税收立法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约束的。
这不仅仅来自于人民(纳税人)的根本约束,还来自于制度约束,特别是宪法的约束。
美国众议院可以提出税法议案,但是,美国对出口货物征税有严格的限制。
再如,1957年1月17日,德国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6条第1款关于对婚姻和家庭的宪法保护的规定,宣布对已婚夫妇合并征税违反这一规定。
家庭单位不仅仅属于已婚夫妇,不结婚的个人组合也可能构成家庭单位。
而且,妇女在家的社会政策也不是该征税规定的合理依据,因为该政策会构成对妇女歧视。
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等法院也宣布对已婚夫妇征税违宪。
立法本是立法机构的本职工作。
立法机构拥有税收立法权实属天经地义。
现代国家的税收立法往往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日本消费税(相当于中国的增值税)税率从5%上调到8%,用了很多年时间。
我们可以将此视为税收立法低效率的表现。
但是,漫长的立法过程,是各种意见和各种利益针锋相对的过程,是增税的经济社会效应可以得到更充分认识的过程。
这样的立法,好处也是多多的。
税收调整就是要有难度。
否则,财产权利很难得到充分的保证。
任性的税收调整,绝不是现代国家所需要的。
另一方面,立法机构拥有税收立法权,不见得税负就一定会轻。
17世纪,面对同样的财政危机,英国和西班牙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英国税负甚至重于专制的西班牙,但是,英国崛起了,西班牙却相对衰落。
可见,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税负的多少,而在于税负是否能够得到纳税人的接受。
人民只要乐意,再重的税,可能都不会觉得重。
对于国家治理来说,这里充满了智慧。
在信息高度透明的互联网时代,纳税人再也不是简单的“财政幻觉”就能够轻易欺骗的。
关键的是税收立法是否做到了民主,立法是否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