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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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笔记1

法理学笔记1

●法律制定一、本章重要知识点: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的效力二、重点习题:1、简述立法体制的概念以及我国的立法体制。

答: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称为立法体制。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元、两极、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极”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2、简述法律制定的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答:(1)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是民主体现之一,是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制定的有效措施,不论是哪一级、哪一层次的法律制定,都要依照该级、该层次的法定程序制定。

(2)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这就要求:第一,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第二,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

法理学课件 第1章 法学历史

法理学课件 第1章 法学历史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在中世纪,基督教得以广泛传播;罗马法和罗 马法学一度被人忽视,但到底还是重新为人所 重视,希腊文明、罗马法学依然得以传承。自 然法思想则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得以发扬光大。 中世纪法学成就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和教会法 学中。 基督教经院哲学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他对教 会法的影响很大。托马斯· 阿奎那则是经院哲学 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尤 其是他的自然法思想相当深刻,对后世影响相 当大。

(二)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把正义视为法律存在的基础和根据乃是古希腊 人深厚的观念传统。最初是通过神话和文学得 以体现。 在希腊早期,法律被认为是神赐给人类的最伟 大的礼物。
正义女神像
公元前5世纪,哲学最终从神话和宗教意识中 摆脱了出来,随着民主制度的诞生,法律不再 被视为不可改变和违抗的神的命令,而是被视 为人类制作的产品,法律的正义问题也由此而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智者对正义标准的颠覆。 苏格拉底:知识即美德 柏拉图:理念论、洞穴比喻 柏拉图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正义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二)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 (Gustav Hugo),但历 史法学的主要观念则是由其 学生萨维尼(Fredrich Karl von Savigny)提出 来的。代表作《论当代立法 和法学的使命》,认为法律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 民族的发展而自发地形成的, 它不能人为地通过立法来建 立。
(四)经济分析法学
代表人物美国法学家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 ,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
二、罗马法学发展概述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西塞罗(Cicero)接受了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 理论,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 然法论。 公元2—3世纪又出现了大批的法学家,其中最 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 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他们协助皇 帝立法、解答法律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 法学教育,对罗马法学做出了杰出贡献。 查士丁尼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 篡》、《法学阶梯》以及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 《查士丁尼新律》,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法大全”,又称 “民法大全”。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法理学1

法理学1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它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的法学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是指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学派。

▲综合法学派:是二十世纪出现的,试图折中调和各种法学流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者统一的法学学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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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洛伊城王子帕里斯与 亚各斯人的国王墨涅拉 俄斯之妻海伦私奔,墨 涅拉俄斯求助于其兄迈 锡尼国王阿伽门农为其 复仇。阿伽门农召集希 腊的国王们集结军队, 进攻特洛伊城。这一战 耗时二十年,死伤无数, 最终以特洛伊城的被毁 灭告终。(事见荷马: 《伊里亚特》)
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 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 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 之,此为听人自理而无复法禁者也。 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 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 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 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 (《后汉书 桓谭冯衍列传》)
图片来自:和讯读书
交叉学科:路边的野花
• 法学无法自我解释 • 法律活于社会之中 • 中国法律教育中存 在的问题 • 法律发展的前景
请看《朗读者》的对白并思考:
• 女主角的回答代表着什么样的法律观点? • 法官代表着怎样的法律观点? • 这跟你所学的法理学或法律思• 通过电影理解法律是不是一个方法?
请思考以下现象:
•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 ×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 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 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 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 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 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 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 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 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死缓。——《北京晨报》
–还有炸弹和大火, –村子到处都在起火, –然后尖叫声就愈来愈大声, –我们不能打开门让她们逃走, –因为我们要负责看好她们。 –所以你知道发生什么事, –你也做了选择, –你宁愿让她们死也不让她们逃走。
理性地研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对历 史的研究。历史必须成为法律研究的一部分, 非此我们不能了解法律规则的精确范围。你把 一条龙拖出山洞,把它放在光天化日之下,你 才可能数清它的牙齿和爪子,才能发现它的力 量所在。但是把它拖出山洞只是第一步,下一 步则是杀了它或者把它驯服,使它成为有用的 动物。现在的人物是不吉利的家伙(blackletter man),而将来有身份的人则是统计学 家和经济学家。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汪庆华译

考试事宜
• 考试是指行为人以强迫他 人读书为目的,以书面形 式摧残他人身心的行为。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法定刑加重:1、考试致 人挂科、重修或以挂科、 重修相威胁的;2、考试 难度过高致人身心受损的; 3、考前不划重点、不划 范围、不给方向的……
by:流水声音 zz:天涯杂谈 From: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汪庆华译
本科的专业学习
一、培养思考的兴趣 二、开阔学习的眼界 三、学会观察身边的生活
弃暗投明的法律人
•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 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 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 的产物,正象你们的 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 你们阶级的意志,而 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 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 ——《共产党宣言》
相关司法解释:
• 23、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 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 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 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 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 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 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 意见》
对 恶 以 脚 偿 脚 。 以 牙 还 牙 , 以 手 赔 手 , 以 命 偿 命 , 以 眼 还 眼 , 人 不 要 手 软 , 要 : —— 《 旧 约 申 命 记 》 冯 象 译
请思考:
• 作为责任的承担手段,报复与赔偿的 不同在哪里? • 为什么赔偿会广泛地取代了报复? • 今天的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在 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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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问者,玩意也。既然是玩 意,学问有趣。奇怪,同学 们往往小懂得怎样玩。为何 如此说来话长,也不便说。 不便说也要说的,是“成见” 这个问题。学问这门玩意要 为真理而执著,但成见避之 则吉也。清除成见的法门是 天真,而天真是对世事保持 着长生不老的看法。读者能 够每次看同样的事,或面对 同样的问题,仿佛是第一次 遇上吗?
原始社会中的法
原始社会(初民社会)的模型 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支配力低 社会剩余财产很有限 产品多是非耐用品,难以保存 社会变动较少,相对静止 人口流动很少发生 以血缘聚居为主 没有或没有发达的文字
原始社会中的法
原始社会模型限制了一定社会活动和制度 的发生 生产基本靠手,交通基本靠走, 通讯基本靠吼。 任何社会成员不能脱离劳动 贸易活动极其有限
法的起源和发展
几个基本假定
• 资源的稀缺 • 人性的自私 • 有限的理性
• 这三个前提,构成了我们思考社会现 象法律现象的三位一体。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 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 足, 人民少而财有馀,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 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 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 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 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於乱。 ——《韩非子 五蠹》
——zz:天涯杂谈,帖主:流水声音
请思考:什么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
范文正公,苏人也。平生好施与,择其亲而 贫,疏而贤者,咸施之。方贵显时,置负郭常稔 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之人。日 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择族之长而贤 者主其计,而时共出纳焉。日食,人一升。岁衣, 人一缣,嫁女者五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娶妇者 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嫁之数,葬幼 者十千。族之聚者九十口,岁入给稻八百斛。以 其所入,给其所聚,沛然有馀而无穷。屏而家居 俟代者与焉,仕而居官者罢其给。此其大较也。 (钱公辅:《义田记》)
由家及国:
如果他们发现我们或者缺乏一个有效 率的政府,或者分为三四个独立的、也许不 够和睦的共和国或者邦联,一个亲英、另一 个亲法,再一个亲西班牙,也许三个国家彼 此相互拆台,那么美国的形象在他们的眼中 将显得多么卑贱,多么可怜!她怎么不该不 仅被他们轻视,而且还遭到他们迫害呢。( 《联邦党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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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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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我想对另一项许多实践家常常不屑一顾的研究多说 几句。我想说的是法理学的研究,虽然不少垃圾被归在 它的名下,我所指的法理学是法律中最具有概括性的那 部分。虽然法理学的这一名称被用来指称最普通的规则 和最基本的概念,但我认为从一个案件中得出一个原则 的每一步努力都具有法理学的意义。伟大律师的一个标 志就是他知道怎样运用那些最普遍的规则。
《朗读者》对白—— – – – – – – – 我要问的是为什么不开门? 理由很显然, 我们不能开门。 为什么? 我们是卫兵, 把囚犯关起来是我们的职责, 我们不能让她们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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