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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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全国自考真题法理学(一)

4月全国自考真题法理学(一)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一)试题课程代码:00211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分为()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D.立法学和法解释学2.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的法学流派是()A.历史法学B.自然法学C.社会法学D.分析法学3.被恩格斯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是()A.德国民法典B.法国民法典C.古希腊法D.古罗马法4.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资本主义法律发生的一个重大转向是()A.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B.法律的全球化C.法律的社会化D.法律的法西斯化5.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是把法划分为()A.实体法和程序法B.公法和私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6.首先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改正正义的学者是()A.柏拉图B.罗尔斯C.亚里士多德D.孟德斯鸠7.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A.凯尔森B.狄骥C.庞德D.萨维尼8.关于政治与法的关系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B.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C.政治是阶级社会的现象,法既是阶级社会的现象也是无阶级社会的现象,二者无必然联系D.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9.当代中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执政党政策B.部门法C.制定法D.行政法规10.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A.立法过程B.立法程序C.立法体制D.立法技术11.公私法逐步混合的现象最早出现在()A.17—18世纪B.18—19世纪C.20世纪中D.20世纪初12.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是()A.形式推理B.实质推理C.类比推理D.分析推理13.在下列国家中,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是()A.法国B.日本C.德国D.中国14.子女应当赡养父母,这是一种()A.公义务B.私义务C.可转让义务D.从义务15.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可把法律权利划分为()A.公权利和私权利B.对人权和对世权C.专属权和可转让权D.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16.以下诸项中,不属于...宪法部门的是()A.国籍法B.律师法C.法官法D.民族区域自治法17.划分法的部门的首要标准是()A.人们研究和理解法律的需要B.各法律部门的稳定和平衡C.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D.法律调整的专门机制18.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都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A.单行条例B.地方性法规C.地方部门规章D.地方行政法规19.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为而使法律被遵守、执行或适用,这指的是()A.法律效果 B.法律效益C.法律实效D.法律效力20.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在对待法律解释的态度上都倾向于对法律的()A.严格解释 B.自由解释C.体系解释D.文义解释21.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机关是()A.国务院总理B.国务院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法制局22.“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表明儒家()A.注重德治,轻视法治B.轻权利观念,重义务观念C.主张取消专门司法和法学D.追求司法公正23.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A.物B.不可抗力C.客观条件D.行为24.关于民法法系的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是()A.该法系的历史渊源是古罗马法B.该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法典法系C.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印度D.该法系的代表性文献是《查士丁尼民法大会》和《法国民法典》25.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正确陈述是()A.法律责任都是过错责任B.惩罚是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功能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D.法律责任总是导致法律制裁26.所有权是一种()A.私权利B.对人权C.救济权D.专属权2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则是()A.授权性规则B.构成性规则C.强行性规则D.任意性规则28.按照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划分为字面解释以及()A.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B.自由解释和目的解释C.扩充解释和文义解释D.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29.在普通法国家中,除制定法外,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还有()A.权威性的法学著作B.判例C.正义和公平概念D.道德30.在我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A.自治洲、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C.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D.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法理学练习题 (1)

法理学练习题 (1)

法系一、单项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2000年试题,1分〕A.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B. 自由大宪章C. 教会法D. 罗马法【答案】B【解析】此题考的是大陆法系的渊源。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的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条文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典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根据上面的分析,AD 即可排除。

那么,教会法是否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呢?这要看教会法的法史和法源,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古罗马法日渐衰微,学世界中古史可知,中世纪的欧洲是教会占统治地位的欧洲,因此,教会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出现了日耳曼法、世俗法和教会法并存的局面,中世纪晚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罗马法得到复兴,复兴后的罗马法受到了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影响,因此,大陆法系也就受到了教会法的影响,这是法发展的历史连续性的表现。

可以说教会法是大陆法系的渊源,因此C不能选。

应该选B,因为自由大宪章不是大陆法系的渊源。

《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行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其内容主要涉及的是限制王权,试图以政治契约形式确立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自由大宪章》应属英美法系的渊源。

除了《自由大宪章》外,作为英美法系渊源的法律还有《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三年法令》等等。

2. 从日本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以下哪一法系?()〔1998年试题,1分〕A. 中华法系B. 罗马法系C. 印度法系D. 英美法系【答案】B【解析】此题考的是不同法系的国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目前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

此外还有其他的法系,包括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以及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主要应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葡萄牙、荷兰等国以及曾属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演进(一)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演进(一)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演进(一)一、法的演进★★★★(一)法的起源1.法的产生根源:和、的出现、社会的发展。

2.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制、制、主义、法。

3.法产生标志:国家产生——公力救济开始代替救济、观念形成、和出现。

一、法的演进★★★★(一)法的起源1.法的产生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

2.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

3.法产生标志:国家产生——公力救济开始代替私力救济、权利义务观念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出现。

(二)法的历史发展1.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和。

时间是过去。

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性。

2.继承的内容有:法的、和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

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3.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移植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和。

【注意】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法或国际法的吸收和借鉴。

时间是,空间是。

4.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

法的移植是现代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可以有适当的性。

(二)法的历史发展1.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时间是过去。

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2.继承的内容有: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

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3.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移植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注意】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法或国际法的吸收和借鉴。

时间是同时代,空间是外国。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司法考试一卷模拟题自测及答案解析:法理学(1)

司法考试一卷模拟题自测及答案解析:法理学(1)

司法考试一卷模拟题自测及答案解析:法理学(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关于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A.一定的法律的内容是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律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C.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 D.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才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并不必然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

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

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

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辩证推理方法,而非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因此选项A错误。

行政解释,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一样,都属于正式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本案中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而且是一次适用,因此选项B错误。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的取向上不同。

价值判断,以主体(人)为取向尺度;而事实判断,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

在本案,交警并没有以法律为判断取向,而是以人为取向。

因此,选项C正确。

此事件反映出交通规则所体现的秩序价值与孕妇的身体健康的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选项D错误 林通等人在法的价值冲突这一主题面前,再一次各陈所见。

请您从他们的下列观点中,挑选出不适当的或错误的观点()。

A.方晴认为,法的自由价值是法的根本价值,其他价值如果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自由价值 B.杨天主张突出法的秩序价值,理由是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其他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秩序价值 C.江洪强调法的正义价值最重要,说正义价值才是法的根本价值,其他价值如果与正义价值发生冲突,都应当服从正义价值 D.林通则指出,法的各种价值都有其重要地位法的自由价值是法的根本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基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是法的标准价值或评价价值。

法理学1

法理学1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它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的法学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是指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学派。

▲综合法学派:是二十世纪出现的,试图折中调和各种法学流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者统一的法学学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一)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一)

第⼀章绪论第⼀节法学 ⼀、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相互联系的分⽀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法学的产⽣和发展 法学的产⽣是有条件的:⾸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是法学划时代的根本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节法理学 ⼀、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研究⽅法及意义 (⼀)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法论原则 (⼆)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1)社会调查的⽅法。

(2)历史考察的⽅法。

(3)⽐较的⽅法。

(4)逻辑分析⽅法。

(5)语义分析⽅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法理学期末考试 (1)

法理学期末考试 (1)

法理学期末考试 (1)名词解释:1、法律体系亦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法的历史类型按照中国法学界的通说,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4、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5、立法技术在不同立法文化背景下是不同的,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6、法典编纂又称法的编纂、法律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同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7、法律渊源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亦可称法源。

8、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9、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10、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1、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2、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3、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14、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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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法律的整体,各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要素:规则,原则,概念,1.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说,每一个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行为模式并不是实际本身,它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

大概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在成文法中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是一个法律规则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条文中,一个条文也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

1.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同样也有三种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

3.法律规范的分类: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范(按照行为模式不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按照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划)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法律的强制性程度不用)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者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二是随着社会生活发展。

法律概念不用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是它却是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法律概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本质是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比较深刻稳定,人们只有靠抽象的思维才能把握,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是多变表面的,人们通过感官就能感知。

通常所讲的,法是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都属于发的现象。

而所讲的阶级社会的法代表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和人物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属于法的本质。

(五)法的本质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际上也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法是在维护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的前提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但这绝不是说法就是以这种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意味着这种一直创造了社会经济关系。

相反,无论是法还是它所体现的意志,都是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依照人们的意志所转移的。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内容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意味着任何国家的立法者都应该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及其相应的经济规律。

3.经济以外其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等。

1.权利概念:第一,权利主体是法律观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是指个人(自然人,公民)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致国家。

第二,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2.义务概念: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者约束。

3.职权,权利,权限,与权利的区别:第一(称谓)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于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

第二(利益归属)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是职权一词却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利益,绝不意味着行使职权的任何人的利益。

第三(选择)权利只是法律承认并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或这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时,一般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她必须这样行为,但是职权的主体必须从事某一行为,否则就是失职或者违法。

第四(强制力)国家机关的职权和权力诗雨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的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

4.权利的分类:公权力和私权利,对世权和对人权,原权利和救济权,专属权和可转移权行动权和接受权。

5.义务的分类:公法上的义务和私法上的义务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相辅相成,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7.法的作用:又叫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8.法的作用的内容:规范作用(形式):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

根据法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这一特征来解释,法具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本质):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了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解释法的作用。

关系:在逻辑上或者理论上,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却不是并列的,他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为目的。

9.法的规范作用类别评价教育预测强制指引概念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性向。

法律具有可预测性的特征,考虑如果以法律为根据的话,就意味着法律的预测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对象他人的行为一般人的行为。

(因为有人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具有教育作用。

)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违法者行为意义或其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法律的可预测性也同样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建立,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而且法律的预测作用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必不可少的。

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在于预防违法的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10.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法的目的是维护队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方面的最重要的作用:确认和维护以成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1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一: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有的社会之中,宗教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大部分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律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应依靠其他手段,法律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

第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人的作用)首先,即使制定的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其次,即使是指定的很好的法律,还需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

最后,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第三: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和现实生活的矛盾。

第四: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2.指引的概念分类 13.国体——国家的本质国家的本质主要指它的阶级本质,即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15.法的制定: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一招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16.立法的概念: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或者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指定的法律活动。

17.立法的特征:第一:是一项法定的国家机关活动。

第二: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

第三: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第五:是一项产生或者变更法律的活动 18.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 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 创制,认可,修改,废止合宪性原则:首先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说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违背宪法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所有的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同上位法具有抵触的,下位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在不同类的法律渊源中,在同一类的法律渊源中,和同一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

最后,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当相互协调和补充。

(宪法的地位: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的地位,起核心作用,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存在的基础和依据。

)法制统一原则:指一个国家在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前提下,各个法律部门,各种法律渊源,和各个法律文件形成相互协调而不抵触,彼此配合而不重复的一种状态的整个法律体、 指引对本人行为 的指引个别指(个别调整) 个别指引在很多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指引方式比较具体针对性强,只有在一种关系很单纯,人数较少的群体才实用。

规范性指引1.规范性指引在一种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数多的社会中,能够建立起持久稳定的社会秩序。

2.局限性:比较抽象,对个别特殊情况不一定适用。

3.优点: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性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需求。

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性 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只是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规范性系。

20.我国现行的立法的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权限,1.中央一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意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互抵触。

2.地方一级3.我国的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没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21.法的形成或者说法的确立阶段: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公布法律。

法律的完备阶段22.立法的技术:内容:法的名称的表达要规范和统一,法的内容要完整,法的体力安排要规范和统一。

语言:准确,严谨,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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