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法
婚姻家庭法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 组成的,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权利、护 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 生活单位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和遗弃。” 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பைடு நூலகம்
《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 破坏婚姻自由》”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 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涉婚姻的自由。”第5 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 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 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 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 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 婚姻关系的自由。 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无 法维系时,可以自由解除这种 痛苦的婚姻关系。
1、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我国《婚 姻法》第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 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 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平等、 和睦 家应当庭成员做到: (1)摒弃漠视男女平等原歧视妇女的大男子主 义作风;()摒弃家长作风,不能把妻子,子女 看做自己的附属品,按照自己的喜怒哀乐来对他 们发号施令。
对婚姻与家庭法课程的意见和建议

对婚姻与家庭法课程的意见和建议人们常说“家和万事兴”,由这句话我们就可以体会家庭稳定的重要性。
这一学期我们研究了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在研究的过程中更是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一个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它不仅仅对当事人双方有益更重要的是一个小家庭的稳定会带来两个大家庭的幸福,甚至还会促进我们整个社会的安定与繁荣。
通过这一学期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改变了我以往对家庭的许多观念。
我曾今认为结婚或者离婚都是两个人的事情,只要自己愿意就好,但是通过这一学期的研究,我深刻的体会到一个家庭存在的社会意义。
这让我对家庭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将来对待婚姻选择时有了更为慎重的考虑。
我想这正是这门课的最大意义所在,记得老师曾经讲过我们这门课不需要大家记很多的笔记,不需要我们死死地背完课本上的东西,要得只是我们对于婚姻家庭的一个更为全面清醒的认识。
我想这真的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所缺少的一些很重要的东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再加上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想的传人,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受到极大地冲击.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
许多大学生都抱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盲目的把对金钱的追求附加在婚姻上;有一些学生则对婚姻的观念很单薄,以至于经常会发生一些婚姻家庭的悲剧。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的重要性。
当我们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时,我们才能很好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以维护我们小家的的稳定,从而才有更多的精力来投入事业中去。
因此,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仅仅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要求,更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的深刻要求。
同时,通过老师的讲述和大量的实际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其实存在有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
虽然通过不断的修订,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不断的健全。
对于人权的保障,一夫一妻制的维护,民族婚姻家庭立法和外婚姻家庭立法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中国是一个重视家庭的国家,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是保护婚姻和家庭稳定的重要依据。
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涵盖了婚姻的成立、维护、解除以及家庭的权益保障等方面。
本文将就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是指两个成年男女依法建立夫妻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要件和程序。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并年满22周岁(男性)和20周岁(女性)。
此外,双方不得有近亲关系,不得同时与他人结婚,也不得有其他婚姻障碍。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需要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件和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二、婚姻的维护婚姻的维护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保持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为夫妻双方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一方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依法结束婚姻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因感情破裂、家庭暴力等原因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方式进行。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如果一方对离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四、家庭的权益保障家庭的权益保障是指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为家庭成员提供了多种保护措施。
例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保护财产权益,规定婚姻期间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专门的家庭法庭,处理家庭纠纷和婚姻案件,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法律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和权益保障。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利益,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介绍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知识和保护措施。
一、婚姻家庭的法律定义婚姻家庭是指通过婚姻关系结成、履行义务、享受权益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家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立场。
二、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1. 婚姻自由权益的保护婚姻自由权益是指婚姻的自愿选择权和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每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非法形式的婚姻。
同时,离婚也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法律对离婚程序、离婚原因和离婚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2. 个人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中,个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同时,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非常重视,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安全和尊严。
3. 子女权益的保护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有养育、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应当平等地履行抚养责任,并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生活和医疗等保障。
在离婚情况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4. 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属、财产的继承和分割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以保障婚姻家庭的财产稳定和安全。
三、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庭和社会组织,进行维权和解决争议。
例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庭,尤其是专门处理离婚案件的离婚法庭,提供了专业的司法服务和保护措施。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婚姻,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为了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而设立的法律。
本法从婚姻的设立、婚姻关系的维持、离婚的情形与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下面将对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第一章婚姻的设立根据本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自愿订立婚姻。
恶意成立婚姻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注重相互忠实、尊重、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法定手续。
双方要以真实意愿成立婚姻,具备法定婚龄,并出示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审查和登记,并发给婚姻证书。
第三章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互相尊重、忠诚、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可以约定婚后的财产制度,但不能损害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能损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同居一方享有部分婚姻权益。
同居关系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解除,或者转为婚姻关系。
第五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应以夫妻共同的名义登记。
夫妻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
夫妻的职业工资、劳动报酬和其他扶养费用等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应在离婚分割或继承遗产时按照法定规定进行。
第六章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是父母义务的一部分。
父母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确保其身体、智力和道德发展。
如父母离异,子女归属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处理本法重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于家庭纠纷,应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八章离婚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的,所准确委托的处理离婚手续,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夫妻双方经过协议,可以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第九章再婚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可以再婚,但应尊重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规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检是把住人口素质的第一关
婚检这道防线被冲破后,新生儿出
生缺陷已经开始呈现增长势头。仅北京
市海淀妇幼保健院在2003年产前筛查
中发现的出生缺陷为8.9%,而今年的
前4个月,该院的产前筛查中发现的出
生缺陷17.8%,整整比去年高出一倍,
而正常允许值仅为10%。
21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
结婚制度 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不婚渐成常态
美国《纽约时报》报道,根据 人口统计发现2005年美国妇女有51 %独自生活,没有配偶。 在更追 求个体的欧洲,不结婚已经被称为 “软革命”,法国社会对于“只要 爱情不要婚姻”,大多持宽容态度。 在日本,已经因为结婚率迅速下降 而严重影响到人口增长。焦急的日 本社会学家们奔走相告,呼吁年轻 人的父母“压迫”子女去寻找另一
2、性病患者未治愈;
3、重度智力低下;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19
结婚制结度 婚形式要件—登记结婚
结婚程序
婚约
法定程序 登记
事实婚
20
结婚制度
婚检的取消,婚检成了摆设
北京每年结婚的有8万多对,16万
人,查出疾病的有10%左右。 据统计,
从1996年至2002年7年间,屡次在婚检
中筛出HIV感染者。
13
半。
结婚制度
同性恋 目前我国同性恋人数在
逐步扩大,我国约有3000万 同性恋人群,其中近2000万 是男同性恋人群,而他们是 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 调 查结果发现, 男性同性恋者 中约46%具有较高学历,有 较稳定的工作或学习环境。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第一篇:婚姻家庭法讲稿婚姻家庭法讲稿根据这次普法活动的安排,由我和大家交流下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有关内容:我国的婚姻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进行了修改,整个婚姻法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我下面就围绕这些内容,中间穿插继承法谈一下自己的工作与学习体会:第一章、总则。
主要是高度概括了婚姻法几个大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另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执行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第二章、结婚。
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即便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了也是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如果结婚受到胁迫的,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案例:第三章、家庭关系:分为家庭财产关系和家庭人身关系首先讲一下财产关系:夫妻之间如果没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它情况。
婚姻家庭法学习感想
婚姻家庭法学习感想婚姻家庭法是与婚姻家庭问题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了解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方面的作用,以及婚姻家庭法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对于婚姻家庭法的法条和规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还对于如何维护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谈谈我对婚姻家庭法学习的感想: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婚姻家庭法的现实意义。
一、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婚姻家庭法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律意识。
这意味着在结婚和组建家庭时,我们需要了解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加以遵守。
婚姻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和保障,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起平等、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时的权利和义务,为离婚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了解婚姻家庭法律,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和遵守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在学习婚姻家庭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婚姻家庭纠纷是会存在的,这对于婚姻和家庭而言是难免的。
然而,能够合理并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对于保持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非常重要。
婚姻家庭法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例如通过调解、和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这些解决途径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谐。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我深刻认识到了如何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并且在解决纠纷时,可以评估利弊,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三、婚姻家庭法的现实意义婚姻家庭法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关键作用。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因此,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对于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其次,婚姻家庭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观念,引导人们正确面对婚姻和家庭问题。
通过倡导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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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法》
第一部分案例
案例:张翠珍诉周志勇单方出卖双方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无效案
案情
原告:张翠珍,女,29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
被告:周志勇,男,30岁,土家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李红兵,男,31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普光商场宿舍。
张翠珍与周志勇于1991年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修建房屋一栋。
1994年10月12日,周志勇将该房屋以8万元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李红兵,并在张家界市房屋交易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李红兵在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时,被张翠珍发现,张即向张家界市国土局申请要求停办,并于1995年10月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张翠珍诉称:我与周志勇在同居生活期间,由我父及胞兄资助,与周共同修建房屋一栋。
1994年9月,周强令我写下属于我的房屋给他的便条,我便外出打工。
1994年10月,周在我不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李红兵,我现要求法院判决该买卖关系无效。
被告周志勇答辩称:我是在张翠珍同意的前提下才将房屋出卖给李红兵的,我们双方已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应确认有效。
第三人李红兵述称:我购买周志勇房屋是双方自愿的,且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应认定房屋买卖有效。
审判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翠珍与周志勇于1991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
1993年4月,张翠珍父亲与胞兄共同将位于本市教场居委会后溶街的一块宅基地让予张翠珍,张与周遂共同出资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一栋。
1994年9月5日,张翠珍与周志勇发生矛盾,周迫使张书写未签名的便条一张,内容为:“自愿将房屋送给周志勇和儿子”。
张于当晚便将此事告知了胞兄张林彬。
张林彬于次日迫使周志勇写下一张便条,内容为“昨天张翠珍写给我的一切条子作废。
”此后,张翠珍即外出打工。
1994年10月12日,周志勇趁张翠珍外出之机,将属于共有的房屋以8万元价格卖给第三人李红兵。
周志勇与李红兵共同在张家界市房屋交易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其后,李红兵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时,被张翠珍发现,张即向张家界市国土局申请要求停办,故土地使用证一直未更改户名。
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张翠珍与周志勇在同居期间修建的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所建,理应属双方共同财产。
周志勇采取不正当手段私自出卖共有的财产,侵犯了张翠珍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行为无效。
张翠珍于1994年9月5日给周志勇写下的便条,因是受周志勇协迫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予认可。
第三人李红兵购买此房属不知情,没有过错,房屋买卖关系依法确认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周志勇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7年7月23日判决如下:
一、周志勇与李红兵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二、周志勇返还李红兵购房款8万元,并补偿办理过户手续的有关费用。
评析: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志勇将房屋以8万元价格卖给第三人李红兵,虽然侵犯了张翠珍的合法财产权,但考虑到该房已到房地产交易部门过户,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要式条件,且李红兵对该房屋已实际占有使用,为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翠珍的损失由周志勇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志勇以欺诈手法,将与张翠珍共同所有的房屋擅自出卖给李红兵,是无效民事行为,其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周志勇出卖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张翠珍对该房屋共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而不管买卖双方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故应宣布该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第三人李红兵的损失由周志勇负责补偿。
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该房屋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在本案中,修建房屋的宅基地系张翠珍父亲及胞兄让予张翠珍拥有,张翠珍、周志勇共同出资修建了争议的房屋,张翠珍与周志勇保持了长达四年之久的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
这些情况表明,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张翠珍与周志勇共同共有的房屋。
2.共同共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且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张翠珍与周志勇发生矛盾后,周志勇要求张翠珍书写的“房屋归周志勇”的便条,是受胁迫所写,不是张翠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是无效的。
周志勇变卖房屋是在张翠珍离家外出情况下实施的,张翠珍对周的这一行为即不明知,更没有同意变卖的意思表示,且在知晓李红兵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时及时提出了异议。
周志勇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张翠珍对该房屋的共有权。
3.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所实施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周志勇将房屋变卖给李红兵时,隐瞒了该房屋是与张翠珍共同共有的这一重要事实,使李红兵误认为周志勇对该房屋有处分权,而发生了买卖关系,这种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无效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故此,房屋买卖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就应由周志勇补偿李红兵的损失。
4.第三人无过错,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虽然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但第三人李红兵对此是不明知的,是没有过错的,故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应由周志勇返还其购房款并补偿其他损失。
第二部分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若当事人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7.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部分心得体会(感受)
这个案例案情非常简单,涉及到了众多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争议房屋的所有性质,在本案当中原告张某和周某并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手续。
因此,不能够产生产生合法婚姻关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同居关系下,男女之间仍能基于其意思表示和行为产生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取得、处分行为,为合法的原因,因此,对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不予法律保护,不等于对双方之间发生的财产法律关系也不予保护。
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关系可依一般财产关系形成的原则来对待。
本案中的张某既然已和周某生下一个孩子,我认为本着对双方负责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原则,因该在同居之初就履行国家的合法手续进行结婚登记。
他们这样长时间同居并且非婚生子,对子女的抚养成长和自身权益保障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负责。
其次,本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房产!此房产在产权变更前应当在产权人上注明双方共有。
婚姻法保护夫妻共有财产,在共有财产的处置上有严格的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双方被认定只是同居关系,所以不适用《婚姻法》的若干解释。
只能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权属变根进行判定。
而当事双方并没有在建房之初达成纸质合同或协议,我认为法院会对产权比重加以分析。
作为女方来说在这段同居关系中,接受了亲友赠与土地并合资修建楼房,并且在同居中育有一子,如果在正当的婚姻中综合各种因素都会更多的照顾她的利益。
综上所述,学习了“婚姻家庭与法”这门课,使我明白了在在婚姻生活中理性认识的重要性。
在我们打算组成家庭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
合法的登记即保障了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又督促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履行责任。
但在这其中我们又不能仅仅以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目的结婚,婚姻关系必须是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上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在感情的基础之上的。
只有这两者相结合才能把我们的婚姻生活经营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