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家庭法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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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家庭伦理、家庭关系、婚姻制度、夫妻权利和义务、离婚和抚养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婚姻家庭法中的常用名词解释:
1. 婚姻:指男女结合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建立家庭和维持家庭关系。

婚姻通常包括结婚和离婚两种形式。

2. 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人和女人。

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尊重和爱的权利和义务。

3. 家庭暴力:指在家庭中使用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或其他形式的攻击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4. 离婚:指夫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离婚可以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5. 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管理方式。

常见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共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各自财产制等。

6. 继承:指一个人或家族去世后继承财产和权力的制度。

在家庭财产继承中,通常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7. 遗弃:指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包括虐待、冷落、抛弃等方式。

遗弃可能导致家庭成员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8. 婚姻家庭法权益: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财产权益、婚姻扶养权益、婚姻继承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名词和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和家庭
成员的合法权益。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在研究《婚姻家庭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1. 婚姻的基本要素: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基本要素包
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双方并达到法定婚龄、无近亲关系等。

了解这
些基本要素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婚姻的性质和条件。

2. 婚姻的解除:《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的解除方式,包括
离婚、宣告无效等。

研究了这些解除方式后,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何
种情况下婚姻可以被解除,从而引发对婚姻制度和婚姻关系的思考。

3. 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婚姻关系中,家庭财产的处理是一个重
要的问题。

《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进行了明确
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平衡家庭财产关
系非常重要。

4. 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也关注了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们
在研究中了解到,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也有权利与对方商定抚
养方式。

这对于了解婚姻中的父母角色和子女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5. 暴力家庭成员保护:《婚姻法》也规定了对暴力家庭成员的
保护措施,包括可申请动态保护令和紧急庇护等。

了解这些保护措
施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保障一方成员的安全非常重要。

通过学习《婚姻家庭法》,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婚姻制度、家庭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自己的
婚姻和家庭事务,也能够帮助我们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可能会有差异,但一般都包含以下基本规定:
1. 婚姻的结合:规定了合法的婚姻行为和结婚的条件。

例如,要求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并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等。

2. 夫妻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继承、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互相尊重和支持等。

3. 子女的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规定了父母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确保子女获得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4.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禁止: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和虐待行为。

提供了保护受到虐待者的措施和机制。

5. 离婚和家庭纠纷解决: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解决家庭纠纷的途径和机制。

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6. 家庭经济和财产管理:规定了家庭经济和财产的管理方式。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共同债务的分担和财产分割等。

7. 改革与调整: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可能需要对法律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家庭形态和婚姻观念。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具有规范、保护、指导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爱情原则、忠实原则、互助原则、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有限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具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中不应该存在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意愿的基础上,不应该强制或诱导。

夫妻之间要相互爱慕、尊重、信任,不应受到他人或社会环境的干扰。

同时,离婚也应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爱情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在相互爱慕、尊重基础上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感情的新鲜和热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婚后的家庭生活应该注重情感交流、互相理解和关爱。

忠实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禁止婚外情和通奸。

夫妻应该保持婚姻的纯洁,互相信任,忠实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对于婚外情和通奸的行为,法律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互助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撑起家庭。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理解、支持,互相鼓励和扶持。

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是指夫妻不论离婚还是生活在一起,都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主要考虑。

在教育和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协商处理。

对于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有限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有限度。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家庭关系的规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在夫妻之间的协商和解决问题中,也应该遵循有限原则。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领域——婚姻和家庭。

要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内涵,就需要对其中涉及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解释一些关键概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合法程序,在相关机关登记备案,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过程。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共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法,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婚前财产经过夫妻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二是夫妻婚后所得的劳动所得、财产所得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需要符合一定家庭经济制度,确保财产的共同性和平等性。

3.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负的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单方面增加或减少共同债务,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方可生效。

婚姻家庭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避免其中一方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

4.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涉及到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根据婚姻家庭法,离婚协议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审核,确保其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 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指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法,子女抚养权主要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判决。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孩子的成长和福利至关重要。

6.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报警、申请保护令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以上是对婚姻家庭法中关键名词的解释,这些概念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了解婚姻和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婚姻家庭法论文.doc

婚姻家庭法论文.doc

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摘要:从婚姻家庭法价值释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四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一价值释义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意义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p40“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2](p139)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相对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具体的,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希望婚姻家庭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性状和属性。

要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客体的婚姻家庭法所现或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是其基本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若没有自身的属性性状,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如同空中楼阁(2)在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法价值主体是始终存在的,即全体社会成员,只有把关注点放在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才具有最一般、最普遍的意义。

(3)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与婚姻家庭法这部法律所具有性状与属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说来,即全体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法存在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视态度又是以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这种属性、性状或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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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家庭法的理解篇一:我对中华人民共和法婚姻法的认识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认识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也是每个人一生中需要思考的问题,婚姻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物质,精神生活的质量,尤其对于女性,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

”即使是在思想开放,平等自由的当今社会,婚姻也都是女性生命中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因素。

因此,一部完善的婚姻法对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创建和谐美好生活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施行,2001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11年出台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对之前的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婚姻法主要包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这六章详细介绍了婚姻法的法律准则及家庭组成关系,遗嘱的继承问题,离婚的法律要素,婚后的连带责任关系等等。

当然每一套法律都有其值得称赞和尚待改进之处,下面我来谈谈我对婚姻法的具体看法。

婚姻法第一章的有关内容如下: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以上三条可以看出,我国秉承婚姻自由的准则,以自愿,相互爱慕和尊重为前提的人性化婚姻制度,打破了以往买卖婚姻,干涉婚姻的传统思想。

古有佳话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传奇爱情故事,之所以这段故事可以流传至今,不仅仅只是它自身所赋予的传奇色彩及幽怨情怀,而是它所代表的具有时代意义的婚姻制度。

自古有一句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就像是与生俱来的一项活动,一种任务,而女性在这个任务中的“天职”即是繁衍后代,所以古又有母凭子贵的说法,这使得多少女孩幸福美满的一身葬送在落后迂腐的制度里。

梁祝爱情故事虽然以化蝶双飞为结局,但它不仅打破传统陈旧的制度,成为历史上主张爱情自主平等的典型,同时他也在警醒世人,成为一段千古流传的佳话,我们对待婚姻应该以自主平等为原则,婚姻不能当做商品来进行买卖,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家庭是不能长久的,所以古有三妻四妾,一个人不能做到从一而终,当然也不能享受到心心相惜的炙热情怀。

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第二条也清楚的表明婚姻主张一夫一妻制,只有给与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才有和谐安定的基础。

所以,我认同我国婚姻法的主张平等自由的原则,并且认为这一点是正确的值得国家一直坚持下去的。

这是对女性的尊重,人权的维护,是那些还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国家,部落需要借鉴的。

婚姻法第二章有关内容如下: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今社会是一个人才竞争极其激烈的时代,高智商,高学历似乎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找到好工作的关键因素。

后天的学习能够弥补先天的不足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提高先天质量却能从源头上改善新生孩童的整体素质。

为了保障新生儿的优质优量我国婚姻法明确指出近亲及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人是不能结婚的,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相对于以往过早的组建家庭,现行之法无疑是确保结婚双方自身身体及心理健康,只有完善自身身体机能的成长,才有能力去哺育下一代,并且拥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孩子的教育也是有重大帮助的。

不管是1981年实行的婚姻法,还是2001年对其的修正,我们都看到国家对于家庭婚姻的重视,以及对女性成员的特殊保护,其制定准则打破古时候封建落后的婚姻制度,尽管其法律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却没有严重冲击女性权益,我为广大女性同胞为其致谢。

但由于经济的增长,时代的更新,社会上出现了“婚姻拜金主义”。

“闪婚闪离”现象有增长趋势。

于是在2011年,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新婚姻法做出了解释三。

虽然解释三中明确阐述了离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出资者的财产权利,明确亲子关系认证等优点。

但其所体现出的产权高于婚姻的观点严重阻碍了家庭和睦,其过分夸大了“拜金婚姻”的含义,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某些确存二心的人的行为,但同时也助长了男性在婚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让其变得无所顾忌,女性自然而然就处于被动地位。

这使得原本在职场上处于劣势的女性在家庭中又处于更加的劣势状态。

我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注重点显得有失公正。

现在我具体谈谈本人对解释三的不认可之处。

解释三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解释的发布的确明确了财产的归属权,解决了今后在离婚官司上由于财产不明而引发的矛盾,但这项法令的颁布似乎只是简化了律师所了律师的责任,让其在打官司时拿出白纸黑字照念,但是法律似乎遗忘了一个事实,婚姻是一个整体,一个家庭的破碎不是明确财产的分配就行了。

况且财产有物质和精神之分,解释三过分注重物质财产的分配,而忽视了精神财产的投资。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部法律又怎能判定孰是孰非?解释三中第8条所体现出的“产权登记高于婚姻”的价值观念无疑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夫妻一体,父母子女一体的观念,况且,自古以来,房子都是一个家庭中一笔巨大的财富,现将其归于个人名下,就必定会影响家庭和睦,为其将来的生活埋下隐患,同时也是对家庭成员的一种考验,让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感。

如果家庭不在是一个整体,而是财产分明的个体户,那么组建家庭的意义就显得淡薄无力,似乎结婚也只是繁衍后代的一项“天职”。

家庭是分不开的整体,法律不能只听到离婚官场上律师歇斯底里的呐喊“法律不明,证据不清”的言辞,而是要从感性的角度去理解婚姻,让婚姻双方有所依,有所靠,这才是基本公平。

其次,新规定的颁布未注重城乡差异,没有认真审度当今社会农村现状。

法律在城市中规定,审判,似乎也只考虑到了城市人口的婚姻状况,使得“法律城市化”,倘若有人能深入农村去仔细审查,会发现,尽管在经济发达的今天,我国绝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仍然实行出嫁随夫的习俗,女方一旦出嫁就意味着她已丧失娘家的继承权,而在婚嫁中一般是男置房,女买嫁妆,但嫁妆多是日用品,在时间的流逝中会不断折旧,倘若面对离婚官司,按照现行法律,女性将会面对被“扫地出门”的境地,女性在婚姻中奉献了自己大好青春年华,到头来却落得无家可归的下篇二: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

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

可能是理解中夹杂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实法律并不会只偏向于一方,法律是从保护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的。

装备制造网的笔者也是快要结婚的女性,所以也非常的关注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各自的权益规定,整理了一些对新婚姻法的多方解释,希望对各位也会有所帮助,找到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因为除了自己的力量之外,我们一定要学会合理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且这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新婚姻法中关于舆论争议点的解释关于买房《婚姻法》新规: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

不过,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

解释: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岳父母买房女婿同样没份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

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

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

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

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

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

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

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妻子为“小三”还房贷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篇三:关于对新婚姻法和婚姻的认识和感想关于对新婚姻法和婚姻的认识和感想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然而婚姻也必须要受法律保护和制衡,这里我国的《婚姻法》有比较详细的介绍。

可婚姻有时并不能那么完美,有时我们不得已将婚姻与金钱联系起来,种种矛盾渐渐产生,我国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弥补不足,最近的《婚姻法解释三》又做出了比较大调整。

在这一次次的权衡中,我们总能从中得到一些关于婚姻,爱情的思考。

离婚《新婚姻解释(三)》房价责任与义务。

自古以来,人们就对爱情有这无比的歌颂!的确,爱情是美好的,恋爱中的人们总是相信一切都是美好的,因为他们相信一定会有至死不渝的爱情,而且这样的爱情也一定会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的爱情不是神话,是的,这样的爱情是我们所赞赏的,也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当然如果我们处理的好的话,大多数人都能牵着爱人的手顺利走到最后——婚姻的殿堂。

但这并不代表胜利,因为生活对你们的考验才刚刚开始,你们的爱情是否至死不渝?是否能够经得住时间的侵蚀,这将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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