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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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
**********文件
***〔****〕**号
关于申请批复**项目穿(跨)越**河
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
辽宁省水利厅:
第一部分: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所依据的文件。

第二部分:简述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第三部分: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本项目的立项依据文件、渉河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及其防洪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随文上报,请予批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名称
****年**月**日
(公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前审后批三、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规模划分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监督检查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规模划分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监督检查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注:长江、淮河下划堤防上的建设项目,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长江、淮河河道管理体制调整后下划堤防及防洪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皖水管(2005)277号)执行。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试行)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表说明一、有关规定1.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填写报告表(含必要的附件、附图等资料)替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管控要求。

3.报告表可由申请人填写,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填写。

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应有详细的计算说明。

4.报告表填写单位应对报告表所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附图:(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可在卫星影像图中表示);(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主要建(构)筑物纵、横剖面图。

附件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检查日期: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规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规程

ZW/JZDT X X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ZW/XXDT TG 302 SL01—201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市水利局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XX市水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范围、职责、项目类别、法定依据、工作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申请在中型河道、县(市、区)边界河道、城市防洪规划涉及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行政相对人的审批。

2 职责2.1 受理人员职责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1)负责对该水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颁发);5)《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代码:5298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 人)需补正的内容。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基础编码:010*******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3年6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代码:5298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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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适用于苏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逐项填报表中有关内容,也可直接打印填报(建议字体选用宋体或者仿宋_GB2312,A4纸双面打印)。

如填写不下,可加附页并在上报材料中注明。

三、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文书送达地址;个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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