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工伤认定“突发疾病死亡”的难点

工伤认定“突发疾病死亡”的难点

工伤认定“突发疾病死亡”的难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下简称“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突发疾病死亡”条款涉及到伤病间的复杂关系,高待遇的吸引,多角色的立场博弈,加之目前政策规定得不明确、不完善,增加了该条款执行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也成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款中争议较多的一个条款。

目前,有关“突发疾病死亡”内容的法律法规有两项。

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二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从全国数据看,突发疾病死亡人数占工亡总人数的1/3左右,数量较大且每年有小幅上涨。

而在“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常是一些基本要件不齐全、不完整的案例引发的争议最多,形成案例认定的难点。

如:发病情况不完全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条件;死亡情形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难以判断;死因是否因疾病导致难以判断等情形。

从“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执行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行政策规定较粗,可操作性不强。

现行法规文件规定较粗,对于“48小时突发疾病”条款中的一个前提条件、两种情形和七个基本要件,没有较为详尽的解释和操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以“突发疾病”规定为例,按照劳社部函〔2004〕256号文件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然而,“突发疾病”的症状表象有“轻”和“重”的不同情形。

“轻”的症状表象可能只是工作时自身感觉不舒服或旁人发现其“脸色不好”等,未及时送医院治疗,正常下班回家后病情突然加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重”的症状表象则是在工作场所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对“重”症状表象的“突发疾病”界定容易把握,对“轻”症状表象的“突发疾病”难以界定把握。

48小时死亡算工伤

48小时死亡算工伤

48小时死亡算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的发生。

而48小时死亡则是一种特殊而严重的工伤情况,指员工在工作结束后的48小时内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48小时死亡算工伤的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伤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

而48小时死亡,显然是工作时间内的伤亡事件。

因此,如果员工在工作结束后的48小时内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根据工伤的定义,这种情况应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于工伤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48小时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员工的死亡与工作原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例如,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且这种心脏病是由于工作压力过大或者工作环境不良等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员工在工作结束后的48小时内因意外车祸导致死亡,且与工作无关,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后,一旦确认为工伤,员工就可以享受来自工伤保险的相应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工伤保险会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赔偿金等福利待遇。

对于48小时死亡的情况,由于情况较为特殊且严重,根据具体情况,工伤保险可能会提供更高的赔偿金额。

总而言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伤的认定标准,如果员工在工作结束后的48小时内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需要在工伤认定时考虑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

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至于其他
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年5月20日。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被定义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
作原因导致的伤病、职业中毒或者因此造成的残疾、死亡。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却不被视为工伤事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工伤被视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病、职业中毒。

职工发病是指职工身体出现异常症状
或患有特定疾病,是因为个人的身体原因或者非工作原因所导致,与其工作环境无关。


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很难直接将其与工作原因联系起来。

法律对工伤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证据。

工伤认定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职工
的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对其伤病、职业中毒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对于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审查相关证据来确定是否与工作有关。

因为这段时间内职工可
能接受治疗、用药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有时候很难准确界定此职工的死亡是否与工作有
关。

工伤认定需要考虑时间因素。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往往是突发事件,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以获得准确的因果关系证据。

由于工伤往往需要支付一
定的赔偿费用,如果工伤认定过于草率,可能导致滥用赔偿制度的问题。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国家需要做出严格的规定来限制工伤认定的范围。

如果将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视同为工伤事件,可能会导致大量类似情况的工伤申请,加重了工伤认定的工作量和审理的时间,同时也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造成
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研究

对于此条 款 , 争议 最大 的莫过于 由与相 关死亡待遇 而引发 的
行< 工伤保 险条 例>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征求 意见之 际 , 笔者通 过对 道德 风险 问题 。工伤保 险 条例 2 0 1 0 年 修订之 时 , 正值全 国上下 于该 条款学 理上 与实. 昏中的探讨 与分析 , 提 出若干 改进与 修改意 对于 同命 同价 死 亡标准 大讨 论之 时, 工亡 待遇 随之水 涨船高 。 是
区域 内 , 由于 不安全 因素造 成意 外伤 害 的, 或 者 由于工作 紧张 突 职 工月均 工资 。 ( 2 ) 一 次性救 济金 : 依据其 生 前供养 的直系亲 属
发 疾病造 成死 亡或经身 一次抢 救治疗后 全部丧 失劳动 能力 的; 以 数量 决定 。按 照其最 高标 准 , 供养三 人 以上则 为 1 2 个 月死者 本 及 第八 款 因公外 出期 】 , 由于工 作原 因 , 遭受 交通事 故或 其他 意 人工 资。( 3 ) 供养 直系 亲属 生活 困难补 助 。( 4 ) 抢救产 生 医疗 费 外 事故造 成伤 害或者 争 : 踪的 , 或 因突发 疾病造成 死亡或 者经第 一 用全 部 由死者 医疗保 险承 担 。 以上前 三项 为劳 动保险 基金 ( 社 保 次抢救 治疗 后全部 丧 劳动 能力 的” 而衍 生 出的。 基金 ) 承担 。与认 定为 工伤死 亡 的情 形 相 比, 二者 间差 距可 以达
立法 界定
工伤 保险 内容 的; 目 关修 订 , 经历 了 1 9 9 6 年1 O 月1 日起 试行
( 2 0 1 0年) , 由工伤 保险基 金进行 承担 支付 以下四部 的《 企业职 工工 伤保隆试 行 办法》 ( 劳部 发【 1 9 9 6 1 2 6 6号) ( 现 已废 伤 保 险条例》 止) , 到2 0 0 3年 4月 7日国务 院令 第 3 7 5号公 布的工 伤保 险条 分 补偿 金 : ( 1 ) 丧葬补 助金 : 6 个 月的统 筹地 区上年度 职工 月平均 例, 直至 根据 2 O l O年 1 2月 2 O日《 国务 院关于 修改< 工 伤保 险条 工 资 。 ( 2 ) 一次性 工亡 补助金 标准 为上 一年度 全 国城 镇居 民人均 例> 的决定》 修订 的工伤 保险 条例 。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权益意识的提高,对于工伤保障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

对于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视同为工伤的争议也一直存在。

有人认为,职工发病后短时间内死亡,应该享有工伤保障;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具备工伤的特征,应该区分对待。

在这个问题上,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的定义。

该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

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的情况才被视作工伤。

而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往往并非直接受伤或患病于工作过程中,因此不符合工伤的定义。

我们需要考虑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原因和环境。

在很多情况下,职工发病后短时间内死亡可能是由于基础性疾病加剧或突发性疾病导致,而并非由工作原因所致。

职工患有心脏病或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病情恶化导致死亡,这并不能归因于工作原因。

将此类情况视同为工伤,会混淆工作和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死亡,对于工伤保障的界定和实施都将带来困难。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时间间隔本身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48小时的时间跨度实际上比较短,这导致很难确定是工作原因还是其他因素导致的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容易造成纠纷和不公。

将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之内,也会导致管理的不便和混乱。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但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的伤害或患病应该得到合理的关爱和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该为职工提供其应有的医疗和经济帮助,以减轻其和家庭的负担。

这也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健康和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是合理的。

因为这并不符合工伤的定义,疾病死亡的原因和环境也难以界定,同时时间间隔较短也会导致管理的不便和混乱。

对于职工发病导致的伤害或患病,雇主应该给予相应的关爱和帮助,这才是最应有的对待方式。

48小时工伤死亡认定是怎样的

48⼩时⼯伤死亡认定是怎样的⽤⼈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伤赔偿也是有限度的,不是所有的伤害都是需要⽤⼈单位来负责的,法律是严格的限制的。

有的⼈可能会在48⼩时之内因为⼯作原因死亡,毫⽆疑问,这属于⼯伤。

那么,48⼩时⼯伤死亡认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48⼩时⼯伤死亡认定是怎样的我国《⼯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项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应视同⼯伤。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伤如何上报:公司应该在发⽣⼯伤事故之⽇起1个⽉内申报⼯伤,若没有申报的,员⼯及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最好是尽快吧。

规定的时效是发⽣⼯伤之⽇起1年之内必须要申报的,否则过期不候。

若发⽣⼯伤期间公司没有参加⼯伤保险的,职⼯的⼯伤治疗费⽤由企业按照国家⼯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全部承担。

⼯伤认定完之后最好再去当地的劳动能⼒鉴定办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便确定应该得到的⼯伤待遇赔偿。

若公司不给⽀付的,可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直接去申请仲裁。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48⼩时⼯伤死亡认定相关内容,48⼩时之内,可以认定为⼯伤,超过48⼩时的,是不能认定为⼯伤的,这是⽬前的法律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因为⼯作发⽣死亡的,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劳动者属于⼯伤的,⽤⼈单位是需要给予巨额赔偿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在中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期间,因工作关系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或者死亡。

这个定义意味着,只有在职工受到工作关系直接导致的伤害、疾病或者职业病时,才能被视作工伤。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这种情况通常会被归为公司和职员之间未能达成“因果关系”,从而难以被视同为工伤。

如果职工的死亡确实是由于工作关系导致的,这个死亡为什么不能同样被视同工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所有职业病、伤害和疾病的发生,并不一定都是因为工作关系导致的。

因此,对于每一个工伤和职业病申请,都需要经过详细的调查,以确定死亡原因。

其次,对于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死因与工作有直接关系,那么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虽然是很遗憾的事情,但是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索赔和不合理的申诉,从而保障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关于工伤保险支付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其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不因此面临不可承受的经济压力。

如果滥用工伤保险,那么就会消耗保险金池或者引起对职工权利的质疑,进而挑战此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

总之,在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事件中,我们需要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如果确实能充分证明死因和工作有直接关系,那么这个事件就应该被视为工伤。

反之,我们需要维护工伤保险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避免滥用工伤保险、保护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发生的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有些情况可能会引发争议,比如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可以视同为工伤。

针对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这个话题展开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为什么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

这一规定背后的逻辑是,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往往难以确定其死亡与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48小时内不幸身亡,很难确定这与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有直接的关联。

心脏病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一定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

这样的情况很难被视为工伤。

对于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导致其死亡。

职工可能已经有潜在的疾病,而工作压力或者工作环境的影响可能加剧了其疾病的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死亡不一定可以归因于工作原因。

职工在工作期间可能会受到一些突发事件的影响,比如车祸、意外摔倒等,这些事件也可能导致其死亡,与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无直接的关联。

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于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通常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这需要医学、法律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来进行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标准应该是“有法医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等医学证据证明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这也意味着,对于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工伤认定,需要充分依据医学证据和相关专业知识,不能简单地以时间点作为判断依据。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工伤认定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工作,需要平衡职工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工伤保险是一种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济补偿和治疗的保险制度。

对于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的问题,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疑问。

究竟为什么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解答的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获得经济补偿和治疗的基础之上的。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是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而不是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外因突发疾病而导致的死亡。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是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的原因还在于事实的证明和责任的确认。

在法律上,如果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被视同为工伤,那么就会涉及到责任的确认和事实的证明的问题。

因为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并不一定是与其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很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比如患有慢性疾病或者突发疾病。

如果将这些情况都视同为工伤,那么劳动者的家属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因此产生纠纷和争议。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是基于事实的证明和责任的确认的考虑。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是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于事实的证明和责任的确认的考虑,是为了保护职工的权益和利益的考虑,也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

尽管有一些争议和疑问,但是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是合理的。

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工伤保险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平,让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研究作者:赵海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本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48小时死亡”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从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问题的相关立法界定、利益纷争、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认定的实践分析以及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死亡的修订建议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利益纷争作者简介:赵海帆,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3-02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对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的第一款即“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条款”更是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强烈反弹。

值此人保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之际,笔者通过对于该条款学理上与实务中的探讨与分析,提出若干改进与修改意见,切望对于该条款的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当前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问题的相关立法界定工伤保险内容的相关修订,经历了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现已废止),到2003年4月4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直至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些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经笔者研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死亡”条款的前身,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四款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第八款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衍生出的。

与之相对应,上海市曾经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补充解释条款,依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第5条规定:“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2)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3)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4)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

”随后,我国在2003年的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两项进行编订,成为现行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

该条款在实践过程中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而2010年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却未对此争议条款进行相关修改。

二、利益纷争:工伤与非工伤认定待遇差距比较对于此条款,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由与相关死亡待遇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之时,正值全国上下对于同命同价死亡标准大讨论之时,工亡待遇随之水涨船高。

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成为劳动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那么,认定工伤与非工伤到底区别何在差距又在何处,又为何要争取工伤认定,笔者搜集了相关法规行进分析说明。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应当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承担支付以下四部分补偿金:(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其最高标准,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4)抢救产生相关医疗费用。

与之相对应的,自然是大量的非工伤死亡的情形,对于非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我国立法的相关文件却需要追溯至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可获得待遇包括:(1)丧葬费:2个月本企业职工月均工资。

(2)一次性救济金:依据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数量决定。

按照其最高标准,供养三人以上则为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4)抢救产生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医疗保险承担。

以上前三项为劳动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承担。

与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情形相比,二者间差距可以达到近40万人民币。

三、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认定的实践分析在现实操作中,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该条款的执行,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范围认定。

(2)死亡的认定标准。

(3)48小时内外的生死界限。

(一)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范围认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负担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一定工作的时间: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和结束时间。

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劳动者根据行政命令从事的其他活动所需时间。

而“工作岗位”是根据组织目标需要设置的具有一定工作量的单元,是职权和相应责任的统一体。

“岗位”专指一定组织中承担一定职责的员工工作的位置。

对于工伤保险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围的认定,相关司法文件均给予了相应说明,而对于突发疾病死亡这一争议条款,很难确定突发疾病的发病时间和发病地点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而引发了实践执行认定的巨大困难。

(二)对于死亡的认定标准对于死亡定义本身存在医学争议。

医学界分为两种观点,一种为心肺死亡标志,它从病理学角度把血液循环的停止代表心脏跳动的停止,并置于呼吸心跳(脉搏)之前的地位。

这是对死亡定义从体表征象向生理病理实质的一种进步。

第二种为脑死亡,由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了脑死亡(braindeath)的新概念,引起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的普遍重视。

它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时尽管有被动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

对于死亡的认定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标准,而是将鉴定自然人死亡的权力让渡给了医疗单位。

医疗单位的医生在具体的实践中通常是以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放大,血压低过一定的标准,并且经抢救仍然无法恢复作为死亡的标准,依据脑死亡还是心脏停止跳动认定工伤死亡标准,给工伤死亡标准留下争议的余地。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标准为“抢救无效死亡”。

然而在认定过程中,抢救无效与放弃治疗后死亡的情形间的矛盾使得抢救无效死亡在实践中很难界定。

(三)48小时内外的生死界限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严格规制于48小时之内,反向形成了一个新的矛盾区域,即“死得快算工伤,死的慢非工伤”。

在认定工伤与非工伤的巨大利益差距面前,48小时的生死界限规定模糊,难以操作,时间限制近乎苛刻。

非但没有体现工伤保险的目的价值,反而容易引起社会伦理道德风险。

对于保命抑或是保工伤,工伤维权公益律师黄乐平指出,该项规定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放弃治疗,单位使劲救死人——对没有生存希望的病人进行治疗”。

病人家属在利益面前会挑战道德底线,同时会引起用人单位逆向选择,故意拖延治疗时间,躲过工伤认定。

同命却不同价,工伤与非工伤的待遇居然是天壤之别,对于该项条款的本身的争议也继而甚嚣尘上。

工伤认定“48小时”数字生命线成为争议中的焦点。

在此笔者认为,“48小时”死亡的视同工伤条款,根本毫无合理性。

首先,该条款的认定根本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即同时具备“三工”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时间,而是造成伤害(死亡)的致害原因。

当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和工作有关,如因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引起的。

那无论抢救时间有多长,都应认定工伤。

该条款也并未解决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即过劳死问题。

再次,生命的价值不能用“48小时”人为的划一条线。

从经验层面看,我国实践中,劳动者因为“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而独自承受职业伤害的现象不是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特别是“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性规定(以下简称“48小时”),使得许多工伤保险事故得不到认定,劳动者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结果多有异议,增加了行政与司法在认定工伤上的矛盾与冲突,造成工伤认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面临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最后,从规则层面看,条款本身的模糊性、不合理性引致规则适用上的困难,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侵害,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更为重要的是,48小时的规定不仅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而且威胁到了劳动者的生存保障权益,容易诱致企业在劳动者工伤认定上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更是挑战社会道德伦理风险。

四、对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48小时”死亡的修订建议笔者认为对于该争议条款的最终解决方式建议:严格按照工伤原理,废除该条款,改进原始立法文件。

该条款应当被修订为: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死亡或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工伤保险中认定具体问题的判断标准,应当遵循保险原理中的近因适用原则,在本条款中也应当强调其雇主责任的原则。

同时也贯彻了工伤的基本原则:“三工原则”。

本条款给具体工伤经办机构也带来了比较大的执法困难,在证明工作紧张与突发疾病的关系上执法困难。

但其作为突发疾病导致工亡的衡量标准,要比冷冰冰的48小时更为人性有效,如此规定消除了对于死亡标准的争议和纷争。

对于现行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视同工伤的实践操作建议上,对于工作岗位与发病时间应当从宽把握。

随着工作职责的变换,职工的工作岗位也并非一成不变,要视具体情况来判断。

而对于发病时间认定的条件,应当基于职工提供证据证明其发病在工作岗位,发病到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无论其病症是在家中加重最后死亡还是在医院死亡,都可视同工伤。

疾病发作的情形比较复杂,职工自身对疾病了解的程度不一,一些病症初期发作表征并不明显,考虑到职工具有为了单位利益带病坚持工作的主观意识,下班离开工作岗位后采取就诊或回居住地休息,若一律以职工发病到死亡必须是在同一地点的一个连续无间断过程来作为认定条件,不符合现实状况。

因而,在规则适用层面上,应当强调个案正义的关注,积极回应实践的权利诉求。

重视经验法则的运用,不断反思法律规则,不能过分强调逻辑推演而阉割现实以求削足适履之效,要出台《条例》相关司法解释,并对于实践认定进行强化说明。

注释:蒋红梅.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如何把握.中国医疗保险.2010年.依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1951年)定义死亡为:“生命之终结,人之不存;即在医生确定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生物生命活动终止之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