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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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淄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8日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要求,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淄政发〔2017〕14号),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实施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全市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全市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以上重大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实施的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区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9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9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是指土地使用权监管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开发利用、交易、变更、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实施的监督、监察、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监管的主管部门。

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使用权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觉接受监管。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淄政字〔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市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重大举措和重点部署,按照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2021年相关工作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

对补充完善的相关工作措施,各责任单位要与市委、市政府年初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一同推进落实,相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年度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家计划、预算报告指标,我市相关指标新增和调整情况(2项)(一)新增指标(1项)。

2021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二)调整指标(1项)2021年全市万人高价值专利拥有量由5.51件提高到6件,增长速度由4.4%提高到10%。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淄博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21项)(一)关于“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2020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落实措施:(1)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基本实现中央和省级财政民生补助资金全覆盖,并将中央和省、市、区县安排的相关配套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

(2)实行中央和省级、市级直达库款单独调拨机制,财政库款直接拨付区县。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淄政字〔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业经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大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淄博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和复杂严峻的形势,全市上下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组织实施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实施“六大赋能行动”、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和“十五大重点改革攻坚事项”,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持续向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果。

(一)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经济运行企稳向好。

成立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台实施“六保三促”工作方案,落实各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切实稳定经济运行基本面。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73.54亿元,增长2.5%,其中,实现第一产业增加值157.18亿元,增长2.8%;第二产业增加值1777.15亿元,增长3.1%;第三产业增加值1739.21亿元,增长1.8%。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淄政办字〔2021〕86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1日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现有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工业用地(1001)”二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100100)”。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文化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无污染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在内的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建生活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建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商品住宅。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淄政发[2007]5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淄政发[2007]5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淄政发〔2007〕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市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0.74亩,是全省人均耕地最少的市,土地资源紧缺,人地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形势十分严峻,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十分重要和紧迫。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重要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全市有限的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4〕7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一)干部管理体制。

调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作具体事宜,要认真按照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管理体制。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县政府管理。

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

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设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市、县、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经费渠道不变。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置。

县一般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编制员额3人,有条件的也可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编制员额应不超过按单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总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淄政办字〔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1日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推动城市空间再拓展、板块功能再优化、发展能级再提升,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生态环境修复、重点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情形。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设计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传承文化、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作为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制,做好本辖区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宣传,引导镇(街道)、社区、村(居)等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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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5年7月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2月2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张店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区县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审计、城市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土地储备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作出统筹安排。

第七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五)年度储备土地管护计划;(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三章储备范围第九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一)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二)公路、铁路、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开发的土地,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一条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三)有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原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或者租赁条件的土地;(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政府申请收购的出让土地;(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收购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储备而强制征收土地。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一)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的;(二)补偿不到位的;(三)权属不清晰的;(四)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五)其他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未按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的。

第四章土地储备程序第十五条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确定拟收回的地块;(二)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三)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向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征求规划用地性质意见;(四)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测算补偿费用,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审定;(五)根据补偿费用审定结果,提出土地收回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根据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七)将相关资料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八)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收回土地以及地上建(构)筑物;(九)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储备,录入全国统一的储备土地监测监管系统。

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二)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三)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土地补偿标准,报同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拟定收购方案;(四)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五)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储备,录入全国统一的储备土地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作出收购决定,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录入全国统一的储备土地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第五章开发管理与利用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对储备的土地进行保护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制止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处理。

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做好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组织对储备土地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进行前期开发。

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予以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在依法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可以纳入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储备的土地供应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供地。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宗地编制土地储备收支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通过以下途径筹措:(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二)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三)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四)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与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宗地成本核算制度。

收储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宗地核算,纳入宗地成本。

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宗地成本,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宗地成本拨付土地储备机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或者收回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程序进行土地储备的;(二)违反规定进行土地储备融资的;(三)违反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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