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湘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4号HNPR—2009—0101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六日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全省103个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全部开工建设。
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30个;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73个(见附件)。
到2010年,全省城镇(含设市城市和县城,下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3.6万吨/日以上,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其中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2010年底前,全省规划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03个,新增处理能力2.61万吨/日,规划完成总投资61亿元。
二、建设要求(一)严格标准。
所有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严格渗滤液和填埋气体场内收集、处理,实现渗滤液和填埋气体达标排放。
原有简易填埋场须组织专家论证,可改造利用的,按照无害化要求,立即着手进行技术改造;不能改造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封场;禁止新建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
(二)优化工艺。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是指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质量和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设施建设规模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模标准是指按照城市人口规模、生活垃圾产生量、垃圾种类及处理方式等因素确定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模标准,通常包括垃圾分类桶、分类箱、分类站、分类中心等设施。
2. 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是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过程中,所必须符合的技术要求,通常包括设施材料、结构、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3. 设施建设管理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管理标准是指为保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果,而制定的管理要求,通常包括设施选址、施工管理、验收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标准。
总之,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标准,它对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城市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和
科学化。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
1.1分类收运车辆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
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因素配置。
1.2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化方式收运生活垃圾,防止运输过程中垃圾飞扬洒落、垃圾污水滴漏。
1.3分类收运车辆应在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
见附件1.
1.4垃圾收运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车载行驶记录仪及
装卸记录仪,车辆实时动态信息接入长沙市智慧环卫固废平台,实现对垃圾日常清运处理的智能管控。
1.5易腐垃圾收运车辆的要求符合《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办法》。
1.6 集中转运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收运车辆,
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
续,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7垃圾收运车辆原则上要求采购符合国家环保和新能源政
策的新能源车辆。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标准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标准1.1 垃圾收集设施Ⅰ废物箱1.1.1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投放生活垃圾的需要。
【条文说明】:废物箱主要用于收集行人的生活垃圾,故其设置应满足行人投放生活垃圾的需要。
1.1.2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应按分类方式设置相应的分类收集废物箱,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
【条文说明】:公共场所的废物箱,由于其接纳的垃圾成分不同于居民生活垃圾,因而分类方式不同于居住区的分类方式,应根据所在场所的流动人员的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地设置分类收集废物箱,并有明显易懂的标志。
1.1.3 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条文说明】:除行人必经的道路外,在交通客运枢纽、公共建筑、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出入口处,对废物箱的需求程度也较高。
1.1.4 废物箱外观应美观、卫生,并应能防雨、防腐、耐用、阻燃、抗老化。
【条文说明】:废物箱由于设在路旁等公共场所,其造型应美观、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本条提出了废物箱的基本要求。
1.1.5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1 商业、金融业街道、支路50~100m;2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3 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条文说明】:废物箱的设置间距考虑主要出于方便行人随时丢弃垃圾,间距较小,影响景观,随着市民行为规范的提高,除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育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废物箱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应放宽间距。
1.1.6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设置废物箱间隔宜符合本章第5.1.4条的规定,并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条文说明】:由于镇(乡)建成区相比城市人流量少,同样功能的道路两侧废物箱设置密度应较城市低,因此本条规定参照城市道路两侧废物箱的设置间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1.1.7 广场废物箱应按每300m2~1000m2设置一处。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DBXXX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XXX/T XXXXX—XXXX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6)5 分类 (6)6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7)7 垃圾运输 (9)8 垃圾处置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分类标志 (12)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用示例 (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X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分类、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分类运输设施设置、分类处理设施设置。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收集、运输、处置阶段的设施设备标识及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1909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DB51/T 1553-2017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DBJ51/T 071-2017 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3 术语和定义DBJ51/T 071-2017中界定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J51/T 071-2017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3.1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1总则1.1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坚持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干净适用、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污染控制。
1.3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的基本要求。
1.4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
1.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具备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场地、及指引设施等附属设施的统称。
包括果皮箱、垃圾桶(箱)、垃圾投放桶点、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垃圾分类指示栏(牌)等。
2.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点放置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2.4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将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集中后,用于投放或运输的场所,包括临时集中收集点和固定集中收集点两类。
2.5单位包括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生活垃圾分类类别3.1**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3.1.1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3.1.2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办公区域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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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前言1.内容2.术语和定义3.总则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6.1分类作业要求6.2分类投放6.3分类收集6.4分类运输6.5分类处置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7.1分类标志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7.3 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7.4 分类投放点图例7.5 分类收运车图例8.规范性引用文件附件: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附件4(资料性附录) 分类投放点图例附件5(资料性附录) 分类收运车图例前言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
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 3 易腐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5 其他垃圾除分类标准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
2.6 生活垃圾投放人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2.7常设投放点用于每日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点。
2.8分类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分类屋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2.9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
2.10资源回收日住宅区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日期。
2.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
2.12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用于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
2.13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具有自动识别和分类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电子回收设备。
2.14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特指具有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暂存、二次分拣和分类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分类投放点。
2.15 易腐垃圾转运站(点)特指具有对易腐垃圾集中暂存和易腐垃圾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2.1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住宅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用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分类收集容器和环卫工具存放、其他垃圾收运的小型集中收集设施。
2.17生活垃圾收集站指符合CJJ 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2.18生活垃圾转运站指符合CJJ 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3.总则3.1为进一步有效推进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制定本规范。
3.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在政府推动下实行强制分类。
依照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分流、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生活垃圾阶梯计费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等措施使生活垃圾减量稳步推进。
3.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5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3.6 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7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站,并规范管理。
3.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4.1.6 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公共区域如商业街、道路等每间隔50~8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存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每间隔80米-100米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原则上每1000户应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
,应具有防水、防误开功能。
玻璃、金属、塑料和纸类收集容器应分别设置。
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置垃圾分类屋,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进行二次分拣和集中暂存。
,并保持标志清晰和完整。
,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
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宜硬底化,样式参考图例见附件。
,长沙市“资源回收日”为每周星期六。
,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残留垃圾、污水。
,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
,保持外观干净整洁。
厢体应标注分类类别和收运公司完整信息等基本要素。
,设置一定数量常设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需集中收运易腐垃圾的住宅区,在投放点的基础上,可设置1~2个易腐垃圾转运点。
,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车行道,并满足收运车辆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
投放点地面应硬底化,采用黄色实线划定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区域。
,明确垃圾收运时间、保洁责任人等信息。
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7-15层每单元最低配置1组;15层以上每单元最低2组。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每50户居民配置1组。
,每个集中转运点配置可供更换的3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7-15层的小区最低每300-360户设置1个集中转运点,每个集中转运点配置6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15层以上小区最低每440-500户设置1个集中收集点,每个集中收集点配置8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每间隔50-100米处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及时更新,每天清洗1次以上,保证功能完好,干净整洁,无部件缺失、破损。
投放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保证垃圾不满溢、不散落;投放点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转运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存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收集转运点应定期冲洗、消杀、除臭,收集转运点及其周围3米内应无垃圾散落、污水积存、明显臭味,垃圾收运时,应做好噪音控制措施并防止扬尘和垃圾飘散。
,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实现垃圾减量、避免环境污染。
,地点可设置于村委会办公场所内,并有专人负责。
,收集容器的容积和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地点应避开居民大门。
,并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收集容器的容积和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5.1分类收运车辆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因素配置。
5.2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化方式收运生活垃圾,防止运输过程中垃圾飞扬洒落、垃圾污水滴漏。
5.3分类收运车辆应在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
见附件5.5.4垃圾收运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车载行驶记录仪及装卸记录仪,车辆实时动态信息接入长沙市智慧环卫固废平台,实现对垃圾日常清运处理的智能管控。
5.5易腐垃圾收运车辆的要求符合《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5.6 集中转运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收运车辆,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7垃圾收运车辆原则上要求采购符合国家环保和新能源政策的新能源车辆。
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规范各级政府(管委会等)承担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主体责任,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责任人制度,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单位,其物业服务企业为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单位,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是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责任人。
6.1分类作业要求,长沙市另行出台规范细则。
绿化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先行从生活垃圾中分流出来,由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具体管理实施方案。
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存储、分类投放和分类收运。
;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人要安排专人对投进的垃圾进行检查和分选,确保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性;强制分类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要有专人负责,居民小区可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现场指导。
6.2分类投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须按照所设置的分类容器对应投放,投放时应避免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