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下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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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社会信用体系新思考(改)

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社会信用体系新思考(改)

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社会信用体系新思考“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陌生人也威胁我们,如罪犯。

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造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这是美国知学者弗里德曼关于“陌生人社会”的经典描述。

“老人摔倒我来扶一下。

”本来简单的事情近年来却让国人普遍感到困惑:人与人之间怎么可以如此冷漠?社会学家说,中国已进入“陌生人社会”。

从过去的“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首先是一种进步。

这意味着经济规模扩大、人员流动性增强、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

但是,刚刚离开“鸡犬相闻”的村落,难免要面对种种不适应。

首当其冲的就是:适应社会转型的新常态,重构并建立新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1.熟人社会的概述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通过比较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提出了“熟人社会”这一概念。

费先生对于熟人社会是这样定义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由于中国人生活范围狭窄、封闭且缺乏社会流动性,所以人们大多在某一地方“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这就形成了人与人相互熟悉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

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私人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

“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什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天天生活在熟人的生活圈中,很少与陌生人打交道。

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行为规范都被打上了宗法血缘关系的烙印,人们之间讲的是亲情、交情。

人们的行为主要靠道德伦理来调节和规范,人际关系依赖熟人间的人情来维系,是一种伦理型的人际关系。

“熟人社会”生活秩序更多地通过道德规范实现自律与他律,那么,在“陌生人社会”中,彼此不熟悉,人员流动性强等因素则势必削弱道德的他律作用。

1、让“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

1、让“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

让“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当代社会文化建设的作业)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同时作为具有悠久儒家文化传统的东方文明古国,因传统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中特别注重亲情、人情、交情,以致一些人对“公权”、“私权”的边界不能清晰划分,和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相抵触,造成破坏秩序规则,影响公平正义的现象依旧存在。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基于血缘、地缘的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

在这种熟人社会中,背景和关系成为典型话语,“办事找熟人”、“熟人好办事”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熟人社会说到底就是以人治来代替法治,其表现如:办事不讲规则和程序,处处论“交情”、讲“关系”;把功夫下到人上,而不是下到事上;“多个朋友多条路”、有熟人就能“摆平”,成为社会“潜规则”等等,其弊端是显而易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可谓不大。

第一、破坏规则,无视法纪。

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有着“礼尚往来”的传统,但一旦礼大于法,以“关系”代替制度,“人情”代替法律,就会弱化法制,破坏法纪,使得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发生倾斜。

熟人社会之所以大行其道,实际上就是一种公权私用的现象。

办事所依据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亲密程度、感情深浅程度,而非制度和规定。

公共权力被用来解决私人利益问题,熟人关系成为人们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权力的滥用同熟人社会相结合,就极易产生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

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屡屡在廉洁问题上“栽跟头”,应该说与这种社会生态不无关联。

第二、破坏公平,阻碍发展。

在熟人社会里,社会公平受到破坏。

比如排队,因为你有熟人而插队节省了自己的时间,然而别人却因此额外增加了排队的时间,实际上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其他一些领域,情况同样如此,利用熟人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损害的就是公众的利益。

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

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

世界上有一群奇怪的人:他们不能让你放心说心事,偏偏又是你最信任的人;他们总是互相攀比,却坚持互相扶持;他们会因年夜饭谁埋单而勾心斗角,但在彼此生病时却守候床边;他们即便用一生时间相互诋毁,在葬礼上也会为对方嚎啕大哭…… 他们是欢喜冤家,是麻烦制造者,是衰人也是贵人,是你人生肥皂剧中必不可少的角色——他们是你的亲戚,是按照习俗逢年过节必须相见的人。

尽管学界流传着中国是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步入陌生人社会的不同判断,但你依然不知到底自己身在哪种社会——回到生活本身,那些如今春节也难见上一面的亲戚们,与我们的关系依然是带着功利与人情纠结的利益共同体。

如果说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亲戚却是你最熟悉的陌生人;如果说中国正在步入陌生人社会,为什么熟人还是这个“陌生人社会”的通行证? 古人的亲戚之说,亲指族内,戚言族外。

而今时今日,你可在淘宝将一个陌生人叫做“亲”,却甚少如此亲热地称呼与自己同样血型的亲人。

偶然你会发现,我们的社会只是一个“扮熟人社会”;我们彼此之间,只是扮演着熟人的陌生人。

亲戚是如何变得不重要的 曾有中国十大冷漠城市排行榜,北上广深名列其中。

摩登城市似乎总是少了些人情味——纽约世界贸易中心设计者之一的王昭藩有一个观点,超过80层的高楼对人的心理会带来很大的压力,容易造成恐慌与紧张感。

摩天大楼将人与地面分隔开来,少了人情味,加了孤独感。

子曰“德不孤,必有邻”,但对患上“摩天大楼综合征”的城市人来说,对邻居、亲戚的回忆,只有在胶片拍摄的旧合照上才能找回来。

视点06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黄俊杰视点07 即使在中国的农村,一切也在发生变化。

《宋村的调解》里要讲的就是:“村民正在日益理性化,乡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的态势,共同体不断趋于解体,传统的地方性规范式微,无法内生出权威和秩序。

” 难道亲戚正在变得不重要?是因为越来越多城市的移民、越来越广泛的网络生活、越来越受重视的规则与契约、渐渐被西方改变的观念、弱势群体对社会公平持续的诉求,还是因为80后那些长大的孩子已习惯了孤独? 你因竞争残酷逃离北上广,又因没有关系逃回北上广。

浅论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

浅论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

浅论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张朴尧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人与人之间讲的是人际关系。

“朋友多了路好走,朝里有人好做官”“朋友就是生产力”“感情深一口焖,感情浅舔一舔”“宁让胃喝出一个洞洞,也不让熟人之间有个缝缝”这些俗语讲的就是熟人社会的一些基本特点。

不错,熟人多了就是好办事情。

如果你的熟人遍布天下,而且关系个个非同一般,别人不很容易办到的事情,你却不费吹灰之力办到了,那么,这就是你的“本事”,也是一种“能力”的标志。

对这种“本事”和“能力”地追求,更加激励我们的社会向熟人社会发展。

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分析一下熟人社会的基本属性。

如果你是一位就医的患者,因为在医院有熟人,就不用排队而优先就诊,这是一件多么快意的事情!别人排队我却吃小灶,这能不叫“本事”吗?然而,你得到优先就诊而节省了时间,别人却不得不排更长时间的队等候就诊,别人因为你的“本事”而多付出,实际上你节省的时间,是因为你利用熟人关系侵占了排队等候就诊者的利益。

同样,假如你和路口执勤的交警是熟人,而且他对你的闯红灯行为视而不见,那么,在你闯红灯时绿灯方向的车辆就不得不礼让你的行为而慢行,你所节省的时间实际上就是你利用和交警的熟人关系而侵占了别人的时间。

由此事例我们不难明白,熟人社会的所谓熟人行为,不但没有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率,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熟人社会使熟人得到实惠的同时,却必然损害陌生人的利益,这种社会是低效率的,也是不公平的。

熟人行为越是普遍,社会的效率和公平越是难以保证。

熟人社会的属性就是熟人得到实惠的同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侵占别人利益的同时破坏了正常的规则。

熟人社会的属性是这样的,那么与熟人社会相对应的陌生人社会(一下简称“生人社会”)的属性是什么样的?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的社会就是生人社会,生人社会的特点就是契约。

在成熟的生人社会里,人际关系靠非常完善的各种规则,信用体系,法律法规而规定下来,这些规则、法律、信用体系都是契约。

“熟人社会”如何走向“法治社会”

“熟人社会”如何走向“法治社会”

“熟人社会”如何走向“法治社会”作者:张永谊来源:《杭州》 2013年第9期文张永谊“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概念。

他认为,在我们的传统社会里,人际关系织成了一张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人与人多多少少会有关联,因彼此熟悉,就彼此关照,大家可以通过“熟人”织就的网络,沟通关系、打通关节、解困排忧,同时也可以寻找捷径、超越规则、营私舞弊,甚至徇情枉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遇到难办的事,首先想到的是有没有亲朋好友可以打通“关系”,这样的思维“惯性”几乎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究其根源,“熟人社会”的运行规则是“人治”超越“法治”,人们因“熟悉”而模糊了责、权、利的界线,在公共事务中公权私用、任人唯亲、特权寻租、徇私舞弊也就见怪不怪。

“熟人社会”的运行规则大大弱化了“法治”的功能,它以“关系”代替“规则”,以“熟人”的情面代替了法律的威严,使得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在“人情”的左右中常常倾斜。

特别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将亲情、交情、友情这些手段移植到公共权力的行使中来,淡化了竞争激励,引发了腐败泛滥,导致整个社会风气败坏。

因此,“熟人社会”的过分发育,是对社会秩序的瓦解、市场竞争的摧残、法制社会的腐蚀。

正因为传统的“熟人社会”存在种种弊端,在当下社会转型的进程中,很多专家学者呼吁,要尽快实现“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

何谓“陌生人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运行规则之上,人们相互间的很多关系被“货币化”,淡漠了“熟人”间关系的作用,强化了社会分工的职能作用,我们在慢慢地进入“陌生人社会”。

随着“熟人社会”的消褪,我们常常会有几分怅惘,回忆与怀念“熟人社会”的那种邻里温情,焦虑“陌生人社会”的互不信任。

“陌生人社会”的到来,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冷落了人间真情,遗失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大家一方面对“陌生人”处处提防,另一方面又不断抱怨人性的冷漠;一方面指责他人“麻木不仁”,另一方面又人人自危,提醒亲朋好友少管闲事。

“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比较解读

“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比较解读

“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比较农业社会属于熟人社会,工业社会属于陌生人社会。

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化是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完成的。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往往会混杂、重叠和胶合在一起,从而在社会治理上出现政策和行为选择上的困难。

因为,在熟人社会中发挥社会整合作用的主要是习俗、习惯和道德,而陌生人社会则需要通过健全法制和民主的途径去获得理性秩序。

就近代法律制度是在熟人社会解体的废墟中产生的而言,它本身就是由于存在于熟人社会中习俗型信任的消失而用来填补空白的制度设置,随着法制的健全,信任变得越来越无关紧要了,法制的完善往往潜在地包含着这样一重含义:一个社会即使没有信任也可以良好地运行。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信任的消解,在日常生活的层面,人们之间的交往付出越来越高的成本代价。

正是这一点,为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从总的历史进程来看,中国的改革开放也就是中国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交叉重叠在一起。

由于单位身份终身制的疏松化,以同事为特征的熟人开始朝着陌生化的方向转变。

在农业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的过程中,又把农村中固有的那种熟人社会中的习俗、习惯等带入到城市这一陌生的环境中来。

从而在社会治理方面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习俗、习惯以及道德无法对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支持,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是不能够寄托于对习俗、习惯和道德力量的依托的;另一方面,当我们要求去建立、健全民主和法制的时候,又受到习俗、习惯等因素的抵制,使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无法有效地达到预期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考察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特征是有意义的。

一、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托夫勒在谈到农业社会时,准确地指出了这个社会的基本特征:“小规模的地方性生产,培养人们非常狭隘的浓厚的地方观念。

他们大多数人只关心自己,而和他们的邻居和村庄一起排外。

”[1] 他们的世界只属于熟人,陌生人任何时候以及在任何地点,都是可疑的和受到排斥的。

论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

论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

论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作者:翟玉晓来源:《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年第02期摘要:从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关系逐渐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入手,阐述法治在社会秩序重构中的核心作用,得出必须重视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作用重构社会秩序的结论,即健全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有法可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打造契约型社会;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效力;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打造法治社会;在法治框架下积极推动乡贤治理,促进社群黏合,以期顺利实现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

关键词:法治;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公平公正;秩序中图分类号:D90-05;C9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原4496(2021)02原112-03基金项目:山东省反邪教协会2020年度研究项目野社会转型期农村反邪教工作对策研究冶渊2020SDFXJ26冤遥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既强调稳定有序又要兼顾自由活力,这正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由此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培育制度自信,建设以陌生人间的互信互助为特征的现代社会,顺利实现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

一、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结果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提出了“熟人社会”的概念,他认为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交往广度有限,人际交往有着很强的地域性,血缘组织和地缘组织构成了传统社会组织的主体。

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无法摆脱宗族和家乡对他的影响,“生于斯、长于斯、终老是乡”是普通人一生的写照。

乡土社会中的人际交往广度受限,但频度却被无限放大。

因此,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熟人社会”的概念,在这种社会关系下,亲情、交情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关系调解的工具。

在“熟人社会”中,个人事务很少诉诸法律,凭借族长、里长的调节和制衡就几乎可以实现管辖、治理的效果,在这种背景下,现代法律文化缺少滋生的土壤。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社会结构和社会交往方式产生急剧变化,特别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城鄉二元体制被打破,人们不再受地域限制而可以自由流动,中国社会从大中城市开始,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过渡。

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

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

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2009-12-13 19:28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读过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的人一定不会对“熟人社会”、“生人社会”这两个名词感到陌生。

在书中,作者向我们剖析了一个社会关系简单、社会治理有效、对外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即熟人社会。

在这样一个人人相互熟识、相互了解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关系都可以以交情、情谊去衡量,而不需一般所谓的白纸黑字、契约凭证。

相反,在生人社会,大家并不了解,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人而言都没有什么个人交情、个人信誉而言,这个时候,他需要和某人发生借贷关系,就必须向某人提供信誉保证。

所谓的信誉保证就是在大家一致认可的共同守则之下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这种借贷关系的凭据。

这里的共同守则最典型的应该就要算讲求平等、普遍的法律了。

显而易见,与熟人社会相比,生人社会与法治有着某种天然的亲和性。

这或许也是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国社会乡土性的目的之一。

因为自满清以降,中国的现代化已成不可避免之趋势,而现代化很重要的一点内核就是法治化,可是以熟人社会为根本特征的中国国情(费孝通作书的年代为国民政府主政大陆时期)实在和法治化有点格格不入。

遗憾的是,费孝通直到去世仍未见到中国完全实现法治化,如果一定要说的话,他至多也只是见到了熟人社会加速解体的一个肇端。

在今天的中国大陆,因为长时间的保持城乡二元体制的社会发展模式,出现了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

在大城市里,熟人社会几近解体,运用法律来解决民事纠纷已经非常普遍;在农村里,尽管陎貌和改革开放以前已经大不相同,可是整个农村的运作仍然沿用世代相传的那一套模式。

这样的现象或许可以代表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和变动性都很大,可却未必能够代表农村的人口流动就不存在了。

事实上,每年春运期间的民工返乡潮已经为之做出了最有力的回答。

那么,我们很自然就要问,为什么有着同样人口流动规模的农村的社会运作模式至今没有多大改变呢?我们只要稍微对比一下城乡之间人口流动的区别,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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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下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辩证
中国正历经这一番重大的变迁——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

从整体而言,陌生人社会才是法治生存的土壤,但熟人社会也并非百无一是。

法治之法来源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面对新时期的社会会转型,法治该如何是好?
熟人社会里成长不了完善的法治——这是我看完《秋菊打官司》后的冒然断言。

当秋菊来“讨个说法”,村长一家人还乐乐呵呵招呼秋菊吃饭时;当秋菊把村长告上法庭,村里传来让其丈夫不堪忍受的流言蜚语时;当空挡的山谷来里扬起的警笛声逐渐远去,画面只留下秋菊的怅然和错愕时·······我所感受到的是,冷冰冰的法律在在这个鸡犬相闻的小山村里显得那样突兀和别扭。

熟人社会里的依法办事经然人产生一种冤假错案的错觉——不仅被告无法接受,连旁观者甚至是原告也无法理解。

熟人社会之所以和法治格格不入,在我看来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和为贵”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的影响。

经过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的传承,儒家思想早已深入中国人的骨髓。

“厌讼思想”古已有之,分庭抗礼则为人们所不齿。

这是思想根源所在。

第二,不愿打破业已建立的亲密关系。

在熟人社会里打官司,“伤感情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这种不通情理的做法显然影响其与熟人社会范围内第三人的关系。

第三,熟人社会自由一套纠纷解决机制。

处理靠血缘关系的控制可以解决一部分九分之外,道德教化,风俗习惯也易于发挥作用。

熟人社会力有着能让他们信服的权威——村长、族长抑或其让他德高望重的长者。

公权力也是他们的权威,但往往是一种陌生的,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权威。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从这一角度看,排斥法治的熟人社会可以说是落后的。

可是不管你爱与不爱,问题就摆在面前。

我们所能做的不是盲目抱怨熟人社会的一无是处,而是应该理性地看待并从中发掘出一些有利的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法律史整个人类社会的工具,它存在的目的不过是要解决人们行为交叉部分的纠纷,从而维系人类社会的秩序,那么,熟人社会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以适当的形式规范化,必然可以发挥出其本身的优势。

当然,如果要始见于当下社会,这定将是一项艰巨而又繁复的工程。

与熟人社会相对应的是陌生人社会。

这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

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紧张生活导致即使是较近生活圈里的人们也互不关心。

在这里,陌生人社会为法治发展莱托了一篇广阔的发展空间。

经济规模的扩大,人员流动的增强,公共服务适当社会化程度提高······这些因素都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

这个社会需要靠制度、七月、法律来维系。

不一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就意味着需要建立起另外一种权威来化解社会纠纷,而这冰冷去额正好与陌生人之间关系特征相契合的法治,就自然而然地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起社会成员最普遍的信任。

不可否认,陌生人社会是一种相对更为先进的社会形势。

但当下中国陌生人社会却暴露出不容小觑的弊端。

首先,人形的冷漠是其一。

前不久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便是很好的例证。

一个年仅两岁遭遇车祸的女童,七分钟之内竟遭受了十八个路人的冷眼旁观和无动于衷。

这比起《秋菊打官司》中作为被告的村长连夜送难缠的秋菊上县医院真有天壤之别。

其次陌生人社会下诚信缺失,引发道德危机。

随之而来的是矛盾纠纷的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导致社会硬性成本的提高。

另外,随着人们关系的紧张化和陌生化,协商、调解等低成本纠纷解决方式的使用率降低,纠纷化解逐步向诉讼靠拢,但只法院不堪重负。

中国正处于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

其法治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一方面,它既不能否定熟人社会上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现时,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陌生人社
会存在的种种问题。

可谓是遭受两面夹击。

事实上,面对我们应该换一种思路来看待现实。

熟人社会作为陌生人社会的矛盾对立面,其中哟放的缺陷正好为另一方的优势所补。

因此,只有秉持辩证的思维才能处理好当前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相融合的关系,从而构建出真正属于中国本土的法治。

两者的辩证关系体现已经可以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窥见一斑。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传统法律意识对法治现代化进城和法治国家的实现起着消极影响。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属于思想的范畴,因此必须以思想手段加以解决,这就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求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法律效果是法治的要求,它符合了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趋势。

社会效果即司法裁判应为人们所接受。

这是对上习惯于熟人社会千千万万个秋菊的回应。

只有被人民大众所个防范认可的才能谈得上法治。

尽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三个效果”之间存在着一丁点紧张关系,并且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着一些误区,但必须肯定的是它的出发点——立足于现实,正确看待熟人社会与陌生热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调解机制的构建。

熟人社会里的纠纷大多以第三方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至于诉讼,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相对而言,调解更为便捷。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它不必受繁琐而严格的程序法限制。

甚至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基础上,在实体层面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由于尊重了当时人的意志,调解方案就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并得以自觉履行。

执行难的困境由此得以相应环节。

既然纠纷处理结果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能够被最终落实,那么相较于诉讼之下的“硬判”显然更有利于是矛盾在当事人心理层面得以彻底解决,从而消除潜在的不和谐因素。

目前随着《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出台,以及任腾敏调解委员会制度的构建,调解机制正得到逐步的贯彻并完善。

当然,熟人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辩证关系的时间没有也不应该有止于此。

在我看来,对于逐渐淡化的熟人社会,我们应该从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以及纠纷解决高校、低成本这两个方面来借鉴并发挥其优势,构建相应的法律和社会制度。

而对于逐步深入的陌生人社会,我们应该在维护现有法治的同时随时准备应对其发出的各种挑战。

其中就目前而言,尽力诚信机制,加强道德教化是当务之急。

中国法治路漫漫,只有理性看待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正视现实,各取所长,才能探寻出法治进展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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