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迁中对待问题(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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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

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自2014年《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施行以来,我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镇街掀起了控违、整违的工作热潮,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和难点亟待重视。

一、突出问题和难点(一)顶层设计待完善一是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手段不足。

目前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8条,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拆除、没收还是罚款,主要还是行政责任。

这些行政责任,相比违法者造成的社会危害和非法获取的巨额利益而言,大多也不相适应。

违法后果轻微,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违法建设治理的周期过长。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建设的拆除有特殊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过长(即使无行政复议、诉讼,拆违程序时间也长达6个月)。

目前《行政强制法》尚未对如何快速、灵活处理违法建设做出细化规定。

此外在基层实际执行中,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一般要求15天内拆除。

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之规定,并无法律、法规来支持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快速消除。

这些问题带来两方面负面影响:要么地方政府忽视必要的程序性规定,野蛮实施强拆,陷入“违法”的陷阱;要么僵化实施法律,面对违法建设畏手畏脚,难以快速消除新增违法建设。

(二)工作机制不顺畅一是重心下沉不够。

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是违法建设的发现前哨和处置末端,承担着发现、制止、消除、宣传、维稳等大量具体工作,但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不是治理主体,程序上被动,手段上不足。

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没有真正建立,日常监管偏软。

二是职权划分清晰,但落实不够,难以形成合力。

282号令第四条虽然规定了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以及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城管拆违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为。

然而,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问题一:暴力执法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采取暴力手段,比如使用暴力器具进行拆除,甚至对违法建筑的主人进行殴打。

这种暴力执法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会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问题二:违反程序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违反程序,比如没有出示拆迁通知书、没有进行公示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也会导致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问题三:利益纠纷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涉及到利益纠纷,比如收受贿赂、私分拆迁补偿款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原因一: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城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原因二:缺乏监督城管部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原因三:利益驱动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利益的驱动,比如收受贿赂、私分拆迁补偿款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城管人员的失职失责。

为了解决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措施一:完善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城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城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措施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城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城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措施三:加强教育加强对城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城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减少利益驱动对城管工作的干扰。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在2023年的今天,城市化进程愈发快速,拆迁已经成为城市更新中的常见现象。

而作为拆迁工作的主力部门,拆迁办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参与解决。

一、拆迁补偿方案不清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拆迁补偿方案常常并不清晰,拆迁户难以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这就容易导致一些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提出异议,从而延误了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方案的细化,明确拆迁户能够获得的具体权益,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的宣传教育,让拆迁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避免出现异议和纠纷。

二、建筑物难以拆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一些旧建筑物已经被淘汰,需要进行拆除。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建筑物难以拆除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装备升级,采用更加先进的拆迁技术和设备,提高拆除效率。

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拆迁前进行更加深入的勘查和评估,了解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完善的拆除方案,避免出现拆除不力的情况。

三、拆迁工作难以与周边环境协调在拆迁过程中,我们需要兼顾拆迁工作和周边环境的协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拆迁工作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影响,从而引发了外界的不满和抵触,这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展。

为此,我们需要在拆迁前进行更加周全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情况,制定出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拆迁方案。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环保和清洁工作,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损害,为拆迁工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土地出让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在拆迁过程中,土地出让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土地出让后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或者出现了违规使用的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更为完善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保障土地出让的各个环节的规范执行。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违法建设必须被严格监管和处理。

面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社会稳定和居民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下面就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面临的问题1. 居民抗拆情绪高涨在进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涉及居民的利益,因此居民抗拆情绪往往会十分高涨。

有些居民甚至可能采取极端手段来阻止拆除,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2. 拆迁费用难以协调在进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时,拆迁费用是非常敏感的问题。

有些居民认为拆迁费用不够合理,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原建筑资料不全由于违法建设的特殊性,很多违法建筑的建设过程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因此建筑的资料往往不全,这给强制拆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 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完成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如何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安置不当,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解决途径1. 加强宣传和引导针对居民抗拆情绪高涨的问题,政府应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有效的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来化解居民的抗拆情绪。

在拆迁前,可以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活动,向居民解释政策的合理性和拆迁的必要性,让居民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

2. 保障合理的拆迁费用为了避免因拆迁费用问题而引发矛盾,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拆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拆迁前,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确保拆迁费用合理合法。

3. 加强建筑档案管理为了解决原建筑资料不全的问题,政府需要加强建筑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建立健全的建筑档案管理制度,对违法建筑的建设过程进行逐步规范化和规范记录,确保建筑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健全安置机制为了确保拆迁后的居民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政府需要健全安置机制。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确保拆迁后的居民生活得到保障。

-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处理的难点3000

-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处理的难点3000

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处理的难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工作成为新时期城市建设的重点,不断有新的建筑被建设起来。

但与此同时,一些旧的建筑就需要被拆除,这是城市开发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当中存在着一些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成为房屋拆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开发的进程。

本文就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违章建筑处理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以寻找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前言:无论是新城开发还是旧城改造,都会有新的建筑建设起来,旧的建筑被拆除。

而许多新建筑都是在旧有建筑被拆除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而存在于房屋拆迁当中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程。

由于违章建筑涉及到多方利益,如果处理不好,会引起纠纷,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

因此,如何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成为城市开发者们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1.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违章建筑是未经过相关建筑许可而建设的不规范使用的建筑,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具备合法性,而且建筑所有者没有产权。

但是所有者仍然对违章建筑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造成违章建筑处理难的主要原因。

第一,虽然违章建筑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所有者仍然对该建筑具有支配和管理的占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只要违章建筑未被拆除,其所有者就能够对建筑进行使用,拥有使用权。

第三,建筑所有者是可以对该建筑进行对外的出租或使用,从中而获得收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法律规定,未经建筑许可而建造的违章建筑,其所有人不拥有建筑物的产权,但是仍然具有处理违章建筑的权利,所有者会将违章建筑出售,由于建筑所有者的更改,给违章建筑的拆迁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1]。

正是由于所有者对违章建筑享有一定的权利,这就需要房屋拆迁部门与建筑所有人进行积极的协商,给予补偿措施。

正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存在着许多难点,使房屋拆迁工作变得举步维艰。

2.违章建筑处理的难点问题2.1建筑所有者的不确定性违章建筑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种违法建筑。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1、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不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2、停止个人建房审批,只堵不疏,无法满足部分刚性住房者的住房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是建房的必备条件,无证施工属违法,这是非常明确的。

但是,我县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客观情况是:自2010年8月就停止审批规划,停止审批的时间马上有两年之久了。

在这么长的时间段内,群众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无法向有关单位申请和获得批准。

在我们的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建房对象愿意依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合法建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现行的规定使我们无法受理群众的申请,对于我们这种违规的作法,倘若群众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另外“村庄集并”、“农民异地建房”、“城中村改造”的方案只停留在纸上,迟迟不能出台。

违建领导采访讲话稿

违建领导采访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各位对于我违建问题的关注和报道。

首先,我要对此次违建问题向社会和广大群众致以深深的歉意。

作为领导,我深感自责和愧疚,我对此次违建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违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城市的形象和群众的利益。

我们必须对此深切反思,认真整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对于这次违建问题,我已经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我们将严肃处理涉事责任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我将对相关领导进行深刻反思和自我批评,加强工作监管,健全制度机制,以便更好地履行领导职责,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次违建问题的发生必然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了不满和疑虑。

我们将倾听民意,接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修复受损的社会和谐。

我会亲自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寻求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重申:我们将加大对违建问题的整治力度,严肃处理一切违规行为,坚决保护城市的法规面貌。

违法建设绝不容忍,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还给公众一片宽广的天空。

最后,我再次向广大市民和受到影响的群众表示诚挚的歉意。

我们将对此事负起领导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请广大市民继续给予我们监督和支持,我们将以更加严谨和负责的态度,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谢谢大家!。

拆违交流发言材料

拆违交流发言材料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专家和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拆违问题。

拆违是我国城市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推动城市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的关键一步。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拆违的观点和建议。

首先,拆违的背景和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违法建筑也不断涌现出来。

这些违建不仅严重破坏了城市的形象,也给城市规划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拆违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是为了建设更美好的城市,也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法制和秩序。

其次,拆违不仅需要依法进行,还需要更多的沟通和交流。

在拆违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拆除工作。

但是,我们也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尊重他们的权益和合法诉求。

只有通过积极的沟通和交流,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困境和需要,也更能够减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拆违机制和政策。

拆违工作的目标是达到法律的规定和城市的需要,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拆违流程,并提供必要的补偿和安置政策,以确保拆违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此外,教育和宣传也是拆违工作的重要一环。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和宣传者,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普及拆违的知识和意义。

只有让公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拆违工作,才能使拆违工作更加顺利和有效。

最后,拆违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拆违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媒体和普通市民都可以在拆违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管理,企事业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专家学者应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媒体应宣传并监督拆违工作的进行,而普通市民也应积极参与,并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

在整个拆违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法治思维,尊重法律和规章制度。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人情味和情感因素,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情感。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凸显。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环境,更是对城市管理和法制建设的严重挑战。

面对这一问题,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但在此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途径。

1. 拆除流程繁琐城市违法建设的拆除过程繁琐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公示、协商等环节。

这些环节耗费时间长,也增加了拆除成本。

2. 产权纠纷由于违法建设往往存在产权不明晰、多元化、纠纷复杂的情况,强制拆除容易导致产权纠纷,让相关方反感。

3. 社会稳定问题拆迁过程中常会引发相关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4. 法律支持不足在一些地方,法律对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不完善,给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带来了困难。

5. 人情因素在一些拆迁工作中,由于相关当事人长期居住或经营,与当地居民有着深厚的人情关系,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时面临压力,难以决断。

6. 成本问题城市违法建设的地理位置复杂,拆除成本较高,政府部门往往缺乏足够财力进行拆除,甚至会给相关企业、个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以上问题是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城市治理,也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强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引导,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解决途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要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违法建设的定义和处罚范围。

这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率,加强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2. 健全拆迁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拆迁的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对拆迁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拆迁过程中出现不公平、非法的行为,同时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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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吴少博律师:违章建筑在法律中有哪些“短板”
问:违章建筑在拆迁中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吴律师:我们从网络或媒体上都能看到,现在很多地区在进行大范围的征收拆迁的时候,政府走在前边。

从2011年590号令实施之后,现在跟被拆迁人进行具体谈判的时候,都不是由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来谈的,大部分都是由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门设置的房屋征收办公室来跟被征收拆迁人谈。

在实践当中有很多没有证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房屋会被征收方拆迁方以违章建筑为名要求无偿拆除,其目的就是给被征收拆迁人施加足够的压力,接受比较低的补偿价格。

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企业都有什么共同点?
吴律师:特别针对的企业往往都是存在以下情况的:
1.没有证照;
2.租赁的土地;
3.一部分有证照一部分没有;
4.在自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工业用地上进行房屋建造,也就是说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房屋建造并没有合法手续;
这往往就成为征收方抓住被征收拆迁人的弱点,进行施加压力的一个方面。

特别在这个时候,作为被征收拆迁人心里特别苦,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也好按照征收方的一惯说法也好,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问:如果最后真的不予补偿怎么办?或者补偿很低怎么办?
吴律师:作为被拆迁方心里特别恐慌,但是从法律的缺陷来讲,
确实这里是一块短板。

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维权过程当中,如何来掌握这个事情,如何拿捏这个事情。

我们在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会视具体情况不同来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你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没有房产的建造手续并且建造的年限和时间都是在2008年之前,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不用
恐慌。

那个时候国家调整违章建筑的基本法律《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实施,现在拿着城乡规划法以及地方性的城乡规划条例来约束你当时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溯及力的,也就是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

而且最终要的是土地,土地使用权完全在你手里,就是建筑真的被认为违章建筑对于你来讲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对于对方来讲达不到腾退和索要土地的目的。

所以说完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造在08年之前,我认为即便没有相关的房产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用过于担心,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

第二,土地是租赁的,但是房产相关的手续建造时间不长。

对于这种从法律的严格的层面来讲,往往就有被确定为违章建筑的可能性。

全国各地在进行违章建筑认定的时候往往都是根据两次大航拍。

应该讲以前的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和2012年搞过两次土地督查和大航拍,如果那个时候你的建筑不存在,政府就会画杠,如果我发现08年你
的建筑不存在,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或者2012年之后建的,有些
地方政府也会随便划时间节点,我认为这里有一定的风险,要找出自己合理合法的依据。

就像有些是招商引资来的,政府在某个方面立项、规划,发改委在项目引进上出具相关的手续,这就是对你建造行为的
认可和默许,如果出现这种方式,也就是说政府利用某方面的语言或者文字、文件,给你一定的认可,就说明他是知晓这件事的,并且鼓励你进行企业经营。

这方面你也大可放心,应该从法律的实体方面没有问题,只不过从法律程序上可能会存在瑕疵,但是不足以导致到最后真正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用太担心。

第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筑的厂房。

集体土地我们都清楚,分集体建设用地和非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有的地方讲耕地和非耕地。

如果你用的是耕地,那么这里要区分你是租赁耕地还是自己的承包经营地。

你本身就是本村村民,利用自己的承包经营地进行实际经营的,利用自己的承包经营地就有完全的土地经营权。

租赁就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有租赁权,我国在物权上不承认租赁权,租赁权还介于债权之中。

这种情况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风险,特别是建筑时间靠后的,特别是2008年以后建造的,可以会产生法律风险。

如果在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实际建造并且实际经营的,特别是用于农牧畜业的,也就是说本身用于土地正常的一种合法用途的,即便没有房产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我们认为也不会产生特大风险。

第四,批的临时用地。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超期了,我们认为在实践当中可能使用于两年的法律追溯时效,你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满两年了,满了就属于违法状态存在了,是否有持续的存在的状态?我们认为在司法界和法律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也就是说有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影响到城市以及相关的国家重大的安全工程、军事工程,并且是满足了续期要求,也是可以合
理合法存在的。

在实践中,完全具有房产手续以及土地手续的企业很少,这时候就要根据你的不同状况以及法律风险进行区别对待,这里有量的问题也有质的问题,希望各位企业家在实践中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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