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一、前言金融机构是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
为了有效执行这一责任,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及时识别、报告和处理可疑交易。
本文就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高效的报告制度,提升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能力。
二、可疑交易的定义可疑交易是指与账户持有人的资产或交易活动不符、程度不明确,且存在疑点或触发内部警报的交易。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三、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度目标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建立一套规范、有序的报告程序,确保敏感信息的有效识别、及时报告和跟踪处理。
同时,制度还要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最大限度地防止金融机构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2. 制度内容(1)内部监控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控机制,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专业团队,对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启动报告程序,确保及时上报。
(2)可疑交易识别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可疑交易的特征和标准,建立有效的识别机制。
这些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频次异常、交易对手可疑、资金流向不清等。
通过综合分析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
(3)报告程序与流程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报告程序与流程,确保敏感信息的准确报告和及时传达。
报告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内容、报告渠道、报告流程、报告时限等方面规定。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建立报告汇总、审批和签发程序,确保报告的准确及时。
(4)报告人员培训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可疑交易报告培训,提升报告人员的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可疑交易定义、特征识别、报告程序、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
通过培训,提升报告人员对可疑交易的敏感度,确保报告制度的有效执行。
(5)报告管理与追踪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报告管理与追踪制度,确保已报告交易的后续处理。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简称STR)是指金融机构在发现有可能涉嫌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等非法活动的交易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加强监测和打击非法活动。
目前,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都有类似的制度,以保护金融行业免受洗钱、走私和恐怖主义的威胁。
以下是几个关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案例:1、花旗银行(Citibank)洗钱案2004年,美国当局发现花旗银行在2001至2004年间未能充分监测和报告涉嫌洗钱的交易。
花旗银行最终同意支付4.5亿美元的罚款,并于2006年将其洗钱防范程序改进为全球最佳实践标准。
2、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违反洗钱法规案2017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罚款德意志银行6,340万英镑,因该银行未能打击洗钱、首肯贿赂和制裁违规行为。
此前,德意志银行曾在全球多个国家中的逾20个案件中违反洗钱法规。
3、汇丰银行(HSBC)违反反洗钱法规案2012年,HSBC同意支付18亿美元罚款,以解决当局对其在2006至2010年间违反洗钱、制裁和毒品贩卖追踪方面指控的调查。
该公司曾因未能报告可疑交易而受到质疑,包括服务于走私贩子、伊朗和叙利亚石油企业等。
上述案例说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这些案例表明,金融机构必须积极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以避免财务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监管下,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教育培训和技术投入,以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水平和能力。
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给予严厉的惩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洗钱、走私和恐怖分子活动的蔓延,保护金融行业的安全稳定。
除了金融行业,其他行业也应该加强防范非法活动的措施。
比如,房地产、拍卖、汽车等行业也应该注重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以避免这些行业成为洗钱、走私的渠道。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 报告时限:⏹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发出的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未按完成补正的,人民银行视情节予以督促或处罚。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近年来,全球恐怖主义和洗钱行为盛行,各国政府大力加强监管,制定了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洗钱行为起着重要作用。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银行、证券、保险、金融公司等机构在发现或怀疑客户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时,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作出报告和反洗钱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预防和反制措施。
该制度建立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及时分享可疑交易的信息,增加了可疑交易的发现和预防。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可疑交易案例:1、伊朗核计划制裁遭违反2012年,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公开了HSBC银行存在洗钱和违反伊朗核计划制裁的指控。
HSBC被指控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大量与伊朗相关的可疑交易,造成资金流向伊朗核计划和恐怖主义活动。
该行最终被罚款了18.5亿美元,严厉警示各金融机构应落实好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尽力预防洗钱行为。
2、境外公司向中国进行欺诈交易2014年,一群在境外注册的公司涉嫌在中国境内展开网络欺诈活动,其涉案资金通过多个国家的银行账户进行转移。
中国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的多家银行均应报告可疑交易,但这些银行并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不够详细,没有有效地预防涉案资金的转移。
该案件的处理加强了监管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提升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3、美国政府关停诈骗行动在美国,政府通过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预防了众多涉及电信、邮件、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
在一次扫黄打非行动中,FBI发现大量可疑的小额汇款情况,追踪后发现其背后有恶势力大量涉及运营,通过调查和收集建立了类似于犯罪集团的分析体系,从而更有效地打击团伙犯罪活动。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强化金融监管,还极大地提高了政府机构及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未来,我们要持续推进行业和政府的合作,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更加有效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和洗钱行为。
反洗钱学习培训之三: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总结.docx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一节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超过规定金额以上交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洗钱嫌疑的金额交易(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交易报告:①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告给人行。
②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
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
2.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①交易报告制度信息来源②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③尽职调查④记录保存提供保障反洗钱工作开展(预防反洗钱)3.交易报告接收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注意:情况一:对于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可疑报告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客户。
情况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人行当地分支机构。
4.交易报告主体①金融机构: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b.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c.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e.人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②会计师、律师、赌场、珠宝贵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5.交叉业务的报告主体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有银行机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开户行与业务发生行不同情况下的大额交易报告主体①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开户行或者发卡行报告②通过境外银行卡→收单行报告;③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二、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1.大额交易报告内容( 5 个)①交易主体及交易对手身份;②涉及交易的账户信息;③交易具体特征:交易金额、时间、比重、方向等;④交易性质;⑤其他。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它要求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以下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一些简要的介绍。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醒和教育、检测和报告以及调查和处理三个环节。
首先,金融机构要通过提醒和教育的方式,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和意识,使其能够识别出一些可疑的交易行为。
其次,金融机构要通过使用一些技术手段,如金融交易监管系统、风险控制系统等,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并报告给监管机构。
最后,监管机构在接收到可疑交易报告后,会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如果发现确有问题,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冻结资金、上报司法机关等。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帮助金融机构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业务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其次,它有助于金融机构排查和剔除一些有问题的客户,减少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在金融领域的蔓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此外,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帮助其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保护投资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后,是否主动报告以及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流程、责任等方面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金融机构在实施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时,需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避免不当侵犯。
综上所述,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而建立的一种重要制度。
它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并为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提供有力支持。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以完善和落实。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各种金融犯罪也随之而来。
其中,洗钱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活动,它不仅会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治安,还会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为了防范洗钱犯罪的发生,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客户在一次或多次交易中向金融机构进行了超出一定金额的交易后,金融机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该大额交易情况。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及时披露大额交易信息,发现和防范洗钱犯罪等金融犯罪活动。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情况。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及时上报可疑交易信息,发现和防范金融犯罪活动,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时,金融机构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是要明确相关规定和条款,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
其次是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宣传,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知识,提高员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辨别能力。
最后是要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筛查和识别能力。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和客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它能提高金融机构防范、发现和应对洗钱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提高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对于客户而言,它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避免客户被卷入洗钱等犯罪活动中,确保客户的安全和信任。
总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不断加强防范和应对洗钱犯罪等金融犯罪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出现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
大额交易可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流转,具有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和反洗钱的作用;而可疑交易则可能涉及到非法资金的流转和洗钱,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一种严峻的挑战。
因此,金融机构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
二、大额交易管理1. 大额交易定义大额交易是指以法定货币或其他货币形式汇出或汇入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
一般情况下,各国金融机构将大额交易的标准定为100,000美元或以上。
但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定义大额交易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标准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大额交易的特点(1)风险高:大额交易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具有非常高的风险。
(2)重要性:大额交易一般都涉及到较高的金额,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3)机会少:由于大额交易的金额较高,因此交易的机会比较少,金融机构需要利用好每一次可靠的交易机会。
3.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为了管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时监控和控制大额交易的风险。
具体来说,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额交易申报程序:建立一套严密的大额交易申报程序,记录和报告所有大额交易。
(2)交易量审核:审核客户交易量是否超过大额交易标准,对于超标的交易及时作出报告和处理。
(3)交易分析和风险评估:对于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4)报告标准:建立一套完善的报告标准,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
4.大额交易的报告流程大额交易的报告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客户登记:金融机构要求客户进行登记,获取客户信息和资金来源。
(2)交易审核:金融机构要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符合政策要求。
(3)异常交易监控:金融机构要对高风险交易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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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报告制度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监管制度的核心基础,是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主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向有关部门报告某些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交易情况,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得到相应的反洗钱情报。
通过执行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主管当局可以获得相关的反洗钱信息,由此整合出有价值的反洗钱情报,再对洗钱分子及其非法资金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报告主体反洗钱报告主体指负有报告洗钱线索义务的机构和个人。
随着洗钱涉及范围的扩大,反洗钱报告主体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由于洗钱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最初的报告主体主要是各类吸收存款、办理汇款的商业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
当银行业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措施逐渐健全,部分洗钱者利用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容易被洗钱利用的非金融机构藏匿、转移或转换非法所得,因此,这些行业的机构和个人也开始受到反洗钱主管当局的管制,按照规定也必须向金融情报中心进行报告,成为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之一。
二、报告义务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要求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报告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即金融机构办理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交易时,都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
由于现金交易的特殊性,相关多的国家大额金融交易报告主要是针对现金交易的;另一类是可疑金融交易报告制度,这是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其知道的或者怀疑的与特定客户或特别交易有关的洗钱活动。
根据反洗钱的经验,一些国家归纳出洗钱可能性较大的一些交易情况作为异常金融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一旦发现符合这些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也必须报告。
目前世界通行的反洗钱交易报告义务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在美国,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交易报告义务包括4类:现金交易报告(CRT)、货币或者金融票据国际转移报告(CMIR)、外国银行和海外金融账户报告(FBAR)和可疑交易报告(SAR)。
现金交易报告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一律需要申报登记,金融机构有权对大额现钞的来源和用途进行调查。
1986年8月,美国又调整了申报和记录现金交易的要求,规定各银行必须做到:(1)记录所有超过3000美元的用现金购买本票、汇票和旅行支票的情况。
(2)交易总额在一天超过1万美元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
(3)客户在一天以内以任何形式的多种金融交易总额超过1万美元,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
根据1994年《禁止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还必须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一般来说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涉及可疑交易者的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电话、银行账户号等)或公司资料(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交易对象等);二是可疑交易活动的具体情况;三是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原因,如该交易符合哪一项或哪几项可疑交易标准;四是客户的解释。
如果有对客户进行提问后客户所做的解释,并且这些解释是判断该交易属于可疑的依据之一,那么也应该将这些解释进行报告。
一般来说,接受报告的主管部门会提供包括以上内容的标准格式供报告者填写。
英国反洗钱措施有自己的明显特点,它实行的是基于真实怀疑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的员工在处理客户提示的各类金融交易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这些业务交易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应尽可能检查这种业务的背景和目的,并及时向国家犯罪情报中心(NCIS)下设的经济犯罪处(FIU)报告。
但是,英国的这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与美国的大额交易报告模式相比,有着一定的缺陷,它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的自觉性。
此外,缺乏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情报分析部门掌握的数据范围和数量十分有限,不利于充分发挥情报分析部门的技术分析作用。
统计数据显示,在英国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中,真正被警方和海关部门确认为犯罪及怀疑为犯罪的比率约为5%,而真正被起诉定罪的则更少。
三、报告的标准(一)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标准1. 人民币大额金融交易报告标准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相对较为简单,一般设定一个限额,凡是达到或超过这个限额的金融交易,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从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标准来看,考虑到现金交易出现洗钱的概率较高,一般都为现金和非现金交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报告标准。
在通常情况下,考虑到现金与非现金携带性,现金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不会高于非现金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许多国家都是把1万美元(或者本币折合)作为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
而非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则相对较为复杂,各国所设定的报告标准差异较大,既有把1万美元(或者本币折合)或者更低的金额作为非现金交易的大额报告标准的,也有把50万美元(或者本币折合)或者更高的金额作为非现金交易的大额报告标准的。
我国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是针对现金和非现金交易设定了不同的限额。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为:(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2. 可疑金融交易报告标准可疑金融交易报告标准一般由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作为被监管者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标准。
这些标准也可以由金融机构归纳提出,或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及特殊要求,参考监管部门的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后提出。
各个国家可疑交易的标准不尽相同,如1989年,加拿大金融机构管理办公室(OSFI)向所有一类和二类银行、部分信托机构、贷款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了它们对可疑的,尤其是可能与洗钱有关的活动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在这基础上,金融机构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加拿大金融业防止和发现洗钱手册》,从而以联邦政府的名义协助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自身阻止和发现洗钱活动的能力。
在该手册中,根据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洗钱活动的代表形式,通过“可疑交易的例子”的形式,提出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共分七大类,四十七条。
这七大类为:①通过现金交易进行的洗钱活动、②利用银行或信托公司账户进行洗钱活动、③通过保险产品进行洗钱活动、④通过与投资有关的交易进行洗钱活动、⑤通过离岸国际活动进行洗钱活动、⑥牵连金融机构职员和经纪人的洗钱活动、⑦通过有担保或无担保放款进行洗钱活动。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防止洗钱活动指引》的附件5(可疑交易举例)中,提出了适用于香港银行业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并且明确表示,其发布的这一可疑交易标准实际上只是一个基本的和指导性的标准,对什么是可疑交易无法进行全面界定。
“可疑交易举例”共分六大类四十二条。
这六大类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利用现金交易进行清洗非法资金活动、二是利用银行户口进行清洗非法资金活动、三是利用与投资有关的交易进行清洗非法资金活动、四是涉及离岸国际活动的清洗非法资金活动、五是涉及认可机构雇员及代理人的清洗非法资金活动、六是利用有抵押及无抵押贷款进行清洗非法资金活动。
通过对以上“可疑交易举例”的内容可以看出,香港金管局发布的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银行机构识别可疑交易提出的,其中对洗钱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现金交易、银行账户、贷款、投资和国际业务进行洗钱活动特别关注,同时也将机构职员和代理人的业务活动、日常行为列入重点观察的范围。
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没有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标准,但它相对于一般的正常支付交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和疑点。
这些具有不同特征和疑点的支付交易极可能是洗钱犯罪行为的表现,为便于银行结算经办人员对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借鉴了国际经验,分析了业已发现的洗钱犯罪活动在支付交易方面的特点,总结了几类特征较为明显的支付交易,作为规定的可疑支付交易,即: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二)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本外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统一报告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本外币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分析和调查还没有完全实现统一。
本文根据现行的法规框架,对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加以阐述。
1.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外汇交易行为。
各国在确立大额金融交易之初,大多以单笔的金融交易作为判断的依据。
但许多狡猾的洗钱分子为了逃避监管,就把金融交易化整为零,进行所谓的“拆零交易”或“构造性交易”,增加交易的次数,使每笔交易的金额都低于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
针对这一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的大额金融交易报告标准也开始针对构造性交易作了明确规定。
如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特别增设了“构造性洗钱罪”。
我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汲取了国际上反洗钱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对此作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标准主要包括:(1)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此项标准是指居民、非居民当日通过外汇账户(含离岸账户)、银行卡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存、取(其中:在境内申办的银行卡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存、取包括在境外存入或提现)外币现钞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居民、非居民当日结售汇外币现钞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2)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个人”指居民及非居民个人)。
此项标准是指个人、企业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含汇出汇入款、结售汇)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