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盲目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反对意见)

合集下载

消费税改革研究

消费税改革研究

【 关键词 】 消费税改革背景 , 消费税 改革观 点, 消 费税改革建议


2 0 1 4年 消 费 税 改 革 的 背 景
为 了适 应 经济 的 发 展 和 深 化 体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税的 限制作用 没有 充分发挥 的一个 重要原因就是消 费税的纳税 环
业导 向, 也就 是通过 消费税来 鼓励发 展环境保 护型 、 节约 资源 型、 来, 已不太 能真正适应现在经济形 式的发展 , 不能发挥其在 国民生 高附加值 的产业 ,促进 我国从粗放型增长 方式向可持续 发展方式 活 中起的 引导生产 和调节 消费 的作 用 了, 因此 , 笔者认 为 , 我 国的 的转 变。三 是体现税 收的公平 原则和财 政原则, 通过消费税改革来 消费税应在下列几个方 面进行改革 : 一是借鉴 国际经 验 , 把 消费税 适 当调节 社会 的贫 富差距 , 同时保 证政 府收 入持 续稳 定均 衡增 的征税形式 由价 内税 改为价外税 , 明确消费商 品的价 格和税 金, 提
理和 总结 了国 内学者近年 来 对消 费税 改革研 究 的几种 可行 性观 不宜再征收消费税。”
点。 进而在此基础上提 出 自己对现行 。这 种观 点认为 , 现在的消费税主 要 在生产 、 进 口和委托加工环 节征税, 不 能真正发挥其 消费调节 的作 用, 而且容 易造成税 款流 失, 纳 税透 明度 不 强, 更 加不 能培养纳 税 人的纳税意识 , 所 以要 调整消费税 的课征环节 。 游 小玉认为: “ 消费
2将消费税 由价 内税变为价外税 。 这 种观 点认为现行的消费税 整消 费税 的征收环节 ,现行 的消费税大都是在生 产和委托 加工环 虽然简便 征收, 有利 于取 得较 多的财政 收入 , 但缺 乏透 明度 , 对消 节 征税, 其 实这 是有悖于征收 消费税 的初衷 的, 消费税应 该是对人 费需求的影响较小 , 因而消弱 了消费税 正确引导 消费方向, 调节消 们 平常的消费起调节 作用一种流转税 ,所 以我们 应该把 消费税 的 费机 构和限制某些 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 因此要实行价 外税 , 真 正体 征 收环节逐步下放至 消费和零售环节征 收,而且直接对 消费者 征 现 消费税 的消费引导作用。刘静 、 陈懿赞认为 : “ 现有消费税价格包 税 , 而 不再是对 生产 者, 或 者批 发零售者 征税 , 这样 既有利 于保 证 含在商品价格之 中虽然 避免了征收过程 中划 分税基 的麻烦 ,却掩 税源, 又有利于培养纳税人 的纳税 意识 。五是把 消费税 调整 作为地 盖了纳税人缴纳税款 的实质降低 了消 费税 的透 明度 ,让 消费者对 方 政 府 的 主 体 税 种 , 之 所 以这 么 做 , 是 因为和其 他 国家不 同, 在 中 缴纳 了多少消 费税 缺乏感性认识 ,与消 费税 引导理性 消费的政策 国的地方政 府大都 具有经 济发展 的职责 , 而 且在 国家“ 营改增 ” 的 初衷相违背 。 将将 价内税课 征改为价外税 课征, 将有利于 明晰各方 政策调整下 ,营业 税这一本属于地方税 的流转税将逐 渐调整 为中 纳税 责任 , 使消 费者在消 费中明晰 国家 的消 费政 策导 向。” 央税 , 为了使地方政府 的财权和 事权相 匹配 , 保证地方 政府 的财政 3改革 消费税 的征收范围。这种观 点认为 , 现 在的消费税对一 收入 , 并使地方政府具有 一定 自主 的税 收调 节权 , 充分发挥地 方政 些消 费品的征税 , 已经不 太能起到调节消 费方向的作用 , 因为现行 府征税 的主动 性,笔者认为我们有 必要把消 费税调 整成为地 方政

完善消费税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完善消费税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完善消费税法改革的几点建议针对消费税法的改革,本文建议扩大高污染产品和奢侈品的征税范围,新增一次性消费品和高档服务为征税对象,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更好地实现消费税法的立法目的。

标签:消费税;改革;建议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4年正式实施。

消费税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在引导人们环保、健康、合理地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现实看,消费税法存在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征税范围较窄,奢侈品未纳入征税范围,高档服务消费仍在征税范围中“缺位”,消费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不适应消费市场的新情况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完善消费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启动了消费税法新一轮的改革。

借着消费税法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改革时机,针对消费税法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法的法律制度,深化消费税法的改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落实新发展理念,将更多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高污染、一次性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一)将一次性餐具、打包盒纳入征税范围近几年,我国外卖行业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给人们用餐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使一次性餐具、打包盒的使用量大幅度增长,形成大量难以降解的餐饮垃圾。

而且一次性餐具、打包盒属于发泡塑料制品,遇热会散发不利于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

目前日、韩等国家已经在积极推进环保型一次性餐具的普及使用,因为价格较高,导致我国环保型一次性餐具市场发展较慢。

如果环保型一次性餐具和塑料一次性餐具定价相同,商家和消费者肯定是优先选择有利于人体健康的环保型一次性餐具,所以我们通过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方式,大幅度地提高一次性塑料餐具的價格,来增强环保型一次性餐具的竞争力。

(二)将一次性塑料袋纳入征税范围我国环保部门从2008年6月开始要求超市、商场对一次性塑料袋收费,来减少白色污染,并禁止商家提供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

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第一篇: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摘要】消费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自1994年确立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行为、促进收入再分配、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上述作用不断弱化,已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消费税的特点及作用出发,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征税环节、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要求,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中央与地方一、引言如果说2014年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审议出台吹响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的号角的话,那么,11月28日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中继“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又一大税种“破冰”前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以此改革思路来看,此次主要涉及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属于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绝不是其改革的终点。

因为,不论从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自身的存在的缺陷还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布局的最终目的来看,这仅仅是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消费税税制的特点及其历史沿革的梳理,来明确现行消费税的局限。

以此为基础并着眼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分析下一步改革的思路。

二、现行消费税税制存在的问题消费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8293亿元,进口消费税收入801亿元,合计9094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

随着以“营改增”为先导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日益增强的减税效应下,作为中央税种的消费税使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划分的矛盾不断激化。

对消费税的思考(全文)

对消费税的思考(全文)

对消费税的思考(全文)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之一,从国际范围来看,消费税按涉税项目的多少有三种类型,即有限型消费税(税目在15种以内)、中间型消费税(税目在15~30种之间)和延伸型消费税(税目在30种以上)。

中国现行消费税种有14个税种,属于有限型消费税。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增加,对于有限型消费税存在的缺陷也随之而来。

本文对不同的消费品从他们的结构及范围以及税率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现行消费税中有十四种商品需要缴消费税。

首先对于酒类来说,其中的黄酒若作为料酒也要征收消费税存在不妥,料酒与酱油、米醋等属于同类必需品,以此类推,应该与酱油、米醋一样无需缴消费税。

提议分类别计征,有的需要征收有的不需要征收。

消费税应该实现它对高收入者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降低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费品中一些必须的生活用品是可以不用征税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低收入者人员的负担,而且有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

在经济学上关于供需平衡的观点,以及价格高了需求量就下降,价格低了需求量就增加。

而在中国的实际市场上存在相反现象:就酒来说,对于当市场上酒价格上涨时,对酒的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

解释这一现象要从中国自己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中国有着深厚的礼仪文化,礼尚往来乃是继承下来的传统习俗,无论是亲朋或是好友之间,这种礼仪在所难免。

每逢佳日更是需要拜访串门,自然要送佳节贺礼。

在一般人看来,酒的价钱越贵,那么阅读价值或是当作礼物就越具有价值,这时对于酒价越贵越有阅读价值的酒也许就会销售一空,供不应求。

或是阅读者们买来阅读,当作购买性投资,等几年之后价格再上涨然后再转让卖掉赚取一笔差价,以及外包装特别美观的酒,已经是当作一种阅读艺术品的酒。

因此,对于这样的酒类――高消费的酒类可以提高税率。

从白酒角度来看,问题很多,也比较严重。

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税负均高于其他普通工业企业,加之企业有一定规模,每年纳税数额大,对当地财政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有居功自傲的思想,认为地方财政缺其不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

消费税改革的制度分析及建议

消费税改革的制度分析及建议

消费税改革的制度分析及建议消费税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消费行为、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消费税改革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出发,探讨当前消费税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分为中央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但总体来说,中央消费税的比重较高。

这种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却忽略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消费品和部分服务行业,而对于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涉及较少。

这种征税范围的设置,难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也无法很好地保护环境和资源。

我国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商品的税率偏高,使得消费税的税收负担过高,不利于消费市场的拓展。

另一方面,部分商品的税率偏低,无法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建议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地方消费税的比重,降低中央消费税的比重。

同时,可以探索将消费税改为地方和中央共享税种,以更好地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建议扩大征税范围,将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同时,可以考虑对一些生活必需品适当降低税率,以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针对税率设计不科学的问题,建议对消费税税率进行合理设置。

一方面,可以降低部分商品的税率,促进消费市场的拓展。

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提高部分商品的税率,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同时,对于一些生活必需品,可以探索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者税收减免政策,以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这些建议和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是可行的。

优化税制结构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配合与努力,可以通过政策协调和财政体制改革等手段来实现。

调整征税范围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这需要立法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摘要] 消费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是在对消费行为、对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以及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具有导向和调节作用。

今后,我国应继续加大对“双高”征税,克服消费税制的计税不足,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和提高非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调节经济结构。

[关键词] 消费税;消费结构;消费导向;调节作用;建议一、消费税的概述(一)消费税的简单概述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是在1994年新设立的一个税种,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进行价内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消费税历史悠久,始于西汉时期,直至今日,已深入人们的生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断增加,税额也日益提高;由于消费税对消费结构有特别的调节作用,它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我国自1994年实行税改以来,消费税制一直在比较稳定中实施,后来在2006年在木质商品,部分奢侈品和成品油方面的税目增加到了14个;在2008年的小汽车上根据节能减排方面作出调整;到了2009年,对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作出调整;在2012年,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

这么多次的税费调整,无一不说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政策取向,消费税对消费行为和收入分配的导向调节作用。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作为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它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等环节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p1.通过税负转嫁去引导消费。

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以税负转嫁,让消费者面对过高的价格的时候去抑致消费的渴望或超前的消费需求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金钱浪费,并使得消费者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

(2)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

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

(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

(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1)征收范围有待扩大: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

(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

(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

(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消费税制改革对我国奢侈品市场的影响

消费税制改革对我国奢侈品市场的影响

消费税制改革对我国奢侈品市场的影响引言随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我们不可避免的会迎来一个消费升级时期,各种高档的生活用品将进入人们的消费清单。

人们不仅追求物美价廉还要体现个人的生活品位和社会地位,因而高档商品包括奢侈品的消费市场将不断扩大。

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其中重要的就是将稀缺资源和高尔夫球具、游艇、高档手表等部分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消费税税制。

但随着许多奢侈品尤其是新兴的高档奢华品消费额的增加和对社会经济影响程度的提高,现行消费税制对奢侈品市场的影响依然好坏参半。

本文就消费税制改革,改革对奢侈品市场的具体影响及怎样完善消费税制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消费税制改革概述(一)消费税制改革的目的⒈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本次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高高档奢侈品的征税范围,提高奢侈品的税率,而降低甚至是取消一部分的普通日常生活用品的税率。

那么,这次税改的主要功能就是区别对待税源。

如果说市场经济承认个人市场能力的差别,凭借市场机制在社会内部制造阶层之间的差距,那么政府的职责便是依靠再分配手段来调节、缩小这种社会差距。

通过消费税调整不但可以缓解这种社会差距,而且可以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能力。

⒉调节居民消费行为缓解社会不平等。

此次税改对奢侈消费品的调节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商品的税率,二是调整不同类型轿车的税率,增加大排量轿车的税率,降低轻型轿车的税率。

对于一部分普通日常生活用品,这次消费税改则是降低或取消税率。

如果说市场经济的效率观念在生产领域制造出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那么消费税对于不同商品税率的规定则是在消费领域来调节阶层之间的不平等,这种税改的功能便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普通民众的消费能力,影响富裕阶层的消费状况,消费税的再分配功能由此体现。

⒊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向, 从而有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方向。 事实上, 对消费者消费行为决策 起影响的是最终零售价格, 而不是税 收。 经济学家早已明确论证了价格和 需求的关系, 价格上涨, 需求量下降, 价格下跌, 需求量增加。 税收作为一 个楔子, 嵌入到商品的价格中, 对供 求双方产生影响。 无论是增税还是减 税, 最终还是通过引起商品价格的变 化, 从而对消费行为产生影响。 如果 政府调整了税率, 生产者却不改变最 终的含税销售价格, 对消费需求就不 会产生影响。 误解三 :国外的消费税采取的 都是价外税方式 有 的 专 家 称,在 国 外 消 费 时 发 现商品的售价和消费税都是分开计 算的,消费税采取的都是价外税的 形式。 事实上, 美国各州政府在零售 环节对一般货物普遍征收的是销售 税, 采取的是价外税形式, 而不是消 费税, 英、 法等欧盟主要国家对一般 货物普遍征收的是增值税, 采取的是 价外税形式。 我国对销售商品和提供 劳务普遍征收的是增值税, 采取的也 是价外税的形式, 只是由于在零售环 节采取价税合一的方式标示商品价 格, 因此, 体现不出来价外税的形式。 据我们了解, 欧美等世界主要国家对 烟、酒、油、车等特殊消费品征收的 消费税采取的也都是价内税形式, 并 且通常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中到底含有多少税金, 多少直接税和 多少间接税, 都是不确定的。 商品生 产经营者能否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以 及转嫁多少, 受商品供求价格弹性等 多种因素影响。价外税中所谓的 “不 含税价格” ,指的应是不含所征收税 收本身的计税价格, 而不是指价格中 不含有任何税收。 比如, 增值税是价 外税, 其不含税价格指的是不含增值 税的商品售价, 但还包括了其他的税 收。 对部分矿产品而言, 至少还包括 了资源税,对课征消费税的产品而 言, 至少包括了消费税。 二是将价内税、价外税的 “价” 理解为商品价格过于狭窄。广义上, “价” 指的是计税价格或计税收入, 而 不单指商品售价。 如果将价内税、 价 外税的 “价” 理解为商品价格,那么 就会狭义地认为只有对商品课征的各 类流转税有价内税、 价外税之分。 事 实上, 所得税、 财产税也可以选择采 取价内税、 价外税两种计税方式。 对 商品课征的流转税, 其计税价格是商 品价格, 而对收入、 财产等课征的各 类所得税、 财产税的计税价格是计税 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以上分析, 可以看出, 对任 何一种税收, 它都可以采取两种计税 方式, 一种方式是以包含该税金的价 格作为计税价格, 并据以确定相应的 税率, 另一种是以不含该税金的价格 作为计税价格,并确定相应的税率。
工作研究
复杂性。 方案二 :消费税仍在生产环节 征收, 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增值税 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相同, 都是既不 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的商品销售 价格。 如果采取方案二, 会引发以下 问题 : 1. 导 致 财 政 收 入 大 幅 减 收。消 费 税 由 价 内 税 改 为 价外 税后,增 值 税、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原先的不含 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变为 既不含增值税、 也不含消费税的计税 价格, 计税价格明显变小。 要保证财 政收入不受影响, 就必须相应提高增 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 但就目前情况 看,全 社 会 要 求 政 府减 税的 呼声 较 高,而且,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率 已 经 不 低,如 卷 烟的 最高 从价 税 率已达到 56%, 小汽车最高税率达到 40%, 进一步提高税率的可能性几乎 为零。 2. 增加消费税计税办法的复杂 性。 现行的消费税采取价内税的计税 办法, 即用商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 格, 直接乘以适用的税率即可。 如果 变为价外税, 需要将不含增值税的销 售价格, 再除以 (1+ 消费税税率) 后, 才能得到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 的销售价格, 以此作为消费税的计税 价格。 采取价外税后, 消费税的计税 办法不是简化了, 而是更为复杂, 这 与税制简化的改革方向相左。 3. 到下一流转环节, 消费税又重 新包含在商品价格中。 假定批发商从 生产商购入该商品, 他支付的成本包 括生产成本、 消费税和增值税三个部 分。由于增值税是 “道道征收、环环 抵扣” 不影响商品的价格。 , 而批发商 支付给生产商的消费税, 由于是在生 产环节单一环节征收的, 无法通过抵 扣的方式传导到最终零售环节, 必须
通过提高售价的方式, 弥补这部分费 用。 因此,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改为价 外税, 实现价税分开后, 在批发环节, 由于批发商必须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 方式, 将其支付给生产商的消费税弥 补回来, 使得消费税重新又包含在商 品批发价格中, 没有实现直接的价税 分开。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由于 消费税是间接税, 消费税的名义纳税 人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 但实际负税人是最终消费者,因此, 只要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单一环节征 收, 消费税必然要包含在商品的价格 中, 随价格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最终消 费者。如果要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 使得商品的最终零售价格中不包含消 费税, 那么只能采取两种方案。 方案三 :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 节,即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都征 收消费税,采取 “道道征收、环环抵 扣” 的办法。消费税改为价外税,增 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相同, 都是 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的商品销 售价格。 采取该方案可以使商品的最终 零售价格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 税, 直接实现价税分开。 但最大的问 题就是全环节征税的征管成本过高, 环环抵扣的计税办法过于复杂。 方案四 :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 税都是价外税, 计税价格相同, 增值 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都是既不含 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的商品销售 价格。 采取该方案可以使商品的最终 零售价格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 税,直接实现价税分开。但是,存在 的主要问题 : 一是纳税人较多, 税源 相对分散, 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二是
前者可以称为价内税, 后者则可称为 价外税。 价内税与价外税只是两种不 同的计税方法, 没有优劣之分。 只是 在比较不同税种的税率水平时, 必须 要搞清楚该税种采取的是价内税还是 价外税, 以保证不同税种的税率之间 具有可比性。 在税负水平相同的情况 下, 采取价内税形式的税率要低于采 取价外税形式的税率, 即价内税的计 税价格高, 对应的税率低 ; 价外税的 计税价格低, 对应的税率高。 以增值 税为例, 假定某商品不含增值税的售 价是 100 元, 销售该商品需缴纳 17 元 的增值税。 按照现行的价外税计税方 式, 不含税的税率是 17% ; 在保持税 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 如果改为价内 税, 其税率为 14.5%。 从国际惯例上, 增值税、 货物与 劳务税以及销售税等对一般商品及劳 务普遍征收的流转税通常采取价外税 形式, 而所得税、 财产税则采取价内 税形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 对商 品和劳务普遍征收的增值税, 采取的 也是价外税形式, 与国际通行做法一 致, 除增值税之外的其它从价税, 采 取的都是价内税。
2012.04 中国财政
三、我国消费税不宜改为 价外税的主要原因
从 1994 年起,我国对烟、酒、化 妆品等 14 类需要限制或调节的消费 品开征了消费税。 除进口商品在进口 环节和部分贵重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 外,消费税一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 采取价内税的计税方式。 在保持增值
51Biblioteka CHINA STATE FINANCE
一、正 确 理 解 价 内 税、价 外税的定义
“价内税” “价外税” 与 是两种不 同的计税方式。 由这两种计税方式可 引申出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和 两种不同的计税价格。 含税价格是与 价内税对应的计税价格 ; 不含税价格 是与价外税对应的计税价格。 由于社 会各界对上述两对概念的理解存在一 定的偏差, 易引起歧义。 目 前,国 内 专 家 和 学 者 对 价 内 税、价外税主要有以下的定义 : “价 内税与价外税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 式。 两者计税基础不同。 价内税是以 含税价格 (成本 + 利润 + 税金) 为计 税价格 ; 价外税是以不含税价格 (成 本 + 利润) 为计税价格” 上述定义存 。 在以下主要问题 : 一是将 “不含税价格” 理解为不 含任何税金, 只包括成本和利润是错 误的。因为绝对的不含税价格 (只有 成本和利润) 是不存在的。 商品价格
CHINA STATE FINANCE
工作研究
不宜盲目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王明茹
近期, 部分税收专家和学者呼吁 要改革消费税计税办法, 由现行的价 内税改为价外税,实现价、税分开, 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自己购买商品 中负担多少税收, 提高消费税的透明 性。 上述改革建议, 乍听起来有一定 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却行不通。要 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首先要从正确理 解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定义入手。
税价外税不变的情况下, 如果将消费 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就会出现对 同一商品在同一环节征收两道价外税 的情形。 对比欧美主要国家流转税征 收情况, 还没有发现在同一环节征收 两道价外税的情况。 由于没有现实的 例子可供参考, 我们只能结合价外税 的定义对最可能出现的四种方案的可 行性逐一分析。 方案一 :消费税仍在生产环节 征收, 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增值税、 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同, 增值税的计税 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商品销售价格,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不含消费税的商 品销售价格。 如果采取方案一, 会引 发以下问题 : 1. 造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混 乱。改 革 前,消费税和增值税的 计税价格相 同, 即都是以包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将消费 税改为价外税后,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 计税价格不同,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 包含增值税、 但不含消费税的商品价 格,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是包含消费 税、 但不含增值税的商品价格。 对于 交叉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的应税消费 品, 由于计税价格不一致, 就会造成 增值税发票和消费税发票注明的同种 商品的销售价格不一致, 易引起混乱 和误解。 2. 消费税仍然包含在商品销售 价格中, 没有价税分开。 由于增值税 是对一般商品普遍征收的, 而消费税 只是对极少数特殊商品征收的,因 此, 所有商品的入账价值都应以增值 税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 即销售价 格扣除增值税后的价格。 该价格不含 增值税, 但包含消费税。 对增值税而 言,价、税实现分开,但对消费税而 言,税收还是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 没有达到改革的目的, 还造成税制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