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深档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档规〔20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者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深档字〔2003〕8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制订本办法。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深圳市是中国经济特区的发源地,经济发展迅速,档案管理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挑战。

为了保证深圳市档案管理的高效性和规范性,制定本文档,明确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二、档案管理的目的1.保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读性和可访问性,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或滥用。

2.提供信息支持:为深圳市的决策者、研究人员和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

3.保证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档案管理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对所有与深圳市相关的档案进行管理,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档案。

2.规范性:制定统一的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管理的一致性和标准化。

3.科技化: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4.安全性: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包括物理安全和网络安全。

5.便利性: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访问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深圳市档案管理局: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档案工作。

2.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提交档案给深圳市档案管理局。

3.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分类、归档和检索等。

五、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1.档案的整理和分类:a.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b.根据档案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分类系统。

2.档案的归档和存储:a.制定档案归档流程,确保档案的准确归档。

b.建立合适的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存。

3.档案的检索和利用:a.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b.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档案复制、借阅和阅览等服务。

4.档案的保护和修复:a.制定档案保护措施,包括防火、防水、防虫等。

b.对损坏的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确保档案的可读性和保存性。

5.档案的销毁和鉴定:a.按照规定对无用档案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的及时清理。

b.对有特殊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和保护,确保其保存和利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5月16日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收集、管理、利用档案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档案与文件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享有依法利用档案、文件的权利,并负有维护档案、文件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文件工作。

第二章档案馆、文件中心与档案中介机构第六条深圳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深档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3日深档规〔2007〕1号)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市属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市文档服务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文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档中心)隶属于市档案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和集中保管市属单位文件、对外提供文件利用服务等工作。

文档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批移交文件的单位,制定文件移交标准、计划和具体的移交时间表,及时发出移交通知书,并对市属单位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第四条市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文件的形成规律,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包括文件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编号体系等),并送市档案局审定。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各区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2012年10月9日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凡在本市从事档案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从事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有两名以上取得档案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务以上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四)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其库房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5日深府办[2004]75号)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深圳市档案局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我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为妥善处置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确保其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央、省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区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和销毁、转移档案。

二、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档案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档案保管条件,并认真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市、区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其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原档案全宗终止,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档案局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单位合并成立新的部门及单位,其档案原则上移交同级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局同意,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经济快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保证深圳市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制定本《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性: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统一管理性: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 完整性和真实性:档案必须完整记录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保密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5. 长期保存性: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长期保存,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可利用性。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 档案管理机构:成立深圳市档案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标准。

2. 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的分类、编目、检索和借阅等功能,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四、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1. 档案的采集和整理:对于各个部门和单位产生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采集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的分类和编目:对于采集到的档案,必须进行分类和编目,便于检索和利用,确保档案的组织性和可管理性。

3. 档案的存储和保存:档案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库房中,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防火性,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4. 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服务,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可利用性。

5. 档案的销毁和转移:对于已经过期或者无用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或者转移,确保档案的及时清理和空间利用。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催促,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

深圳档案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制定深圳档案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二、档案管理的目标1. 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存、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受损坏、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2. 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建立档案的完整性检查机制,确保档案的内容不被篡改、损毁或遗失,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提高档案的可访问性:建立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获取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

三、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2. 统一管理原则: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行分级管理,确保重要档案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4. 安全保密原则:建立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保密性,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5. 便捷获取原则:建立档案查询和获取的便捷机制,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便利性。

四、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1. 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管理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快速检索。

2. 档案的保存与销毁:建立档案保存期限和销毁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档案销毁,确保档案的及时清理和空间利用。

3. 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库,提高档案的存储效率和检索速度,减少纸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4. 档案的安全保护:建立档案安全保护制度,包括档案存储设施的安全防护、档案传输的安全措施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等。

5. 档案的利用与服务:建立档案利用和服务机制,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获取服务,满足相关部门和个人的需求。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档案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心(以下简称档案中心)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YYY,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中心是市政府建立的档案集中存储基地,按照“集中存储、分类管理、资源共享、行政监管”的原则,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档案局负责管理档案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确定进驻档案中心的单位及其档案范围;
(三)负责档案中心档案库房、业务与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档案专业设施设备等调配和管理;
(四)为档案进驻单位提供档案专业技术服务;
(五)组织档案中心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档案查询、利用窗口的设置和管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中心办事指引和咨询;
(七)负责档案中心公共展厅的管理及展览的规划、筹备和讲解;
(八)组织对进驻单位派驻档案中心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进行考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九)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进驻档案中心集中存储的档案包括市档案馆、城建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以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向市档案馆移交但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专业档案,包括产权、社保、公积金、公证、审计、房屋租赁、土地管理、公安业务、检察业务等有关档案。

有档案进驻需求的单位,应向市档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组织进驻。

第五条市档案局应根据档案归属流向及档案数量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进驻档案范围;结合进驻单位需求,分配档案中心库房;编制档案进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档案进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市档案局应制定进驻档案整理标准。

在进驻档案中心前,进驻单位应提请市档案局进行档案整理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进驻标准后,方可进驻。

第七条进驻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进驻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市档案局备案;指定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进驻档案的进驻、保管、利用工作。

第八条进驻单位应按照市档案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向档案中心办理档案进驻手续、进驻档案。

进驻单位有档案消毒需求的,应向市档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进驻单位如需将进驻档案移出档案中心,应向市档案局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档案局应组织各进驻单位统计档案的进驻和移出情况,建立统计台帐,并及时汇总分析,为科学配置档案库房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