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档案资源,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助力上海城市治理现代化,上海市档案局于近期发布了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新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新规定出台背景1. 国家政策要求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上海市作为国家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档案服务水平。
2. 上海城市发展需求随着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的不断提升,档案资源日益丰富,档案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有必要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3. 档案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档案利用效率低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三、新规定主要内容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等,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 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提高档案资源质量。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
3.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新规定要求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4. 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提高档案服务效能。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拓宽档案利用渠道,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5. 严格档案安全保密新规定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安全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泄密等事件发生。
四、新规定实施意义1.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方式
1. 移交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元数据、检索工具、文件格式说明等。
2.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和打包,并在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档案名称、数量、大小、存放位置等信息。
3.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以数据传输或移动存储设备的方式进行传递,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电子档案接收的验收和管理
1. 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证,确认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接收单位应将验证的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及时通知移交单位,要求移交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电子档案进行整改。
3. 接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保障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监督和评估
1. 相关部门应当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定期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本市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档案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档案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网通办”电子档案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
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
(二)全程管理。
根据电子档案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严密、完整的管控体系,对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应归档电子文件的收集与采集、归档与整理、保存与利用、移交与接收等,实行全程管理。
(三)方便利用。
充分发挥电子档案高效、便捷的优势,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电子档案分层次、分类别、按需求、按权限的共享利用。
(四)确保安全。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负责管辖范围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电子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承担“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建设和完善“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上海市档案条例(参考版)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八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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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正本、定稿、文件处理单以及确有必要保存的重要修改稿等齐全、完整;电子公文的电子印章齐全、完整,公文版式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要求。
电子公文的正本、定稿、公文处理单应以符合《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 47-2009 )的OFD PDF等版式文档格式移交;集中记录修改痕迹以及确有必要保存的重要修改稿可以DOC等流式文件格式移交。
(二)科技类。
CAD电子档案应当采用DW等通用格式移交,其他科技类电子档案的移交格式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执行。
(三)专业类。
移交的专业类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本市颁布的第一批、第二批专业档案基本目录所列内容。
带有计算功能的电子表格或以数据库形式存在的专业类电子档案,如人口、环境、农业等各种普查数据,可以XML等跨平台通用格式移交,或直接以原格式移交。
以数据库形式移交的专业类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档案关系型数据库转换为XML文件的技术规范》(DA/T 57—2014)的要求。
(四)音像类。
音像类电子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类电子档案。
移交的音像类电子档案应能系统、客观地记录本单位的重要职能活动,以及活动的主要内容、主要人物、主要场景等。
照片类电子档案应当采用JPEG TIFF或RAV格式,其可交换图像文件(EXIF)信息应保存完整,像素数不低于300万。
录音类电子档案应当采用MP3 WAV文件格式移交;重要或珍贵的录音类电子档案采用WAV格式移交,音频采样率不低于44.1KHZ。
录像类电子档案应当采用AVI、MPG MP4格式移交,视频编码格式符合MPEG-2 MPEG-4等标准,比特率不低于8Mbps(五)元数据。
移交的电子档案元数据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采用XML格式移交,并符合《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 46-2009 )、《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 54 —2014)等标准规范要求。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形成办理过程元数据至少包含处理人员、处理机构、处理时间、处理意见等元数据元素。
电子属性元数据至少包含电子文件号、格式信息、计算机文件名、计算机文件大小、信息系统描述、在线存址、离线载体编号等元数据元素。
电子签名元数据至少包含签名时间、签名人、签名结果、证书、证书引证、签名算法描述等元数据。
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还应包含摄影者、时间、组题名、文字说明、文件格式、开放状态等元数据。
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的元数据方案参照照片类电子档案。
科技类、专业类电子档案的元数据方案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
(六)目录文件。
目录文件存放有关档案的目录信息,目录文件与每份电子档案相对应,根据电子档案具体归档方式进行文件级描述或案卷级描述,每个条目中包括顺序号、电子文件号、题名、责任者、日期、密级、保管期限、载体编号、参见号、备注等内容。
目录文件采用XML格式移交,各要素应符合《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等标准规范要求。
第^一条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之前,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整理编目。
移交电子档案的整理编目要求一般如下:(一)按照进馆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分类、排序和编号。
(二)实行电子档案与其他载体档案“双套制”移交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他载体档案区分,单独整理,并通过电子文件号、参见号等元数据与其他载体档案建立对应关系。
(三)同一全宗内电子档案按照“类别一年度一保管期限” 分类整理。
(四)一组关系密切的文书类电子档案应排列在一起。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电子文件号采用“全宗号-类别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机构代码-件号•子件号”的方法标识,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五)一组关系密切的数码照片应排列在一起。
每张数码照片均应编写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由、拍摄者等要素。
照片类电子档案的电子文件号采用“全宗号-类别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照片组号•张号”的方法标识,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六)一组关系密切的录音或录像类电子档案应排列在一起,并配以主要内容、形成时间、时长(分钟)、形成者等相应信息的文字说明,电子文件号参照照片类电子档案的标识方法。
(七)科技类电子档案按照本条第三款要求进行整理,再按照项目、结构、阶段或台(套)等分类,电子文件号采取:“全宗号—类别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项目(结构、阶段或台、套)代号一件号•子件号”的方法标识,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
(八)移交目录。
列入移交范围的每件电子档案,均应由移交单位按照附件3的格式编制《电子档案目录》。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存储至符合移交要求的载体上。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在线移交,也可以存储在脱机载体上进行离线移交;网络条件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涉密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离线移交。
第十四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单个装盒。
光盘应当无污渍、无划痕、未磁化,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38-2008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移交单位一般采用耐久性好的一次性写入光盘作为离线移交的电子档案载体。
(三)移交单位应当选用经检验性能优良的光盘刻录机刻录电子档案。
刻录前,光盘应在工作环境中放置2小时以上。
刻录电子档案时应当采用中速刻录,并采用全盘一次刻完方式。
(四)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检验。
(五)存储电子档案的光盘标签面和盒内应有标注,标签样式见附件4,标注具体内容见附件5。
(六)光盘表面禁止使用粘贴标签。
移交单位应当使用专门的光盘标签书写笔或专用的光盘标签打印机在光盘标签面进行载体标注。
(七)光盘内同时存储说明文件、目录文件、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等,存储结构采取树形结构,光盘可自带检索、查看功能。
第十五条米取在线移交方式的电子档案移交单位应当通过与移交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之前,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方面的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检验结果记录于附件2。
移交电子档案的检验要求如下:(一)检验电子档案的内容,确认其符合关于档案进馆范围的要求。
(二)检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确认其为移交格式。
如不符合电子档案移交格式的要求,应当组织格式转换。
(三)检验电子档案形成、管理的元数据,确认有关责任人和时间准确,可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依据。
(四)检验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其来源可靠、未被篡改,内容和结构完整。
检验电子签名、形成时间等必要的元数据有无缺损。
确认与其具有有机联系的关联电子档案、组件齐全完整,关联电子档案、组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得以揭示和维护。
(五)检验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确认其不带计算机病毒,其内容、结构、载体和签署、时间等背景信息未被破坏;确认电子档案可被存取、检索、显现和理解,可供合法的下载、浏览、打印、复制等形式的利用。
(六)鉴定电子档案的密级。
移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待移交电子档案的保密等级。
(七)鉴定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
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明确移交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章电子档案的接收第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十八条电子档案接收的主要流程是:检验电子档案数据、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数据、著录保存交接信息、迁移和转换电子档案数据、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时,应当对其内容范围、格式和质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发现不属于进馆范围或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求的,应退回移交单位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经检验合格后,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应当办理电子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并各自留存一份。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可米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电子档案交接、迁移、转换、存储等信息补充到相关元数据中。
第二十二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载体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留存的电子档案载体应当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 15-1995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DA/T 38-2008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市立档单位和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接收传统档案数字副本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单位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