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局备案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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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市城建档案馆、各区规土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化工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经2018年12日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档案调阅利用窗口进行公示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城市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1、到服务台排号2、32号窗口审核,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相关资料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审核。

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

上海作为一个发达的大型城市,经济和贸易往来频繁,因此吸引了不少人进入这座城市为未来打拼。

许多人都会选择在上海租赁一套房屋,但是在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还需登记备案。

相信大多数人对此都会产生不少疑问。

在这里就让来为您解答一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

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1、办理地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3、需携带材料:要先到川沙万馨居委会出了手续(1 本人身份证,2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如果房产证上有2个人,要其中一人带两个人的身份证到场),出完手续后才能到社区服务中心备案。

(提示川沙万馨居委会一般只周二才办理,所以只能周二去办理)(1)钢笔或签字笔——所有材料均只能用钢笔、水笔或签字笔书写,千万不能用圆珠笔(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新版磁卡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注意: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的(见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必须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有条形码的产权证首页)和(记载详细信息的次页);(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不收任何手续费和税金4、其他:(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①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②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③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④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2)人才服务中心周边肯定有相关人才中介机构,交一点钱让他们帮着办理住所证明吧。

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附件1: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应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并结合同一病原微生物不同实验活动进行分类(见表1、表2)。

请各实验室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本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实验室备案。

一、病毒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附件2: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3:BSL-1实验室基本要求附件4: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附件5:附件6: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附件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样张)区(县)卫生局:本申请人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准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中,自觉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3、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制度,实行操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4、根据核准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不擅自改变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范围。

本申请人保证:如违反了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张三承诺日期:年月日附件8: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样张)(BSL-2)编号:___字第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项目:备注:BSL-2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活动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 11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1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

1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一份);
5、新建、扩建工程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环保、卫生、消防、交通、水务、航务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核准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规划控制线等相关资料;
3、新建、改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三、所需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申请表》(原件一份);
2、横断面、纵断面图或平面图,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出图标准,并须加盖设计单位“施工设计出图”专用章(二套);
3、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北片地点: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北片电话:68542222转88267
南片地点: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南片电话:68004219
十一、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58877988转4026
浦东新区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8、1/500、1/1000、1/2000地形图(需在图上标出所建项目的位置)(原件一份);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施工图一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处领导审核、签发——窗口发证
3、送审的文件、资料中要求同时送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总窗口审核后即退回。
4、送审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等基础测绘成果,由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测绘单位提供。
5、申请单位(个人)补送或领取材料,须持规划局受理窗口发放的“一书两证”联系卡(IC卡)或受理回执,办理领取或补送材料手续。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沪民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保基本机构(床位)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养老机构为实施主体,市、区财政予以资助,对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实施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设施水平和服务能级,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机构养老服务。

通过2—3年时间,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应改造尽改造,实现保基本养老床位功能升级改造全覆盖。

二、改造范围“十四五”期间,经各区民政局申报,纳入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非保基本养老机构中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所在建筑设施。

三、改造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重点围绕提供优质、专业的失能和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安全性、适老性、专业化、智能化改造。

改造主要参照《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和服务要求》(DB31/T1402-202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3〕11号)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doc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doc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三)对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和公安分(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四)直接受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申请,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五)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六)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3 —第四条公安分(县)局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复核;(二)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三)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保安服务公司章程;(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五)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六)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 4 —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七)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徐汇区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徐汇区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徐汇区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徐汇区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沪规划资源施〔2024〕80号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商请支持先行启动斜土街道xh128D-07地块列入徐汇区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请示》(徐规划资源〔2024〕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意见如下:一、根据你区土地储备实施情况,同意将徐汇区1幅地块(地块编号为:XH2024-073)先行列入你区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总面积约1.67公顷(以实测为准,地块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请你局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有序推进2024年度土地储备工作。

三、提高土地储备工作实效。

按照“规划引领、聚焦重点;存量优先、服务民生;库容稳定、供储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推进实施库存计划,储供联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

请你局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地块实施情况台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市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做好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化监管。

五、请你局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落实管护和巡查,严格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出现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情况。

六、本土地储备计划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

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21日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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