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2018年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
2018韩心怡民诉168讲义

A.原被告双方约定,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并获法院准许,则仍然可以再次向 法院起诉
B.王某与刘某在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一律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一律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D.当事人约定,其各自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二审中对双方均无拘束力
本部分 考点精要
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
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区分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各项基本原则的综合考查
1.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
A.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问题故意发表错误的意见,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B.原告起诉时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被告则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同等和对等原则的
体现
C.双方当事人可以将本应由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D.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是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
2.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
监督。下列情形中,属于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有()
A.人民陪审员方某在审理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接受了当事人赠送的皮包一只
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履行8个月后,王帆与其女友一起注册了一家公司,主打智能 按摩仪的产品研发及销售。A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将王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 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以下有关该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该案,但若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宣判
B.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不公开审理,因此也不公开质证
B.证人马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必备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2018年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2018年韩心怡民诉知识要点记忆1、民诉基本理论1】多元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私人调节、和解社会救济→人民调解、民商事仲裁2】3】45】6】7】8的法律9】于相同事实)2、民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注:平等是对诉讼内关系,同等是对外关系。
3】辩论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不适用于非讼、执行程序。
口头+书面。
4】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监督:生效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损国家、社会公利)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对人+执行检察建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检察监督3、1】独任制2】方式:法定事由:自行回避(外观看不出)+申请回避(有可能被看见)(审判人员应回避,没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申请,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回避决定权:院长当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刑诉是院长)、检察长→检委会、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长回避效力:决定前→暂停本案、3日内作出,被驳回→可本院复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工作。
3】两审终审(例外一审终审)一审终审(不应当受理上诉的情况):1)最高法作出的决定、裁定。
2)非讼。
3)确认婚姻效力(≠离婚案件)。
4)一审诉讼调解结案:调解书自签收之日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
4】公开审判制度(开庭审理过程、判决宣告、裁判文书)24121仅被告离开(原被告均可管)、双方不自由vs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追索三费案件(赡养抚养抚育)(不止一个被告且不在一辖区:原被告均可管)、三种特殊(不在我国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身份关系:被告就原告)补充:被告被注销户籍,原告管,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管。
2)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原告就被告)网购合同: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其他方式支付→收货地为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允许多选、对消费者倾斜保护(格式条2)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条件:受理案件且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且受移送法院被认为有管辖权。
民诉 整理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制度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1、概念:也叫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3、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财产归属,财产流转)(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
(人格、身份)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1.自决与和解(自力救济、私力救济)2.仲裁与调解(社会救济)3.诉讼(公力救济)仲裁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的活动。
诉讼关系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也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法律。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裁决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 仲裁裁决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裁决。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 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
独任仲裁庭进行的审理, 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进行的审理, 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 根据不同的情况, 采取不同的方式: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 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也是仲裁实践通常适用的方式。
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有2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 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 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仲裁法第53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1.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 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 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
《民诉总论》核心要点归纳背诵版笔记

《民诉总论》原创核心要点归纳背诵版笔记【根据:田平安-民诉教材第四版编写】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简答】答:1、概念: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2、民事纠纷特点:1主体的平等性。
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2内容的特定性。
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可处分性。
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度权利。
4可平息性。
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2】民事纠纷的非诉救济?【选择,简答】答:(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二)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各种社会群体的规劝评析。
【3】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重点,简答】答:1、概念:国家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2、民事诉讼特点:(一)具有公力性质。
它是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对民事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三)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活动。
【4】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答:1、人民法院民事承审法官是国家民事审判权的行使者。
2、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民诉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没当事人就没诉讼。
3、诉讼参与人是任何民诉活动必不可少的参与者。
【5】民诉的外部关系:即: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关系?答:1、相同:1)本质相同。
本质上说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2)功能相同。
就目的和作用论都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3)参与主体大体相同。
必须有当事人参加,有时也有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4)就救济方式的原则而言均须坚持合理、公平。
2、不同:1)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区别:其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不存在第三者的介入。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民诉知识点(韩心怡)

民诉知识点(韩心怡)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0 【知识点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本部分考点:民事诉讼与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1、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常设陷阱】通过比较民诉与仲裁在受案范围、回避、合议、调节与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与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受案范围: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回避: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3)合议: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调解与和解:文书转化形式不同(5)法律效力不同: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部分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常考点: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 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1、处分原则(1)专属性: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3)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4)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1)适用范围: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2)专属性: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例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4)辩论内容: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3、常考点: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小窍门】处分原则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则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则,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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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韩心怡民诉知识要点记忆1、民诉基本理论1】多元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私人调节、和解社会救济→人民调解、民商事仲裁公力救济→诉讼2】民诉特点: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法定性规范性。
3】民商事仲裁:(入口自制、出口强制)仲裁协议、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仲裁协议)5】人民调解:可诉可确、诉调解协议、30日内共同提司法确认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执行力。
6】法律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7】诉讼标的: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与诉讼标的物区分)8】诉种类(相互排斥)(分类看原告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消极、积极)、给付之诉(财物、行为)、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改变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的诉-离婚、解除收养关系)9】反诉:如A→B、C反过来B、C→A请求独立(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程序管辖同一、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2、民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注:平等是对诉讼内关系,同等是对外关系。
3】辩论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不适用于非讼、执行程序。
口头+书面。
4】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监督:生效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损国家、社会公利)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对人+执行检察建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支持起诉:公民个人不能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支持提起公益诉)3、民诉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式合议庭独任制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大部分非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争讼性)→单一式合议制公示催告: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单一式合议制陪审制适用:一审普通诉讼案件。
(普通程序、发回重审、一审再审)(二审非讼案件不能用陪审制)评议:少<多数;不能多数报请审委会(不同意必须记录+签字)2】回避制度(证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方式:自行+依申请+决定回避法定事由:自行回避(外观看不出)+申请回避(有可能被看见)(审判人员应回避,没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申请,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回避决定权:院长当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刑诉是院长)、检察长→检委会、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长回避效力:决定前→暂停本案、3日内作出,被驳回→可本院复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工作。
3】两审终审(例外一审终审)一审终审(不应当受理上诉的情况):1)最高法作出的决定、裁定。
2)非讼。
3)确认婚姻效力(≠离婚案件)。
4)一审诉讼调解结案:调解书自签收之日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
4】公开审判制度(开庭审理过程、判决宣告、裁判文书)注: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公开审判的例外:1)法定不公开(应当):涉国密、涉个私。
2)依申请不公开(可以不):涉商密、离婚案件。
(注:涉及个人隐私离婚案件应当不公开)查阅权不能查:未生效、调解书、涉密涉私。
4、主管与管辖(3+1)1】级别管辖: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重大且涉外(额大、复杂、一方众多)、重大影响、部分知产和仲裁(除国内仲裁保全的案件)(专利案件,最高法确定基层管,基层管)。
(最高法想管谁就管谁)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原告就被告。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
居住地:事实状态,现在住所)四分法:双方离开vs仅被告离开(原被告均可管)、双方不自由vs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追索三费案件(赡养抚养抚育)(不止一个被告且不在一辖区:原被告均可管)、三种特殊(不在我国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身份关系:被告就原告)补充:被告被注销户籍,原告管,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管。
2)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被中一与履行地一致,一致的管,都不一致,原告就被告)网购合同: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其他方式支付→收货地为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产品、服务质量侵权诉讼:制造地、销售地、服务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住所地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
3)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物权纠纷、四类特殊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房屋租赁、政策性房屋买卖)、港口纠纷→港口所在地海事、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4)协议管辖必须书面(电邮也可)、一审、不得变更专属和级别管辖、允许多选、对消费者倾斜保护(格式条款且未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支持。
但法院不能主动认定)3】裁定管辖:1)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法院为当事人、地震等)、2个以上同级争抢推诿且协商不成,共同上级管(跨省的共同上级为最高法)、移送管辖(移送来的案件不受法院管辖,不得再次移送,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2)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条件:受理案件且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且受移送法院被认为有管辖权。
移送一次,若移送错误,不能再次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下向上(下仅有报请权)4】管辖权异议与应诉:条件:被告提、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处理:审查,成立,裁定移送管辖权法院;不成立,裁定驳回(此裁定可上诉、不得再审、小额诉讼裁定不能上诉)。
应诉管辖条件:答辩期内未提异议、实体内容答辩陈述或反诉、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17年3卷36单选:比较代表、较难)5、当事人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民事诉讼能力。
1】当事人适格(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适格例外(诉讼担当):死者(著作、人格等)近亲属、侵权死继承者、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当事人、公益诉讼法律规定机关组织。
2】当事人确定:原告与被告个体工商户:(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
个人合伙:3】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标的共同的)1)挂靠关系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注:有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3)借用:出借单位+借用人(盗用不一样)4)一般保证连带保证:5)遗产继承6注:受害方(原告):无人、限人自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4】普通共同诉讼: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一致对外。
有独三诉讼:双重反对。
5】代表人诉讼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2-5人,每位代表1-2诉讼代理人。
起诉时人数确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普通共同诉讼6】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1)中消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协。
2)环污、破坏生态、损公利,市级以上登记+专门环保公益5年+无违法记录。
(公民无主体资格、检察机关后顺位)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提起不影响。
7】诉讼第三人1)有独三:双重反对、独立诉(不告不理)、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2)无独三:案件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依通知。
理解例题:甲→乙(买受人)黄油饼干,乙起诉甲食品有问题,甲追加丙,丙提供的黄油有问题。
丙:无独三。
3)三撤之诉:有独三或无独三不能归责本人事由参与诉讼、知应知理解例题:我的手机,甲、乙法院起诉所有权归属、对“我”的救济,三撤之诉。
8】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务工作者、自然人近亲属、推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
6、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1】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后一工作日未届满日。
期间不包括文书在途时间。
不可抗力,障碍消除10日,依申请顺延期限,法院决定准许否。
2】送达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委托送达:受委托主体只能法院。
公告送达:下落不明+穷尽其他送达方式、60日视为送达(简易程序、支付令不得适用公告送达)3】保全诉前:应当担保(30日起诉)诉中:可以担保执行前:转移财产紧急情况,不申请法律文书难以执行、5日、负责执行财产一审法院4】先予执行适用范围:四费一金一酬、情况紧急注: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须性。
5】强制措施1)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2)拘传: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拘传对象不限被告)法院院长批准+拘传票+说明批评教育前置+适当强制3)罚款拘留: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拘留期限:15日以下。
制作决定书、可以合并适用、院长批准。
7、法院调解1】原则贯穿诉讼程序全过程,不适用非讼、执行程序(可和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能调解。
应当调解:离婚案件、简易程序的几个案件先行调解。
2】调解程序时间: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庭审调解。
方式: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除外)涉及三密的应当保密调解范围: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判决结案,不能超出诉讼请求)3】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保护三益确要公开的除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案件(一审中):调解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即时履行的案件。
二审调解结案一律制作调解书(原理:一审还有个调解书)担保人拒签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不会因此免除担保义务。
8、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1】证据的法定种类电子数据(12年新增)证人证言:类型→自然人、单位(刑诉无单位)费用: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可以包误工损失→刑诉不能要误工损失)鉴定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双重法律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根据、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
专家辅助人:帮当事人质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2】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反证:证明了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反证2)直接和间接证据:借条复印件→直接、转账凭条→间接证据。
3)原始和传来证据3】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发生前提:真伪不明证明责任主体:当事人同一事实,只有一方需证明。
证明责任法定。
2)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合同纠纷: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原告对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特殊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案件→→环境侵权、共同危险、医疗侵权:倒置因果关系。
责任倒置3+1案件:悬挂物、搁置物:倒置过错要件。
3)证明标准:高度危险覆盖(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例外)适用排除怀疑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
4】证明程序取证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1)可能损害国益、社益2)身份关系证据3)55条民事公益诉讼4)恶意串通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无权查阅2)涉及两秘一私案件3)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文书提出命令:书证在对方控制下,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当事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