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厅[2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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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教体艺厅[200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第八届中运会上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教体艺[2001]2号〕的精神,我部定于2001年6月始在全国中小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选优评估工作,并于2002年7月第八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期间,对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评估指标框架体系〔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将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评估工作的正确导向和工作质量。
二、各地应根据我部印发的评估指标框架体系,结合2001年开展的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评估细则和实施方法。
三、各地可以先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合格评估,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选优评估。
四、评选、上报程序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评选、表彰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评选,确定上报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名单。
2、各地的评估选优工作应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各有关单位将评选出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情况及书面材料〔附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按统一表格〔见附件四、附件五〕逐一填写清楚,加盖公章,一式二份于2002年4月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报送我部。
信封上请注明“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评选材料”字样。
〔联系人: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顾美蓉,联系:[010]66097180 :100816〕。
3、我部将于今冬、明春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估选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组成“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审。
教育用地的定义及教育产业分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教育用地的定义及教育产业分类(一)土地分类中的教育用地定义及解释我国城市规划部门在“七五”期间即对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编制了《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规范,并于1990年7月2日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其中C6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下列示有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以及科研设计用地等,同时对服务于居民小区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用地,划归R 居住用地大类下。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其中在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列示08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由于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以及北京市、浙江省、辽宁、四川省等省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并修订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于2010年12月24日以“住建部第880号公告”的形式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教育科研用地归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大类下,具体包括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小学用地、特殊教育用地以及科研用地;另外在居住用地大类下,各级居住用地均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二)目前各类教育产业业态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产业科分为胎教、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及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不同类型,各种教育类型均有相应的部门、省市法规等规定其用地规模及建筑类型要求。
根据教育手段的不同,还可分为远程教育、函授教育、全日制教育等不同类别,个别类别均可依托有条件的不动产进行教育事业的运营。
附:教育部教体艺[2005]1号文件
![附:教育部教体艺[2005]1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5d63a432ee06eff9aef807af.png)
附:教育部教体艺[2005]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我部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
该评估方案适用于全国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
鉴于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具体实施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学校艺术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该评估方案确定权重分值和等级标准,重在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艺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拟定。
国家督导团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学校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地要通过督导评估,提高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自觉性,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加强艺术教育的基本建设,强化艺术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深化艺术教育改革,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请各地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以便继续修订完善。
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一、《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指标体系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指标和参考等级标准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计分表四、关于《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的说明教育部2005年1月26日一、《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指标体系本评估方案的指标体系包括6个评估项目,14项评估指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教督厅[20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教督厅[20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检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的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的重点1.执行体育、音乐、美术等有关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保证开课率情况;2.有关场地器材设施配备情况;3.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制度及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此次专项督导检查的时间从2001年1月至2001年10月。
1月至8月为各地自查时间,9月至10月由我部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进行抽查。
三、督导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1. 各地要把此次专项检查与当地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把督导检查的过程作为推动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的过程,通过督导检查使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真正得到加强。
2.各地应借鉴以往专项督导检查的经验和做法,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好经验,又要正视问题,找到差距,边查边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达到此次督导检查的目的。
附件: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督导检查的内容教育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督导检查内容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厅(委)领导分管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专(兼)职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行政管理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测试方法、器材规格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测试方法、器材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教体艺厅[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测试方法、器材规格的通知(教体艺厅[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保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部分项目测试方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部分项目测试器材规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部分项目测试方法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部分项目测试器材规格教育部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部分项目测试方法一、篮球运球1.场地设置测试场地长20米,宽7米,设标志杆10根(杆高1.2米以上),设置如图1。
图1(“┄”为运球路线)(略)2.测试方法出发口令发出后开始计时,运球依次过杆(如图1所示)返回到起(终)点线时计时结束。
小学、初中学生单手运球,高中以上学生每次过杆时需换手运球。
运球过程中球脱手应自行捡回,并在脱手处继续运球,计时不停止。
每人可测试两次,以最好的一次记录成绩。
出现以下行为测试成绩无效:抢跑,双手同时运球,膝盖以下身体部位触球,漏绕标志杆,碰倒标志杆,人或球出测试场地,未按要求路线完成。
二、足球颠球单脚或双脚交替以脚背连续颠球,每触球一次,计数一次,球落地为结束,足球规则中允许的其它部位触球只作为调整不计次数。
每人可测试两次,以计数最多的一次记录成绩。
三、足球运球1.场地设置长度40米以上平整场地。
测试距离30米,起点至第一杆距为5米,各杆间距5米,共设5根标志杆(杆高1.2米以上),设置如图2(略)2.测试方法出发口令发出后计时,运球依次以S形绕5根标志杆达到终点线时计时结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体育艺术项目”实验工作的项目

附件:《“体育、艺术2+1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一、“2+1项目”的实施办法(一)“2+1项目”体育与艺术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作为全国性的实验标准,首先在15个课外文体示范区实验,也欢迎实验区之外的地区或学校参与实验,今后全国推广实施还需要在实验中不断调整修订。
(二)本标准采取学校认定的办法,技能标准力求简明易行,体现激励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努力达标。
(三)本标准的认定,应由校长、班主任负责,充分发挥体育与艺术教师业务能力与专长,全面科学地进行认定工作。
(四)为使更多的学生参与“2+1项目”达标活动,应鼓励学生通过体育艺术课程的学习,参加课外文体活动、社会文体活动及家庭教育等多种方式,获得项目认定。
(五)本标准虽然以技能为主,但认定中应参考学生的兴趣、态度、知识的修养等全面表现,以促进学生对项目的关注,并终身受益。
(六)本标准的认定工作,不分年级、时间、项目,可由学生申请后安排认定,鼓励学生选择每个项目。
(七)认定应采取本人现场表演、创作和测试等方法进行。
美术类还应按标准规定数量的作品进行认定。
学生获得项目认定后,可由学校在成绩册中,设2+1项目认定专栏加以评定。
(八)凡本标准中没有列入的项目,可由学校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参考相似或相关项目的技能标准,加以考评认定。
二、“2+1项目”体育技能标准(一)体操类1.首选项目:艺术体操(形体练习)、健美操、舞蹈、技巧和轻器械体操(跳绳)【艺术体操(形体练习)】艺术体操是一项在音乐伴奏下,以徒手或手持轻器械进行练习的、以自然性和韵律性为基础的体育运动。
艺术体操动作自然、协调,通过练习能有效地提高练习者的柔韧、协调、灵敏、力量等身体素质,提高练习者对美的理解和表现能力,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提高艺术修养,并能有效促使练习者形成健美的形体、高雅的气质和端庄的仪表;艺术体操动作活泼,具有浓郁的现代气息,练习者在锻炼中能够陶冶情操、产生愉快的情绪,使心理状态得到调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宣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宣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3•【文号】教体艺厅函〔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宣讲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二届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宣讲团成员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40号)部署,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资格审核、公示,组建第二届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宣讲团(以下简称宣讲团,名单详见附件1),宣讲团聘期3年,自2022年2月起至2025年2月止。
宣讲团在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指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近视防控与诊治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温州医科大学。
为加强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宣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宣讲指导结合。
将组织宣讲与赴地方开展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调研指导相结合,宣讲团成员在宣讲的同时,应当积极主动了解当地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强化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落实视觉健康监测、改善学生视觉环境、提升专业指导和矫正质量、加强视力健康教育等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推进情况,了解教育部认定的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改革试验区(示范区)和试点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每年年底前将调研指导反馈表、年度宣讲情况汇总表报宣讲团秘书处,宣讲团秘书处汇总后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教体艺(2002)17号
教育部文件教体艺[2002]1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根据2001年中小学音乐、美术课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我部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音乐、美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教学器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学校音乐、美术器材配备工作,以提高艺术课教学质量。
附件:1、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2、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3、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4、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说明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
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内容;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小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
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民族特色的乐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现开展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含总局对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进行内部事务性管理的文件)(见附件1)。
(二)清理原则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应明令废止。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规章、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予以修改。
(三)工作要求在清理工作中,各单位要逐一认真审查本单位起草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逐一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初步意见和详细理由。
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应当以本通知附件1提供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基础,并且注重拾遗补缺,把目录中遗漏的、现行有效的、本部门牵头起草和执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补充进来。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对于提出拟修改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本单位牵头起草的,应做出修改进度安排。
二、编制2014年度总局规章制定计划(一)编制原则1.切实发挥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事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充分体现行业管理的特色和现实需求。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团委: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在全国亿万学生中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的热潮,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共同决定,从2007年开始,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全面实施,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以下简称阳光体育运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进一步提高对体育的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主要工作方面,作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主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
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在全国大、中、小学中掀起阳光体育运动的热潮,形成全员参与的群众性体育锻炼的良好风气。
2.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以“达标争优、强健体魄”为目标。
用3年时间,使85%以上的学校能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使85%以上的学生能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以上,掌握至少2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体质健康水平切实得到提高。
3.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以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础。
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记录体系,测试成绩要记入小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生要记入学生档案,并作为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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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教体艺厅[200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第八届中运会上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表
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教体艺[2001]2号)的精神,我部定于2001年6月始在全国中小学校中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选优评估工作,并于2002年7月第八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期间,对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评估指标框架体系(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将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评估工作的正确导向和工作质量。
二、各地应根据我部印发的评估指标框架体系,结合2001年开展的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评估细则和实施办法。
三、各地可以先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合格评估,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选优评估。
四、评选、上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评选、表彰办法,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评选,确定上报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名单。
2、各地的评估选优工作应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各有关单位将评选出的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情况及书面材料(附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按统一表格(见附件四、附件五)逐一填写清楚,加盖公章,一式二份于2002年4月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报送我部。
信封上请注明“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评选材料”字样。
(联系人: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顾美蓉,联系电话:[010]66097180邮编:100816)。
3、我部将于今冬、明春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估选优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组成“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审。
五、各地优秀学校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名额见附件三。
六、各地在评估选优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教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附件:一、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框架体系
二、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三、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表彰名额
四、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优秀学校评选申报表
五、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申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一日附件一
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框架体系
一、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重:10%)
(一)领导重视程度
1、体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并得到落实
2、将体育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
3、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待遇及有关政策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体育教学组
2、学校体育工作组织和管理
3、有关部门与体育管理部门的配合
4、学校组织在学校体育中发挥的作用
二、基础建设(权重:25%)
(一)师资队伍建设
1、体育教师编、配情况
2、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备
3、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4、师资培训
(二)教学条件
1、体育经费
2、体育场馆设施
3、体育器材设备
4、体育电化教学与声像资料
5、体育图书资料
6、计算机配备
三、课程教学(权重:20%)
1、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情况
2、体育课开课率情况
四、课外体育活动与课余训练(权重:15%)
(一)课外体育活动
1、早操
2、课外辅导与锻炼
3、群众性的竞赛活动
(二)课余体育训练
1、运动队训练与管理
2、运动竞赛成绩
五、教学与科研成果(权重:30%)
1、学生对体育知识、技能的掌握
2、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3、学校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
4、教学科研成果
附加评分:≤±5分
附件二
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估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普通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从事学校体育的教育、教学、管理、教研(科研)等工作5年(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以上者。
二、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学校体育法规,热爱体育教育事业和本职工作。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认真负责,职业道德高尚。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五、在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和比赛、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
附件三
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选优评人在工作优秀学校及先进个人表彰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名额
优秀学校数先进个人数
北京11 9
天津11 9
河北15 15
山西13 9
辽宁15 9
吉林9 8
黑龙江9 8
上海11 9
江苏15 14
浙江12 9
安徽12 11
福建9 8
江西11 10
山东17 15
河南17 15
湖北14 12
湖南17 14
广东15 15
海南 5 6
重庆10 9
四川17 14
贵州8 8
云南10 8
陕西13 9
甘肃9 8
青海 5 6
内蒙古8 6
广西10 12
西藏 5 6
宁夏7 6
新疆10 6
合计350 303
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选优评估工作优秀学校评选申报表
注:此表填写先进事迹要点,须另付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选优评估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申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