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关于做好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我省中小学校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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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06.30
•【字号】赣教办函〔2015〕98号
•【施行日期】2015.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办函〔2015〕98号
各普通高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和附件2,所填内容一定要真实准确,切忌弄虚
作假,并于2015年7月14日之前按时报送我厅体卫艺处,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谢婷,电话:*************,邮箱:***************。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doc
2: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调查研究问卷.doc
3: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信息表.doc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教勤字〔2015〕4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教勤字〔2015〕4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教勤字〔2015〕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各地各校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

联系人:熊川,联系电话:*************。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校服管理工作的意义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校服款式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效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参考国际普遍做法,统一着装上学成为普遍共识。

但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校服原有的管理方式和质量标准有些滞后,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当前,与校服有关的各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各级教育、工商、质监部门要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落实要求,多措并举,不断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校服总体品质,努力构建人民放心的校服选用秩序。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和征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和征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和征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洪教义教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和征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各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和征订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要求(一)义务教育1.义务教育国家课程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全部使用统编教材,各学科使用《2022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附件1)中的教材。

小学科学一至六年级使用根据2017年课程标准修订的教材。

其他学科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

2.义务教育部分学科教材循环使用:义务教育阶段循环使用学科的教材继续循环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100号)精神,2022年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循环教科书更新配给比例,即:将三年一循环变为两年一循环(每年更新50%的循环教科书)。

各地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用书需求。

3.《环境保护》《健康教育》《我爱南昌》以及有关垃圾分类的地方教材仍按以往渠道发放,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统一采购,县区学校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二)普通高中1.今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国家课程各学科使用《2022 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17 年版课程标准修订)》中的教材,与我市高中现有版本保持一致,不得更换其他版本;高三年级各学科使用《2022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03年版课程标准编写)》中的教材。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专业学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校方责任保险在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方面的作用,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权益,现将制定的《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省教育厅授权的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单位的协助下,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开展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学校师生权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方面的风险转移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6•【字号】赣府厅发[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26日赣府厅发〔1998〕21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指导和推动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现将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省教委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实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向教育战线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提高国民素质,迎接21世纪挑战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教育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应试教育”对中小学教育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试教育”的倾向,这种单纯以应试升学为目的的教育,存在诸多弊端,偏离了国家的教育方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原则。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使中小学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到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上来”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和基本工作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荐江西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库人选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荐江西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库人选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荐江西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库人选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督导【发文字号】赣教督字[2013]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03.21【实施日期】2013.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荐江西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库人选的通知(赣教督字〔2013〕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厅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加强我省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进一步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

经研究,决定对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库成员进行改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1.政治思想素质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3.熟悉教育管理,有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经验和业务特长,工作实绩突出;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功底好;5. 工作认真细致,组织纪律性强,作风公道正派,廉洁自律;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7.原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库成员(具体人员名单请到邮箱jxsdds@,密码:8624994)表现优秀的可以继续推荐,已调离教育工作岗位,原则上不予推荐。

二、推荐对象1.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科(股)室负责人;2.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熟悉经费保障、行政管理、设施设备、科教科研、体卫艺教育等方面的业务骨干;3.高等院校处(室),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4.各级各类学校学科骨干教师;5.委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业务骨干。

推荐人选应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

没有行政职务的对象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推荐名额及程序1.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库推荐名额共363人,其中:各设区市推荐名额230人,各高等院校推荐名额93人,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名额20人,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推荐名额20人(详见附件1)。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县(区)教育局:近年来,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依法依规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现象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为争抢生源、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出现的与全面推进素质要求相悖的做法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系统的形象,影响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塑造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1、停止公办改制学校的审批。

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中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的规定,全省一律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2、规范改制试验学校的管理。

已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实行“四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目前尚未做到“四独立”的,必须在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前实行完全独立。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赣教师字〔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26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直接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严重违背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道德。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教育系统深入解决“四风”问题、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树立风清气正教育行风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师德建设、培养党和人民满意好教师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坚决反对和制止有偿补课行为,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组织学习,迅速传达《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自觉性。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并把宣传治理有偿补课作为常态,始终保持有利于治理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

同时,加强对家长和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不要盲目让子女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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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关于做好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我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迎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赣教体艺函[2011]1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08.19
【实施日期】2011.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关于做好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我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进行
专项督导检查迎检工作的通知
(赣教体艺函〔2011〕1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于2011年9月对我省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为切实做好我省迎检工作,按照省政府领导和委厅领导的批示要求,请各地认真做好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督导检查的内容
各地、各学校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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