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注意审查合同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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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布:关于实际施工人的10个司法解答意见

高院发布:关于实际施工人的10个司法解答意见

本文来源:河南高院 转自: 新则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认定、责任承担及相关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员额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如下解答意见,供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01实际施工人的内涵是什么?答: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02实际施工人认定应把握什么原则?答: 认定实际施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如是否直接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是否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签约主体;二是审查是否存在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等实际施工行为; 三是审查是否享有施工支配权,如对项目部人财物的独立支配权,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是否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材料供应商、机具出租人、农民工等)的决定权等;四是 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五是审查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3审判实践中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答: 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1. 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2. 建筑行业俗称的包工头(施工队、施工班组)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要区分情况:如包工头既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又负责招工,对招来的农民工承担支付工资义务,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如包工头只负责招工和管理,与农民工都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处领取工资或由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就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合同审查的内容与应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的内容与应注意事项

和设计思路等内容 的高度概括 , 因此整个徒 步旅游线路需要一个 响亮 的品牌名称 , 确定线路名称应综合考虑各 方面的因素 , 循 遵
简约 、 题 突 出 、 代感 强 、 有 吸引力 等 原则 。 主 时 富
5建立安全保 障制度。徒步旅游一般置身 于野外 和偏 远地 . 区, 常遇到 日常少见的挑战和危 险。再加上近几年徒步旅游人数 增加 较快 , 许多徒步者缺少户外生存 和 自救的知识 , 导致 了旅游
突发意外的增 多。因此 , 需要建立徒步旅游安全保障制度 。具体
来说 , 需要从以下 3 方面着手 : 一是, 建立旅游预警机制 , 发布准确 的徒步旅游线路安全旅行信息 。二是 , 在徒 步旅游地培训一批地
方 向导 。三是 , 组建一支具有救援知识 、 救援能力 和救援设备, 由
专职人员 、 志愿者 、 政府部门成员组成的救援队伍 , 以保 障发生意
中间途经地之间的游览顺序 , 并在线路上合理布局节点。如 中国 1 大徒步旅游线路之徒 步墨脱 , 0 从林芝 的派乡出发 , 途径拉格 、 阿 尼桥 、 巴登 则 、 墨脱 、 达木 , 最后 到达波密 , 旅游线路 中分别有 拉 格、 阿尼桥 、 巴登则 、 墨脱、 达木等节点 。 4确定线路的品牌名称 。线路名称是线路的性质 、 . 大致内容
线路的基本空间单元 , 一个线路节点通常成为一个有特色 的旅游 目的地0一般来说 , 同一条旅游线路中的各节点都有相 向或相似
的特点 , 用于满足旅游 者的同一需要并服从于某一旅游 主题 , 起
外时在最短的时间到达救援地点 , 使被救援 者尽早得到尽可能好 的救助 , 使意外事故带来的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综上 , 徒步旅游线路的选取和开发应遵循 5 个原则 , 自然化 即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帮助当事人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各类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

笔者结合近两年内起草、审查近千份合同的经验,就合同审查业务,从准备工作、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及收尾工作四个阶段,总结了十大要点,归纳如下,供各位同行参考借鉴.一、重视准备工作:要点一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方面的准备:一为“沟通”。

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三为“参照”。

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二、重视形式审查工作:要点二律师在做好上述三方面准备工作后,对合同进行实质内容(即各项条款)的审查前,还应进行形式审查,概括为“三看”:一看: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

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在这一阶段常见错误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如名为加工合同,实为定作合同);签署时间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看: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实践中,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

下文为您介绍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实践中,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

因此,企业应尽可能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

主张,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

对于合同条款,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该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或律师把关。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1)要注意合同甲、乙方的名称与其公章或身份证是否一致。

合同首页的“企业名称”应书写全称,不得简写,最好加盖公章。

(2)要注意哪些合同行为有效:a、法定代表人签字;b、合同专用章;c、在催要欠款时用财务章;d、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

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人(盖章单位或签字个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次审查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的范围,最后还要审查是否超过代理期限。

★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若对方是加盖部门的印章,或者对方人员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c、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行政协议合同审核要点

行政协议合同审核要点

行政协议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协商性特点,又具有行政法上权力性的特征。

在进行行政协议的审核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的识别:首先要明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通常涉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具有行政管理的目的和行政法上的效力。

2.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特别是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4. 合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确保协议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根据行政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全面、具体、明确,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以及对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的规定是否清晰。

6. 合同效力的确定性:行政协议的效力通常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确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效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7. 合同履行的可能性:评估协议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风险。

8.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如协议中包含变更或解除的条款,要审查这些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9. 争议解决的机制:行政协议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确保这些机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 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协议的文本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包含了所有必要的附件和补充文件。

在行政协议的审核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政协议类型和行业特点,进行更为细致和专业的分析。

通常,此类协议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因此在审核时需要格外谨慎,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法务工作个人工作总结

法务工作个人工作总结

法务工作个人工作总结法务工作个人工作总结1,法务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截止到12月21日,通过合同审批、流程及其他方式移交法务起草修改或审核的合同达400余份。

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不应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资质,以免导致合同无效或在履行中产生纠纷。

2、合同文字不严谨,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

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

就合同审核情况来看,一些合同意思表述不清楚、不准确或容易产生歧义,此类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争议或难以履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3、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漏洞。

一些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补充协议、签证等情形,从而对原合同做了实质的变更,也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原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

4、合同条款不公平、存在风险。

在合同审核中发现一些合同版本为对方提供,造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大都仅从对方利益出发,未充分考虑我方的'利益。

因此类合同不存在违法,仅存在违约或损失等风险,法务也仅能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时,根据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所处的谈判地位加强对合同违约风险的评估工作,尽量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部分业务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

发生的部分法律纠纷是因某些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导致口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权利、义务不明确产生争议而无法界定双方责任,因而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一:合同法学习心得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认识到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一、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定:在工作中,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以免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引起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订立合同、合同评审、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

首先要订立合同(内容具体、完整、双方权利及义务要明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同范围及合法性;审查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四证一书一照”,确定合同相对人(法人)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签定后的有效性;另外要对合同相对人(法人)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其有履约能力,组织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及合同相对人(法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中: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数量、责任、义务、履约保证金等明确后,合同双方条件达成一致,相对人做出承诺后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收缴以降低合同风险,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考核、督促,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篇二:合同法学习心得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

经济合同签订的基本注意事项

经济合同签订的基本注意事项

经济合同签订的基本注意事项经济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它的管理有赖于各公司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努力.在经济合同的管理中我们应该注意许多问题,而合同签订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经办人首先应注意对签约的相对方进行资格审查。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相对方的签约人进行资格审查。

签约的相对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后两者在签约时除了加盖公司或单位印章外通常还委派签约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单位签字。

公司或者单位的签约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单位)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当然代表企业,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应在授权委托书明确规定的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签订经济合同的工作。

在公司的合同管理中也碰到过相对方的签约人未经授权就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

应该说上述的情况都是不允许发生的。

二是对对方公司或单位是否具有签约资格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签约单位为分公司情况,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直接影响到履约能力,所以一般要求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签约或者要求分公司出示总公司的授权。

经过投标签订的合同,有时还会出现投标中标的为母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投标书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的却是子公司的情况,由于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且《招标投标法》也明令禁止中标项目转让,因此这种情况也是应该严格禁止的.此外,在签订重大的合同时,还应认真了解相对方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等等情况.对签约相对方进行资格审查无疑是加重了经办人签约前的责任,但也应看到它有利于及时防范公司风险于未然状态,同时对于经办人而言,也有利于免予事后承担签约过错责任。

事前预防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事后处理纠纷的成本,从这一点来看即使在签约前麻烦点,但比起亡羊补牢却更具可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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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注意审查合同相对人
合同相对人,顾名思议,是指在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方当中,相对于本方的其他当事人,也是能主张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所以,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审查合同相对人的资格,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否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与法人相对。

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

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上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为完全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的资格,进而根据不同的合同,确定需要自然人经济能力,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条件。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
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则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以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范围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只要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都不允许签订合同。

其他组织从承担责任方式上讲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签订合同前,分析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认定其签订合同的资格,评估其经济能力,对于合同的履行,及保护我方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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