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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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7〕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额标准。

一类地为18元/平方米,二类地为15元/平方米,三类地为10元/平方米,四类地为7元/平方米,五类地为5元/平方米,六类地为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秉承着整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四、我市溧水区、高淳区继续执行原标准至2017年12月31日。

五、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溧水区、高淳区除外)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8日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溧水区、高淳区除外)土地等级土地范围税额标准一类新街口商业区(东至抄纸巷,南至石鼓路-羊皮巷-户部街一线,西至螺丝转弯,北至汉中路-管家桥-长江路-青石街-中山东路一线);湖南路;山西路;中山北路D段(云南路至青春剧场北侧);狮子桥步行街;珠江路西段(东鼎大厦东侧至中山路);中央路南段(鼓楼广场至新模范马路);中山路;丹凤街;东至总统府-东箭道,南至长江路,西至太平北路,北至长江后街夫子庙核心区(东至平江府路,南至琵琶街,西至四福街、来燕路一线,北至建康路)建宁路东段(中央门立交至金陵装饰城);钟阜路;中央北路南段(建宁路至沪宁铁路);龙蟠路北段(黄家圩路至中央门立交)18元/平方米二类中山北路B段(新模范马路至虎踞北路);中山北路C段(南京三乐电气总公司至新模范马路)中山北路E段(鼓楼广场至云南路)中央路北段(新模范马路至黑龙江路)长江路(太平北路至中山路);太平北路;管家桥汉中路(螺丝转弯至汉中门广场);牌楼巷;永庆巷;拉萨路中山南路A段(九条巷至羊皮巷);户部街;太平南路北段(小火瓦巷至中山东路);中山东路A段(长白街至抄纸巷);洪武路(白下路至户部街)建康路西段(平江府路至中华路)15元/平方米三类除一类、二类以外的核心城区:东至明陵路—苜蓿园大街—光华路—大明路—宁铜铁路,南至应天大街,西至郑和中路—漓江路—浦江路—燕山路——燕山东路,北至南京西站铁路—南京站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沿城墙至中山门以内10元/平方米四类主城区:一类、二类、三类土地以外,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7元/平方米东山街道五类江南市区:除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以外地区(含八卦洲、江心洲)5元/平方米高新技术开发区五类沿江工业开发区(现六合区的西厂门、山潘、卸甲甸、葛塘、长芦,包括化工园)5元/平方米江宁区:除四类土地以外的区域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盘城、汤泉、桥林街道六合区:雄州、龙池街道及六合经济开发区六类浦口区:除五类以外的区域4元/平方米六合区:除五类以外的区域——结束——。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钱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钱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多少钱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我国的一项地方税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税率,对城市建设和维护进行征收的税收。

城建税属于地方税,由各个地方政府依法征收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相关规定,城建税的税率是根据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确定的。

目前,我国的城建税税率是根据房产的规模、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城建税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住宅房产的税率,另一种是针对非住宅房产的税率。

对于住宅房产,按照国家规定,城建税税率一般不超过房产总值的0.5%。

具体的税率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制定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发达的一线城市,城建税的税率可能会更高一些,而在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税率可能会较低。

对于非住宅房产,城建税税率一般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非住宅房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且其商业、办公用途对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鼓励非住宅房产的建设和使用,一般会采取较高的税率来征收城建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城建税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城建税的税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而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可能会增加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此外,城建税的纳税人一般是房产所有者。

对于租赁房产的住户来说,并不需要直接缴纳城建税。

但是一般来说,房屋的租金中会包括相关税费的成本,作为房东的产权人会将这部分成本计入租金中,因此实际上租户也间接地承担了城建税的一部分。

总之,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的一项地方税收,税率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确定。

住宅房产的城建税税率一般不超过房产总值的0.5%,非住宅房产的税率一般较高。

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纳税人一般为房产所有者,而租户间接承担了城建税的一部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苏地税函[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2014〕15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精神,为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经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商定,在全省范围内由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增值税的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代征的范围委托代征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代征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个人按开票金额的0.25%进行预征。

待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项。

1、受托单位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的系统需保持一致,以确保代征同步。

2、受托单位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解缴已代征的税款,并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

3、委托代征的具体流程以及资金、票据等管理具体方式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委托代征的管理受托单位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详细记载并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苏建价〔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城建税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税率是多少一、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那么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么样的呢?一、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城建税的税率法律常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城建税税率都是多少法律常识: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

江苏各市执行苏建价函(2011)9 号文件的新税率汇编专业文章2011-03-17 11:26:58 阅读5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苏州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3.477%;县镇:3%×(1+5%+3%+2%)/[1-3%×(1+5%+3%+2%)]=3.413%;乡村:3%×(1+1%+3%+2%)/[1-3%×(1+1%+3%+2%)]=3.284%。

无锡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3.48%县镇:3%×(1+5%+3%+2%)/[1-3%×(1+5%+3%+2%)]=3.41%乡村:3%×(1+1%+3%+2%)/[1-3%×(1+1%+3%+2%)]=3.28%常州新税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445%调整为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镇江新税率: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税额的1%提高到2%,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67%调整为3.799%,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南京新税率:在市区、在县城(镇)、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标准分别为3.48%、3.41%、3.28%(其中已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扬州新税率:区域调整前调整后1 市区 3.445% 3.477%2 县城、镇 3.381% 3.413%3 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 3.252% 3.284%南通新税率:市区:3%×(1+7%+3%+2%)/[1-3%×(1+7%+3%+2%)]= 3.477%县镇:3%×(1+5%+3%+2%)/[1-3%×(1+5%+3%+2%)]= 3.413%乡村:3%×(1+1%+3%+2%)/[1-3%×(1+1%+3%+2%)]= 3.284%淮安新税率:市区(包括淮阴区的王营镇、楚州区的淮城镇)的税率为3.48%,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3.41%,乡(镇)村的税率为3.28%。

建设工程需要缴纳的税项和税率

建设工程需要缴纳的税项和税率

建设工程需要缴纳的税项和税率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要求,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也是在本次营改增四大行业中受影响最大的,这也就要求大型建筑商财务核算更为严谨。

建设工程涉及的税种一般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税率计算按照以下公式:1、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7%、5%、1%;3、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4、印花税主要涉及范围包括: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1)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借款金额*适用税率,税率:0.005‰;(2)财产保险合同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适用税率,税率:1‰;(3)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租赁金额*适用税率,税率:1‰;5、房产税:(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6、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0.5元至10元;(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3)小城市0.3元至6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7、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8、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公式: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18%;(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税率27%;(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33%;9、个人所得税:(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 ,速算扣除数0;(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5;(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1375;(6)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3375;(7)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6375;(8)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 15375;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另外特别注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每月进行网上或手工纳税申报,无税也要零申报。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导语: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和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指第五条划定范围以外的),其适用税率是按百分之一,还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来实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安排国拨城市维护费的规定相应废止。

但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应继续征收。

第九条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地方预算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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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标 签】建筑施工,税率,实际纳税地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4﹞227号
【发文日期】2004-10-26
【实施时间】2004-10-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率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58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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