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调解制度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社区调解工作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与目标社区调解工作由社区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调解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2.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掌握纠纷动态,及时介入调解;3.定期开展民间矛盾纠纷分析,研究化解措施,提高调解效果;4.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素质和业务水平;5.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经验,促进调解工作发展。
工作目标包括:1.及时有效地化解民间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扩大和激化;2.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满意度;3.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与理念社区调解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和理念:1.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原则:尊重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介入,防止纠纷扩大和激化;4.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5.保密原则:调解工作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应予以保密。
三、调解员选任与培训调解员的选任应遵循以下标准: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2.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3.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4.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调解员培训内容包括: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培训调解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2.调解技能:培训调解员掌握沟通协调技巧、心理疏导技巧等,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3.职业道德:培训调解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服务意识。
四、调解工作流程社区调解工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受理纠纷:当事人向社区调解委员会提出纠纷申请,或调解员主动介入调解;2.调解准备:调解员了解纠纷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调解方案;3.组织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4.协议履行: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员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5.总结评估:调解员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记录归档。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社区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区居民的和谐相处,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社区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旨在通过公正、快速、有效地处理矛盾,确保社区内部和谐。
第三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快捷、便民的原则,积极协调化解社区内部矛盾。
第四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实行网格化管理,有效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
第六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倾听当事人诉求,以调解为目的,达成双方共识。
第七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协商、自愿参与的原则,帮助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
第八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需要保障调解人员的安全、权益,提供专业培训,提高调解水平。
第九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矛盾的根本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依托社会力量,发挥社区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矛盾调解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调查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指派专业调解人员进行矛盾调解工作,并制定调解方案。
第十四条调解方案应当经当事人双方确认,达成共识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可随时了解调解进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妥善保护当事人隐私,确保调解过程的机密性。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第三章调解原则第十八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实现调解制度的公正性。
第十九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促使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和解决矛盾。
第二十条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引导,依法处理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社区内部的纠纷和争议,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是指社区基层组织通过调解员等方式,依法协助解决社区内发生的纠纷和争议等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三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平等、公正、忠实、保密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宗旨是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区发展。
第五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由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七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注重调解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调解员的产生和管理第九条调解员是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参与者,由具有良好声誉和道德品质的社区居民担任。
第十条调解员的产生可以通过公开招募、居民推荐、竞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调解员的岗位经过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秘书处确认,签订工作责任书,并报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接受培训,提高法律、心理、沟通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调解员由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出色的调解员给予嘉奖和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调解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考核处理。
第三章调解程序和机构设置第十六条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依法程序和依法机关进行。
第十七条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并约定时间、地点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充分了解纠纷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的意愿,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几方协商、调节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通用6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通用6篇)社区调解工作制度篇1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篇2第一条依据根据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第三条性质工作室为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职责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二、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四、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五、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七、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增进社区的稳定和团结,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居民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社区居民之间发生纠纷,需要进行调解的各类纠纷。
第三条调解原则(一)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过程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不搞特权,不弄权谋私。
(二)自愿协商原则。
调解参与方均应自愿参与调解,并在协商过程中自主决策。
(三)保密原则。
调解工作实行保密制度,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调解机构第四条调解机构设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由社区居民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设立调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解员选拔和培训(一)调解员应当是社区居民中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有较强公正、公平意识,善于协调、沟通的人员。
(二)调解员由居委会择优公开选拔,并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调解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被调整或撤职。
第六条调解员职责调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社区居民的调解委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按照程序,组织调解过程,并记录调解结果。
(三)积极引导和推动社区居民和解,促使纠纷得到解决。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七条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基本的纠纷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受理调解申请居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九条通知当事人居委会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纠纷当事人参加调解,告知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调解程序(一)调解员应当了解纠纷背景,听取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并进行双方对质。
(二)调解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纠纷的性质和争议的焦点,从中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的点。
(三)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互相尊重、理解,积极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调解结果(一)调解员应当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协助当事人达成互利双赢的调解结果。
(二)调解员应就调解结果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并要求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社区纠纷调解制度模板

社区纠纷调解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三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重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加强排查,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确保社区稳定。
第五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第六条社区纠纷调解组织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工作室等组成,负责本社区范围内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七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组成,主任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党组织指定。
第八条社区调解工作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负责具体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室主任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社区调解员担任。
三、调解程序第九条社区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调解,可以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第十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应当在接受调解申请后三日内启动,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事实和诉求,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区公约等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应当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社区纠纷调解工作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调解员管理第十五条社区纠纷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道德品质和调解能力,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
社区调解工作职责制度(13篇)

社区调解工作职责制度(13篇)篇1:调解制度调解制度(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1) 人民调解。
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 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
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 行政调解。
它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 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Ⅰ、合理合法原则Ⅰ、自愿平等原则Ⅰ、尊重诉权原则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模板

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模板一、目的和原则(一)目的为了加强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1. 依法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自愿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3. 及时化解原则:及时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影响社会稳定。
4.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社区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干部、民警、法律工作者、热心居民等组成,主任由社区书记或主任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三)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调解范围(一)邻里纠纷:包括土地、房屋、基础设施等相邻关系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纠纷。
(三)劳动争议:包括工资、工时、福利、劳动条件等纠纷。
(四)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纠纷。
(五)其他适合调解的民间纠纷。
四、调解程序(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调解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三)调解准备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四)调解过程1. 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事实和双方诉求。
2. 调解员应当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3. 调解过程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纠纷事实、调解结果、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六)调解结束调解成功后,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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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
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
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
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