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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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讲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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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不动产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周王 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无论 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均由男性家长 掌管,子女不仅不得掌管,而且法律不承 认其个人的所有权。
第三十页,共127页。
西周散氏盘记录土地纠纷
第三十一页,共127页。
西周的文字演化 龙首形玉部件
第三十二页,共127页。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掌万
解析:答案:D
西周婚姻缔结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 母之命、同姓不婚。凡不合此三者的即属非 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 要求,虽然男子可以有妾有婢bi,但法定的 妻子只能是一个。同时明文规定,具有相同 血缘关系的同宗同姓的男女不得婚配,即同 姓不婚。婚姻关系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和“六礼”的过程,才能宣告成立。而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本题的命制为考生设了一个陷阱,即D 项, D 项虽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之一,但却是 婚姻的解除制度。因此,本题既是送分题, 又是绊脚石。
讼。在法庭上,勿的代表允控告:“我们已经向你赎了五
个人,而效父却付给一匹马,一束丝,不肯交人。”接着
由限陈诉,要他赔偿马,效父又叫他把丝退还给自己。限 说完,又由效父陈述。随后允yun又进一步陈述起诉的理 由:“双方在王的三门订立赎约,有木方为证,用一百锊
赎五个人。如不交出五人,就是违约,对反悔而应索取更 多的金钱。”
第四十四页,共127页。
西周曶hū鼎铭
第四十五页,共127页。
案例:悔赎shu案
(一)案情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hū:朝见时大臣所执的手版用作
纪事,鼎铭文中。井叔在异这个地方开庭审理案件,曶hū 、
氏是诉讼原告,效父、限是被告,这场纠纷本来是在氏和

中国法制史第2阶段测试题

中国法制史第2阶段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题,每题1分,共15分)1.开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先河的是()。

A.开元律疏B.唐六典C.大中刑律D.五十三条格2. 唐律中关于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

A.擅兴B.户婚C.杂律D.名例3. 唐代以皇帝名义发出的诏令由中书省起草后,送至门下省审阅,如果门下省认为内容有不妥之处,即可退还中书省,由其重新拟定,这一制度称为()A.换推B.风闻弹奏C.封驳D.规谏4.唐律疏议解释:“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

”A.不睦B.内乱C.不道D.不孝5.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法典是()A.《北齐律》B.《唐律疏议》C.《泰始律》D.《宋刑统》6.公开宣布承认收继婚合法化的是()A.周朝B.汉代C.唐代D.元代7. 北宋前期设立于宫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廷尉D.审刑院8. 宋代附有赎回期限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A.输钱契约B.典卖契约C.断卖契约D.租佃契约9. 将徒流刑易科为笞杖刑的“折杖法”出现于()。

A.唐代B.宋代C.明代 D.元代10. 关于下列元朝婚姻解除方面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开允许不和睦的夫妻自由离异B.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年满15岁,如果丈夫逃亡在外五年未回来,允许解除婚约,同时不退还聘礼C.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男方五年之内不成婚,则解除婚约,聘礼退还。

D. 未婚夫如犯了贼盗或流刑大罪的,允许女方改嫁11. 元代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律是()A.《大元通制》B.《泰和律》C.《元典章》D.《至元新格》12. 明代负责“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的特务机构是()。

A.东厂B.锦衣卫C.北镇抚司D.南镇抚司13. 为对百姓实行教化,明洪武年间于各地乡间设立了()A.村B.申明亭C.镇D.镇14. 明代在六部专门设置()以监督六部官吏。

A.督邮B. 给事中C. 司隶校尉D.都御史15. 根据明朝法律规定,运销茶叶的凭证称为()。

中国法制史2(填空)

中国法制史2(填空)
7.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 ),而网密于( )。”
8.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 )和( )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1.北魏、北齐将( )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2.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 )。
3.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内对有名望的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 )。
4.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篇。
3.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 )制度。
4.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 )。
6.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以“天人合一”思想位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论,提出了( )说。
”1.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 )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一、填空题(共8道试题,共30分。每空3分)
1.曹魏高贵乡公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 )”。
2.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 )的特权。
4.魏律改具律为( ),并冠于律首。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即( )。
6.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
6.秦朝以( )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 )事件。
3.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 )律》。
5.北齐律确了“( )”,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3.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 )。
4.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统”,意思是说,全国不仅施行统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权属于( )。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2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2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2(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9,分数:38.00)1.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A.禹刑√B.汤刑C.九刑D.五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故选A项。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五刑为我国古代五种主体刑,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是( )。

A.《钦定宪法大纲》B.《临时约法》C.“贿选宪法”√D.“蒋记宪法”《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还不能称其为宪法。

《临时约法》也是宪法性文件而不是宪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曹锟政权颁布的,该部宪法是曹锟贿买议员选举当成大总统后制定的,因而称为“贿选宪法”,故选C项。

“蒋记宪法”指的是1947年蒋介石政权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4.《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是以( )民法典为蓝本参酌制定的。

A.日本√B.德国C.法国D.瑞士《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是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为蓝本,同时兼顾德国、瑞士的民法典制定的。

故选A项。

5.元朝专门受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司法机关是( )。

A.刑部B.宣政院C.大理寺D.大宗正府√元朝设置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故选D项。

刑部虽然属于中央主审机关,但无权受理蒙古王公贵族的案件。

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关,在司法上,还掌管僧人僧官刑民案件,但无权职掌蒙古王公贵族案件。

中国法制史案例二

中国法制史案例二

二、孙膑

“孙武既死,后百余岁有孙膑。膑生阿鄄 之间,膑亦孙武之后世子孙也。孙膑尝与 庞涓俱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 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乃阴使召孙膑。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 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史 记· 孙子吴起列传》
三、春秋决狱
• 1、“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 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 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 当坐。”
五、父子相隐 •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 子路》 •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 将诛之,直躬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 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 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 ‘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二名焉。 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 ” • ──《吕氏春秋· 当务篇》
四、缇萦救父 • “(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 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 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 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阿行悲泣, 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 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 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 其道亡由矣。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 得自新’。”
六、王吉休妻 • 王吉字子阳,琅邪皋虞人也。少好学明 经,以郡吏举孝廉为郎,补若卢右丞,迁 云阳令。……复征为博士、谏大夫。 • ……始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 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 乃去妇。东家闻而欲伐其树,邻里共止之, 因固请吉令还妇。里中为之语曰:“东家 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 其厉志如此。——《汉书· 王吉传》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三、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等。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 以贵不以长”。
虢季子白铜盘
四、职官管理制度
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设各类学校 。 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 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 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 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采用述职督课制 度。 “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 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四、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如《牧誓》、《费誓》、 《秦誓》等。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大诰》、《酒 诰》、《召诰》、《洛诰》等。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文 侯之命》等 。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尚 书· 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殷彝”就是商 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四)判决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
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 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 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 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五)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 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 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 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 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 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禁止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 吕刑》规定: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中国法制史主观题真题解析2(张宁)

中国法制史主观题真题解析2(张宁)

答:(1)秋审是清朝中央各都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 件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被视为“国家之大典“。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 明朝的朝审。 (2)秋审的五种处理方式分别是:一为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 经皇帝御笔勾决,于霜降后冬至前处决;二为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 害性不大,可留待下一年秋审再作决定;三为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罪 犯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四为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一 般发回原省重审;五为留养承祀,指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 奉养的,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并枷号示众后释放。 (3)秋审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 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体现皇帝对司 法权控制的加强;同时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
答: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翻异别勘制的司法制度。翻异别勘制 就是在发生犯人推翻原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案件须重新审理时, 应将该案改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 (2)对于杀人但无证可查的、尸体未经检验的案件,要具结奏请裁决, 并委托提刑司审问,如有可疑及犯人推翻原口供的翻异案件,令提刑司派 遣官员重新勘验,案件移送路一级司法机关具结后奏请裁决。否则路一级 司法机关应当派遣官员再次勘验,犯人仍不服的,再次奏请裁决,但翻异 次数不能过三。经三次翻异者,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审理。对于千里之 外的路级案件的翻异,奏请裁决。 (3)翻异别勘制是宋朝独有的制度,该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 极意义,该制度也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和监督。
答: (1)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隐) (2)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 第一,材料二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 为主人隐匿; 第二,材料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须上请; 第三,材料二对隐匿案件的性质做了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 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不涉及下列刑罚方式的SSS_SINGLE_SELA 劓刑B 墨刑C 宫刑D 斩左趾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肉刑,古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严格地说大辟是生命刑而不属于肉刑,其余四项,在文景刑制改革中,只有宫刑没有涉及。

这一点也可以从日后汉武帝时期史学家司马迁受宫刑来理解记忆。

2.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的限制,据此,下列各选项能够成立的是SSS_SINGLE_SELA 某大商贾子婿被举孝廉B 中山靖王之孙出任益州刺史C 县令王某因贪赃被免官三年后又被征召为官D 上党郡守与渤海郡守为姻亲关系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章的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的限制,如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故A、C选项错误;在官吏选任中还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交互为官)”,故而两郡郡守不可能是姻亲关系,D选项错误;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中山靖王之孙虽然是宗室子弟,但郡守并不属于公位高官,即中央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

3.汉代已经产生了官员退休制度,称为“致仕”,汉代致仕的法定年龄为SSS_SINGLE_SELA 60岁B 65岁C 70岁D 75岁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本题纯属记忆性题目,汉代法定退休年龄为70岁。

对于法制史上涉及一些具体数字的内容,要注意精确记忆。

4.“八议”、“官当”正式入律,即为法律所规定,发生的朝代是SSS_SINGLE_SELA 东汉时期B 王莽新朝C 曹魏时期D 西晋时期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四节中的三国两晋南北朝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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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唐律自首原则的特点一、自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早在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即犯罪人已经述说全部犯罪事实,虽犯大罪,亦可不杀。

明代丘睿就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

”那时的自首与现代意义的自首不同,还包括坦白。

到秦汉,自首制度日臻完备。

如《法律答问》中就记载:“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曰。

”可以看出,此时的自首只能减刑,不能免罪。

汉代的自首制度就有所不同,已经可以免罪。

如《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武帝“元狩元年冬,有司求捕与淮南王谋反者,得陈喜于孝家,史劾孝首匿喜。

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计反,恐其发之,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

”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承袭了汉的立法,并无太大变化。

到唐朝,自首制度就相当完备了。

以后各朝自首制度虽然也有变动,但始终脱不了唐朝立法的窠臼。

二、唐律完备的自首制度唐朝是我国的封建盛世,也是中国古代立法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

作为中国古代法典巅峰之作的《唐律疏议》,吸取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经验和律学成就,继承了以往历代律典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采取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自首制度作了十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形成了完备的自首制度,成为后世封建王朝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

(一)唐律自首成立的条件自首是唐律中最为发达的法律制度之一。

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制度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其基本律文规定于《名例律》。

从律文规定看,唐律自首成立的条件主要有:1.自首的适用范围:不是所有犯罪都成立自首。

唐《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若越度关及奸,并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按此规定,如下情况不在自首之类:第一,伤害罪。

注文说:“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按《唐律疏议》的解释:“假有因盗故杀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若过失杀伤,仍从过失本法。

”注文和《疏议》都是对伤害者不适用自首的进一步解释。

从现代立法的角度看,意即牵连犯若自首可以免除其他罪,而伤害罪仍不能免除。

而且,伤害罪不论故意、过失,都不适用自首。

第二,标的物为“不可偿”之物所涉罪行。

《疏议》解释道:“称‘物’者,谓宝印、符节、制书、官文书、甲弩、旌旗、幡帜、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色。

”但是注文又作出例外规定:“本物见在首者,听从免法。

”也就是说当自首时能带原物的,也可免除罪行。

第三,私度、越度罪。

《疏议》称:“度关有三等罪:私度、越度、冒度。

其私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

”也就是冒名顶替翻越关卡的,可以免罪。

第四,侵害良人的奸罪。

“若奸良人者,自首不原。

”即奸奴贱可以适用自首的规定。

第五,私习天文罪。

《疏议》对此罪不在自首之列作了说明:“天文玄远,不得私习。

”2.自首的前提:《名例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由此可知,自首的前提是“犯罪未发”。

唐律中自首制度的规定都是围绕这一前提建立。

《疏议》有解释:“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随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陈,不得自首。

”犯罪一经告发,不论是否已经开始处理,就认为犯罪已发,即使主动投案,也不能按自首论。

所谓“犯罪未发”也就是犯罪未被告发。

当然即使没有人告发而官府已经获知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样也不能以自首论。

这样的规定相对严格,并不是只要犯罪人有悔过之心就成立自首。

但是,也不是只要犯罪已发就不能成立自首。

有些特殊情况,犯罪已发也可成立自首,甚至可以免罪。

《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也视作自首。

这里是作为减刑规定的,而且明确指出即使不自首,也可减刑。

这可以视为自首的例外规定。

另外,《名例律》第三十八条规定:“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者,即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

”《疏议》明确指出:“犯罪事发,已囚、未囚及其同犯、别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罪能捕流罪首,如此之类,是谓‘轻罪能捕重罪首’。

”从解释可以看出,这里并没有要求犯罪未发,只是强调行为人是否有立功,已经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首了。

3.自首的主体:唐律对自首主体有明文规定:“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由此可知,自首的主体除犯罪人本人外,还包括受自己委托代为自首的人,也可以是容隐犯罪人的亲属。

根据唐代容隐制度的规定,反、逆、叛罪和不属于这三类罪代首的情况又有不同。

《名例律》第四十七条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即谋反、谋叛、谋大逆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所以,对这三种行为,《名例律》第三十七条的注文说:“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即指被“缘坐人”(受牵连而连带受罚的正犯之相关亲属)以及犯谋叛罪以上的不被缘坐的有丧服期的亲属,即使把罪犯捕捉告官也和犯人自首一样。

唐律又规定:“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

”犯罪人遣人代首、或者得知得相为容隐者告言以后,经官府追究而不到案的,不能按自首免罪。

4.自首的对象:唐《斗讼律》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诸犯罪欲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

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随送附近官司。

”由此可见,接受自首的一般是所在地非军事的官府,只有“谋叛以上及盗者”例外。

这是从案件的紧迫性的角度所作的变通规定。

除了官府以外,自首的对象还可以是被害人。

“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其于余赃应坐之属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坐之”便是对此作的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经官司自首是通常的做法,而向被害人自首只是特例,而且针对的也是个别的犯罪,一般都是财物型犯罪。

5.自首的内容:自首的内容即是犯罪人供述的所犯罪行。

对自首的罪行不实不尽的,对不实不尽部分也按自首处理。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即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即轻罪已发或轻罪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自首重罪的,可以免除重罪,但对于重罪已发而自首轻罪的则没有特别规定。

另外,一部分罪行已进入诉讼程序,而犯罪人尚有官府不知道的罪行的,对这一部分自首的,也可免罪。

这一制度与现行刑法中的特别自首制度极其相似。

第二,“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自首不实是指自首所说的犯罪性质和实际犯罪性质不相吻合。

《疏议》中举的例子是:“犯强盗得赃,首云窃盗赃,虽首尽,仍以强盗不得财科罪之类”。

当然,按《疏议》举的例子来看,自首不实的前提是自首之罪和所犯之罪有一定的重合关系,否则不实就无从谈起。

(二)自首的法律后果自首的法律后果是“原其罪”,也就是免罪。

但是也因自首的主体、所犯罪行、自首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免罪,一是减刑。

对于自首,免罪是常格,减刑只是例外。

所以免罪的情况相当广泛。

自首、代首、为首、告言、捕告、向财主首服、悔过还主、捕首原则上都可以免罪。

规定应当减刑的情形并不太多,而且在实践当中也屡有例外,减刑的幅度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关于减刑的规定《名例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疏议》又有解释:“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知人欲告。

也就是知道有人将去官府告发而自首的,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罪两等处理。

这是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出发作出的规定。

知道有人要到官府告发而去自首的,其自首目的只是为了免罪,对之免罪有违情理,所以只作减罪处理。

二是逃亡罪。

唐律中的逃亡分为两种:一种是本身就是逃亡罪,如役夫逃亡、兵士逃亡等;另一种是犯罪后逃亡,其逃亡行为也被认定为逃亡罪。

不论是上述那一种情况,逃亡之后回原地或者自首的,逃亡之罪都可以减罪两等处理。

同时,对于已经出走上路的人也可以适用。

在唐律有关自首的规定当中,对于逃亡罪的条件的规定是最为宽松的。

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要捕获叛逃者归案有相当的难度,所以统治者就从立法上介入,以宽松的处罚条件换取办案效率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知人欲告”的犯罪都只能减刑、不能免罪。

《名例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诸公事失措,自觉举者,原其罪。

”《疏议》揭示了自首和觉举的区别:“‘觉举’之义,与‘自首’有殊。

‘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觉举’既无此文,但未发自言,皆免其罪。

”唐律对相为容隐者也有具体规定。

根据亲等的不同,相为容隐者自首的法律后果有免除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

同居、大功以上亲以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为犯罪人或者部曲、奴婢为主人自首或者告言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小功以下的亲属自首则是减三等处罚。

另外,还有自首不尽不实者,不尽不实部分仍可适用死刑的,可以减一等治罪。

《疏议》就有“自首不实,至死听减一等”、“不尽赃多,至死者减一等”的解释。

关于减刑的等级和法律规定不一的例外情况:行为人本不成立自首、或者适用自首后减刑等级的规定和实际执行产生较大区别的,大都是因为行为有光孝义,统治者法外施恩,将死罪免除。

《旧唐书·王彦威传》载:“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

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免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

彦威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

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

兴虽免父,不合减死。

’诏竟许决流。

”如按唐律规定,犯罪后逃亡的,本罪不免,逃亡罪减两等。

所以上官兴的杀人罪并不能适用自首,而逃亡罪也只能减两等处罚。

只是上官兴的自首行为有光孝义,在礼与法相矛盾时,法就退居次席了。

《疏议》中关于《名例律》的议论就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说法。

德与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所以在礼与法发生冲突时,适用礼而阻却法也就顺理成章。

三、唐律自首原则的特点唐代的统治者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代尚儒,儒家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指导思想的形成就有了基础。

同时,唐统治者总结岁隋灭亡原因,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

(一)律文对自首制度的规定详尽、具体唐律在确定自首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这,原其罪”的基础上,对自首主题、时间、地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犯罪者可以委托他人代首,还可以由有相容隐关系的亲属去自首或告发,校历同于犯罪者亲自去自首。

这样可以扩大对自首情节的认定。

但是,对自首的时间和地点有严格的要求,律文规定必须在“犯罪未发”之前主动去官府自首。

如果他人已经去告发或官府已发现案件,再去主动供述,不以自首论处。

只有非军事机关的官府才能接受罪犯去自首,也有少许犯罪活动如“谋反、叛及盗罪”可以去官府自首,但军府机关应尽快将看见移送随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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