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一、普通法与普通法系普通法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区别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由于民法法系是继承罗马法而来的,所以又称罗马法系;由于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所有又称大陆法系;由于大陆各国主要是采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称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于民法法系也受到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影响,所以又称罗马--日曼法系,或罗马--德意志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由于它主要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common law) 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称英国法系。
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又称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样固守罗马法传统和编纂法典,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广泛吸取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步形成起来的。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通的。
但由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两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点:(一)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当立法者。
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法官分掌。
议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并授予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法官也有权创制判例法。
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都是法的渊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况下更是基本的渊源。
(二)法的体系的比较民法法系的法的体系一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清楚。
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体系的构成则不同,尤为明显的是没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这一重要而独立的部门法。
在普通法法系,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还有类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买卖法等。
普通法法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实体法一开始就注意程序,连证据的提供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
第四讲 普通法系

亨利一世
1、将御前会议的司法职能分离出来, 专设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 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 2、派出司法长官到全国各地进行监 督检查和巡回办案。
亨利二世
1、御前会议又先后分离出民事诉讼 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处 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 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 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2、确立定期的巡回审判制度和陪审 制度。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九、英美宪政传统与精神
(一)君主立宪的英国宪制
1066年的“诺曼征服”,中央集权制得以确立,但因征服者为少数, 且国王久居法国,协商或“会谈”为议会制度的成长留下相当大的空 间。 1215年,国王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奠定英国宪政根基。 1297年,议会与国王达成协议,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直接税。 百年战争最终法国转败为胜,作为内战的玫瑰战争造就了都铎王朝, 而该王朝利用议会发动宗教改革,使得议会迅速兴起,逐渐成为限制 和监督王权的机构。 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公然挑战法治传统,国会于1628年发表“权利请 愿书”,最终导致1640年革命的爆发。经历1640年和1688年两个阶段 的“光荣革命”,确立英国为代议制政府和法治国家。
1215年,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自由大宪 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英国宪政的源头。 爱德华一世对程序法进行重大改革,划分“大陪 审团”(负责起诉)与“小陪审团”(负责事实 审理)。 判例集、法律权威著作的先后出版发行(格兰威尔
的《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布拉克顿的《关 于英国的法和习惯》、利特尔顿的《土地保有法》、科 克的《英国法总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
五、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殖民地时期 独立战争后 南北战争后
法系的概念名词解释

法系的概念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法系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的原则、条文和实施方式等。
法系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对于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法系的一些重要概念名词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法系的内涵。
1.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系源于英国,随后被英国殖民地和部分英联邦国家继承和发展。
其主要特点是以判例法为基础,强调根据历史上的判决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普通法系注重法庭判决的权威性和预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相关案例和判决进行判断。
这种法律体系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实际适用性。
2. 罗马法系 (Civil Law System)罗马法系是以罗马帝国时期制定的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该体系以法典和法规为主要法律依据,注重对法律的完备性和系统性的规定。
罗马法系的特点是法律条文明确,注重合同和契约的约束力,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体系尤其在大陆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3. 混合法系 (Mixed Legal System)混合法系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中同时融合了普通法系和罗马法系的特点和要素。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在历史上受到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并进行了整合和创新。
混合法系既保留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特点,又借鉴了罗马法系的法典和法规编纂方式。
法官在裁判时会参考先例,但也会考虑法典和法规的适用。
混合法系主要存在于一些亚洲和非洲国家,如印度、南非等。
4. 判例法 (Case Law)判例法是一种以历史判决案例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方式。
判例法在普通法系中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判例法,在解决具体案件时,法院会参考过去的类似案例,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判例法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实践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用,但也存在着判决不一致和难以预见的问题。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南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和地区。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部分拉丁美洲、亚洲的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而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判例法为主,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成文法为主,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法律实施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利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法官在维护正义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扮演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较低。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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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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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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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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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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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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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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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差异

2.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辨异民法法系是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之一,是当代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一种法律传统。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故有以上几种名称。
[6] 《牛津法律指南》中关于“民法法系”的解释是:“主要是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出现,西欧国家中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来自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它有强烈的影响。
” [7]一般来讲,民法法系包括两个支系,亦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分别反映了资本主义两个时期,即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民法法系的范围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日本、埃及、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
普通法法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与民法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的悠久和广泛。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8]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普通法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普通法最早发展并长期具有重大影响,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
正如民法法系有两个分支一样,普通法法系也有两个分支,即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普通法法系的范围包括:英国(英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或地区等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主要是英国以前的殖民地或附属国。
2.1 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辨异关于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区别,学界已有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
因此,笔者在此试图在简述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在法的价值选择、决疑方法及判例制度上的一些差异做一些探讨!2.1.1 若干差异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尽管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来说,是一致的,但就法的形式而言,则存在较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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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
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
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
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
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
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
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
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
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
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
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大陆法系目录[隐藏]【历史】【内容】【特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历史】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20世纪,自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 法系”一词以来,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是如绍塞尔—霍尔所说的分为印欧法系、闪米特法系和蒙古法系,以及各未开化民族法系;还是如阿尔曼戎、诺尔德、沃尔乎主张的世界存在法国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吉利法系、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这七大法系…… 这个问题似乎越来越复杂,但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至少在一点上,中西方学者们是取得了普遍的一致性。
即以法、德为主的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以及一些亚洲国家被统统归入大陆法系这一法系之中。
【内容】学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