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 民法法系
考研法硕知识点: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别

法硕备考中,大家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也要有所了解。
其中有关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具体差别,到底是什么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依据这个标准,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能够分成数目有限的不同类别。
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
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 Civil LawSystem),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
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此外,还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可见,民法法系是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法系。
普通法系( Common LawSystem),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被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且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定的区别。
这些区别,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社会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发展起来。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律条文通常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据成文法典进行裁决。
其特点包括法典化、逻辑性强、体系完整。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由立法机关负责,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主要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即法官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判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注重司法实践和经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裁决。
此外,英美法系还强调程序正义,对司法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
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法不仅涵盖了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还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继承、商业等。
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伊斯兰学者的权威解释。
伊斯兰法系强调宗教信仰与法律的紧密结合,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宗教机构和宗教领袖的监督和指导。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称,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在法律形式上,既有成文法,也有习惯法和判例。
中华法系注重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家族伦理,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华法系在近代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些法律理念和制度仍然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判例之比较

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判例之比较判例最早起源于英国,是普通法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普通法系亦被称为判例法法系。
在传统的民法法系中并没有判例制度,更没有判例法,但随着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日益凸现,判例在民法法系中亦有了发展。
与普通法系相比,民法法系的判例有着自身的特点,同时二者亦有某些相似之处。
标签:普通法系;判例;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在十九世纪以前两者界限可谓是泾渭分明,但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两大法系各自的优缺点日益显现,而普通法系的优点却可以弥补民法法系的缺点,普通法系的不足也正可以通过民法法系的优势相弥合,于是两大法系出现了日益融合的趋势。
但笔者认为,尽管大陆法系已大量出现判例,但仍然还不能和普通法系的判例同日而语,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以便我们对两大法系中的判例制度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以期对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和构建有所裨益。
一、普通法系之判例判例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
在英国历史上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当时有一些习惯供全国各地人们所遵循。
后来,英格兰被诺曼底人征服后,为了巩固王权统治,威廉国王采取了对原有习惯保留的态度。
然而,随着时势的变迁,原有习惯越来越无法满足建立强大王权国家的需要。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国王建立了定期派出法官到全国各地巡回审判案件的制度。
其中巡回法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有两类:一是根据国王颁布的敕令和诏书,二是依据案件发生地的习惯。
当巡回法官返回伦敦之后,再将各地办案的意见和遵循的习惯统一整理,进而形成判例。
如果以后发生案情类似或相同的案件,就可以参照已经形成的判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事实上,判例形成以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逐步取代了英国原有的以习惯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制度,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对于何为判例法上的判例,有学者指出,“判例法上所谓判例(Judicial precedent),即特定之法院,就特定之事件所下判决,有先例羁束力也。
”〔1〕所以,判例就是在某一类典型案件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比较法、

△●32.普通法法系何以会在民法法系之外形成和发展起来,内中有哪些值得分析和言说的因素,这些因素与普通法法系相对于民法法系而言的特点之间有何关联,对这样一些因素如何评价?若能将其与民法法系形成发展中值得关注的因素比较对照进行分析更好。
1、普通法法系形成和发展中值得分析和言说的因素。
A2、普通法法系相对于民法法系而言有哪些特点。
B3、A与B有何关联。
4、对A的评价。
(5、民法法系形成发展中值得关注的因素有哪些。
C6、将A与C比较、对照、进行分析。
)【】1、普通法法系形成和发展中值得分析和言说的因素。
A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一)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
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
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
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
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
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2.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逐步实现了从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律的转化。
随着英国殖民地范围的扩大,英国法向外输出。
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接受英国法的途径和后果也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尚未进入文明时代的地区,初期英国强行推行英国的法律,后来对殖民地适用英国法的原则作了适当调整,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比较法

△24.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中,有哪些因素值得关注或说它们发挥了重要乃至关键性作用?您对这些因素有何评价?其中某些因素在普通法法系形成的历史上是否出现(或假设出现会怎样)?影响如何?为什么?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11世纪末到16世纪,罗马法复兴。
1、是在学术领域的复兴,产生了注释法学、评论法学、人文主义法学派,各大学讲授罗马法;2、罗马法接受,欧陆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接受罗马法,使得罗马法成为一种在一定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的“共同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法国革命和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主义思潮。
1、构成了民法法系公法的历史渊源,2、推动私法部门的变革;如:民事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的确立;3、法律思想变化,强调法律代表人的理性或人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体现了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首要地位以及法典化等方面。
法典编纂运动。
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两个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譬如说,法国和海地,其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环境或许绝然不同,与此相反,一个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一个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其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环境或许如出一辙。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对峙状态为世所公认,但它们却共存于一个一元化的文化传统之中,这意味着某种有影响力的力量在决定着某个民族法律的形成,不过这种力量并不来自于某个民族根深蒂固的社会、政治、文化基础。
所以,我主要讲讲法律内部的因素对民法法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影响。
比较法与不同法系对比

比较法与不同法系对比引言: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各国的法律系统在历史、文化和制度上存在差异。
比较法是一种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方法,通过对比不同法系,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每个法律体系的优势和不足。
本文将探讨比较法与不同法系的对比,分析其应用和价值。
一、比较法的定义及价值比较法是一种研究法律体系间关联的方法,通过对比不同法律系统的规则和原则,寻找其共同点和区别。
比较法有助于增进跨国交流与合作,提高各国法律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它不仅是学术研究的工具,也是法律体系改革和法律统一的重要依据。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大法律传统。
大陆法系主要源自罗马法,其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制定和法官的法理依据。
而英美法系则基于共同法,强调判例和法官的裁决权。
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方面存在差异。
1. 立法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具有明确而系统的法律条文。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注重概念的清晰定义和推导逻辑的严谨性。
与之相比,英美法系侧重于解决具体案件,创造判例法。
立法者更注重实用性而非形式上的统一。
2. 司法大陆法系的司法过程强调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作政策决策,只关注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则的适用。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决定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已有法律规则。
这种灵活性使得英美法系更易适应社会变革。
3. 法律教育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和执法者的技能。
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强调实践和案例的分析。
学生通过解决具体案件和模拟法庭辩论培养批判性和实践能力。
三、比较法在跨国交流中的应用比较法在跨国交流中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它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合作和互学互鉴。
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分析不同法律体系的利弊,并为法律改革和立法提供参考。
1. 法律改革比较法可以帮助国家在进行法律改革时寻找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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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中,有哪些因素值得关注或说它们发挥了重要乃至关键性作用?您对这些因素有何评价?其中某些因素在普通法法系形成的历史上是否出现(或假设出现会怎样)?影响如何?为什么?民法法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经历了长期的形成过程。
在时间顺序上,有以下几个因素:古罗马法;教会法、习惯法、商法三者交织;罗马法的复兴;理性主义思潮;法国革命;法典编纂运动。
而在整个过程中,法学教育和各时期的法学家的贡献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古罗马法在民法法系发展中的影响综述及在普通法系中的地位现代西方的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以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法律形式为蓝本,而形成的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系。
相反,英美法系是肇始于英国的以日耳曼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同时参照罗马法,特别是其中有关契约、债和继承制度的诸原则,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的法系。
一、对大陆法系的影响(一)罗马法编纂体例及内容对民法法系的影响:罗马法运用了单元化和体系化的编纂体例,将单元有机组合成不同层次的制度,单元的层次性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系统化的反映,民法法系各国的法律在形式和结构体例上继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形式,其共同特点是皆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典的结构体例继受了罗马法不同组成部分,并由此最终在民法法系法典编纂体例上形成了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两种风格迥异的法典体例模式。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里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继承法、亲属法的编纂体例。
现代民法法系的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直接与罗马时代的《国法大全》一脉相承。
《法国民法典》与《法学阶梯》、《德国民法典》与《学说汇纂》的结构内容上的共同性,较有力地说明了今天的民法法系的私法仍未走出罗马法的基本设计。
法国和德国在建立本国的法制过程中,不仅在体系上效仿了罗马法,更多地从内容上借鉴了罗马法丰富的制度及原则。
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他物权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中的契约制度、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以及诉讼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辩等;这些制度和原则在法典中随处可见。
(二)罗马法对民法法系中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马克思·韦伯认为,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性形式理性(Logically formnl rathonality) 特征。
特鲁伯克把这个含义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
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因此,单一的法律渊源衍生而出的,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马克思·韦伯所揭示的法律的形式理性,只存在于民法法系中,反之,在英美法系里却无影无踪。
西方民法制度极具形式理性,是尊奉《国法大全》的结果。
在适用民法的过程中,每个法院受理的案件,《国法大全》中显然都有规定。
罗马法中的形式理性亦为后世的民法法系完整的予以继承。
人们把共同生活中某些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单独抽出来作为专门的法律问题来对待,也就是说,把它们从其他的关系中,譬如从宗教、伦理和道德关系中分离出来,并用理性的观点作裁判。
这种方法由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构成,可以用逻辑方法推算和检验。
这种法律规范采用的是“如果—那么”的结构模式,即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大前提、小前提和结果。
这种思辨风格导致了科学论辨在法律界的形成,它已成为民法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标志,并且对欧洲自中世纪结束以来的社会组织起着决定性作用。
(三)罗马法中法学家作用及其对民法法系的影响第一,立法上。
罗马的法典编纂,私人在先官方在后。
法学家私人编纂开始是汇编整理皇帝的敕令,著名的有《格雷哥里法典》和《赫尔英杰尼安法典》。
此后不久,官方才开始主持法典编纂活动, 在优士丁尼时期才达到极盛。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相类似,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酝酿和讨论的阶段。
在制定之前,德国法学界发生了历史上著名的“法典论争”,这个论争就德国应否制定一个统一的民法典,可能制定与否以及应制定一个什么样的法典,应如何制定等,作了充分的讨论。
这一讨论使论争双方进一步研究了德国的“过去的法”,最终完成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建立,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可以说罗马法中法学家对立法活动施加影响的传统是根深蒂固的。
第二,司法上。
在罗马法中出现了“经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这种权力主要授予那些有名望和能力、法律理论造诣很深有一定权威且出类拔萃的法学家,他们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有约束法官的作用。
现代民法法系各国对法学家在司法中的这种作用同样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保留了法学家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的渊源的形式,民法法系国家多在成文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法理作为一种法的渊源。
此外,古罗马造就了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盖尤斯和莫特斯蒂努斯。
当今的陪审制度在这个时期就形成了一个雏形。
二、对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是对英国的影响英国同样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的各种法律规范、制度,如所有权、占有、契约、准契约、不法行为、遗嘱继承、监护等,被持久的挖掘与整理,这些规范、制度被剥离其原有的古罗马环境的外衣而投入到中世纪的历史洪流之中,并且一直延续到当代。
英国重在消化汲收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
教会法、衡平法中的某些内容就出自罗马法,如14世纪形成的“衡平法”或者“大法官法”,便是借鉴了罗马最高裁判官以所谓“公平”、“正义”原则办案的经验,以及在普通法中英国重要的信托制度也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信托遗嘱的经验。
此外,英国的商法、海商法、遗赠、合伙、欺诈、抵押以及未成年和神智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或者说是吸收了罗马法的精神以及适用了罗马法的部分原则和制度。
尽管英国法中处处有罗马法的影子,但它却没有走上大陆法系的发展道路,而是另外开创了一个与大陆法系同等重要的普通法系,原因在何处呢?一、民族精神英国民族的精神影响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
庞德对此作过如下描述:“(英美民族) 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的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一个案件谨慎地行进,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一般概念;不指望从被一般化了的命题中演绎出面前案件的判决。
这种心态根源于那种根深蒂固的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即当情况发生时才处理,而不是用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公式去预想情况。
”大陆法学家的思维特点则是崇尚逻辑推理,注重抽象概念,更乐于从某种一般原理出发,通过演绎来探寻解决具体案件的普遍原则。
同时英国的民族精神中的保守性亦不可忽视,自身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若能正常运作便不愿受外来势力之影响而轻易变革。
二、政治背景公元43年英国被罗马帝国所征服,历时四百年,罗马军队曾占领不列颠,罗马法律传入。
但当地凯尔特人的抵触情绪和民族矛盾限制了罗马法的渗入。
大约在公元5、6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国,驱逐当地的土著居民,建立了几个部落国家,这就是现代英国的祖先。
盎格鲁撒克逊人大肆扫荡罗马文化,以不成文的日耳曼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由于“诺曼入侵”是异族征服,这客观上使诺曼人只有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政体才能统治英国。
为此, 威廉一世通过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 建立起了当时欧洲独一无二的、以强大王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政体。
罗马法在公法方面的理论是崇拜权力, 促成君主专制的, 如优帝法典中主张“国王不受法律之束缚”及“皇帝以为是者, 亦有法律之效力”袒护君权绝对的原则。
这些法律理论本应是有助于结束封建割据, 实现中央集权的有效理论, 但由于威廉一世的措施已使英国建立起来了坚不可摧的强大王权, 所以英国就不像西欧大陆国家一样, 迫切地需要这种强化王权的法律理论为其政治服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所体现的政治倾向不是当时英国的当务之需,所以罗马法在英国遭到排斥。
三、法律状况普通法是在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后的几个世纪里, 英格兰政府逐步走向中央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中, 行政权力全国胜利的一种副产品。
正是在强大王权背景之下,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状况,构成了英国排斥罗马法的又一个原因。
四、法学教育和法律家阶层普通法的诉讼程序虽然形式主义严重,但实用性很强。
而精深的罗马法理论和学院式的法学教育无法满足法律实务的要求。
所以英国的法律家阶层虽不如大陆法律家精通罗马法理论, 但足以运用判例法解决实际问题, 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维持普通法律体系, 排斥罗马法的一股社会力量。
在他们主持下的法学教育自然也不会把罗马法放在重要的位置。
四大法律学院的法律教育侧重实践和经验, 得到更多发展的是职业技术而不是学者型的科学。
三、总结综上所述,英国和西欧大陆同受罗马法的影响,只不过继受罗马法的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 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比大陆国家小得多。
如果说欧陆国家到处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从形式到内容全面接受了罗马法,那么英国则只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思想。
它对罗马法的继承是片段的, 枝节性的。
英国接受罗马法重在实质而不追求形式。
这种情况使英国法走上了独立于欧洲大陆的发展道路。
英国法以自己固有的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吸收罗马法的原理,逐渐形成一支别具风格的、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普通法系。
习惯法、教会法、商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日耳曼法是侵入西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法律的总称, 也被罗马人称作“蛮族法”。
它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数百年历史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一支中药的法律体系。
日耳曼法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口耳相传, 并与道德规范没有明确区分。
有关案件的审理, 主要靠回忆祖先的遗教和长者根据回忆所谈的意见为准。
后来, 由于征服后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基于统治的需要和受到原罗马国家注重法典编纂的传统影响, 日耳曼各王国很快开始了成文法典的编纂, 几乎每一国都拥有了自己的法典。
不过, 这些成文法典依然主要是日耳曼人习惯法的记载。
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 习惯法具有很高的地位, 被视为是不可改变的, 如同“已经说过的话或已经做过的事是不能改变的”一样, 连国王也要遵守习惯法。
在诸多日耳曼法典中, 法兰克王国建国初期编纂的《撒利法典》影响最大。
日耳曼法, 也被称为“部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