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错误与疏漏责任保险条款-丘博
了解商业责任保险索赔的流程和要点

了解商业责任保险索赔的流程和要点商业责任保险是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免受因商业活动而可能产生的第三方索赔风险而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一旦发生索赔事件,及时了解商业责任保险的索赔流程和要点,对企业及其相关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商业责任保险索赔的基本流程和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索赔流程1. 合同阅读与理解首先,企业应该仔细阅读商业责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与赔偿范围。
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企业需要明确理解自身的权益与义务。
2. 事件通知一旦发生可能触发商业责任保险的索赔事件,企业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通知,并提供事件的详细信息与证据,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方、受伤人员、损失状况等。
3. 索赔申请与材料准备企业需要提交完整的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
索赔申请通常包括索赔函、索赔费用清单、索赔证明、法律文书等。
企业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整理与归档。
4. 索赔审查与核实保险公司将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与核实。
他们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以评估索赔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信息。
5. 赔付决定与支付一旦保险公司确认索赔事实属实,并符合商业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将作出赔付决定,并支付相应的赔款。
企业应仔细核对赔偿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配合保险公司的结算程序。
6. 理赔事务结束商业责任保险的索赔程序基本上依照上述步骤进行。
一旦赔付完成,企业应及时关闭索赔事务,确保相关文件的归档与保存。
二、索赔要点1. 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企业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索赔事件,避免因逾期通知导致索赔失败。
2. 保留相关证据企业应妥善保留与索赔事件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医疗记录等,以便在索赔过程中提供证明。
3. 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与核实在保险公司对索赔事实进行核实的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证据和资料,并及时响应保险公司的要求。
4. 合理控制索赔费用企业在索赔过程中应合理控制费用,避免不必要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支出。
商业保险的赔付原则

商业保险的赔付原则商业保险是一种通过投保来转移风险的方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商业保险中,赔付原则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保人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对投保人进行赔偿的依据。
本文将介绍商业保险的赔付原则,并分析其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最小损失原则商业保险的赔付原则之一是最小损失原则。
最小损失原则要求保险人在赔付时,尽量减少投保人的损失。
在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对投保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以减少其进一步的风险和损失。
最小损失原则的实施,一方面能够有效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使其在保险事故后能够快速恢复;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保险公司的后续费用支出,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在尽量保障投保人利益的同时,避免过高的赔付金额,确保商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合同约定原则商业保险的赔付原则还包括合同约定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指商业保险的赔付应依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关系的法律依据,其中约定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定了包括风险范围、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确保投保人所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合同约定原则的实施,保障了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使商业保险的赔付能够有据可依,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三、合理预估原则商业保险的赔付原则还包括合理预估原则。
合理预估原则指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应基于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原则进行。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情况,对可能的损失进行预估,并在保险费率的制定中充分考虑这些风险。
合理预估原则的实施,一方面提醒保险公司要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也提醒投保人要充分了解自身的风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以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保费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改建为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改建为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8•【文号】保监国际[2007]1253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改建为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国际〔2007〕1253号)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将上海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子公司的有关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公司上海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名称为“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二、批准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三、批准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亿元。
四、经审核,Michael James Casella符合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Andre Dallaire符合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任职资格,Doreen Yip符合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五、批准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六、批准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22号企业天地1号楼1901室。
七、原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建后的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其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及其它合同也由改建后的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保单及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息及网络技术错误或遗漏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息及网络技术错误或遗漏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保险合同第一条请仔细阅读本保单所载全部内容。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各章节、保单明细表、批单以及附表共同组成。
其中,保险合同各章节分为:承保范围;调查、抗辩及和解;补充支付;承保区域;被保险人资格;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延长报告期;一般条款;释义。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记名被保险人”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记名被保险人以及其他符合本保险记名被保险人资格的个人或机构;“本公司”是指提供本保险的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除记名被保险人外,其他个人或机构也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资格”中对该等个人或机构及其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是索赔提出制。
除另有规定外,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收到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索赔。
第四条理赔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调查支出或费用,将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承保范围第五条因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过错行为导致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足、不当之处或危险而丧失其使用功能或预期用途,或记名被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或协议提供记名被保险人的服务,造成财务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可保合同中的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条款仅适用于:(一)该过错行为必须首次发生在保单明细表所载追溯日期之后且本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二)被保险人从相关个人或机构收到财物损失赔偿请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的时间,必须在本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的“延长报告期”中规定的本公司提供的延长报告期内,且必须符合本保险合同的“事件通知”中的规定;(三)如果本公司在上述第(二)项中的有效期间届满后30天内收到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并记录在案,该索赔即视为在有效期间内提出的。
第六条在本承保范围中:(一)个人或机构提出财务损失赔偿请求的时间,以下列先发生者为准:1.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书并记录在案;2. 本公司自行对索赔进行和解。
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_保证函

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_保^函2023免责条款的明示义务—保瞪函正文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
如果解释不清楚,则该条款无效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投保人数和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是保险人应如何履行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申人的“澄清”义务。
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援引免责条款的前提。
中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
如何理解“澄清”是正确适用本法的关键,也是法官正确审理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瞪,我们应该深刻理解“明确解释”义务的立法目的和目的1平衡利益和风险,体现诚信精神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一般都是标准条款。
所谓标准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未与对方癌商的条款。
被保险人不可能就这些条款进行谈判。
保险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行业。
保险公司在经济实力、信息所有权、业务经验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
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投保人对本条款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和误解,从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保险人提供抗辩理由,投保人无法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
通过法律规定“澄清”义务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信息,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了解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权利损失,合理限制保险人行使^止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利益,使保险合同真正体现诚信精神。
2.弥补癌商失败,确保愤议成立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是,合同的成立以常事人的同意为基础。
就保险合同而言,由于缺乏充分愤商或根本没有愤商,双方的愤议是,双方只有在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含义的基础上,才能表示愿意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它包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而“理解”是“接受”的前提,没有理解的接受并不构成真正的愤议。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
保险人很自然地就知道它的内容和字面意义,而投保人不能像保险人那样对它有准确和透彻的理解。
商业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解读

商业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解读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为保护自身财产和利益而购买的保险形式。
在商业保险中,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内容。
保险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而免责条款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了解和解读这些条款对企业选择适合的商业保险政策至关重要。
首先,保险责任条款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保险金额和理赔条件等。
在商业保险中,准确界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企业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业务需求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责任条款,确保所购买的保险政策能够覆盖其潜在风险。
其次,免责条款也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
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事故责任免除、投保义务免责、未事先申报免责、保险标的损毁扩大化免责等。
理解免责条款对企业来说同样至关重要。
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企业应详细了解免责条款中列举的免责情况,避免因不了解条款导致无法获得理赔。
另外,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在购买商业保险时需要注意的。
保险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免责条款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对比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确保所选择的保险政策能够满足其风险保障需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商业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企业应遵循以下建议:首先,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企业应细致阅读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确保理解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其次,咨询保险专业人士。
保险专业人士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能够对商业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解读和说明。
公司存在重大舞弊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存在重大舞弊董事责任保险1.董事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作为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它缘起于欧美,平安财险和丘博保险于2002年合作推出了我国第一款“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作为“舶来品”首次引入中国。
董事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履行管理职务或雇员职责时,存在因不当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风险。
也就是说,董事及高管人员在履行管理职务或雇员职责时,存在因不当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而遭受索赔的风险,由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犯的法律利益不同,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分为SideA、SideB和SideC三个部分。
SideA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引发的公司索赔,例如股东代表之诉。
SideB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当引发索赔下的公司补偿责任,这一补偿责任并非基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
SideC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当和/或公司不当行为引发的股东证券类索赔,例如证券集体诉讼。
董事责任保险采用的是索赔提出制模式,索赔提出制是相对于事故发生制而言的。
所谓索赔提出制,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发生在保险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且在保险期间内和发现期内(保险期间内届满后的一段时间)提出索赔。
索赔提出制可以限定索赔期限,更好地控制事故发生制面临的“长尾”风险。
2.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引发董责险理赔分歧的原因本次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引发保险业内人士对董责险理赔热议。
大多数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属于严重的证券虚假陈述,欺诈行为属于董事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也有一部分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目前下结论为时过早。
那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董事责任保险项下的赔付责任?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是”与“否”的问题。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制(ISO2004版)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制(ISO2004版)(本保险合同提供事故发生制保障,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事故发生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五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是,本条款以下列条件为限: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且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2.“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3.保险期开始日前,没有符合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的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知道“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部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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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给付不包括任何罚款或惩罚性金额。
我们赔付的最高限额为本合同责任限额条款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赔付义务在相关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承保区域
依据本保险所有条款的规定,本保险:
仅适用于发生在中国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财务损害;
不适用于任何与在中国以外地区提起的诉讼相关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谁是被保险人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附加给付
依据本保险所有条款的规定,对于本保险承保的索赔或诉讼,我们将给付:
被保险人因为我们的要求协助索赔案件或诉讼的调查或抗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除 理赔费用外),包括每天最高人民币 2500 元因无法工作而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
从判决或仲裁结果确定时开始,到我们赔付或提议赔付为止,在可用的责任限额范 围内应赔付部分的判决或仲裁结果的利息。
商业错误或疏漏责任保险 75-02-0500 (Ed.10-08)
保险合同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单,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本保险的条件和条款包括本保险合同的以下各部分: 承保范围;调查、抗辩及赔付;附加 给付;承保地域范围;谁是被保险人;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延长索赔通知期限;一般条 款;及定义。此外,承保明细表及批单也构成本保险的一部分。
停止支持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任何被保险人实际的、声称的或可能的决定
· 不予提供或不予支持;或
· 停止提供或停止支持;
您的产品或您的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持续的过错行为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任何过错行为在下列保险的保险期间终止(以后发生者为准)以后, 仍然持续或恢复进行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条款中使用损害赔偿、损失、 支出或费用的字词,并不扩张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调整、检查、召回或更 换费用
本保险不适用于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因为使用、撤回、召回、检查、修理、更换、移 除或处理: 您的产品; 任何包括或包含有您的产品的财产;或
任何正在或曾经接受您的服务的财产 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损失、 支出或费用。
3. 设立的机构的行为;
责任限额
如果导致财务损害的过错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您直接或间接 取得该财产,业务或机构,或设立该机构 30 天内;或 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前,
以先到期者为准,则与前述情形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被保险人,除非: 您向我们提出书面通知说明该取得或设立情形,并请求延长承保期限; 我们同意在加收额外保险费,决定条款内容后,签发批单对于该取得或设 立延长承保期限(直到保险期间终止时止);而且 您接受前述的条款并于付款到期日准时缴付保险费。
1. 被保险人或其它人被要求、命令、请求或依据法律规定,测试、监控、清理、 移除、收容、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石棉的影响;或
本 2. 任何监管机构、法定机构或政府机构或或其他机构或其他人(或该些机构的其 它人的代理人)请求赔偿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监控、清理、移除、 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应对或评估石棉的影响。 A. 本保险不适用于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由于
b. 符合“状况的通知”条款的规定。
C. 本项承保范围不适用于:
1.a. 保险期间生效之前已经向我们或其他的保险人作全部或部分通知的;或
b.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且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本保险的给付的;
任何伤害、过错行为、索赔或其他情况;或
2.因为在保险期间开始以前视为已知的已经发生的
a. 过错行为; 或
法律的规定;或
承保的合同的约定
应负赔付责任的损失。
B.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 1. 该过错行为第一次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列明的追溯日之后而且在保险期间终止
样前;而且
2. 被保险人收到个人或机构第一次有关财务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以及以书面通知 我们的时间,都:
a. i. 是在保险期间内;或
ii. 是在我们根据本保险合同“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条款规定所提供的延长 索赔通知期限内;或
书面通知,该索赔即视为已经在该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了通知。 3. 所有关于同一个人或机构遭受的财务损害的多个损害赔偿请求,应以其第一次
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视为所有索赔提出的时间。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除了本保险合同中“调查、抗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它 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责任限额应分别适用于每一连续年度及任何剩余不足十二个月的期间(从承保明细表记载 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算)。但原保险期间经同意延长的不足十二个月的期间,应视为是
样原保险期间的一部分,适用同一责任限额。
责任总限额
责任总限额是我们赔付所有财务损失导致损失的最高限额。
责任限额因赔付而减 少
我们给付的任何损失(包括理赔费用),均将减少本保险的责任限额。 我们根据“附加给付”条款提出的给付,不会减少本保险的责任限额。
如果提起诉讼,我们将给付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费用,亦即理赔费用,为:
· 被保险人;以及
· 被保险人根据列明于承保明细表的承保的合同应承担为其提供抗辩,或承担其抗辩费 用的当事人
起,我们可以自行决定调查任何过错行为并给予任何 赔付。
我们根据本条款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b. 任何过错行为的持续或恢复;
所导致的伤害。
D. 为决定本承保范围:
1. 发生下列情形时(以先发生者为准),视为相关的个人或机构已经提出财务损害 的损害赔偿请求:
a. i 任何被保险人;或
ii 我们
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或
本 调查,抗辩及 样 赔付
b. 我们自行决定予以赔付。 2. 我们如果在前述 C.2 项规定期限终止后不超过 30 天的期间内收到并记录索赔的
凡以粗黑体印刷的名词具有特别定义,详情记载于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条款。
本保险提供以索赔发生为条件的承保保障。除另有规定外,承保范围仅适用于第一次向被 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且以书面通知我们的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终止前的案件。
理赔费用 (包括法律费用与调查支出或费用)的给付将使责任限额减少。
承保范围
错误或疏漏责任
装配或以其他方式装载在飞行器、导弹或航天器之内、之上或之下的物品、设备、 材料、零部件、备件装置,或为该等装配或装载之目的提供或使用的相关物品、设 备、材料、零部件、备件装置;
航空或太空通讯、导航或航行系统;
石棉 人身伤害
地面控制、操作或支持设备或为该等设备供应或使用的相关工具; 为制造、修理或维修前述各项而供应或使用的相关设备或工具; 为任何前述各项而提供或使用的相关蓝图、设计、图纸、信息、指令、手册、地图、
D. 任何个人或机构关于下列机构的行为均不是被保险人:
1. 在中国以外地区设立或登记的机构;
2. 如果在损失发生时,该机构的股票或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在中国以外地区的证 券或投资市场上市或交易.
本 承保明细表中记载的责任限额及以下的规定确定了我们赔付金额的上限,并不受以下因素
的影响: · 被保险人的人数; · 提起的索赔及诉讼的次数; 或 · 提起索赔的个人及机构的个数。
本保险合同中“您”和“您的”是指承保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其他本保险合 同确认其有资格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个人或机构。“我们”和“我们的”是指提供本保险 的本公司。
除记名被保险人外,其他个人及机构也可能符合被保险人的资格。有关此类个人或机构以 及确认其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记载于本保险合同的“谁是被保险人”条款内。
身体的伤害、病痛、疾病或死亡;或 • 羞辱、心理痛苦、心理伤害或震惊 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样B. 上述 A 项不适用于其他人因为他们对于您的产品或您的服务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
而遭受的财务损害。
尽管有上述 B 项的规定,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前述 A 项所描述的任何伤害而应给付任何损 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义务,或应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分摊或应偿还其必须支付任何 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的义务。
意见、报告、说明、软件、规格、调查、训练教材、警示或保证或工程技术或其它 资讯;或 与任何前述各项相关的工程技术或其它建议、指令、工作或服务。 A.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石棉实际、声称或可能含有具污染性、致病性、有毒的或其它 危险物质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B. 本保险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A. 承保明细表上列名第一位的被保险人在中国成立或登记的子机构,并且在保险期间 开始时及损失发生时,该列名第一位的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选举该子机构决策
单位成员的 50%以上投票权;或
B. 承保明细表上列名第一位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购买或成立的在中国登记的子机 构,而且在损失发生时,该列名第一位的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选举该子机构决 策单位成员的 50%以上投票权。然而除非我们同意延长承保期限(依据对谁是被保险 人的限制条款 C 项的规定),本条款的承保范围只适用于第一次发生在该列名第一位 的被保险人
2. 取得的财产、业务或机构的原所有个人或机构的行为;
如果导致财务损害的过错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您直接或间接取得该财产,业务或机 构之前,则与前述情形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被保险人。
C. 关于您在保险期间内,直接或间接
1.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或
2.取得的财产、业务或机构的原所有个人或机构的行为;或
1. 购买或成立该机构的三十日内;或
2. 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前
对谁是被保险人的限 制
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财务损害,以先到期者为准。 A. 除以上有关子机构或新购或新成立机构规定的范围外,承保明细表上所记载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