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流派49页PPT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2)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4、历史分析方法 、 法律与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与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在18世 世 纪以前,历史就是政治史。 纪以前,历史就是政治史。在古典的 历史学家和19世纪的历史学派之间, 历史学家和 世纪的历史学派之间, 世纪的历史学派之间 横跨17、 世纪的自然法学派 世纪的自然法学派。 横跨 、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自然 法学派把理性作为好的法律的基础, 法学派把理性作为好的法律的基础, 他们试图在自由、平等、 他们试图在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 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 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 因此, 因此,他们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目的 而非它的历史发展过程。 而非它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3、社会学分析方法 、 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 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 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 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 理路,使社会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理路,使社会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 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 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 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 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 利益的整合。 利益的整合。 3)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 庞德系统 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系统 ) 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 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 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并提出了社会学法学 的纲领。 的纲领。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要使用比较的方法, 要使用比较的方法,当然得有比较的 一般程序和步骤。沈宗灵教授认为: 一般程序和步骤。沈宗灵教授认为: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三 个过程:第一, 个过程:第一,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 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第二, 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第二,对这些 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异同; 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异同; 最后, 最后,分析异同的原因并做出适当的 评价。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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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的概念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理由、根据和证据,对法律问题进行 分析和阐述,以获得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
法律论证的特点
法律论证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依赖性、可辩驳性和程序性等 特点。
法律论证的逻辑结构
法律论证的逻辑起点
01
法律论证的逻辑起点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和推理
,得出合理的结论。
法律论证的逻辑过程
VS
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律推理具有规范性、逻辑性和实践性等 特点。规范性是指法律推理要以法律规定 为基础,遵循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推理; 逻辑性是指法律推理要运用形式逻辑、辩 证逻辑等思维方式进行推理;实践性是指 法律推理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和实际情况进 行推理。
法律推理的种类与方式
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指根据一般性法律规定和原理,推导 出个别性结论或个别性案件的处理结果的推理方 法。
法律论证在司法中的应用
法律论证在司法中具有关键作用,法官需要通过法律论证来阐述案件事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法律论证在法学研究中也有广泛的应用,通过法律论证来阐述法学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和 解决法律争议等。
05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概述
法律与道德的概念界定
THANKS
法律推理的应用与价值
法律推理的应用
法律推理在法律实践中广泛运用,包括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等各 个环节中。
法律推理的价值
法律推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它能够保证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 测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04
法律论证方法
法律论证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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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方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不能违反
法律的规定。 其次,法律和制度对法律人个人的行为都有约束作用。 最后,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是在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其
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并不仅仅是法律。 二、制度化与再制度化中的法律语言 (一)制度化与再制度化的含义 制度化,通常是指某个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二、法律语言的种类 (一)有关书面、口头、肢体的语言形式 (二)有关人、物、行为的语词类型 (三)有关授权性、禁止性、义务性的语句结构 (四)有关庭审、谈判、调解、仲裁、行政复议、
会见活动的语言形式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1
2
3 制度一词?
4 么作用?
5 含什么问题?
化为生活世界或者把生活世界转变为法律 世界,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愿望,而 这个愿望的实现,无疑需要依靠权力的力 量。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三、法律制度化语言的权力 作为一种话语权力的法律,在其干预、影响其他话
语形态的过程中,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规则和制 度逐步证明法律语言自身的力量的。 四、法律活动体现为语言活动 首先,从总体上看,法律工作是国家权力支配下的 语言活动。 其次,语言有自身的规律,语言的规律制约着国家 的权力。 最后,人们的分歧与纠纷一般都是从对语言的分歧 开始的,而分歧又都是在语言的边缘地带发生。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第二节法律语言与制度化 一、法律与制度的关系 (一)制度、法律制度的含义 “制度”一词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
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制度,经常被认为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如
我们所说的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制度、 死刑制度、诉讼制度,等等,都离不开法律的规 定。
法学导论 ppt课件

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斯多德
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 发了自由民,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 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其中涉及到一系列法 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 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守法的道德 基础和政治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 “永恒主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二、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对象
1、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 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 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 。 (自然法学派)
2、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 。 (实证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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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代
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律 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程 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 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但 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 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受 和认识的对象。
(三)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 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独立的法学消失了, 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 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 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 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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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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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古斯都到安东尼王朝的200年间,是罗马法学当
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从具体研究方法上说,价值分析一般包 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肯定法律具有价值属性而不是“价 值无涉”和“价值中立”的。 第二,确立法所蕴涵的各种价值,如正义、 自由、平等、人权等。 第三,根据这些价值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 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概论
1、方法与方法论 方法和方法论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亦 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必然遭遇到的问题。中国的两 句古话——“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和“磨刀 不误砍柴功”,都说明了方法的重要。 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 式、手段和工具。 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 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已经是 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
(一)法学方法概论
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 是从外在视角出发的“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 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根 据法律的思考”。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 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从这 一认识出发,需要辩明的一点是:法学方法论不 是各种不同的法学方法的汇总或汇编,而是法学 方法的自我确证出现危机之时的一种自我理解的 辩护,这种辩护以理论的方式出现,因此可以称 为法学方法论。因此,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是 一回事,不同的分析方法,已经预设了关于法律 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理解。
2、实证分析方法 1)19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 奥斯 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发表,标志 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 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5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2法学研究方法

• 这种划分实际上界限是非常不确定的。 • 首先,法学研究的方法受到本学科特性的限制。 • 法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是“价值无涉”的,也不像有些 社会科学尽管“价值关涉“,但却可以做到”价值中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而法பைடு நூலகம்总是涉及价值判 断的。 • 而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也不同于那些纯粹理 论性的学科。因此,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在运用到法学 研究中来的时候,就深受法学学科特性的限制,并不是 所有的研究方法都能运用到法学中。 • 其次,法律方法的研究也内在地与法学相关。 • 法律方法的起点是作为法律适用的大前提的法律规范, 而法律规范总是以某种法学方法联系在一起,不同的法 学学派,理解的法律规范也是不同的,比如哈特与德沃 金关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著名争论。
法律规范可能是语义含混的,也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亦可能是存在漏洞的,甚至 还可能是邪恶的。 法律事实同样也可能没法完整地重现。
• 这样,如何得到一个正确的法律判决,实现个案正义,就是摆在法学家面前 的一个尖锐的问题。这个问题迫使法学家们思考法学方法上的新的突破。 • 而当时关于社会科学、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关系的方法论的讨论,也深远地 影响了法学家们,他们试图重新思考法学的一些基本前提,来达到法学方法 上的创新和突破。因此,这两条线索就逐渐交叉了起来。
• 培根相信自己找到了科学研究的新方法,因此,他把自己关于新方法的著作 称为《新工具》,将这一新方法称为“归纳法”。 • 培根认为,日常的感觉和知觉不能给正确的自然认识提供牢靠的基础,因为 人们的日常感觉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谬误和幻象。因此,必须首先将这些谬误 和幻象清除干净,才能建立起可靠的科学知识大厦。 • 培根认为,只有归纳法才是唯一正确的科学研究方法。 • 除了归纳法以外,培根的方法论中还显示了一个不同于古代方法的因素,即 对实践目的的强调。他认为,所有人类知识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认识自然来 征服自然。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就是这一观点的精当概括。 • 在人类征服自然的过程中,科学要成为人类理智的向导。通过科学的发明创 造,人类可以克服资源的匮乏,使生活得以全面改观。 • 而笛卡尔却将数学视为理性科学的楷模,并由此出发对哲学进行了改造。他 认为,形而上学和经验科学都没法为真理提供可靠的基础,只有数学才能提 供这一基础。 • 在他的关于方法论的名著《谈谈正确运用自己的理性在各门学问里寻求真理 的方法》中,笛卡尔认为感觉常常欺骗我们,只有理性才是可靠的。为了找 到可靠的基础,我们必须首先将一切可疑的东西清除掉,看看经过了这样的 清除之后我们心中还能剩下什么无可置疑的东西。 • 笛卡尔认为,我可以怀疑一切,但是我在怀疑这一事实是不能怀疑的。由此, 笛卡尔得出了他哲学的第一原理,并从这一原理推演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 但是,培根和笛卡尔也没有彻底解决方法论的问题。演绎推理是可靠的,但 不能带来新的知识,而且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基础也常遭质疑;归纳推理可以带 来新的知识,但归纳推理又不具备客观必然性,只要出现一个反例,归纳就 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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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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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国滢:《法理学阶梯》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没有对法学方法论直接定义 2)法学方法 A 广义: * 法学构建方法: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
论体系的方法 * 法学研究方法:正确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
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 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社会学 方法等 * 法律适用方法:总是中心环节(无论是法学研究还 是法学建构,均具有实践指向),表现为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 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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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 来
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 法学思潮的影响
* 社会调查方法 * 比较的方法 * 语义分析方法
* 历史考察方法 * 逻辑分析方法 * 经济分析(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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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流派的划分标准
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方 法论,即不同的认识或 看待法或法律这一社会 现象的方法(这里的方法 具有一种本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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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
之
概述与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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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
概论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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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关于道与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