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亚有关购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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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丽新海岸楼盘契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丽新海岸楼盘契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丽新海岸楼盘契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琼地税函[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丽新海岸楼盘契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2〕135号)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美丽新海岸楼盘契税问题的请示》(三亚地税发〔2012〕4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税收征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执行。

三亚市政府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8月,每半年已发布了《三亚市住房综合平均价格及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交易价格标准的通告》。

按照省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77号)规定,即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3个条件执行。

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8年11月19日以后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即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执行。

二、根据契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确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省局耕契税处已按照上述政策文件规定向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修改税费征管系统对契税征收模块部分设置条件的业务需求》,经过耕契税处、省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小组和神码公司技术人员多次商讨研究,已完成该业务需求的应对方案,目前正着手对征管软件进行相应调整,预计3月30日可下发各市县试运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标 签】调整通知,申报缴款期限,税收政策解读【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琼地税函﹝2012﹞454号【发文日期】2012-08-30【实施时间】2012-08-3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契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根据《》第九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契税纳税期限,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省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根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购买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契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的罚款和加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收的滞纳金。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代收的契税税款,属于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国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可依照《》赋予的权力,对占用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追缴并作处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计税成本对象备案问题
(一)根据《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开工之前合理确
定计税成本对象,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备案后应按照已确定的成本对象计算计税成本,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征管中住房认定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征管中住房认定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征管中住房认定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琼地税函[2009]4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09
【实施日期】2009.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征管中住房认定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9〕45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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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海南地税公告2012年第3号-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

海南地税公告2012年第3号-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公告如下:一、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核定征收率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单个清算项目已售建筑面积的销售均价确定核定征收率,具体如下:(一)销售均价未超过8,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5%;(二)销售均价超过8,000元/㎡、未超过1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6%;(三)销售均价超过10,000元/㎡、未超过2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8%;(四)销售均价超过20,000元/㎡、未超过3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11%;(五)销售均价超过3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13%.三、销售均价的计算销售均价=房产销售总收入÷已售总建筑面积房产销售总收入按房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

对视同销售的房产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房产,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价格确认。

已售总建筑面积按经房管部门确定的房产实际测绘面积确认。

财政部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财农税字[1992]第42号

财政部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财农税字[1992]第42号

财政部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2]第42号1992年8月3日)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2]闽财农税字第033号《关于福清市融西新村没有签订契约的商品房买卖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福清市融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融西新村出售商品房所开具《房地产经营统一发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签订的《房屋验收交接记录表》、《购房证明书》应视为房产转移契约。

产权承受人应在产权变动三个月内办理报税手续,缴纳契税。

对逾期不缴纳契税及隐匿不报者,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处理。

——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法制日益健全,我省税收征管不断完善,有关部门配合协税护税进一步加强。

但是,某些单位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取得应税收入不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法治公平的治税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管理。

要自觉维护税法权威,严禁越权减税免税,严格控制延期缴税,坚持遏制欠税的反弹势头。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以确保国家税法执行畅通,巩固和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增强法制观念,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觉持有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有关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且按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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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亚有关购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三亚,购房人缴纳契税,税收个案批复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函﹝2009﹞59号
【发文日期】2009-02-25
【实施时间】2009-0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
你局《关于三亚“印象·南海公寓”61户购房业主涉及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三农改函﹝2009﹞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三亚“印象·南海公寓”61户业主购房契税政策适用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三亚市政府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印象·南海公寓”61户购房业主所购房产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非普通住宅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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