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
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快捷 、 经济地解决争议 , 尤其是能给当事人提供极 大 的便 利 , 适 应 了 网络环 境 的 要求 。但 是 , 从 在 线
仲裁 的各个 环节 、 程序 而 言 , 仲 裁法 的适 用 都存 在
不 同程 度 的技术 性 问题 。 ( 一) 在 线仲 裁协 议 的书 面 问题
式 。一旦 发 生商 业 交 易 纠纷 , 争 议 当事 人 双 方 依
三、 我 国在 线 仲裁存 在 问题 的法 律解 决方 案
从 在线 仲裁 的 概 念 上 可 以看 出 , 在 线 仲裁 能
要 件上 仍符 合仲 裁诸要 件 的基本 要求 。
所 谓 的在线 仲 裁 , 最早源于美国 , 英文为 O n — l i n e A r b i t r a t i o n , 主要 是 指 利 用 现 代 互 联 网 来 完 成 传 统 仲裁 中 的各 个 主要 环 节 。即从 仲裁 的 起 点 , 仲裁 协议 的 订立 开始 便 依 靠互 联 网 络 , 并 且 明确 规定 发生争 议 时双方 均 同意采 取 在线 进 行 仲裁 方
用存在如 在 线仲裁 协议 的 书面 问题 、 在 线仲 裁机 构的合 法性 、 在线 仲裁机 构 仲裁 员的 资质 、 在 线庭 审及 质
证 过程 中电子证据 的 法律效 力等技 术性 问题 。提 出 了修 订《 仲 裁 法》的相 关规 定 , 以适 应 在 线仲 ; 《 仲 裁法 》 ; 适 用 问题 中图分 类号 : D F - / 5
高延 艳
( 黑 龙江圣 通律 师事 所 , 黑龙江 哈尔滨 1 5 0 0 3 0 )
摘 要 : 在 线仲 裁本 质上 是仲 裁的 网络运 行状 态, 由 于其 本 身并 未脱 离仲 裁 的根本 性 内涵 , 所 以在 各 要 件上 仍是 符合仲 裁诸要 件 的基 本要 求 。但 是 , 从在 线仲 裁 的 各 个环 节、 各 个程 序 而 言 , 《 仲 裁 法》 的适
关于互联网仲裁的适用问题

关于互联网仲裁的适用问题一、互联网仲裁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对于条件1需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具体为: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当事人可以通过三个途径签订:(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此时这个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则可以作为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2)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注意,必须为书面形式。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关于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参考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供参考。
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可缺少某些关键性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使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法实现。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仲裁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当事人实际提交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强制管辖,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某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依据。
针对以上第(3)点,是不是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就无效呢?不然。
参考前文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途径的第(3)点,当事人还可以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或确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_法院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法院是解决民事、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
在仲裁过程中,适用法律是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依据和具体操作,以期为我国仲裁法院适用法律提供参考。
二、仲裁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仲裁法院适用法律应当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仲裁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
2. 等级适用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仲裁法院应当遵循等级适用原则。
即先适用上位法,后适用下位法;先适用基本法,后适用特别法。
3. 特定适用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仲裁法院应当遵循特定适用原则。
即针对特定案件,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4. 合理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仲裁法院应当遵循合理解释原则。
即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使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相适应。
三、仲裁法院适用法律的依据1. 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内容。
2.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3.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诉讼费用等内容。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仲裁法院还可能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
四、仲裁法院适用法律的具体操作1. 收集证据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法院应当充分收集证据,为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事实认定仲裁法院在适用法律之前,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基础。
3. 法律适用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仲裁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等级适用原则,优先适用上位法、基本法;(2)根据特定适用原则,针对特定案件,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3)根据合理解释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
网上仲裁法律问题浅谈

网上仲裁法律问题浅谈作者:胡杨杰来源:《新一代》2017年第18期摘要: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网上仲裁已经成为经济时代的一项趋势,由于发展时间短,制度方面还不完善,网上仲裁也面临着突出的法律问题。
本文从网上仲裁的特征着手,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上仲裁;法律问题;分析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目前最为流行的一种营销手段,这就促使了网上仲裁的蓬勃发展。
网上仲裁是对网络商业进行约束的有效手段,它的发展与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与法律也有直接关系。
本文从网上仲裁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对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
一、网上仲裁简介(一)网上仲裁的概念网上仲裁是由英文Online Arbitration 演绎而来,到目前,相关业界专业人士对于网上仲裁,还缺乏明确定义,只有前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对其进行命名为Cybitration。
在使用过程中,各个行业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对其进行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网上仲裁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仲裁申请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程序。
还有学者认为,网上仲裁是在互联网支持下进行的法律知识获取以及网络仲裁的法律活动。
网上仲裁涉及仲裁员和当事人两个层面,他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传递,处理相关问题,真正实现了无纸化仲裁。
(二)网上仲裁存在的意义目前,网络已经在我国得到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购物、学习,截至2016年末,我国网民数量已达7.31亿人,环比上半年7.1亿人增长2.96%,同比2015年底6.88亿人增长了6.25%。
不仅网民数量越来越多,宽带数目和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也在稳步增加。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商业活动也越来越活跃,对人们的生活、生产产生了深刻影响。
网络商业活动的增加,打破了传统商业活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在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之下,网上跨区域的交易也引发了多种纠纷,这种网络纠纷,利用传统的仲裁制度是很难解决的,这就促成了网上仲裁制度的诞生。
仲裁效力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仲裁效力法律适用问题,即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对于保障仲裁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仲裁效力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适用原则和具体操作,以期为我国仲裁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独立、高效、保密等优势。
在我国,仲裁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逐渐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然而,仲裁效力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和实践,导致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仲裁效力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仲裁效力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1. 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仲裁效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5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5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基本法律,对仲裁效力法律适用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仲裁效力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这些司法解释对仲裁效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有助于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仲裁效力法律适用的原则1. 公正原则仲裁效力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独立行使职权,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2. 依法原则仲裁效力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依法原则,即仲裁裁决的作出和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作者:刘颖来源:《文存阅刊》2020年第01期摘要:传统线下仲裁的局限性对仲裁双方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和仲裁工作的联系与结合,网上仲裁的全面普及和广泛应用是大势所趋,故而网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问题成为当前仲裁界关注的热点。
关键词:线下仲裁;网上仲裁;法律适用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各种“互联网+”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法仲裁律服务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启示。
传统的线下仲裁有一定局限性,而网上仲裁却可以打破地域和时间等问题的局限性,尤其是网上仲裁可以实现“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跨界融合,开辟出具有突破性的新领域。
网上仲裁是仲裁未来发展趋势,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网上仲裁将有一个非常光明的发展前景。
一、传统仲裁的局限性与网上仲裁的适用性传统线下仲裁有一定局限性,尤其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下,传统线下仲裁的局限性進一步放大,线下仲裁难于进行,很多仲裁案件被迫叫停,这将对仲裁双方的利益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对争议双方都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埋下风险隐患。
这就充分体现了网上仲裁的适用性,使得网上仲裁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机遇。
网上仲裁在审理的过程中,争议双方、仲裁部门以及程序管理人员可以无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完善的程序,无论是立案或是审理,纠纷双方对于立案、交费、交换证据等工作不再收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1],争议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必要文件的传输、信息共享、人员沟通等多个过程,网上仲裁较线下的实地仲裁能够极大提高仲裁案件处理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可以让争议双方和仲裁员足不出户进行仲裁、调解工作,不影响仲裁工作的进度,使仲裁工作能够在第一时间使争议双方得到公平、合法的评判裁决,为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极大贡献。
二、网上仲裁的实践与发展我国网上仲裁较其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同时国内现阶段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和实践相对较少,但是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崛起并取得了极大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社会对网上仲裁的强烈需求。
在线仲裁相关问题探讨

在线仲裁相关问题探讨作者:周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在线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一种新的方式脱颖而出并展现出广阔的前景。
但是在线仲裁的现状并不乐观,本文着重从在线仲裁的定义以及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着手,希望能对在线仲裁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在线仲裁形式仲裁地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92-02一、在线仲裁的界定在线仲裁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随着网上争议的激增,为适应有效地解决网上争议的需要而产生的。
网络无国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开放性的体系,是一个虚拟空间,独立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境而存在。
网上争议给传统的法院诉讼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使人们不得不考虑传统管辖权基础和法律适用原则对上争议案件的可适用性。
法院系统没有专门的知识和资源用来处理涉及大量令人苦恼的问题的众多网上争议。
而法院诉讼耗时长、费用高等缺点也是阻止当事人将网上争议提交法院的因素。
传统仲裁虽然在解决争议中具有一此诉讼根本不可能有的弹性,但是其制度化趋势却越来越明显。
机构仲裁特别是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越来越具有诉讼的一些弊端,如耗时长、费用高等,被有些学者称为是诉讼阴影下的仲裁。
这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网上争议当事人在考虑选择用传统仲裁来解决争议时的顾虑。
人们在网上进行商务活动,也期望能在网上解决争议。
网络本身在为人们提供了交易乎段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媒介。
于是,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这一网络争议解决方法就有设想走进了实践。
对于在线仲裁出现的动因,可用两个词来概括:“便捷”和“低成本”。
目前的在线仲裁使用的媒介主要有:通过电子邮件传递文件和信息,聊天室开庭,仲裁员的网络会议,数字信号和公证。
关于在线仲裁,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并无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统一定义。
在我国,有的学者将在线仲裁定义为是利用电子技术和因特网,使仲裁的全过程,从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裁决的作出,均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以及与因特网配套的音像设施软件在因特网上进行。
网上仲裁调研报告

网上仲裁调研报告报告题目:网上仲裁调研报告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仲裁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得到关注和应用。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网上仲裁的现状、优势和挑战,并探讨如何进一步优化网上仲裁机制。
一、引言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纠纷的解决方法也面临着革新,传统的法院诉讼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纠纷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网上仲裁作为一种创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应运而生。
二、网上仲裁的现状1. 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进行跨地域和跨国家的纠纷解决。
网上仲裁正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仲裁服务。
2. 网上仲裁的流程网上仲裁的整个流程通常包括纠纷报案、仲裁庭组建、材料交换、证据审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一般情况下,这些环节可以在网上进行,大大减少了时间和成本。
三、网上仲裁的优势1. 便捷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随时随地进行纠纷解决,免除了传统诉讼方式中的时间和地域限制。
2. 高效性:由于网上仲裁的流程简化,纠纷可以更快速地得到解决,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3. 独立性:仲裁庭成员独立公正,从而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4. 保密性:网上仲裁的过程和结果通常都是保密的,确保了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四、网上仲裁的挑战1. 技术安全性:网上仲裁存在着技术安全隐患,如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等问题,需要加强安全保障机制。
2. 公民意识:部分人对网上仲裁存在认知偏差,缺乏信任,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3. 法律适用问题:跨国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執行问题是网上仲裁面临的重要挑战。
五、优化网上仲裁机制1. 加强安全保障:通过提供高水平的技术保障,确保仲裁过程和纠纷信息的安全。
2. 推动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明确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和执行程序。
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网上仲裁的优势和便利性,提升公民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六、结论网上仲裁是一种方便快捷、高效性和独立性较强的纠纷解决方式。
但同时,也面临技术安全性和公民意识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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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仲裁中《仲裁法》的适用问题浅谈
一、问题的缘起
在线仲裁本质上是仲裁的网络运行状态,由于其本身并未脱离仲裁的根本性内涵,所以在各要件上仍符合仲裁诸要件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在线仲裁,最早源于美国,英文为Online Arbitration,主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来完成传统仲裁中的各个主要环节。
即从仲裁的起点,仲裁协议的订立开始便依靠互联网络,并且明确规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同意采取在线进行仲裁方式。
一旦发生商业交易纠纷,争议当事人双方依据仲裁协议,将电子化的仲裁申请交由指定的网络仲裁机构,在互联网中仲裁机构完成案件受理、审理工作,并作出最终的仲裁裁决结果。
这种方便快捷的仲裁方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因为仲裁双方及仲裁员无需直接的面对面,只需要通过虚拟的网络便能完成所有的仲裁环节,节约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并且仲裁员要么是双方共同认可并选取的,要么是随机在网络数据库中选取的,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仲裁员的主观随意性,使其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由于在线仲裁是传统仲裁方式的网络化,在法律的精神实质上并未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法理性要求。
但是在线仲裁在我国商业交易活动中的运用还未达到普及状态,这是由于技术性因素而导致的。
二、我国在线仲裁适用《仲裁法》时存在的问题
从在线仲裁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在线仲裁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尤其是能给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适应了网络环境的要求。
但是,从在线仲裁的各个环节、程序而言,仲裁法的适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技术性问题。
(一)在线仲裁协议的书面问题
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按照仲裁法规定,成立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问题与在线仲裁协议存在悖论。
提交的在线仲裁申请书也涉及到与纸质书面不一致的问题。
在线审理后,仲裁庭依据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
裁决需附有仲裁员的电子签名,经加密邮件传递给双方当事人,并存入案件的专用网址,保存在仲裁机构的电子档案数据库。
裁决的结果,除非当事人一方反对,应将结果公布,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
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具有书面形式,这也是争议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主要依据。
为此《仲裁法》的规定与在线仲裁之间的主要矛盾在于非书面形式的电子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在线裁决依据的合法性问题,该问题不解决就无法使我国仲裁法真正地被应用于在线仲裁之中。
(二)在线仲裁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一般不按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置,但是毕竟在其所在地有常设实体机构。
而在线仲裁则使仲裁机构
虚拟化,这种虚拟仲裁导致与《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规定的实体住所问题相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此外,尽管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置,但是毕竟还有一个仲裁的地域区别问题。
而在线仲裁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限制的问题,在受理过程中只存在案件类别的区分,而无地域范围限制,这种案件的受理及仲裁结果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三)在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资质问题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且要求仲裁员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从事法律相关贸易工作的经验,一般达到这样要求的人年龄相对偏大。
这样的仲裁员的确在传统的仲裁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线仲裁作为新兴的仲裁方式,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如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难题等,这就考验以往的仲裁员的知识储备和技术能力。
(四)在线庭审及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线庭审时,仲裁庭可决定举行在线听证会,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网上电话会议或语音视频系统开庭审理案件。
网上开庭审理需要案件各方参与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里由于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以在线方式提交证据,一些传统的实物形式的证据都必须转化成为数字化方式:如传统的书证、物证应转化成音频或视频的方式,这种自行提供的音频视频资料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
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无实物的鉴定是否与传统意义上的鉴定相一致,如一致,是否与传统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
三、我国在线仲裁存在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在《仲裁法》中明确承认赋予电子文档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赋予非书面形式的电子化协议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解决仲裁法的规定与在线仲裁之间的主要基础性矛盾的最基本的方法。
在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赋予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以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线仲裁协议的书面问题会遇到新的诸如数据电文的方式。
为此《仲裁法》应当确认新的电子方式生成的签名与文档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从根本上解决书面与电子文档同等法律效力问题。
(二)赋予在线仲裁机构与传统仲裁机构同等法律地位
在线仲裁机构虽无实体,但是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上与实体机构并无区别。
为此,为了使在线仲裁这一种新型的仲裁方式得以普及和推广,应该修订《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扩大关于仲裁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的住所解释,只要不违背仲裁机构的设置规定和基本宗旨,虚拟仲裁庭与实体仲裁庭将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并且虚拟仲裁庭与实体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结果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对在线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资质提出与之相应的标准
在线仲裁的仲裁员除具备传统的仲裁员具有的深厚的法律基本功底及从事法律工作以及从事相关贸易工作的经验要求外,还应加上关于仲裁员关于网络及计算机能力和水平的考核要求,如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网络操作水平测试、以及新的形势下出现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各类涉及到交易技术的水平测试等,这样,能使在线仲裁员能够适应在线仲裁这种新兴的仲裁方式,在实践中能够利用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及网络技能知识解决各类仲裁案件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
(四)修订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
关于在线仲裁庭审和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解决则既要修订《仲裁法》,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
依据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的规定,赋予了电子证据相应的法律地位,但是在仲裁法中,没有加以明确。
为了强化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适应在线仲裁发展的需要,必须修订《仲裁法》赋予由传统实物方式转化而成的电子形式的音频、视频证据合法的地位。
此外,传统的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原则主要是基于当事人和仲裁庭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考虑的,裁决一旦作出并生效后,争议双方在就同一纠纷提起仲裁的是不会再被受理的。
由于在线仲裁成本低,势必使争议双方趋向于选择在线仲裁,而且仲裁机构设立的限制条款一旦减少,势必会造成仲裁机构的大量增加,为此,一裁终局也将有所改观。
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一家在线仲裁机构的不同仲裁员对同一案件进行仲裁,也可选择不同仲裁机构对同一案件进行仲裁,并取得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