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重点整理
仲裁法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仲裁法复习重点(´v`)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仲裁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仲裁权内容:①.仲裁管辖权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③.仲裁调解权④.仲裁裁决权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相同点: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③.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④.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⑤.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别:①.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②.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③.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章: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复习

1、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1)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 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还以明文列举的方式,排除了仲裁法对下列纠纷事项的效力: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即仲裁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我国仲裁法实施之日即为仲裁法开始生效之日,仲裁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仲裁规定相抵触的,以仲裁法为准。
(4)仲裁法的空间效力。
仲裁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仲裁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均适用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试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第一,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⑤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法期末重点

反请求: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并吞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而更换新仲裁员的制度。
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
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所约定的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并作出具有司法强制力的裁决的组织。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
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重点

仲裁法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或各方依照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的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临时仲裁:是一种在事先并不存在仲裁管理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仲裁结束,仲裁庭即自行解散。
3.机构仲裁:也称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4.仲裁的优点(1)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语言、法律等。
(2)专业性。
仲裁员都是专家或专业人员。
(3)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自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4)管辖权的确定性。
仲裁机构的选择由当事人确定,不向法院的管辖需要法律的确定而且存在争议。
(5)费用低。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6)速度快。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5.仲裁的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自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6.我国仲裁法的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7.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论述)(1)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此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最高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仲裁法16、17条)(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9、20条)(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确认机关: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法复习要点..培训讲学

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仲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设立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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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
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基本原则: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二、处分原则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1、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2、决定仲裁请求的范围;3、放弃(认诺)仲裁请求,仲裁中达成和解。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7条)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本属于宪法确立的一般司法原则,体现了对仲裁程序司法化的立法意图;2、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依照公平合理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四、独立仲裁原则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仲裁独立与行政---设置上独立,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3.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也称仲裁合同或仲裁契约,是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1、仲裁协议具有合同性质;2、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订立;3、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
仲裁协议的特征1、仲裁协议的要式性一般而言,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已证明仲裁管辖权的存在。
2、仲裁协议内容的同一性指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一样的权利义务,如仲裁协议内的纠纷发生后,不得向法院提出诉讼等等。
3、仲裁协议的条件性只有发生了仲裁范围内的纠纷,协议方能执行。
4、仲裁协议的间接性指协议本身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规定一种解决权利义务纠纷的方式。
5、仲裁协议的广延性其效力所及不仅是双方当事人,而且延伸到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法院。
6、仲裁协议客体的同等性对于当事人有同等性,双方都有权在仲裁事项范围内提出仲裁请求。
7、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类型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民商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民商事法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2.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按平等协商原则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并共同签署的将有关民商事法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独立于民商事合同书的专门性书面协议。
3.其他书面文件中的商事仲裁协议其他书面文件中的仲裁协议是指在双方当事人针对有关民商事合同关系而相互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其他书面材料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
有关书面形式的认定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一、法定内容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自定,法律一般只有最低要求。
例如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只有三项规定,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一致2、明确、具体的仲裁事项第一、所约定提请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是仲裁法允许仲裁的事项;第二、就仲裁事项的约定适合采用笼统的语言,如“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等,也可以使用具体的语言,如“就双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货款问题”,“就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标的物质量纠纷”等。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通过某种方式能够确定《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了具体的情形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在对当事人产生妨碍起诉权行使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对人效力的扩张,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仅指对人效力的扩张权利义务承担(司解8条)、转让(9条)、援引(11条)第8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注意点:1、继受人、继承人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原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另行审查;2、如果约定了不受约束的,则从约定。
第9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11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二)对法院的效力产生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效力,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实现。
这种效力能够排除法院的一般司法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三)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授权效力;其二、限制仲裁权行使的范围。
(四)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一)仲裁机构《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法院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享有管辖权,已得到各国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我国仲裁法对此采取了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的立法体例。
《意见》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1、关于审判组织2、审理方式首次开庭前: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前。
(三)仲裁庭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通常赋予仲裁庭有权就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问题作出决定或者中间裁决。
《意见》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无效(补正和失效没划重点,有点乱,就没列出,但应记住司法解释的几个条文,有时间大家还是看一下好)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三、仲裁的司法监督(撤销、不予执行)仲裁的司法监督,也即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其国内法律或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仲裁程序中的有关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等事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否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