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合集下载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一、定义合同承运人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并负责承担运输义务的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承担物流运输任务的承运人。

在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二、关系与责任划分1. 关系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时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

实际承运人代替合同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与货主直接的合同关系也通过实际承运人的参与而实现。

2. 责任划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多式联运、中转等),实际承运人往往是由合同承运人来选择,并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下:•合同承运人对货主承担整个运输过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证货物安全运输、按时送达等。

•实际承运人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按照合同承运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运输,并保证货物的安全。

三、注意事项1.合同承运人在选择实际承运人时,应该对实际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仔细的核查,确保其能够满足运输要求,并具备良好的信誉。

2.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3.合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密切监督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4.如发生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等情况,货主可以向合同承运人追究责任,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协商解决。

四、结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运输任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合同承运人对货主负有整个运输过程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则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

合同承运人应该注意选择合适的实际承运人,并与其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

双方应该密切合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解读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解读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解读一、引言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运输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风险以及责任限制。

本文将对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进行解读,并探讨相关议题。

二、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往往由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共同承担。

以下几种情景是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

1. 内部风险分担内部风险分担主要指由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如果货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意外事故,承运人将对货物损失负有责任。

2. 外部风险分担外部风险分担主要指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不承担责任,但需要安全妥善地保管货物。

发货人和收货人在此时需要共同分担责任。

三、责任限制尽管在货物运输中存在风险,但各方的责任并非无限制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责任限制方式。

1. 有限责任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运输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设有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货物价值有多高,运输公司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一定数额,如运费的一倍或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这样的责任限制有助于减轻运输公司的风险负担。

2. 通知时限为了避免纠纷和延误,一些运输合同规定了货物损失或损坏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通知承运人。

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能按时通知,则可能失去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3. 货物检验发货人和收货人有责任在货物交接时进行检验,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好状态。

如果货物在交接后被发现损坏,发货人或收货人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索赔。

四、总结在货物运输中,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是确保各方权益平衡的重要机制。

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制度可以减轻运输公司的负担,并保证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风险分担和责任限制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合同条款而异。

因此,在进行货物运输时,各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

这时,运输方和货主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并阐述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一、责任归属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惯例以及国内运输的法律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赔偿责任主要由以下参与方承担:1. 承运人:即负责运输货物的运输公司、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承担基本的运输责任。

2. 发货人/收货人:即货物的委托人或所有人,其负有提供准确信息、适当包装和保护货物的义务。

3. 第三方: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第三方操作,如装卸、转运等,其可能对货物的损失负有部分责任。

二、法律规定1.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公约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新加坡规则》等,规定了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2. 国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对货物运输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当货物遭受损失时,赔偿责任的认定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 包装:货主在委托运输前需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根据包装状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2. 货物信息:货主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重量、数量、价值等内容,以便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有效的保护。

3. 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方式对货物的保护程度有所不同,承运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运输保障措施。

4. 运输期限:如货物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送达,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不可抗力:如果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等,承运人可能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四、赔偿额度与方式1.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损失程度以及法律规定进行界定,一般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等。

2.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一般有现金赔偿、重新运输或重新制造货物等方式,具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定。

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

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

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运输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重要。

然而,汽车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对汽车运输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

本文将以合同的形式,详细分析汽车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合同签署方及其权益本合同一方为承运人,即汽车运输公司,另一方为托运人,即委托汽车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1. 承运人权益:(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2)在运输过程中,对汽车进行合理管理和保养;(3)要求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信息。

2. 托运人权益:(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2)在合理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提供车辆追踪等相关信息;(3)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

二、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根据货物的类型、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等因素而定。

2. 支付方式:(1)预付款:托运人应在货物交付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运输费用;(2)到付款:托运人可选择在货物交付后支付运输费用;(3)月结款: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约定按月进行结算。

三、运输过程责任划分1. 装载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有责任对货物进行妥善的装载操作,确保货物安全无损;(2)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重量,确保货物装载合理。

2. 运输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进行运输,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2)不可抗力责任免除: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运输延误或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 交付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2)收货人责任:收货人应在货物送达后及时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式1. 违约责任:(1)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托运人未按时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32 2007 /4 珠江水运
长、船员, 也被包括在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中。 承运人识别条款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1924 年 船
舶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规 定 , 有 权 主 张 责 任 限 制 的 , 是 雇 佣 船 长 、船 员, 支配航海业务的 船 舶 所 有 人 、光 船 人 或 没 有 船 舶 所 有 权 但 经营船舶的人。承租人只是基于租船合同享有船舶的全部或 部分的利用 , 但不雇佣船长 、船 员 , 不 支 配 航 海 业 务 , 因 此 不 能 享受责任限制。承租人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 便在运输合同 中加入承运人识别条款, 以便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 能基于 船舶所有人的地位主张责任限制。
关键词: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识别 责任 在海上货物运输发生纠纷时, 货主提起诉讼能否将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呢? 站在货方的立场来看, 允许其 同 时 起 诉 承 运 人 和 实 际 承 运 人 有 利 于 保 护 货 方 利 益 的 实 现 。但 从法理上来看,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恰当 的。因为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应属合同之诉, 而货主与实际承运 人之间则属侵权之诉, 它们是性质不一样的两类诉讼。所以, 在
实际承运人不作为承运人的雇佣人, 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 人。一般实际承运人主要发生在三种情况下: 根据提单上的自 由转运条款, 由承运人根据情况决定在运输途中交给其他船舶 转载; 在联运提单下进行转运; 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承运 人不是用自己所有的船舶或光船租赁的船舶, 而是预先以租船 合同等备妥船舶, 用其他船公司的船舶进行自己承揽的运输。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与法同行
责任编辑: 彭培勇
摘要: 实践中, 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是一个棘手 的问题, 但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 赔的问题, 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货物发生损 坏的情况下, 货主向承运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 而向实际承运 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是属性质不同的两类诉讼。而且, 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致的。所 以, 实践中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货物的运输方式愈加复杂。

在货物的运输中,承运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在实际的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常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法确切地确定实际承运人的身份,这就导致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处理方式的不同。

因此,本文将探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及责任分担问题。

一、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承运人是指承担运输合同责任的人或组织,具体包括运输企业和个人。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有自己的运输车辆、设备和人员,同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完成具体的运输任务。

实际承运人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执行运输任务的运输企业或个人,有时也称为“物理承运人”。

那么,如何确定实际承运人的身份呢?通常情况下,货物托运人会在运输合同中写明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会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运输,此时实际承运人的身份就难以确定。

此外,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因为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识别难度也更大。

因此,货物托运人需要充分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并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承运人的轨迹和责任范围,以避免争议。

二、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是货物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比实际承运人更大,因为承运人是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重要纽带,承担着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运输过程、保证运输安全等职责。

因此,在货物损害或丢失等事件发生时,承运人首先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事件发生时实际承运人能够证明事故不是由其造成的,那么实际承运人可以申请进行责任转移。

这时,承运人需要证明实际承运人确实符合运输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需证明自己已经对实际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了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

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

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在运输中,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约定,旨在明确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情况。

本文将就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和应用。

一、风险分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如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

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分担运输中的风险,通常会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1.1 货物责任运输合同一般会明确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的转移时间,即货物由承运人接收后的责任。

例如,合同可以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和责任在装车时转移给承运人”。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交接给承运人,后者将对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负责。

1.2 运输责任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保管、运输途中的安全、交货等。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承运人的运输责任,例如“承运人负责安全、快捷地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1.3 合理照顾义务除了明确的责任分担外,运输合同通常还会约定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的合理照顾义务。

例如,承运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好。

二、免责条款尽管在运输过程中,各方都会尽力保证货物的安全运抵目的地,但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干扰,有时候会发生未能按时或完好交付货物的情况。

为了防止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运输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相应的免责条款。

2.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理预见范围内,不能预防、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运输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条款,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免责条款除了不可抗力外,运输合同还可能包含其他免责条款。

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延误不是承运人的过错时,承运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3.1 国际运输对于跨国货物运输,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通常会参考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条约》(简称“CMR公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等。

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

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

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一、引言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与之相关的责任分配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包括承运人的责任、货物所有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责任的界定。

二、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是承担运输责任的主体。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负责,包括货物的装车、装卸、运输以及交付等环节。

承运人应注意货物的安全,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若因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货物所有人的责任货物所有人在货物运输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货物所有人应提供准确、详尽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以帮助承运人正确进行运输操作。

其次,货物所有人应按照约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确保货物能够安全运输。

最后,货物所有人还应负责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运输方式、路线等约定,确保货物合法进行运输。

四、第三方的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第三方参与运输的情况。

这些第三方可能包括物流公司、加工厂、仓储公司等。

第三方在运输过程中应积极履行其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若第三方未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导致货物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责任的界定在货物运输中,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任可以由各方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在实际运输中,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责任的分摊,以降低各方的风险。

六、结束语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各方的利益保护。

承运人、货物所有人以及第三方都应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达目的地。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配的方式,并在必要时进行保险的投保。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货物运输过程中责任的合理分配,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注:本文旨在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并没有具体参照合同的格式进行书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使运输合同下的各方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实践中,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实际从事运输合同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相同的情形时有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损后,就可能使相对处于劣势的货方利益得不到保障。

提单持有人往往不能找到真正的承运人或找到时却早已超过了一年的索赔时效。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从《汉堡规则》开始到我国的《海商法》都制定了关于承运人身份识别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方便货方尽快确定能主张自己权益的对象。

一、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他必须是接受承运人委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不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对委托的定义,委托应解释为与承运人签订了委托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约体现出来的,并且实际承运人还可能以承运人的独立身份出现,所以并不严格符合《合同法》中对“委托”的定义。

第二,他必须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

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人,没有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中间人(例如转租人)并非为实际承运人。

根据以上两个必备条件,可以得出:
1.在班轮运输下
如果运营的班轮为班轮公司所有,那么将不存在识别实际承运人的问题;如果运营的班轮是班轮公司通过定期租船租得的,那么班轮公司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2.航次租船下
(1)承租人为货主时:出租人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成为承运人,虽然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是租船合同,但对于第三方收货人而言,出租人为货物的承运人,此时并无实际承运人的存在;(2)承租人非货主时,提单由谁签发变得至关重要:当提单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当出租人签发提单时,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3)船舶经转租或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由最初的出租人签发,该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如果提单以最终承租人的名义签发,该承租人为承运人,最初的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如果提单是以最终承租人上家的名义签发的,该最终承租人的上家为承运人,最初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3.定期租船下
(1)承租人将该船用于班轮运输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2)船舶期租后又经过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是以出租人的名义签发的,则出租人是托运人、收货人的承运人,此时不存在实际承运人;如果提单是以期租转承租人名义签发,则只能依据多次转租所表现的转委托关系,向其上家追索最终实际承运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出租人并不绝对指的是船东。

例如在由海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中,“万盛”轮经一次定期租船和多次航次租船后承运了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货物,当货物错卸造成损失后,货方开始向实际承运人要求索赔。

若遵循出租人等于船东的看法,则货方应该向“万盛”轮的船东通连公司进行索赔,但法院最终却认定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万通公司。

法院认为通连公司仅为“万盛”轮的注册船东,在航次租船期间,该船舶事实上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也由万通公司配备,本案所涉H X——95 B号提单亦由万通公司签发。

在本案所涉航次中,该轮由五丰公司期租经营,五矿公司与通连公司既无提单
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无租船合同关系,故作为提单托运人的五矿公司起诉通连公司无合同依据。

因此认定通连公司并不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4.光船租船下
光船租船下的实际承运人识别比较简单。

如果提单是以光船承租人名义签发,则光船承租人是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

光船租船是财产租赁性质的合同,不同于运输合同和租用合同,所以光船承租人又称准船东,具有与船舶所有人几近相同的法律地位。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万通公司为实际承运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万通公司所处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光船租船的承租人。

虽然并没有关于“万盛”轮被万通公司光船租赁的合同,但是船舶事实上是由该公司管理并由其来配备船员的,甚至连提单也是由该公司签发。

综合各事实情况最终使法院推翻先前的判决。

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四节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由于受到《汉堡规则》的影响,这部分内容所涵盖的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规定都是围绕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此狭义责任所做出的。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根据立法本意,这里所提到的责任仅是指在对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所负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作广义解释,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法律所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只能限制在与其运输直接相关的部分。

再者,同样因为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它是以自己履行的全部运输或部
分运输直接对托运人负责的,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并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汉堡规则》或我国《海商法》这类法律的明文规定。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一种不同于违约和侵权的成文法的责任。

对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还是比较好理解的。

因为实际承运人只是受承运人委托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货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实际承运人与货方之间是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

至于说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是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违反《海商法》规定的义务而造成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时,实际承运人可以与承运人一样享受责任限制而并非遵循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全部赔偿原则。

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1.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可以分为:(1)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负责。

这是基于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得出的;(2)第六十三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提单持有人既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又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同先前阐释过的实际承运人责任并非侵权责任一样,该规定中的连带责任也并非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

因为它也不完全符合共同侵权行为下连带责任的特征。

当货物发生损害时,货方向承运人索赔和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依据是不同的,前者以运输合同为依据,而后者则是法律赋予货主的一种权利;(3)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应当由对方承担的责任部分。

例如,在租船运输情况下,若货损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从承租人(承运
人)那里取得赔偿,而事故是在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区段内发生的,承运人可根据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4)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还可以采用分段责任制的方式。

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实际承运人的名称明确记载在提单中;② 提单持有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③实际承运人有能力承担责任。

以上条件须全部被满足,否则即使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2.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的追偿
一旦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承运人应按货运合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应依《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之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首先,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违反以上义务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

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没有过失时,有时也要向货方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要对全部运输负责,对于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

所以即使承运人对损失并无过错,过错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也要为他的行为负责。

当然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承运人约定来免除该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没有过错,过错完全在于实际承运人,或承运人负有一部分过错,实际承运人也负有一部分过错,那么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过错的比例向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

当然,承运人在追偿时应证明自己
已向货方实际进行了赔偿,处于货方的法律地位上。

此外,承运人还须证明实际承运人对追偿范围内的损失负有责任。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无论对船方还是对货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它通过改变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原则,加强对货方利益保障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因而对稳定和推进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其不完善或滞后的地方。

《海商法》中的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如有人认为第六十一条中关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将承运人的责任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区分开来。

对于这些建议,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者应该积极听取,通过对现行法条的修改和解释逐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