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集下载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一、定义合同承运人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并负责承担运输义务的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承担物流运输任务的承运人。

在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二、关系与责任划分1. 关系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时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

实际承运人代替合同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与货主直接的合同关系也通过实际承运人的参与而实现。

2. 责任划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多式联运、中转等),实际承运人往往是由合同承运人来选择,并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下:•合同承运人对货主承担整个运输过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证货物安全运输、按时送达等。

•实际承运人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按照合同承运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运输,并保证货物的安全。

三、注意事项1.合同承运人在选择实际承运人时,应该对实际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仔细的核查,确保其能够满足运输要求,并具备良好的信誉。

2.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3.合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密切监督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4.如发生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等情况,货主可以向合同承运人追究责任,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协商解决。

四、结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运输任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合同承运人对货主负有整个运输过程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则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

合同承运人应该注意选择合适的实际承运人,并与其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

双方应该密切合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 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 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 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 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 在于承运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 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 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方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 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 ,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 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 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 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 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 赔偿责任。
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 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 约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 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 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 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 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32 2007 /4 珠江水运
长、船员, 也被包括在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中。 承运人识别条款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1924 年 船
舶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规 定 , 有 权 主 张 责 任 限 制 的 , 是 雇 佣 船 长 、船 员, 支配航海业务的 船 舶 所 有 人 、光 船 人 或 没 有 船 舶 所 有 权 但 经营船舶的人。承租人只是基于租船合同享有船舶的全部或 部分的利用 , 但不雇佣船长 、船 员 , 不 支 配 航 海 业 务 , 因 此 不 能 享受责任限制。承租人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 便在运输合同 中加入承运人识别条款, 以便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 能基于 船舶所有人的地位主张责任限制。
关键词: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识别 责任 在海上货物运输发生纠纷时, 货主提起诉讼能否将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呢? 站在货方的立场来看, 允许其 同 时 起 诉 承 运 人 和 实 际 承 运 人 有 利 于 保 护 货 方 利 益 的 实 现 。但 从法理上来看,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恰当 的。因为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应属合同之诉, 而货主与实际承运 人之间则属侵权之诉, 它们是性质不一样的两类诉讼。所以, 在
实际承运人不作为承运人的雇佣人, 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 人。一般实际承运人主要发生在三种情况下: 根据提单上的自 由转运条款, 由承运人根据情况决定在运输途中交给其他船舶 转载; 在联运提单下进行转运; 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承运 人不是用自己所有的船舶或光船租赁的船舶, 而是预先以租船 合同等备妥船舶, 用其他船公司的船舶进行自己承揽的运输。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与法同行
责任编辑: 彭培勇
摘要: 实践中, 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是一个棘手 的问题, 但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 赔的问题, 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在货物发生损 坏的情况下, 货主向承运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 而向实际承运 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 是属性质不同的两类诉讼。而且, 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致的。所 以, 实践中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海运提单内容和主要条款

海运提单内容和主要条款

海运提单内容和主要条款(一)一、提单正面内容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

现介绍如下:1.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goods,mark,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if applicable,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of originals issued);(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货物的运输方式愈加复杂。

在货物的运输中,承运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在实际的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常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法确切地确定实际承运人的身份,这就导致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处理方式的不同。

因此,本文将探讨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及责任分担问题。

一、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承运人是指承担运输合同责任的人或组织,具体包括运输企业和个人。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往往有自己的运输车辆、设备和人员,同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完成具体的运输任务。

实际承运人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执行运输任务的运输企业或个人,有时也称为“物理承运人”。

那么,如何确定实际承运人的身份呢?通常情况下,货物托运人会在运输合同中写明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会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运输,此时实际承运人的身份就难以确定。

此外,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因为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识别难度也更大。

因此,货物托运人需要充分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并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承运人的轨迹和责任范围,以避免争议。

二、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是货物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比实际承运人更大,因为承运人是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重要纽带,承担着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运输过程、保证运输安全等职责。

因此,在货物损害或丢失等事件发生时,承运人首先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事件发生时实际承运人能够证明事故不是由其造成的,那么实际承运人可以申请进行责任转移。

这时,承运人需要证明实际承运人确实符合运输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需证明自己已经对实际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了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海运提单基本知识

海运提单基本知识

海运提单基本知识海运提单基本知识大全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海运提单基本知识大全,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提单的基本知识1.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7篇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7篇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7篇第1篇示例: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一种运输物品的协议,是一种合同形式的公共运输服务。

在合同中,有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主体通常指的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客体则指的是被运输的物品。

我们来看一下运输合同中的主体。

承运人是指承担运输义务的一方,通常是运输公司或者个人。

托运人则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达目的地。

除了主体外,运输合同中还有客体,即被运输的物品。

这些物品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货物,比如日常生活用品、工业原料、设备等等。

在签订运输合承运人和托运人需要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的。

一般来说,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损失、损坏等风险。

托运人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双方需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达目的地,从而保障双方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于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第2篇示例:运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特定货物的运输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有主体和客体这两个重要的概念。

一、运输合同的主体1. 承运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承担将货物从一个地点运往另一个地点的责任。

承运人可以是货物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等。

2. 托运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

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3. 收货人:收货人是指货物的最终接收方,即收货人是托运人希望货物最终送达的目的地。

收货人有权根据收货单等相关文件对货物进行接收。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的影响和注意事项李向明,姜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摘要:针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回顾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历史沿革、发挥的作用和被废止原因,找出废止后的影响。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这将产生的问题有:对承运人的认定和其责任的界定问题,托运人的告知义务问题,绕航问题以及承运人托运人责任的划分问题。

我国应当加快立法进度,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水路运输和港口业务。

目前的过渡期内,只能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规范水运业务。

由于题述两个规则的废止时间短,许多问题并未暴露出来,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解决,法律上的问题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深入,逐步明确,逐步清晰。

关键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16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其中就包括2000年8月28日原交通部公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港规》)。

这将对水运管理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就这两个规则废止后的影响进行一些探讨。

1《货规》和《港规》制定的历史背景及沿革《货规》和《港规》作为调整国内水运运输合同关系的部门规章,在我国已经延续了四十多年。

原交通部最早于1973年制定《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并分别于1987年、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

其中,在1973年制定和1987年修订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水路货物承运人包括装货港、卸货港和航运公司。

港口作业是水路货物运输的环节,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1995年修正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分离,但两类合同都属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调整范围。

2000年再次修订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更名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仅调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并单独制定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用于调整港口货物作业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本案谈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法律问题
作者:上海海事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 2004-08-12 14:24:25
〖提要〗
承运人就海上货运过程中的货损向实际承运人行使追偿权,一般应证明自己已向货方实际进行赔付,以及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确实负有责任。

在认定货损事实时,如仅有部分货物价值可以认定,原告应对不能认定部分的货物价值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反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货物价值,则不应当以原告方举证不能为由简单地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中欣船舶株式会社
被告:寰宇公司
被告:鸿强公司
2000年9月20日,案外人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与日本K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K公司向两公司购买新鲜香菇。

货物在装箱时,高榕公司603纸箱的鲜香菇和福建土畜产公司726纸箱的鲜香菇,被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

原告中欣船舶株式会社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两套提单,载明托运人分别为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收货人均为K公司。

此后,原告又与被告
鸿强公司联系实际运输事宜,由被告寰宇公司实际承运了涉案货物。

原告向寰宇公司在日本大阪的代理人支付了运费。

货物运抵日本后,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应K 公司的请求、新日本鉴定协会应寰宇公司的请求,在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分别对货物作了检验。

之后,K公司委托案外人东洋码头株式会社对货物进行分拣,部分出售,部分作废弃物处理。

12月25日,K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其已收到原告对货损的赔付款。

根据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在案件审理中为法院所认定),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箱内温度升高,而冷藏集装箱内的温度升高正是货损的原因。

该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在实际承运人寰宇公司控制货物的期间内。

关于涉案货物的价值,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出具的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二被告则提供了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出具的另一套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1.88美元和每公斤1.78美元。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否定对方证据及其所示内容的真实性。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1)涉案货损发生在承运人中欣船舶株式会社的责任期间,也在实际承运人寰宇公司控制货物的期间内,所以被告寰宇公司同样负有赔偿责任。

原告中欣船舶株式会社在向收货人赔付后,有权向寰宇公司追偿。

(2)被告鸿强公司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原告向其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向寰宇公司追偿货物价值、海运费、检验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赔偿货物的分拣费、废弃物处理费、预期利润等损失于法无据。

(4)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相互矛盾,且都还不足以否定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使有关货物价值的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

但各方对货物至少价值10,803.12美元并无争议,故货
物的实际价值损失应以此为基础并扣除残值计算。

据此,判决被告寰宇公司向原告中欣船舶株式会社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62,134.79元,海运费人民币
10,352.82元,检验费人民币5,000.96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