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 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
实I 生 和有效性的 , 以向 国家认监委和 地 面决定 : 可 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认监委和 ( 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 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 术评审 ,并书面
的 客观 、 公正 、 准确 。 国家质检 总局于 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 根据《 中华 2月 2 1日公布 了 《 实验室和 检查机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定, 应当 遵循客观 公正 、 科学 准确 、 一规 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自20 。 0 6年 4 准化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 品质 量 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
合 理利 用 和有序 发 展起 到及 时 的推 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 、 和人员的操作技 能和保证量值统一 、准确 动作 用。 现将 管理 办法 全 文刊 登 如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 的措施及检测 数据 公正可靠 的质量体 系能 下. 供读者参阅。 力进行的考核。 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
为 3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
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
个月提出复查、 验收申请 , 逾期不提 (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 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 满前 6 出申请的。 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测、 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 。 准确 (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 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导书

附件4福建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导书(2009)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 九年四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导书为规范福建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特编制本指导书。
本指导书适用于评审组在接受任务后进行评审策划、实施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纠正,以及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和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指导1. 评审进程和关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行评审组对评审结论负责制。
评审组由组长、管理体系评审员、技术能力评审员/(或、和,下同)技术(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被评审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的评审工作,必要时可派观察员参加。
一、职责1.评审组长<1> 对评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负责评审策划和预评审(需要时)。
<3>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技术资料的评审。
<4> 编制评审日程表,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
<5> 负责向质量管理与认证处提交完整的评审报告。
2. 管理体系评审人员<1> 完成/协助评审组长对被评审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评审。
<2> 协助评审组长对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考核评定。
3. 技术能力评审人员/技术专家<1> 完成/协助评审组长对被评审实验室技术文件的评审。
<2> 评审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评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3> 协助评审组长对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考核评定。
<4> 技术专家作为评审专业能力的补充和支持,协助进行专业评审。
4. 观察员<1> 熟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评审方法等,做好评审组与被评审实验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2> 负责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及结论的客观、公正,但不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对取得XXX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GB/T:2000(GB/T::2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XXX第86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4.1组织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实验室普通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7

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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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资质认定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信息
名称: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24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环节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3、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
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流程图见附录1。
(二)经办要求
表1:受理审查
表2:技术评审
表3:许可审查
(三)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1、书面审查
(1)适用情况:适用于不涉及能力调整的人员变更、标准变更等,申请机构填写相应的变更审批表,国家认监委进行书面审查。
(2)法定审查内容:机构提交的申请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评判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审查程序: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审批人员或者指定的技术专家书面审查。
(5)审查期限:自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各级审查人责任:同经办要求。
(7)审查意见(结论):批准或者不批准。
(8)收费:不收费。
2、现场评审
(1)适用情况: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复查、扩项、地址搬迁确认等情况,国家认监委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确认。
(2)法定审查内容:机构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3)审查评判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审查程序:国家认监委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
①预备会议:听取机构的情况介绍,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要求。
②首次会议:说明评审目的、依据、内容、方法、结论确定原则和工作纪律等;告知机构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请机构配备陪同人员。
③现场评审确认。
对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确认、与关键岗位人员座谈、进行现场试验、查阅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记录、核查体系运行情况及相关文件。
④内部及沟通会议:汇评审查意见,讨论并确认不符合事实;
与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就评审情况进行正式的沟通;填写评审记录及编写评审报告。
⑤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5)审查期限:自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机构自身原因和需要整改的除外)。
(6)各级审查人责任:同经办要求。
(7)审查意见(结论):通过评审或者不通过评审。
(8)收费:不收费。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监督检查部门
国家认监委
(二)工作权限、岗位职责
国家认监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评审工作和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诉
1、途径
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②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③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授权
委托书。
2、受理条件
(1)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①有明确的被申诉方;
②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③属于资质认定工作范畴。
(2)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①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②申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③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④不属于资质认定工作范畴的。
3、受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办理程序
申诉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
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5、处理时限
国家认监委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国家认监委主管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申诉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四)投诉
1、途径
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投诉书。
2、受理条件
(1)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①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②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提供相关初步证据;
③投诉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
(2)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①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②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③涉及的内容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④投诉事实不清,且无法核实的;
⑤不符合前款有效投诉规定的;
⑥对同一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受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以下处
理:
(1)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人有有效联系方式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办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证据或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有关方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5、处理时限
国家认监委应当在受理当事人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国家认监委主管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投诉人有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相关责任
(一)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1、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2、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3、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
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4、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5、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二)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1: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
验室资质认定许可办理流程图
符合受理条件
不符合
受理条件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