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20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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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公务员制度确定 的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利,不仅是国家 公务员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有力 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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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涵义和特点
(一)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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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申诉的程序:
1、申请复核。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 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提出。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 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 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 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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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 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 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 诉:
(1)行政处分;
(2)辞退;
(3)降职;
(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 人事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章 国家公务员的 申诉控告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涵义和特点
二、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三、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四、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误处
理公务员应承担的责任 20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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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国家公务员的 申诉控告制度
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以下内容:公务员申诉、 控告的含义和特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
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控告制度 二、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三、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四、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的异同 五、建立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意义
申请复核
申诉
审查、 裁决 和送达
再申诉
复核
申请复核应于自知道该人率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 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复核,在 3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复核没有 信心或认为没有必要,也可直接提起申诉.
❖ 第二.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 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于 30 日内向上一 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在收到复核申 请 6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根据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区别原处理决定的不同情况 做出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撤销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 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于以变更.
察机关
二、公务员申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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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Civil service appeal case handling rules document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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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1.20•【文号】人社厅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规则•【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1月1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二章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组织第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
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复核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家公务员提交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报原处理机关。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 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 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 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 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 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 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 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 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 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如果 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 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 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4)程序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 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 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 关或专门机关。
(5)功能不同: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 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 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 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 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复核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 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申诉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 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3. 二级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再
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1998年8月20日,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与程序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与程序公务员申诉的条件与程序包括公务员申诉权、申诉条件、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是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事处理决定的各种组织的总和,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公务员申诉权、申诉条件公务员的申诉权具体可以划分为要求申诉受理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权利等。
根据不同的申诉内容,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法定申诉条件为:1、不服本⾏政机关作出的⾏政处分或其他⼈事处理决定⽽提起的申诉时的条件。
当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有关⾏政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扣发津贴等⼈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有关申诉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时要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由受到⾏政机关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务员提出,即申诉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2)必须有涉及公务员个⼈的已经⽣效的以书⾯形式作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
“不服”的含义是认为涉及⾃⼰的处理不正确、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
(4)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如对涉及本⼈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内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如果延期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5)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法定的书⾯形式提出。
2、不服⾏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时的条件。
当公务员对⾏政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处分不服时,或认为监察机关对有关本⼈的处分处理决定不合理时,可依法向原⾏政监察机关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在国家⾏政体制和⼈事⾏政管理体制中,⾏政监察机关也同样具有直接给予公务员⾏政处分的权⼒,但这⼀权⼒是有限的。
(1)只能给予同级⾏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且必须经过同级⾏政机关的批准。
(2)⾏政监察机关只能对公务员⾏使撤职以下的⾏政处分。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是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事处理决定的各种组织的总和。
各国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是根据本国公务员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它们在名称、受理权限和范围、受理机关的⾏政归属上都存在差异,如美国有本单位的申诉委员会、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平等就业委员会;英国有惠*利会议、公务员上诉委员会、公务员仲裁法院等;德国有联邦纪律法院和联邦⾏政法院;法国有公职最⾼委员会和⾏政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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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九条公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或者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
第十条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诉的机关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
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被申诉的机关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告知其限期举证。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对收集来的证据,应当填写《证据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入卷。
第十三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要求被申诉的机关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般应有公正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由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单独组成。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调查证明,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机关的答辩意见;
(五)案件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审理
第十六条公正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人事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四)原人事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人事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的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处理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切;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公正委员会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
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公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者盖章。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十八条公正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案件审理结束后,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六章决定
第二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审理报告进行审核,依据《暂行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审理报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对公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或者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准许撤诉;否则,不准许撤诉。
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
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不影响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申诉的机关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被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公务员对被申诉的机关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后的人事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执行受理申诉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被申诉的机关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报请被申诉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工作机构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