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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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4 、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依法对公务员机关、公 务员和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专门机 关.有权直接要求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
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控告制度 二、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三、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四、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的异同 五、建立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意义
申请复核
申诉
审查、 裁决 和送达
再申诉
复核
申请复核应于自知道该人率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 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复核,在 3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复核没有 信心或认为没有必要,也可直接提起申诉.
❖ 第二.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 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于 30 日内向上一 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在收到复核申 请 6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根据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区别原处理决定的不同情况 做出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撤销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 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于以变更.
察机关
二、公务员申诉的事项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 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 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 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 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 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 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 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 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 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如果 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 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 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4)程序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 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 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 关或专门机关。
(5)功能不同: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 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 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 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 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复核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 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申诉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 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3. 二级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再
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1998年8月20日,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04
CATALOGUE
培训、交流与回避
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
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 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旨在提 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 锻炼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要求
公务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 培训任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 能力。同时,培训机构和人员也 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构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 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机构。
处理程序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
控告对象、条件和立案标准
控告对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05
CATALOGUE
考核与奖惩
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考核内容
01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
02
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程序
03
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等步骤,确保考
核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解聘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包括年度考核 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等。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4.被控告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5.控告的事实必须是与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关的事实。控告人不得 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书面形式提出。
(三)公务员控告受理机关
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
(四)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是:提出控告—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执 行处理决定。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公 务员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 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告、 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 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 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 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 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 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 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 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 (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 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控告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机关及其领 导人员的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控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有关的专 门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2)控告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 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
(3)控告须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
(4)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2、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
(1)实施了侵权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2)行政监察机关
3.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1
2
改 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
任 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
辞 退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关不予受理。)
5
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原
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监
察机关)
2、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确定机关的 考虑
主要方面:
该机关有权改变或 撤销原处理机关作 出的处理决定,或 者有权向原处理机 关提出改变或撤销 原处理决定的意见 。
次要方面: 受理机关的行政 层次应尽量与原 处理机关靠近。 (及时有效处理 )
提出控 立案

3
调查
4
作出处 理决定
5
执行处 理决定
四、申诉控告制度中相关机关 及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 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不允许捏造事 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2、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公务员机关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3、如果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1)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公务员; (2)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 及其领导人员。

(公务员管理)16.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公务员管理)16.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12
公务员复核与申诉比较表
名称 复核 申诉
受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政府 或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提出时限 接到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 接到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 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 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复核 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审理时限 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决定 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60日内,案 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90日
案例:公务员控告如何规定
• 公务员张某,2001年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 职等次,接到考核不称职的通知书后,张 不服,向所在的市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 局经过认真调查处理后,做出维持原处理 决定的 申诉决定。张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 认为人事局与原单位是官官相护,没有秉 公办案,向人事局的上级人事部门提出控 告。 • 对张某的控告案件应如何处理?
目的 依据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4
16.1.3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公务员申诉
目的
公务员控告
不仅要求合法权益得到 恢复和补偿,还要求有 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 害的机关或人员所承担 的法律责任
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公务 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以便恢复 其合法权益,并使已受到的损 失得到补偿
范围
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 关其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人事 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 处理决定不正确或不适当,对 人进行处理 已发生效力的人事处理决定不 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人 行政监察机关和上级国 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 家行政机关 机关
受理 机关
处理 程序
复核、申诉、再申诉、备案
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5Fra bibliotek16.1.4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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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

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复核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家公务员提交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报原处理机关。

(二)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具体承办复核工作。

(三)原处理机关应当在复核小组组成后,将复核人员名单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认为复核小组的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在接到复核人员组成名单之日起3日(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回避要求,超过3日提出回避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复核的审理应当以书面审理形式为主,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意见和向有关机关及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五)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人作出的除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处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程序包括:立案、组成公正委员会、调查、审理、决定。

第十条受理申诉的立案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

(二)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对下列各项进行审查:1、申诉人是否是受到人事处理的本人;2、被申诉的机关是否是做出人事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的行政机关;3、申诉的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4、申诉的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5、申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6、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决定不服,是否已申请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7、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8、申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齐全及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办;对逾期未补办的,视为放弃申诉。

(四)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机关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临时性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

公正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受理申诉机关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也可以吸收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送交告知公正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书,并告知其申请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公正委员会的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的2日内做出。

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

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诉的调查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受理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诉机关发送申诉控告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被申诉的机关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受理机关应当要求其在限期内举证。

(二)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的证据应当逐一登记。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三)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案件调查。

听证会一般由公正委员会主任主持,按程序并公开举行。

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交调查人员、申诉人、被申诉机关负责人、证人等阅读,上述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或者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申诉的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公正委员会成员应当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申诉案件材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统一评议:1、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如果事实尚未查清,应当继续进行案件调查;2、原人事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3、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4、原人事处理决定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5、被申诉机关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6、研究、确定可以做为本案定案根据的证据;7、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8、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二)公正委员会评议案件,应当按要求制作笔录,由公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盖章。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公正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案件审理结束后,公正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递交申诉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受理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审理报告进行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三)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七条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存在所列事实不符或属超越职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撤销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重新审理原人事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作出建议重新审理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在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

被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受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受理机关。

对于建议重新审理或者建议变更原人事处理决定的,被申诉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受理机关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

申诉人对于被申诉机关重新审理或变更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申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申诉。

第三章控告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或本人亲属必须署名,不能匿名提出;(三)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第二十二条受理控告的立案,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提交国家公务员控告申请书;受理机关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机关受理控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控告对象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侵害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协调处理;2、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3、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需要给予其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三)重要、复杂的控告案件,受理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

受理机关对重要控告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四)接受备案的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受理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受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五)受理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控告受理立案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控告人、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受理机关受理控告立案后,应当成立控告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并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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