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新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律师咨询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怎么判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怎么判一、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怎么判?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依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企业、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妇联、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虽在国家机关工作但没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窝藏、包庇罪等治罪科刑。
所谓国家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由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决意包庇或纵容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窝藏、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纵走私罪等。
至于动机,有的是为了获取贿赂;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怕隐私被揭露、名誉被毁坏;有的是担心生命、健康安全;等等。
包庇、纵容黑世界性质的组织罪.doc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其中、既应包括掩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
包庇纵容黑社会怎么处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包庇纵容黑社会怎么处罚“黑社会”这三个字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黑社会”的存在是威胁和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社会的一个大毒瘤,我们不能与其为伍。
包庇、纵容黑社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面请跟赢了网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其中、既应包括掩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号:法释[2000]42号颁布⽇期:2000-12-05执⾏⽇期:2000-1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0年12⽉10⽇起施⾏。
2000年1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2号)为依法惩治⿊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刑法第⼆百九⼗四条规定的“⿊社会性质的组织”,⼀般应具备以下特征:(⼀)组织结构⽐较紧密,⼈数较多,有⽐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定的经济实⼒;(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段,引诱、逼迫国家⼯作⼈员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法保护;(四)在⼀定区域或者⾏业范围内,以暴⼒、威胁、滋扰等⼿段,⼤肆进⾏敲诈勒索、欺⾏霸市、聚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活秩序。
第⼆条刑法第⼆百九⼗四条第⼆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员吸收为该⿊社会组织成员的⾏为。
对⿊社会组织成员进⾏内部调整等⾏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刑法第⼆百九⼗四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其他犯罪⾏为的,根据刑法第⼆百九⼗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处罚;对于⿊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问内容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问内容1、你们这伙人(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都有谁?如认识需记清姓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手机电话等,如不认识需记清体貌特征,不认识的人,谁能认识?能否找到该人2、你们这伙人有多少人3、谁是头、谁说得算?为什么说他是头、他说得算,如何证明?4、除了他以外,谁还说得算?谁是他的“左膀右臂”(骨干成员)?如何证明5、你(们)为什么听他的?他在你(们)心中是个什么样的人?不听他的会怎样6、平时你们这伙人是如何分工的7、你们这伙人有何外部特征(如穿黑西服、戴墨镜、留平头等)和内部帮规戒律(日常行为、训练有无纪律约束等),如有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谁制定的8、你们这伙人的头是如何管理(控制)手下成员的(人事安排权、奖励或者惩戒等)9、你(们)在这个团伙中得到了什么好处(工资,钱物,配发交通、通讯工具,支付交通、通讯资费或其它利益)10你(们)在这个团伙中受到了什么处罚、惩戒(具体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手段、原因、后果)11、你(们)和这个团伙中的头或者其他人是如何认识的12、你(们)都是如何加入到这个团伙中来的(1)什么时间、地点加入的(与团伙成员混的)(2) 经过(以何种方式加入)(3)加入原因(动机、目的)(4)加入时这个团伙中都有谁?有多少人(5)加入时团伙的经济状况(做何买卖、经济实力怎样)(6)加入时知道团伙及成员都实施了那些违法犯罪(简要说出名称即可)(7)加入时,团伙及成员在当地是个什么情况,社会上的评价怎样13、加入团伙期间是否离开过,什么原因离开14、加入后团伙成员是否经常在一起,常在一起都做些什么15、这个团伙中人与人之间的称呼?关系怎样,谁与谁比较密切,你与谁比较密切16、你们这伙人的政治面貌(如: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7、你们这伙人是如何起家的?经历的过程(包括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成立组织的,成员的分工及隶属关系等)18、你们这伙人有哪些买卖(包括公司、企业)?具体经营项目是什么?19、这些买卖的负责人是谁(包括人员变动情况)?20、通过哪些违法犯罪活动获得了多少经济利益(简要说出违法犯罪的名称及获得经济数额即可)21、团伙总共有多少经济实力22、如何利用这些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活动(说出简要情况即可)23、、你们这伙人都实施了哪些违法犯罪活动?哪些是你亲自参加的?哪些不是你参加的或者是听别人的,听谁说的,是否能找到该人24、详细记清违法犯罪嫌疑人知道的违法犯罪情况。
李某某、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

李某某、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02.06.06裁判规则行为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谋杀人,强行收取“保护费”,绑架他人,为非作恶,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领导所犯罪行处罚,其所犯数罪,应予并罚。
正文李某某、李某、崔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被告人李某某。
198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崔某。
198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
被告人郑某。
被告人马某1。
被告人常某。
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丁某。
1997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宋某。
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窝赃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1996年7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0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李某1。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彭某。
被告人孟某。
被告人党某。
被告人管某。
被告人潘某。
被告人马某2。
被告人汪某。
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2月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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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2020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数额标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
什么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建议
当你的家属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委等)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被拘留后,必然是百感交集。
可是,越是着急越不能乱投医,必须理清思绪,从容面对。
否则轻之越帮越忙,重之人财两空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会见】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会见的。
这时只有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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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在诸多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二者都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其二,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可能表现为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生存发展机会,或者给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的行为;其三,二者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都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即仅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害。
(2)客观方面要件不同。
首先,前者之行为方式仅能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后者则包括一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的玩忽职守行为。
其次,前者系行为犯,只要有包庇、纵容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后者系结果犯,在
有玩忽职守的行为的同时,尚需发生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方可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不同。
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即都实施了 "包庇"行为。
其主要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后者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不同。
前者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二者虽都有"包庇",但含义不尽相同。
在方式上,前者之包庇要广于后者,即不只限作假证明一种,还包括其他一切妨害有关机关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在包庇对象上,前罪之包庇又要窄于后者,即仅限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及其他犯罪组织或犯罪人;此外,后者之包庇必须系事后之帮助行为,易言之,若行为人与其所包庇的对象事前有通谋的,则应直接按其所包庇的犯罪人的共犯论处,后者则无此限,亦即无论行为人事先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存在共谋,都可构成犯罪,若系事先有通谋的,则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3)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其主体。
构成要件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其中、既应包括掩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
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
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走私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是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同时实施,仍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能实行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
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
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