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申请;(二)班级评议;(三)学院审核;(四)学校审定;(五)公示与异议处理;(六)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二)家庭经济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特殊困难,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三)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四)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班级评议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因素,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对申请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调查核实。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审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结合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年度上海应用重点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申请表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状况:。
家庭成员失业状况:。家庭欠债状况:。
其她状况:。
家庭
经济
状况
简述
地区
民政
部门
证明
街道乡镇旳社会救济所(外省市学生可以是民政部门)意见:
此表专门用于我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不波及其她事项,请配合填写,并请留下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便于我们联系工作。无“盖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旳调查表无效,请予以配合!)
(加盖公章)
认定日期:年月日
学校资助中心意见
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初审,本机构认真复审,认定该同窗家庭经济为:
一般困难□、特别困难□、不困难□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认定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为学生享有申请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所必备表格,一式两份,必须所有为原件。请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于开学报到之日交辅导员处。其她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旳材料可以另附。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家庭
经济
收入
城乡
家庭人口共___人,全家年收入______元,人均年收入_____元,人均月收入元。
农村
家庭人口共___人,全家年纯收入____元,人均月纯收入___元,人均月收入元。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没有请填写“无”:
学生已获资助名称、金额及时间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状况:。
烈属、孤儿
兹证明我地区_______同窗父/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状况属实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的前提,是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的重要基础。
为确保党和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情况确定其相应贫困等次及受助资格;(二)程序规范原则。
一般需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三)阳光操作原则。
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工作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院(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对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进行审核;(S)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五)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的建议;(六)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对各专业(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三)建立和完善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四)完成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给的其他相关任务。
XX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24年)

XX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六条各系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学工办主任、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成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学生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且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认定工作中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以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工作机制(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S)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以班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的本专科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1.学院成立家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3.各系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学生在校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经济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2.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3.学生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的学生;5.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6.近两年内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7.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力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学生;8.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抚家庭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9.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机会应该平等地向每个孩子敞开,不论他们来自何种家庭。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获得公平与公正的教育机会,学校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2.家庭负债:家庭拥有大额债务或长期还贷等经济困境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人员:家庭独生子女或家庭成员中有高龄、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将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程序1.申请表: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家长需要填写和提交学校提供的申请表,将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详细地填写。
2.材料准备: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经济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负债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等。
3.审核调查: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家庭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过程中将保护个人隐私,并尽量避免对申请人造成不便。
4.初步筛选: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和调查情况,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进入下一步骤。
5.信息公示:学校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7天,接受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6.复核认定:学校将对提出异议和申诉的申请人重新进行综合审查,重新认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7.公布结果:学校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公布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认定效力及保密措施1.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将根据认定结果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2.学校会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经济情况,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3.学校将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人的材料和认定结果,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五、其他要求1.学校将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评估,及时调整认定名单。
2.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和家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和监督责任,确保经济援助的有效和合理使用。
3.学校将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发展能力。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车车辆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建立制度化、规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
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机车车辆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工程系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公开,评议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系部成立评定小组、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成立班级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工作机构第六条机车车辆工程系家庭困难评定小组是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雅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审核本系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做出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或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部署:(二)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查和监督,向学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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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藉注册学生。
2.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藉注册学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二个档次。
1. 特别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 一般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
但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根据实际情况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院(系)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3.符合认定标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2)烈士等优抚家庭子女;
(3)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的城市居民子女;
(5)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突遇大病或者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四、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认定工作的开展。
2.各院(系)成立由学生工作副院长(主任)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3.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及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随时向所在院(系)申请。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院(系)认定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结束之前,院(系)将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向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此表,并向全校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须知宣传。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到家庭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的民政部门盖章确认,上海本地学生要求由社会救助中心(所)盖章确认,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当日,学生向所在院(系)辅导员提交《申请表》和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上年度获得的社会和学校资助情况,参加勤工助学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交纳学费、住宿费情况以及日常诚信行为,做好评议讨论记录。
对照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理由”及“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决定”,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院(系)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5.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
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审核通过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师生若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填写《申请表》中的“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按市教委统一字段要求建立困难学生数据库,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7.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后,填写《申请表》中的“学校资助中心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六、认定方法
1.审——仔细审阅学生提供的困难证明材料,若发现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针对问题进行调查。
2.核——通过电话核实或实地调查,确认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
3.察——观察学生的穿着及日常表现,注意细节,考察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
4.谈——就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生本人进行交谈,从而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
七、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各院(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
3.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各院(系)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七、其它
1.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0一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各院(系)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