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解析3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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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种类有两类:一类是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人;另外一类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凡是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凡 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没有表决权。比如说甲企 业到工商银行贷款,拿机器、厂房设定了抵押,或者 拿别的财产设定了质押,那么银行就是有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开会的时候,就没有表决权。因 为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问题,都是跟破产有关的。而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由于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 还不到定立破产程序,就先拿抵押的财产,抵押品, 先拍卖变卖,先仅它还。所以它的利益,在破产程序 之外,首先得到了保护。因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 实际上跟它没有关系,当然不能够给他表决权。

还债方 式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债的性 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务
不能偿还 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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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债权人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债权性质和数 额


债权担保的证 明


债权人中指定
会 议
表决 权
债权人 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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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 非放弃优先受偿 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 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 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 权。
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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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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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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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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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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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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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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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 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 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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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抵销 权、取回权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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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将破产主体资格确定为所有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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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
㈠ 破产受理的概念
破产受理是指破产申请人向人民 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审 查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作 出破产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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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破产清偿顺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 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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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 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破产法课件课件
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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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含义和意义
㈠ 破产的含义
法学含义当债务人不
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 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 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 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 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经济学含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 严重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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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破产的意义
对于债权人

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0张)

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0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所有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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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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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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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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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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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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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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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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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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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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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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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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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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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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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前言:破产制度特点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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