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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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图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图
作弊 情节 认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图
1、 以监考教师当时书面说明、《考场记录表》、违纪证物等为主要依据 2、 学生当时对自己违纪行为的书面说明 3、 如学生拒写自己违纪行为书面说明的,由该场考试监考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并签字 4、 其他相关证据
院部 查清 事实
院部依据以上证据、物等查清事实, 依据《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提出拟处理意见
学生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Leabharlann 教 务 处 核 准学生
教务 处拟 处理 意见
学校 处理 决定
申诉
教务处意见
不同意
同 意
填写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告知学生
不认可
重 新 审 查
学校授权院(部) 召开听证会
认 可
教务处拟定 处理意见
告知学生 开除学籍

其他非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维持原决定
是 法制办公室 合法性审核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 印制处分决定,一份学院存档,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学生确认签收 2、 处分送达告知书,学生签字;拒签的由 2 位以上知情教师确认签字,告知书交教务处备案

XX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XX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XX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或者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的各类考试。

第四条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的处分期为 6 个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 12 个月。

受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校时间不满处分期限的,处分期自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日。

第六条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予以撤销。

第二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第七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正式考试开始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教材、参考材料、通讯设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从劝告的;(二)未按考试工作人员指定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考试过程中擅自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不听劝阻的;(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

不带规定的证件。

2.非考试物品不集中放置。

3.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

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

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六、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七、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核作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2012-12-13武汉理工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2012-12-13武汉理工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6.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7.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9.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一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2.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节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2.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4.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5.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6.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三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醒目位置备查。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规定不得迟到的考试除外),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四条除参加考试必须自备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含各类电子设备)入场,已带入者必须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纸质和电子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允许带入考场的资料。

第五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学生在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应举手等待考试工作人员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七条考生不得多拿试卷或答题纸(卡),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

答题一般用钢笔或中性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填涂或画图指定使用铅笔的除外),否则答题无效。

第八条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信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交换、代考等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九条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提前交卷的,须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并在交齐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交谈。

第十条考试结束,考试工作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拖延时间。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种考试和考查,主要包括主修、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试和考查,以及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在校本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考试违纪第六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2)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3)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4)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5)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2)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3)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4)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6)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8)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2)离开考场未交卷;(3)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者。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三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8]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违纪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或由学校组织的国家和省(部)级资格证书统一考试中,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监考人员根据违纪考生的违纪事实,现场认定,当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作为对学生违纪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违纪处理第五条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规定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除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以外)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考生在同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考生携带除无线耳机(隐形耳机)以外的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意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一)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二)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三)扰乱考试、考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犯有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并有明显进步,可于第二年换发毕业证书;如个人申请不于当年毕业,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警告,或有一次警告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有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有一次严重警告和一次记过以及有两次记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的;(四)组织考试作弊的;(五)参与恶意攻击学校考试成绩数据库、试卷数据库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考场秩序的。

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ZQ1 / 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地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地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地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地违纪作弊行为地处理规定如下: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一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场纪律:(一)未带规定地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地;(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私自调动座位地;(三)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之外地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地;(四)座位周围有带字地纸条(与该门课程无关)或者自带稿纸地;(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地;(六)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地;(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按时交卷地.属于(一)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二)至(七)条者,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地,卷面成绩扣分,予以警告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或被他人拿自己地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地;(二)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地试卷地;(三)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地行为双方;(四)考试时间内将试卷、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外地.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若被监考、巡考人员及时发现而制止(未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卷面成绩扣分,给予警告处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地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地;(二)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地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地内容地;(三)未经允许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地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工具地;(四)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地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地.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地,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查看一年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地;(二)替他人参加考试地;(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地; (四)组织作弊地;(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地.第五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监考、巡考人员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地,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第六条 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地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地考试管理,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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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
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
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
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
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
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该
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
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
试内容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六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以上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的,根据具体情节加重一级
处分。

第八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有应当受到严
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十条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期限设置与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和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程序等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文件执行。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0年9
月1
日起施行,学校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华南工教〔2020〕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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