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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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投资管理办法二○○二年元月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续健康发展,实现集团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集团的投资活动要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行业战略:集团业务的有限度相关多元化与利润中心的高度专业化;区分香港主业与内地主业;努力成为行业领导者;在发展中调整,以新业务带动发展;形成多元化的相关优势和协同作用。

地域战略:立足香港,面向内地,在保持香港业务稳定的基础上利用资金优势、体制优势与桥梁优势拓展内地业务,投资内地,在未来五年内再造华润。

财务战略:执行稳健的财务政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争能力,提高盈利能力。

严禁投资与自身业务或发展方向无关的项目。

第六条集团严格依据业务分类对各一级利润中心分配资源来支持其投资活动。

即:1.集中资源重点发展明星类业务,在符合投资条件情况下尽可能满足投资需求,以加速发展。

2.配以必要资源支持现金牛类业务,维护其市场地位与盈利能力。

3.研究发展类业务必须在明确能够成长为集团主业时才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一条集团和一级利润中心及各控股公司均应以公司的名义参与投资。

所有投资活动必须是有限责任的。

第二部分投资可行性研究第十二条集团和一级利润中心及各控股公司对拟参与的投资必须做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参加。

第十三条各投资主体在选择投资时,必须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对投资对象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作出预测。

并对目标市场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投资后将要采用的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手段和渠道、产品预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目标市场及占有率等作具体分析。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全球市场及目标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进行竞争优势分析。

第十九条如为合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对合资方的资信状况、财政实力、投资意图、合作条件作具体分析。

预计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期;影响收益主要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第三部分投资项目的评估第二十四条集团企业开发部作为集团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评估工作。

公司资产收并购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收并购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收并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收并购行为,降低投资收并购成本,防范投资收并购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收并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收收并购,是指公司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投资行为对其他企业参股,或通过投资行为对资产吸收合并报表的交易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收并购标的,是指投资收并购行为的目标企业或资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投资收并购行为。

第二章资产收收并购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负责编制资产收并购标的介绍,提供测算基础数据,进行基础调研,确定交易对手被收收并购意向。

第五条投资发展部(一)负责制订投资收并购方案并进行立项审批。

投资收并购方案须包含如下内容:1.投资收并购目的;2.投资收并购金额;3.投资收并购交易方式;4.投资收并购进度安排。

(二)开展尽职调查,业务部门协助投资发展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三)草拟投资收并购协议;(四)按照财务审计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的意见,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五)确认业务部门投资收并购标的信息并进行审批;第六条财务审计部(一)对投资收并购方案立项审批出具审批意见;(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收并购标的进行财务/税务尽职调查;(三)对投资收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收并购标的信息;(四)对投资收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财务/税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六)负责投资收并购完成后投资收并购标的接收、并表等工作。

第七条行政人事部(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收并购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二)对投资收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收并购标的信息;(三)对投资收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法律风险的专业意见。

(四)按照审批后的投资收并购标的信息,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五)负责投资收并购立项审批等文件流转及存档;第三章投资收并购程序第八条立项与审批(一)业务部门先提供项目资料,并编制资产情况说明,将说明交至投资发展部;2.投资发展部进行预审核,决定是否返回业务部门,或是编制立项材料;3.投资发展部将立项材料提交至财务审计部、行政人事部修改,完成后进行经理室会议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立项最终审批。

收购集团方案

收购集团方案
三、收购策略及实施步骤
1.收购策略:
-充分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确定收购方式:根据尽职调查结果,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如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
-制定报价方案:结合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制定合理的报价方案;
-谈判与签约:与目标公司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收购协议;
-财务状况: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稳健的财务状况;
-管理团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管理团队。
2.收购原则:
-合法合规:确保整个收购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
-公平交易:遵循市场规律,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互利共赢:通过收购,实现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达到互利共赢。
三、收购策略与实施步骤
-整合运营:收购完成后,对目标集团进行业务整合和运营管理。
2.实施步骤:
-组建项目团队:明确项目团队成员职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开展尽职调查:收集目标集团相关信息,分析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制定收购策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确定收购方式、报价策略等;
-进行商务谈判:与目标集团进行谈判,达成收购意向;
2.财务风险:对目标集团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防范财务风险;
3.业务风险:评估业务整合的可行性,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4.人员风险:关注目标集团员工状况,确保收购后人员稳定。
五、总结
本收购方案为公司提供了关于收购目标集团的详细操作指南。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交易、互利共赢的原则,关注各类风险,确保收购目标的顺利实现。通过收购,公司将扩大市场份额、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报批与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将收购方案报批,并在完成后进行公告;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并购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

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期项目开发权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所属法人主体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决策意见,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以及采取竞拍、投标和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并购体系管理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的划分,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照“三级管理体系”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作为并购行为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1)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购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修订并购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的技术、经济标准;(3)对并购行为做出决策;(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5)负责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协调组织和其他相关工作;(6)对集团公司选聘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审查;(7)负责实施对并购项目的后评价和考核。

(2)配合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3)在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的领导下,实施经批准的并购项目;(4)负责本单位并购项目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为提高决策效率,对于重大并购项目,集团公司可设立并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并购项目的方案设计、商务谈判、分析论证等相关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并购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

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期项目开发权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所属法人主体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决策意见,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以及采取竞拍、投标和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并购体系管理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的划分,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照“三级管理体系”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作为并购行为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1)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购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修订并购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的技术、经济标准;(3)对并购行为做出决策;(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5)负责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协调组织和其他相关工作;(6)对集团公司选聘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审查;(7)负责实施对并购项目的后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权限划分提供专业意见,开展并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是并购工作的第二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并购工作;(2)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并购投资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批;(3)组织实施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并购项目;(4)参与集团公司并购投资规划及相关方案的编制工作;(5)负责基层单位并购方案的审核、归口上报,以及对基层单位的并购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6)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审查所聘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记录,对其工作进行监督;(7)关注资本市场发展动态,收集相关并购信息;(8)负责并购工作年度总结、并购统计、项目后评价等其他有关工作。

(完整)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完整)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爱德华集团投资并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爱德华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投资并购行为,降低投资并购成本,防范投资并购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爱德华集团投资并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是指集团通过新设、合并、分立、股权/资产收购等投资行为对其他企业参股,或通过投资行为对其他企业控股并纳入合并报表的交易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标的,是指投资并购行为的目标企业。

第三条集团所有对外投资并购行为均应当经过投资并购方案制订/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协议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确认、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投资并购完成/证照交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并购行为。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业务部门(一)负责制订投资并购方案并进行立项审批.投资并购方案须包含如下内容:1、投资并购目的;2、投资并购标的介绍;3、投资并购金额;4、投资并购交易方式;5、投资并购进度安排。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协助尽职调查部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三)草拟投资并购协议,出具防控商务/业务风险的专业意见;(四)按照财务管理中心、人资行政中心等部门的意见,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五)确认投资并购标的信息并进行审批;(六)负责投资并购完成后投资并购标的接收、印章资料交接等.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一)对投资并购方案立项审批出具审批意见;(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财务/税务尽职调查;(三)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四)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财务/税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七条法务管理部(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二)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三)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法律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人资行政中心(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人资尽职调查;(二)按照审批后的投资并购标的信息,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集团的三宗并购的概念

集团的三宗并购的概念

集团的三宗并购的概念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来扩大自身规模的行为。

在集团的角度看,并购是一种通过吞并其他公司来增加市场份额、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竞争能力的战略手段。

以下是三宗并购的概念:第一宗并购: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一行业内不同公司之间的合并。

这种并购可以实现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互补,通过整合优势资源来提升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横向并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减少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可能防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和提高市场份额。

横向并购的风险在于文化冲突和整合困难,对并购双方的管理层和员工进行整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

第二宗并购: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公司在产业链上下游进行合并。

通过纵向并购,公司可以控制从原材料供应商到最终产品销售的整个产业链,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一体化管理。

纵向并购可以实现供应链、销售渠道和营销资源的整合,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纵向并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的成本,掌握供应链和市场的话语权,并且可以优化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

纵向并购的风险在于整合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营管理和文化差异等问题。

第三宗并购:多元并购多元并购是指公司在不同行业进行的并购。

这种并购可以帮助公司实现多元化经营策略,减少行业风险,扩大市场份额。

多元并购可以通过整合不同行业的资源和技术,实现创新和协同效应。

此外,多元并购还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使公司更具有全球竞争力。

多元并购的优势在于可以拓展市场,实现跨行业协同效应,减少行业风险;然而,多元并购也面临着管理难度大、行业差异大等风险。

总的来说,不同的并购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战略目标。

通过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多元并购等手段,集团可以实现规模扩大、资源整合和市场份额提升等目标,增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然而,并购行为也需要仔细考虑风险和问题,合理制定整合计划,加强沟通和文化融合,以实现并购的最大价值。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将资金或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入到某个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前期费用投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科技项目投资、信息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并购投资、参股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运行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全过程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原则。

投资项目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坚持“电为核心、煤为基础,六大板块、协同发展”,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和参股投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规划指导原则。

集团公司按照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细化投资项目,确保集团公司资源优化配置。

(三)效益导向原则。

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围绕建设“价值××”战略目标,以集团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优选投资项目,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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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并购风险,保障投资收益,提高并购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并购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三)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理念;(四)有利于集团公司结构调整优化、资产质量改善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集团公司系统外其他企业的股权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

单一房产、土地、车辆、物资等资产的购买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投资主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系和并购行为的特点,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两级责任主体进行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是并购行为的决策机构,除明确授权事项外,并购行为均由集团公司集中决策。

决策机制按照《中国××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负责与并购行为相关的管理工作:(一)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并购行为的各项管理工作;(二)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三)以下并购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办公厅负责办公场所(含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规划发展部负责电源项目前期成果的收购;(四)境外并购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国际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分、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所管理基层单位并购行为的管理和实施,对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在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开展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估值)、并购方案实施等工作,原则上不应作为股权并购的主体。

第十一条对于境外并购项目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专业技术性强的境内项目(即重大并购项目),集团公司可设立并购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组织或参与中介机构选聘、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商务谈判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立项阶段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搜集项目并购信息,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形成并购初步分析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参照相关操作实施细则)。

对于重大并购项目,分、子公司应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汇报,获取专业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履行内部立项决策后,向集团公司提出立项申请,并随附初步分析评价报告和分、子公司立项决策文件(相关文件应由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职责划分,集团公司责任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批复。

重大并购项目批复前还应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

立项请示未获批复,分、子公司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以及采取竞拍、投标或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可由分、子公司决策立项,并作为开展后续工作的依据。

立项决策的相关材料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发起的项目,可以委托分、子公司开展后续尽职调查、项目论证、方案报批及实施等工作。

第十七条并购标的选择要符合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满足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要求。

第十八条并购主体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主营业务范围、区域资源、投资能力等因素。

严禁系统内部多家企业无序竞争、人为提高并购成本。

第四章论证阶段第十九条立项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分、子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估值)、交易方案设计等工作。

境内常规电源项目的技术尽职调查、经济性评价、交易方案设计可由分、子公司组织系统内外部专家进行。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设立中介机构库的,应在其范围内进行中介机构选聘。

对于重大并购项目,集团公司将直接组织或参与中介机构选聘、交易方案设计等工作。

基层企业可依据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选聘结果开展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

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应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同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附件。

分、子公司应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内外部专家对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在自基准日起7个月内,将并购标的评估或估值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

集团公司在受理合格的评估或估值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相关分、子公司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报集团公司复审直至合格。

通过评审会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分、子公司正式办理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分、子公司与转让方就关键性条款组织商务谈判。

集团公司直接组织或参与重大并购项目的关键性条款的谈判工作。

在合同谈判中,应对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或估值报告中披露的风险事项予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的基本情况、并购必要性分析、中介机构调查情况、并购方案、经济效益评价、风险评估和建议、结论等。

中介机构和系统专家的评审报告和意见均应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报告内容参照相关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在并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分、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并购决策文件后,向集团公司提交并购请示,并随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分、子公司并购决策文件(相关文件应由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境外并购项目要充分考虑投资所在国的风险溢价水平,加强尽职调查和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七条境外并购项目在获得立项批复后,分、子公司可对标的资产进行初步估值分析,并履行无约束力报价程序。

在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形成并购项目信息报告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审议无误后,向国家发改委履行信息备案程序。

第五章决策阶段第二十八条收到分、子公司并购请示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职责划分,集团公司责任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专家和中介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决定是否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

集团公司决策通过后予以批复。

第二十九条并购请示未获批复,分、子公司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十条对于境外并购项目,分、子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境外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形成报审材料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待并购请示经集团公司决策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向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核准、登记等程序。

第六章实施阶段第三十一条并购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分、子公司负责组织并购方案的实施工作,履行必要的“三会”程序,组织开展协议文本签订、股权(资产)交割、并购款项支付、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的调整、产权登记、工商变更以及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业务整合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境外项目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及开展其他后续工作前,需完成境内、外政策监管部门报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和履行必要的监管程序,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并购价款。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分、子公司要及时将并购标的纳入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系。

第七章后评价与考核阶段第三十五条分、子公司在并购标的正常生产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其它重要节点后,组织系统内部专家或中介机构,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并购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后评价报告。

具体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并购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在后评价报告和其它评价方式的基础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基础,对分、子公司进行考核,并将相关结果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分、子公司对并购标的的盈利预测值和经济增加值(EVA)的预测值将作为集团公司确定年度考核指标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八条在完成并购项目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及资产交割后,分子公司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报送并购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作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分、子公司要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材料编写工作。

要强化境外并购项目前期立项阶段的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注重并购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并购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对境外重大并购投资项目应开展阶段性进展情况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必要时报集团公司研究。

第四十一条在并购项目推进过程中, 分、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方案执行,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集团公司反馈和汇报。

如因主要技术经济参数、商务条件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项目技术、经济性评价结果出现偏差或交易方案需做出调整,分、子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中止项目的推进,并做好相应的措施,防范国有资产的损失。

如需要修改交易方案或终止、退出项目,分、子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第九章经济评价第四十二条并购行为的经济评价包括并购标的经济评价和股东投资经济评价,对影响项目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等边界条件应进行敏感性分析。

第四十三条股权并购项目原则上要求并购标的在实现正常生产运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不能出现亏损,主要经济评价指标的要求如下:(一)并购标的在剩余经营期内累计经济增加值(EVA)为正值;(二)并购主体股东投资净现值应为正值;(三)并购主体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集团公司确定的投资控制标准中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第四十四条境外并购项目开展经济评价时,应根据投资所在国的经济情况和投资项目的特点,适当增加可比性经济评价指标,全面准确地评价项目投资收益;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国的汇兑风险,并进行敏感性分析。

第四十五条境外并购项目的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可参照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并考虑投资所在国相关行业风险溢价等因素后确定。

对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参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期公布的信息)的海外并购项目,其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适当提高。

第四十六条经营性资产可结合资产的实际情况和运营模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具有战略意义的并购项目,经济评价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在并购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进行并购的;(二)并购方案(含初步分析评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对集团公司决策产生误导,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交易过程、后续整合过程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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